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篇系列文章中介绍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深合区”)个人所得税15%优惠政策的主体适用条件,本文将继续针对该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解读。
一、所得项范围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享受15%个税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合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对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关于个人所得应纳税的范围项,我们发现深合区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所涵盖的范围并非与个人所得税全部的应纳税项范围重合,而仅是作为其一部分,具体对比如下: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项采取的是穷尽式正列举的方式,经上对比,即使认为“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的一部分,那么“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除人才补贴所得外的其他“偶然所得”这四类所得并不包含在深合区15%个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内。
举个例子,某符合条件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所得并不能够享受深合区个税15%的优惠政策,因为转让股权所获得的对价款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并不在上述优惠政策的范围中内。
二、特殊人才奖励
原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20年7月印发的《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在横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的七项所得,获奖人员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具体针对所得项,我们仍旧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对比:
我们发现,区别于深合区15%个税优惠政策的所得项,特殊人才奖励政策的所得项中增加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所得”,同样是上文中的例子,某符合条件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所得或是日常取得的公司股息红利并不能够享受深合区个税15%的优惠政策,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特殊人才奖励政策实现这两类所得项下的奖励返还。
对此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推论:
- 特殊人才奖励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对个税15%优惠政策起到了补充作用;
- 目前特殊人才奖励政策与个税15%政策在所得项中有重合部分,两个政策在现阶段的适用上采取 “择一适用”的方式具有公平性,否则可能导致部分所得项重复享受优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殊人才奖励政策的有效期至2023年7月,在不久前深合区政府召开的关于解读个税15%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领导表示现行的特殊人才奖励政策自实施以来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该政策到期后,深合区将在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延续特殊人才奖励政策。
我们期待届时新的特殊人才奖励政策能够通过所得项的调整,从而与个税15%政策的所得项进行错位,使得两个政策能够实现互补,在不违反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并行适用。
综上,对于深合区个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并非所有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项均可适用个税15%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与个税15%政策下的所得项范围并不完全重合;
- 从深合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多数不能够享受个税15%优惠政策的所得,可以通过申请特殊人才奖励予以补充;
- 特殊人才奖励政策将会进一步修订、完善与延续,未来个税15%优惠政策与特殊人才奖励政策有望实现互补且并行适用。
我们相信上述个税政策的稳定、有效地实施将吸引境内外各类人才前往深合区发展,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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