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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关注的香港证监会通函/消息
1. 有关香港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发牌和注册及相关过渡安排的通函[1]
对象:香港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存管人[2]
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7月27日启动第13类受规管活动(“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发牌制度,并发布了相关通函以提供发牌指引。自2024年10月2日起,除非豁免适用,否则存管人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发牌要求通常仅适用于顶层存管人,以及涵盖法团和个人从业员(即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职员)。
通函重点提及到对存管人的监管要求,包括维持充足的资本、遵守《操守准则》、提交财务申报表和其他法定报告。
香港证监会目前正在通过WINGS接受第13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相关表格可供下载。在香港提供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存管服务的现有公司须于2023年11月30日或之前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当中包括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视情况而定)的申请(所有主管人员的申请应提交至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将尽量在新制度生效之日(即2024年10月2日)前完成对现有存管人提交的所有第13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的处理。
香港证监会为现有存管人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制定了一项考试豁免安排,即如果其牌照申请在2024年10月2日之前提交,则可获豁免参加本地监管架构考试(“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相关人士将被要求完成关于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培训课程。在第13类受规管活动制度生效后,新加入的存管业从业人员必须满足一般的胜任能力规定,包括适用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规定。为了确保与其他发牌考试的一致性,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将举办有关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发牌考试。
2. 致中介人的联合通函 - 有关中介人为遵守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精简程序[3]
对象:所有持牌法团(“持牌法团”)
香港证监会和香港金管局发布了一份联合通函,当中列出了一类新的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 高端专业投资者(“高端专业投资者”)。高端专业投资者是指满足(i)财务状况、(ii)知识或经验和(iii)投资目标要求的个人专业投资者。中介人在与高端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可采用经简化的合适性评估和披露程序。
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更新了相关的常见问题,以厘淸如何进行合适性评估及向于财务事宜的精练程度有所不同的客户披露产品资料的预期标准。
经更新的指引允许中介人根据高端专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制订销售程序。中介人在与高端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可以采用相称及风险为本的精简程序。这种程序允许中介人简化销售程序,以及精简合资格高端专业投资者的披露程序,但需遵守特定的开立账户和持续监控要求。
鉴于对高端专业投资者的概念和相关精简程序的引入,持牌法团和关联实体应考虑更新客户开立账户和合适性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在采用精简程序时继续遵守所有适用要求。
注: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同时参阅我们的文章Capital Attraction: SFC and HKMA Streamline Suitability Obligations for Sophisticated Professional Investors[4]。
3. 香港证监会新闻稿 - 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5]
对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香港证监会就经营手法不当的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出警告。
香港证监会注意到,部分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讹称已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误导公众认为其符合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香港证监会明确指出该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任何人士为诱使他人买卖虚拟资产而作出欺诈性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违法。
香港证监会还规管不符合其要求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尤其是,这些可能推出可供零售客户交易的虚拟资产、虚拟资产衍生品交易服务或虚拟资产“存款”、“储蓄”或“收益”等涉及虚拟资产的安排(而这些项目均被禁止)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香港证监会在评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该等不合规活动。
香港证监会告诫投资者提防一些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当行为。香港证监会重申,当批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散户投资者提供服务时,香港证监会网站上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将会更新。香港证监会还表示,自2023年6月实施发牌制度以来,香港证监会一直对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行业进行监察。
二、香港证监会咨询文件
1. 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咨询总结[6]
对象:持有第1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注册机构”)
香港证监会于2022年6月发布了《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咨询文件》,当中涵盖三项主要的建议修订:
- 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作出修订以扩大香港证监会可针对受规管人士而申请作出补救及其他命令的基础;
- 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3)(k)条内有关投资要约的专业投资者豁免;以及
- 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幕交易条文作出修订以扩大内幕交易市场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范围。
香港证监会于发表咨询文件一年多后发布了咨询总结。在最初提出的三项修订中,香港证监会将继续进行建议的内幕交易条文修订,但在考虑业界反馈后搁置其他修订。
下表概述了建议内幕交易条文修订的摘要:
2. 有关建议的《适用于从事期货合约交易的持牌人的风险管理指引》的咨询总结[7]
对象:持有第2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香港证监会就持牌期货经纪商的风险管理指引发布咨询总结。有关咨询文件最初于2022年11月发表,旨在以一套新的指引形式,为获准从事第2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期货经纪商”)提供指引,以更好地管理与其期货业务相关的风险。
有关指引规定,期货经纪商必须建立涵盖期货经纪业务各个方面的综合风险管理框架。该框架涵盖市场风险管理、商品期货交易、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优惠保证金待遇以及对执行或结算代理人的风险管理等方面。该指引还包括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保障客户资产、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期货市场进行买卖以及压力测试的要求。
