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1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针对2023年12月有关香港*稳定币发行人拟议监管制度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发表了备受期待的咨询总结。
- 本文以问答的形式,为稳定币发行人及其服务提供商,以及其它有意参与虚拟资产和Web 3.0生态系统的人士呈现了咨询总结的要点。
- 概括而言,《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可能会对稳定币的发展(即就稳定币的发行提供了一条明确的监管路径)、风险管理和监督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期待在其它相关领域(例如代币化存款、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及支付基础设施)看到持续性的制度创新。
- 本文假设读者已对《咨询文件》的内容有所了解。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对该文件进行了总结。
- 金管局正在处理稳定币发行人“沙盒”计划的申请,第一批三名“沙盒”参与者的名单已于2024年7月18日公布[1]。
- 信息图:以下信息图在咨询总结的基础上呈现了新稳定币监管制度的主要特征。
(点击查看大图)
一、香港政府将引入新的稳定币立法框架
金管局:
- 正在草拟一项法案,以实施针对法币挂钩稳定币(fiat-referenced stablecoin 或 “FRS”) 发行人的拟议监管制度;
- 计划于2024年稍后时间将相关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 会在适当时候发出发牌及监管指引,以协助牌照申请人理解和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及
- 会继续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以期在香港实施一套协调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从而避免监管套利。
二、FRS发行人牌照要求的触发因素和相关问题
1. 受监管FRS的范围是什么?
- 金管局澄清,只有 “使用去中心化方式运作的分布式分类账本或类似技术” 发行的稳定币才会受到拟议监管制度的规限,其中 “以去中心化方式运作的分布式分类帐本”指无任何人士拥有单方面控制或实质改变其分类账本的功能或运作的权力。
- 金管局无意在监管制度下订明FRS的参考货币范围。
- FRS监管制度的主要方向与香港的储值支付工具(“SVF”)的监管制度类似。
2. 什么情况会构成“发行”FRS?
- 什么情况会构成FRS“发行”活动一般要视乎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 金管局会在发牌制度实施时提供进一步指引。
- 金管局现时认为没有必要为稳定币储备资产的管理和托管设立独立的发牌制度。不过,香港已有很多可能与资产管理和托管活动有关的监管制度(取决于资产的具体性质及托管机制,拟进行的资产管理活动以及金管局的要求)。请参阅我们以下有关储备资产的分析。
3. 什么情况会构成“在香港发行”?
- 根据拟议的监管制度,任何在香港发行FRS的人士均须向金管局申领牌照。
- 至于FRS是否“在香港发行”将视乎每宗个案的事实和情况而定。
- 金管局会考虑FRS发行人的注册地、业务所在地、向FRS用户提供后续服务的地点,以及是否使用香港银行账户处理发行及赎回要求等因素。
- 金管局将就此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引。
4. 何谓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FRS的发行?
- 参考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采用的类似做法和既定原则,在确定某人是否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FRS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讯息所使用的语言、讯息是否以居于香港的人士为推广对象及其网站是否使用香港域名。
- 一般而言,积极推广持牌实体FRS发行的代理或中介人自身通常不会被视作发行FRS,因此不需要申领稳定币发行人牌照。
- 然而,任何人(包括发行人、代理及中介人)就非持牌FRS发行活动进行推广即属违法。
5. 可行的 FRS 应用场景和业务计划在牌照申请评估中的重要性
- 金管局指出,可行和适当的应用场景对FRS发行人的可持续运作至关重要。
- 在审查牌照申请时,金管局将考虑FRS发行人的应用场景和业务计划。
6. 一个 FRS 持牌人可以发行多种 FRS 吗?
- FRS发行人可以在其已有牌照下发行多种FRS,而无须另行设立一个实体或提交另一份牌照申请。
- 然而,在发布一种新的FRS之前,FRS发行人应提供相关理据,证明其应用场景,并事先取得金管局的同意。
7. FRS发行人应在哪里展示其牌照号码?
- 金管局期望FRS发行人应在宣传物品的显眼地方及其网站和流动应用程式的显眼位置展示牌照号码。
- 此举将确保用户可以容易区分由持牌及无牌发行人发行的 FRS。
8. 何谓“销售”FRS?
- 除拟议的FRS发行人发牌制度之外,《咨询文件》引入了FRS的销售制度,根据该制度,只有持牌FRS发行人、认可机构(authorized institution或 “AI”)、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或 “LC”)及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 或 “VATP”)才能在香港销售FRS或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销售FRS。
- 金管局澄清,就FRS而言,“销售”指以任何形式或媒介向公众传达讯息,就有关FRS的售卖条款和渠道提供足够资料,使个别人士能够决定是否购买有关FRS。
- 金管局一直与其它有关当局紧密合作,探讨容许持牌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提供者销售FRS的可能性。
- 就销售香港境外发行的FRS而言,若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了同等制度,金管局会考虑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正式的监管合作机制(例如互认或“护照通行”安排)。但是,落实此类安排的时间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监管发展的进度。
三、储备资产要求和赎回
1. FRS须获储备资产全额支持:金管局就储备资产管理和稳定机制的政策和监管期待提供进一步指引
- FRS必须获得合资格储备资产的全额支持,以持续满足赎回要求。
- 金管局将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以评估储备资产是否能够支持相关FRS。FRS发行人需要将其储备资产与自有资产分隔,并通过有效的信托安排将此类储备资产交由符合条件的托管人保管。
- 为了满足金管局的政策和监管要求,作为FRS发行人的申请者须就其储备资产的管理制定具体政策,包括:
- 投资政策;
- 流动性管理政策;及
- 储备管理政策。
- 为满足资产分隔要求,作为FRS发行人的申请者必须提交相关草拟信托契约,并附有独立的法律意见,以供金管局审阅。这与SVF监管制度下的做法一致。
2. 储备资产要求:如何满足发行的FRS数量在“任何时候”都获得合资格储备资产全额支持的要求?
