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了有关发牌规定的简易参考指南(“《参考指南》”)[1],以帮助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2]、对冲基金经理,以及海外与内地的从业人员更深入地了解香港证监会的发牌制度。
图片来源:香港证监会网站
一、背景
截至2021年,香港所管理的资产已达45,580亿美元,私募基金管理的资本达1,820亿美元,是亚洲最大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亦是亚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仅次于中国内地)。[3]为了进一步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促进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来香港也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8月31日正式实施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2021年5月7日推出的零税收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2021年5月10日公布的对于香港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资助计划,以及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基金迁册机制。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先生于《施政报告2022》中指出将强化资产管理行业,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为合资格家族办公室提供税务宽免,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在香港设立或拓展业务。[4]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先生于2023/24财政年度《财政预算案》中也明确提到会积极推动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亚洲区内资产及财富管理枢纽的地位,包括已向立法会提出法例修订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家族投资控制工具的合资格交易提供利得税豁免,以及与监管机构优化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规管措施及税务安排。[5]
在此背景之下,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参考指南》为各类相关活动是否需要牌照、以及海外及内地从业人员相关经验的认定提供了简明实用的指引,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及私募股本公司落户香港以及帮助更多在内地和海外的从业人员来港从业。
二、香港证监会发牌指引
香港证监会曾于2020年1月7日发布了《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私募通函》”)和《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家族办公室通函》”,与《私募通函》合称“《通函》”),就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发出指引通函。我们于2020年1月14号发布的文章《香港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开展业务所需申领牌照的指引》曾就此展开过详细的分析。[6]相较于《通函》,《参考指南》针对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以及对冲基金经理的持牌要求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并进一步阐释了持牌代表如何满足香港证监会所规定的胜任能力的要求。
三、家族办公室
《发牌手册》和《家族办公室通函》都指出,《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是以活动为基础的。如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属于任何适用的豁免范围,该家族办公室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以管理资产(包括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业务形式而设立的公司或家族办公室,可能须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牌照。若家族办公室拟提供其他服务(如按照家族所作出的指示购买金融资产),便应检视那些服务是否属于第 1 类(证券交易)等任何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范围,以及是否须就这些活动申领牌照。
相比于上述《发牌手册》和《家族办公室通函》对于申领牌照的概括性规定,《参考指南》则进一步明确了家族办公室需要申领牌照的条件。如果家族办公室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需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
(1) 由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构成一类或以上受规管活动;
(2) 家族办公室正作为一项业务营运;及
(3) 有关业务是在香港经营。
为切合某单一家族成员的投资需要而设立,及并不是作为一项业务(例如,单一家族办公室仅获家族发还营运开支)或以赚取利润为业务目标而营运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安排,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被视为经营业务,因而也无须申领牌照。相较而言,多家族办公室(即为多于一个高资产净值家族提供服务,通常是作为商业企业而设立及营运)则较有可能需申领《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它需申领哪类牌照,取决于它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
《参考指南》同时指出,就监管的目的而言,《证券及期货条例》没有界定家族、家族办公室及什么血缘或法律关系会构成家族成员关系。因此,单一家族办公室可能可以为非家族成员提供服务而无需申领牌照;其亦可享有更大灵活性,以就其提供的服务确定法律形式和营运架构。
除以上情况外,《参考指南》列举了另外两类豁免申请牌照的情况:
(1) 家族办公室仅就集团的资产而向集团公司(以全资拥有的方式持有)提供服务;及
(2) 家族办公室活动乃附带于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注册的信托公司的信托服务。
四、私募股本公司
针对私募股本公司,《参考指南》则主要是对《私募通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总结。《参考指南》指出了私募股本公司通常持有的牌照(包括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第1类(证券交易)以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并重申了《私募通函》中判断私募股本公司对于所管理的基金是否有投资酌情权的有关因素(如私募股本公司的任何负责人员具有足够权限及职级就所管理的私募股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作出投资决定,香港证监会便会认为该私募股本公司已具备投资酌情权)。
