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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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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最近刊发咨询文件,建议因应国务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宣布实施有关境外上市的监管新规更新而修订《上市规则》。联交所也建议删除或修改若干有关中国发行人但现已再无必要的《上市规则》条文,使分别适用于中国发行人[1]及其他发行人的规定保持一致。

联交所的建议旨在让《上市规则》第19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与《上市规则》第19章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这符合联交所一直以来致力于为所有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地点在哪里)的投资者提供相同保障的目标。

一、修订背景

《上市规则》第19A章及附录13D部均是于1993年推出,为中国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订立附加及经修改规定,当中有部分规定是为了反映特定股东保障条文(例如《必备条款》所载条文),有一些则是用以处理因内资股与H股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而衍生的问题。

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宣布实施有关境外上市的监管新规[2],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于中国新法规生效当日,《特别规定》[3]及《必备条款》[4]将予废除。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引》)(而不是《必备条款》)制定其公司章程。因为内资股和H股(均为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目前适用于内资股和H股股东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已再无必要。

新规亦引入新的备案制度,要求内地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或证券发行,须先就关键合规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以作注册备案。

二、《上市规则》相应修订

鉴于内地监管新规的生效,联交所建议将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如下:

1. 从《上市规则》第19A章删除:

a. 与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和回购现有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

b. 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2. 删除《上市规则》附录13D部,此附录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规定;及

3. 修订《上市规则》第9章和第19A章中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新规。

联交所认为上述《上市规则》修订无损对中国发行人H股股东的保障。由于上述《上市规则》相应修订乃为反映中国法规的相关变动,故毋须进行市场咨询。待获得所需的监管机构批准后,联交所将适时公布《上市规则》相应修订的生效日期。

三、是否有任何过渡安排?

1. 现上市发行人

按新规的要求,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而《必备条款》将不再适用。已经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受《上市规则》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约束。换言之,这些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其现有章程中就若干决议案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及《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其他条文(如适用),直至其修订公司章程为止。这些发行人亦须时刻遵守《上市规则》(或自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后,遵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

2. 对于新上市申请人

按新规的要求,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新上市申请人应当参照《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若此类申请人于《必备条款》被废除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期间在联交所上市,联交所将允许其遵守《上市规则》(包括相应修订)。

如果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或于其他司法权区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营运在中国内地)的新申请人须按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就其于联交所申请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则须在预计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四、《上市规则》其他建议修订

鉴于中国发行人无须再按照《必备条款》将其内资股和H股的持有人视为不同类别股东,联交所建议修改《上市规则》中原为处理因内资股与H股被视作不同类别股份所衍生的问题而订立的条文。联交所也藉此机会重新检视《上市规则》中与中国发行人有关的条文。另外,随着中国内地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部分特为中国发行人而设立的条文、为其股东提供额外保障的条文已再无必要,联交所也因此建议一并删除或修改。建议旨在让《上市规则》第19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与《上市规则》第19章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主要建议包括:

  • 修改《上市规则》条文,以使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可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而不是分别参照内资股[5]和H股[6])计算;
  • 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7]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将《上市规则》第19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有关合规顾问的若干规定(即发行人须确保与其合规顾问可随时联系,以及合规顾问须及时告知发行人《上市规则》及适用的香港法律和法规的任何修订)移至《上市规则》第3A章(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并删除《上市规则》第19A章中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职责及其终止委任及替任的其他规定,因为《上市规则》第3A章已有类似规定;及
  • 删除《上市规则》第19A章中有关(i)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ii)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关数据的规定。

联交所也建议对《上市规则》作出轻微修订,删除《上市规则》第19A章中与其他《上市规则》内容重复又或已过时的条文。

咨询期将于2023年3月24日结束。

五、这将为您带来哪些影响?

  • 由于已经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仍受《上市规则》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约束,仍须遵守其现有章程中就若干决议案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及《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其他条文(如适用),直至其修订公司章程为止。因此,您要考虑修订章程文件,方可采用新规定。
  • 中国注册成立的新上市申请人应当参照《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若此类申请人于《必备条款》被废除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期间在联交所上市,联交所将允许其遵守《上市规则》(包括相应修订)。新上市申请人亦须遵守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及相关要求,包括就其于联交所申请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上市规则》其他建议修订有待咨询期结束及咨询总结刊发后才能确认实际修订内容和生效日期。

我们团队担任多家上市发行人的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及协助多家新上市申请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敬请联系我们。

任何提及“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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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内地正式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

国务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

由国务院于1994年8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后续的修订、补充或调整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文件)

中国发行人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中国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参考资料

  • [1]

    在中国内地正式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

  • [2]

    国务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

  • [3]

    由国务院于1994年8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后续的修订、补充或调整

  • [4]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文件)

  • [5]

    中国发行人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 [6]

    中国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

  • [7]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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