- 持牌FRS发行人须向金管局证明其已采取措施(例如合资格储备资产的超额储备)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满足上述的储备资产要求。
3. 什么是优质及具高流动性的储备资产?
- 支持FRS的储备资产一般应为“优质及具高流动性,并只涉及极少市场、信用及集中度风险”。重要的是,金管局将考虑银行业规例[2]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标准中对优质流动资产的分类[3]。
- 一般来说,优质及具高流动性的资产包括:
- 硬币和纸币;
- 持牌银行内的存款;
- 代表对政府、中央银行或合资格国际组织的申索权或由其担保的高信用质素有价证券;
- 以该等证券为抵押品、交易对手风险极低的隔夜逆回购协议;及
- 这些资产的代币化形式(换言之,代币化资产可以构成储备资产)。
- 在咨询总结公布的同一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也最终确定了其修订后的、符合所谓的“第1b组加密资产”(Group 1b Cryptoasset)的稳定币标准,这些资产在巴塞尔加密资产标准下享有优惠的银行监管资本待遇。[4]金管局咨询总结中关于何为合资格储备资产的额外指引与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后的标准相似。例如,巴塞尔委员会澄清了某些短期逆回购协议可以作为合资格储备资产。
4. 储备资产与FRS计价货币之间出现外汇错配怎么办?
- FRS发行人须就储备资产与FRS计价货币之间的货币错配情况获得金管局的预先批准。
- 金管局可能会在适当情况下施加额外规定(例如超额储备)以减轻相关外汇风险。
- 就港元稳定币而言,(可能是因为港币与美元挂钩)金管局有意允许FRS发行人灵活持有美元计价的储备资产。
5. 有关储备资产存放地点的监管期待
- 金管局认为,将储备资产交由香港的持牌银行保管,可以在业务受阻或倒闭的情况下为用户提供更大的保障。
- 金管局对持牌FRS发行人提出将储备资产存放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建议持开放态度,并按个别情况加以考虑。
6. 公开披露储备资产的频率
- 与《咨询文件》原本提出的要求相比,金管局倾向于减少公开披露FRS流通量及储备资产的市值与组合的次数。
- 金管局将与业界和公众保持联系,以制定更详细的披露要求。
7. 禁止向 FRS 用户支付利息,但通常允许提供推广优惠
- FRS发行人可以提供优惠来推广其FRS,但禁止自行或通过任何第三方向FRS用户支付利息。
- 金管局澄清,“利息支付”一般指根据用户持有FRS的期限长短及/或用户所持FRS的规模按比例发放的任何利润、收入或其他回报。
- FRS发行人如欲提供推广优惠,应确保其推广活动不构成支付利息。
8. FRS 用户必须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赎回他们的 FRS — “在合理时间内”是什么意思?
- 金管局会要求FRS发行人在收到赎回要求的日子后的1个营业日内履行赎回要求。
- 如FRS发行人预期到在1个营业日内难以满足赎回要求(例如出现不可预见的市场压力情况),应寻求金管局的事先批准。
四、FRS监管制度下的其它主要要求
1. 持牌FRS发行人必须是一家香港本地公司
- 金管局计划保留持牌FRS发行人必须是一家香港本地注册成立公司的规定。
- 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除外)如欲申请FRS发行人牌照,则须在香港设立附属公司。
2. 放宽最低财政资源要求
- 《咨询文件》原本建议持牌FRS发行人的最低缴足股本要求为流通FRS总额的2%及25,000,000港元(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 该最低缴足股本要求将降至流通FRS总额的1%及25,000,000港元(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 然而,金管局保留在有需要时施加额外缴足股本要求的权力。
3. 白皮书要求
- 在向金管局提交牌照申请时,应准备好将会发行的FRS之白皮书。
- FRS发行人应在其网站上发布其白皮书。
4. 审计要求
- 金管局将就所需审计的范围提供进一步指引。
5.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TF)的规定
- 金管局在制定具体的AML/CTF规定时,会考虑业界人士及FRS发行人“沙盒”参与者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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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建议。
*本文中所提述的“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中国”或“中国内地”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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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发行人“沙盒”参与者名单请见:https://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stablecoin-issuers/
金管局的《监管指引》(SPM LM-1)就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提供了详细的指引,见https://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functions/banking-stability/supervisory-policy-manual/LM-1-Ch.pdf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框架》下的流动性覆盖率要求涵盖了优质具流动性资产的详细标准:https://www.bis.org/basel_framework/standard/LCR.htm
有关巴塞尔加密资产标准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