就共同投资而言,若私募股本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资机会,让他们可与某私募股本基金共同作出投资并订立相关证券交易,则该公司一般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原因是提供共同投资机会这类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诱使他人订立证券交易。然而,若该私募股本公司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以管理相关私募股本基金,而它提供共同投资机会的行为纯粹为经营其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而作出,则有关公司可能无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无论提供共同投资机会这类行为是在私募股本基金存续期间的募资阶段还是其他阶段内作出,上述附带豁免均适用。
五、对冲基金经理
一般而言,香港的对冲基金经理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账户。取决于具体业务模式,部分对冲基金经理须就其他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例如纯粹为基金推广而设立的公司须申领第1类受规管活动牌照。
持有第4类、第5类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并受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所限制)的对冲基金经理的速动资金的最低数额为港币100,000元,及须每半年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财务申报表。
对冲基金经理须有至少两名获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负责人员监督其业务,其中至少一人应完全符合胜任能力要求并常驻于香港。香港证监会接受某些负责人员可能驻于海外,但前提是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
一些海外对冲基金集团在香港设立业务,目的纯粹是为了向其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投资意见或研究报告。这些集团内部服务可获豁免就某些受规管活动 (例如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申领牌照。
六、持牌人士
香港证监会在《胜任能力的指引》中列出了持牌代表的需要符合胜任能力的规定的选项,包括学历和专业资格、相关行业经验、认可行业资格或额外持续培训以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参考指南》中列出了香港证监会就私募股本公司的个人从业者、对冲基金管理集团的个人从业者所认可的相关行业经验,并对海外从业者、内地人士从符合胜任能力的选项的角度作出了翔实的解释,并在适当的地方给出了实例。
七、香港证监会对个人从业者的要求
根据《发牌手册》,任何个人都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方可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要取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个人除了必须符合其他适当人选准则外,还须展示以下三种核心胜任能力:
- 学历及专业资格
- 行业知识及经验
- 监管知识
1. 私募股本公司的个人从业者
对于私募股本公司的个人从业者,香港证监会认可适用于个人私募股本从业者的广泛经验,包括:
- 就相关行业内的公司进行研究、估值及尽职审查;
- 向相关行业内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及业务策略建议;
- 为基金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而管理及监察私募股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及
- 策划企业交易,例如管理层收购及私有化。
香港证监会亦接纳在未受规管的情况下所累积的在私募股本领域的经验,例如:
- 在相关的私募股本活动不受规管的海外司法管辖区内所获取的经验;以及
- 在一家于香港营运并获豁免而无须获取牌照的私募股本公司内获得的相关经验。
2. 对冲基金管理集团的个人从业者
如私募基金管理集团的个人从业者具备至少八年相关行业经验并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便可获豁免参加有关本地监管知识的发牌考试,但前提是该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 保荐该人申请成为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的持牌公司确认会向该人提供监管及合规方面的支援;及
- 该人在获发牌后的12个月内完成额外五个小时有关监管知识的持续培训。
此外,已离开香港业界少于三年的前从业者,再次申请先前曾获发牌的相同受规管活动及角色的牌照时,一般可豁免参加任何发牌考试。
已离开业界三至八年的前从业者如再次申请相关牌照,只要在提交申请前就离开业界的每一年及其所申请的每项受规管活动,完成五个小时持续培训,便可合资格豁免参加考试。
3. 海外从业者及内地人士
此外,部分专门的受规管活动,例如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提供意见及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主要人员,须受额外胜任能力规定约束。负责人员较持牌代表则需要拥有更多的行业经验。
香港证监会已全面数码化其发牌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香港证监会的网上服务平台WINGS,灵活地在网上准备及提交牌照表格、查阅申请进度、缴付牌照费用和直接与香港证监会沟通。自香港证监会的发牌程序于2022年全面数码化以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法团牌照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已缩短至约14周。
总而言之,《参考指南》是香港证监会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对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对冲基金经理,以及海外与内地的业界专业人士的持牌要求所做的进一步阐释,解答了潜在的公司和个人就持牌要求的问题,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和专业人士来香港开展业务。如果您对是否申请牌照存在疑惑或不确定性,敬请随时联系金杜团队。。
*任何提及“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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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c.sfc.hk/TuniS/www.sfc.hk/TC/Regulatory-functions/Intermediaries/Licensing/Quick-licensing-guide
香港证监会在其中文版的《参考指南》中将“Private Equity Firms”翻译为“私募股本公司”,和中国境内我们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同一个概念(如该公司为私募股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保持与《参考指南》中的用词一致,本文将通篇采用《参考指南》中的用词。
香港金融管理局,《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平台》(https://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hong-kong-as-an-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competitive-international-financial-platform/ )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2/public/pdf/policy/policy-full_tc.pdf
https://www.budget.gov.hk/2023/chi/pdf/c_budget_speech_2023-24.pdf
https://www.kwm.com/hk/zh/insights/latest-thinking/sfc-circular-to-pe-firms-seeking-to-be-licens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