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发牌规定的简易参考指南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私募股权与基金金融机构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了有关发牌规定的简易参考指南(“《参考指南》”)[1],以帮助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2]、对冲基金经理,以及海外与内地的从业人员更深入地了解香港证监会的发牌制度。

图片来源:香港证监会网站

一、背景

截至2021年,香港所管理的资产已达45,580亿美元,私募基金管理的资本达1,820亿美元,是亚洲最大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亦是亚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仅次于中国内地)。[3]为了进一步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促进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来香港也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8月31日正式实施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2021年5月7日推出的零税收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2021年5月10日公布的对于香港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资助计划,以及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基金迁册机制。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先生于《施政报告2022》中指出将强化资产管理行业,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为合资格家族办公室提供税务宽免,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在香港设立或拓展业务。[4]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先生于2023/24财政年度《财政预算案》中也明确提到会积极推动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亚洲区内资产及财富管理枢纽的地位,包括已向立法会提出法例修订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家族投资控制工具的合资格交易提供利得税豁免,以及与监管机构优化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规管措施及税务安排。[5]

在此背景之下,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参考指南》为各类相关活动是否需要牌照、以及海外及内地从业人员相关经验的认定提供了简明实用的指引,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及私募股本公司落户香港以及帮助更多在内地和海外的从业人员来港从业。

二、香港证监会发牌指引

香港证监会曾于2020年1月7日发布了《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私募通函》”)和《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家族办公室通函》”,与《私募通函》合称“《通函》”),就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发出指引通函。我们于2020年1月14号发布的文章《香港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开展业务所需申领牌照的指引》曾就此展开过详细的分析。[6]相较于《通函》,《参考指南》针对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以及对冲基金经理的持牌要求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并进一步阐释了持牌代表如何满足香港证监会所规定的胜任能力的要求。

三、家族办公室

《发牌手册》和《家族办公室通函》都指出,《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是以活动为基础的。如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属于任何适用的豁免范围,该家族办公室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以管理资产(包括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业务形式而设立的公司或家族办公室,可能须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牌照。若家族办公室拟提供其他服务(如按照家族所作出的指示购买金融资产),便应检视那些服务是否属于第 1 类(证券交易)等任何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范围,以及是否须就这些活动申领牌照。

相比于上述《发牌手册》和《家族办公室通函》对于申领牌照的概括性规定,《参考指南》则进一步明确了家族办公室需要申领牌照的条件。如果家族办公室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需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

(1) 由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构成一类或以上受规管活动;

(2) 家族办公室正作为一项业务营运;及

(3) 有关业务是在香港经营。

为切合某单一家族成员的投资需要而设立,及并不是作为一项业务(例如,单一家族办公室仅获家族发还营运开支)或以赚取利润为业务目标而营运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安排,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被视为经营业务,因而也无须申领牌照。相较而言,多家族办公室(即为多于一个高资产净值家族提供服务,通常是作为商业企业而设立及营运)则较有可能需申领《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它需申领哪类牌照,取决于它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

《参考指南》同时指出,就监管的目的而言,《证券及期货条例》没有界定家族、家族办公室及什么血缘或法律关系会构成家族成员关系。因此,单一家族办公室可能可以为非家族成员提供服务而无需申领牌照;其亦可享有更大灵活性,以就其提供的服务确定法律形式和营运架构。

除以上情况外,《参考指南》列举了另外两类豁免申请牌照的情况:

(1) 家族办公室仅就集团的资产而向集团公司(以全资拥有的方式持有)提供服务;及

(2) 家族办公室活动乃附带于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注册的信托公司的信托服务。

四、私募股本公司

针对私募股本公司,《参考指南》则主要是对《私募通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总结。《参考指南》指出了私募股本公司通常持有的牌照(包括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第1类(证券交易)以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并重申了《私募通函》中判断私募股本公司对于所管理的基金是否有投资酌情权的有关因素(如私募股本公司的任何负责人员具有足够权限及职级就所管理的私募股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作出投资决定,香港证监会便会认为该私募股本公司已具备投资酌情权)。