香港证监会已为期货经纪商实施了六个月的过渡期,以便其遵守指引。期货经纪商将获得额外的12个月过渡期以实施交易系统变更以监控和管理客户风险限额并进行压力测试。
有关指引已经刊宪,并将于2024年2月25日过渡期结束时生效。
三、焦点执法消息
1. 上诉法庭在IPFUND一案中作出有利于控方的裁决
对象:持有第1类及第9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2014年5月,香港证监会对IPFUN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IPFUND”)和冼仲彦(“冼先生”)提起法律程序,指控其在没有持牌的情况下进行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交易。香港证监会声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IPFUND和冼先生向投资者提供集体投资计划权益。IPFUND和冼先生通过多家新成立的香港私人公司(作为空壳公司)购买了16处物业,这些物业随后被即时出售给新买家。投资者被邀请认购该等空壳公司的权益,如果物业以确认人方式被成功出售,其将获得基于其权益百分比计算的利润。IPFUND收到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咨询费。如果该等物业没有以确认人方式出售给新买家(因此需要银行按揭),投资者将与持有相关物业的空壳公司名义股东签署信托声明及股东协议书,而根据每位投资者各自在该物业的投资规模,每位投资者会获按比例分配空壳公司的股份(由空壳公司名义股东以信托形式为投资者持有)。
区域法院裁定IPFUND和冼先生的罪名不成立,理由是(其中包括)尽管安排属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范围,但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是私人公司股份,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证券”的定义范围。因此,该交易不构成“证券交易”。
控方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而上诉法庭作出了有利于上诉人的裁决。上诉法庭认为:
- IPFUND和冼先生分配的权益是一种据法权产,而非相关公司的股份;及
- 确定香港私人公司股份的豁免是否适用的适当方法是确定投资者已购买的实益权益的类型。如果投资者的目标是从集体投资计划中获得利润,而不是像在这种情况下那样收购股份,则前述豁免不应适用。
尽管如此,法庭没有直接分析“证券”的定义诠释和相关豁免。
根据上诉法庭的判决,豁免是否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下的香港私人公司股份目前仍然存在疑问。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证监会并未在上诉法庭的裁决后进一步发布任何指引。我们将会继续跟进,并留意是否有任何进一步的更新。
2. 香港证监会谴责某资产管理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并处以罚款340万港元[8]
对象:持有第1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某持有第4类及第9类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因监管和内部监控问题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并罚款340万港元。香港证监会发现的问题主要涉及没有充分分隔300港元至105万港元不等的客户款项。该公司三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隔所收到的客户资金,也未通知香港证监会没有按时进行分隔的情况。香港证监会认为该等行为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及《操守准则》。香港证监会还发现,该公司向三名客户出具不准确的户口结单,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多次向四名客户提供户口结单。
3. 某机构融资服务公司干犯严重且广泛的保荐人缺失被香港证监会罚款2,000万港元及暂时吊销牌照 [9]
对象:持有第6类牌照的保荐人
香港证监会因某持有第6类牌照的机构融资服务公司(“该公司”)在担任六宗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时干犯过失而被罚款2,000万港元。有关申请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提交,涉及的六家公司为太平洋矿产控股有限公司、亚太网络资讯控股有限公司、恒电控股有限公司、万创国际(开曼)有限公司、恒升昌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百应租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证监会发现,该公司没有就其中三份申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及提供有关上市资格的适当指引,以及没有于三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重大信息。香港证监会还暂时吊销了该公司的牌照,因此在一年内或在香港证监会信纳其合规监控措施和程序之前不允许其担任保荐人。
4.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美亚控股有限公司及前高层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10]
对象:上市公司及其高管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认定,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和九名前高管人员未能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内幕信息,因此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此决定在上诉法庭允许美亚及其董事对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先前的裁定提出上诉及发还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后作出。在就获发还事宜进行的研讯程序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评估了未经披露的信息对美亚股份的潜在买家和卖家的影响,并裁定该等信息将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构成内幕信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还裁定,美亚没有制定披露内幕信息的书面指引和内部监控政策,导致了该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前高管人员还被追究作出导致美亚违反披露规定的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行为的责任。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将在稍后举行的聆讯上厘定制裁。
5. 某证券经纪公司因内部监控缺失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50万港元[11]
对象:持有第1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香港证监会谴责某持有第1类及第4类牌照的证券经纪公司(“该公司”)并罚款350万港元,原因是该公司在监控可疑交易活动和记录客户买卖盘指示方面存在内部监控问题。香港证监会发现,该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其关于交易后监察的内部政策,导致未能对特定时期内所识别出的异常交易进行适当检查。此外,该公司未能充分记录这些检查的发现及结果,并且缺乏有效的合规程序。就电话买卖盘指示而言,该公司未能执行其记录电话买卖盘指示的内部政策,以及未能妥善保存超过1,034份指示的记录。
任何对“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应被诠释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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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及保管人统称为“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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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kwm.com/hk/en/insights/latest-thinking/SFC-and-HKMA-streamline-suitability-obligations-for-sophisticated-professional-investors.html
https://sc.sfc.hk/Tuni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Virtual-asset-trading-platforms-engaging-in-improper-practices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conclusion?lang=TC&refNo=21C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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