就共同投资而言,若私募股本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资机会,让他们可与某私募股本基金共同作出投资并订立相关证券交易,则该公司一般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原因是提供共同投资机会这类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诱使他人订立证券交易。然而,若该私募股本公司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以管理相关私募股本基金,而它提供共同投资机会的行为纯粹为经营其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而作出,则有关公司可能无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无论提供共同投资机会这类行为是在私募股本基金存续期间的募资阶段还是其他阶段内作出,上述附带豁免均适用。

五、对冲基金经理

一般而言,香港的对冲基金经理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账户。取决于具体业务模式,部分对冲基金经理须就其他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例如纯粹为基金推广而设立的公司须申领第1类受规管活动牌照。

持有第4类、第5类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并受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所限制)的对冲基金经理的速动资金的最低数额为港币100,000元,及须每半年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财务申报表。

对冲基金经理须有至少两名获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负责人员监督其业务,其中至少一人应完全符合胜任能力要求并常驻于香港。香港证监会接受某些负责人员可能驻于海外,但前提是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

一些海外对冲基金集团在香港设立业务,目的纯粹是为了向其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投资意见或研究报告。这些集团内部服务可获豁免就某些受规管活动 (例如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申领牌照。

六、持牌人士

香港证监会在《胜任能力的指引》中列出了持牌代表的需要符合胜任能力的规定的选项,包括学历和专业资格、相关行业经验、认可行业资格或额外持续培训以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参考指南》中列出了香港证监会就私募股本公司的个人从业者、对冲基金管理集团的个人从业者所认可的相关行业经验,并对海外从业者、内地人士从符合胜任能力的选项的角度作出了翔实的解释,并在适当的地方给出了实例。

七、香港证监会对个人从业者的要求

根据《发牌手册》,任何个人都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方可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要取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个人除了必须符合其他适当人选准则外,还须展示以下三种核心胜任能力:

  • 学历及专业资格
  • 行业知识及经验
  • 监管知识

1. 私募股本公司的个人从业者

对于私募股本公司的个人从业者,香港证监会认可适用于个人私募股本从业者的广泛经验,包括:

  • 就相关行业内的公司进行研究、估值及尽职审查;
  • 向相关行业内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及业务策略建议;
  • 为基金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而管理及监察私募股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及
  • 策划企业交易,例如管理层收购及私有化。

香港证监会亦接纳在未受规管的情况下所累积的在私募股本领域的经验,例如:

  • 在相关的私募股本活动不受规管的海外司法管辖区内所获取的经验;以及
  • 在一家于香港营运并获豁免而无须获取牌照的私募股本公司内获得的相关经验。

2. 对冲基金管理集团的个人从业者

如私募基金管理集团的个人从业者具备至少八年相关行业经验并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便可获豁免参加有关本地监管知识的发牌考试,但前提是该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 保荐该人申请成为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的持牌公司确认会向该人提供监管及合规方面的支援;及
  • 该人在获发牌后的12个月内完成额外五个小时有关监管知识的持续培训。

此外,已离开香港业界少于三年的前从业者,再次申请先前曾获发牌的相同受规管活动及角色的牌照时,一般可豁免参加任何发牌考试。

已离开业界三至八年的前从业者如再次申请相关牌照,只要在提交申请前就离开业界的每一年及其所申请的每项受规管活动,完成五个小时持续培训,便可合资格豁免参加考试。

3. 海外从业者及内地人士

此外,部分专门的受规管活动,例如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提供意见及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主要人员,须受额外胜任能力规定约束。负责人员较持牌代表则需要拥有更多的行业经验。

香港证监会已全面数码化其发牌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香港证监会的网上服务平台WINGS,灵活地在网上准备及提交牌照表格、查阅申请进度、缴付牌照费用和直接与香港证监会沟通。自香港证监会的发牌程序于2022年全面数码化以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法团牌照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已缩短至约14周。

总而言之,《参考指南》是香港证监会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对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对冲基金经理,以及海外与内地的业界专业人士的持牌要求所做的进一步阐释,解答了潜在的公司和个人就持牌要求的问题,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和专业人士来香港开展业务。如果您对是否申请牌照存在疑惑或不确定性,敬请随时联系金杜团队。。

*任何提及“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扫码下载文章

https://sc.sfc.hk/TuniS/www.sfc.hk/TC/Regulatory-functions/Intermediaries/Licensing/Quick-licensing-guide

香港证监会在其中文版的《参考指南》中将“Private Equity Firms”翻译为“私募股本公司”,和中国境内我们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同一个概念(如该公司为私募股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保持与《参考指南》中的用词一致,本文将通篇采用《参考指南》中的用词。

香港金融管理局,《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平台》(https://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hong-kong-as-an-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competitive-international-financial-platform/ )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2/public/pdf/policy/policy-full_tc.pdf

https://www.budget.gov.hk/2023/chi/pdf/c_budget_speech_2023-24.pdf

https://www.kwm.com/hk/zh/insights/latest-thinking/sfc-circular-to-pe-firms-seeking-to-be-licensed.html

参考资料

  • [1]

    https://sc.sfc.hk/TuniS/www.sfc.hk/TC/Regulatory-functions/Intermediaries/Licensing/Quick-licensing-guide

  • [2]

    香港证监会在其中文版的《参考指南》中将“Private Equity Firms”翻译为“私募股本公司”,和中国境内我们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同一个概念(如该公司为私募股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保持与《参考指南》中的用词一致,本文将通篇采用《参考指南》中的用词。

  • [3]

    香港金融管理局,《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平台》(https://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hong-kong-as-an-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competitive-international-financial-platform/ )

  • [4]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2/public/pdf/policy/policy-full_tc.pdf

  • [5]

    https://www.budget.gov.hk/2023/chi/pdf/c_budget_speech_2023-24.pdf

  • [6]

    https://www.kwm.com/hk/zh/insights/latest-thinking/sfc-circular-to-pe-firms-seeking-to-be-licensed.html

  • 展开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2024年12月3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意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发明专利的适格客体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对中美两国对于人工智能专利客体的适格性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为出海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布局提供参考。知识产权-专利,人工智能

2025/01/15

前沿观察
2024年,我国经济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以“攻坚克难”为关键词, 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落地见效。从“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永恒主题”的战略方向, 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落实;从“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深刻把握,到“零容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监管;从“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是投资价值的源泉” 这一正确认识,到出台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等一系列规范政策出台。 2024年,是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建强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一年。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压舱石”和“优等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上市退市方面,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强制退市标准,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2024年全年55家上市公司平稳退市 ;外资投资方面,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支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股份减持方面,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市值管理方面,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价值;并购重组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强化监管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在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下,我国着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4年,是全面实施“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关键一年。“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场、秩序靠法治。”2024年全年,证监会办理各类案件739件,罚没款金额超过上一年的两倍。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操纵市场等一批大要案 ;持续打击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违法,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助力提高违法成本。突出“严”,立足“效”,着眼“准”,聚力“合”,以强有力行政执法工作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2024年,是资本市场波澜诡谲、上市公司犯罪查处愈发从严的一年。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本年度A股上市公司及关联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或遭受刑事侵害的案件共有102起,涉及97家上市公司。 纵览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情况,财产与金融安全仍是高风险领域,操纵证券市场、违规内幕交易愈发成为上市公司犯罪重灾区。从执法趋势来看,司法机关针对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施行刑事追责、市场禁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多元手段,不仅打击直接的犯罪行为,还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荐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洗钱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致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通过梳理及分析2024年度上市公司犯罪情况,我们形成本年度上市公司犯罪报告,继续揭示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趋势与特点,以期从一般社会预防的角度,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增强刑事调查与合规意识、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帮助。争议解决与诉讼-刑事调查及辩护,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

2025/01/14

前沿观察
排污许可制是针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也是环境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内容之一。2016年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开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原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层面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规章依据。2021年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再次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任务。在此背景下,2024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点将聚焦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体系等、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等。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的重点任务也包括对排污单位提出要求,即排污单位需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文拟结合我们长期为排污单位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经验,针对目前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就如何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谈谈我们的看法,以供参考。合规业务-环境法

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