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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图说税】海南税收政策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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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税务合规及税务筹划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总体方案提出以来,相关制度设计已通过一系列税务规定得以明确和执行。随着2025年封关运作这一承前启后时点的临近,本文通过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税收制度的梳理和解读,以期以一持万,旁见侧出,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最新的海南税收政策指引。

一、企业面:优惠政策为企业保驾护航

(一)企业所得税15%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15%税收优惠政策是自贸港“低税率”制度设计的一项核心政策。根据总体方案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政策的安排,2025年前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并随上述目录的更新而更新。2024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对产业目录进行增删调整,以更好的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形势和反映市场实际情况。

为确保该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加强法治建设精神的指引下,自贸港颁布了简明易行的实质性运营标准,从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对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的标准进行明确,进一步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在分阶段安排的部署下,2025年后将对企业所得税15%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得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将被进一步拓宽。但享受15%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条件是否会发生变化,仍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是自贸港企业税收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被视为参股豁免制度在中国的试点与实践探索。该制度将于今年年底到期,是否会予以延续仍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三)固定资产加速扣除政策

(四)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除了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方面着力外,自贸港也针对特色产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从总部经济的建设,到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再到扩大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系列政策正在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高质量自由贸易港。

二、个人面:利好政策引天下人才汇聚

(一)个人所得税15%税收优惠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层面,在2025年以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根据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该文件的发布将可能使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转为“双审查”机制,即:个人需满足15%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且个人所在企业也要满足实质性运营要求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和资产等在自贸港等各项条件(具体标准参见第一部分)。而对于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个人,经同有关部门了解,由于该等人员本身并不以企业为载体进行生产经营,故无需满足企业实质性运营要求。严格的“双审查”机制将使得享受个人所得税15%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提高,但该文件将如何贯彻执行,仍有待税收实践的进一步观察。

同样的,根据分阶段安排的政策部署,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也将进一步调整,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自贸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从现行15%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税负标准”,转变为税率标准,将进一步降低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门槛、增大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但是,由于执行起始期与具体适用规则尚不明晰,若企业以税收为主要目的进行人员迁移安排,存在未来年度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税务风险。

(二)人才引进政策

自贸港的人才引进政策则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类是针对高人次人才的引进,包括高精尖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以及高校毕业生等的引进,另一类则是对境外人员参与部分职业资格准入的放开。

三、进出口政策面:分线管理下的零关税制度设计

(一)分线管理与封关运作解读

分线管理是实现自贸港贸易自由便利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其通过对自贸港进行海关监管上的“封关运作”实现。相对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这一单一的关税分界线,分线管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新的关税分界线,并采取特殊的制度设计,来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分线管理制度设计直接实现的税收方面效果是,从进口贸易角度而言,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商品,其直到经由自贸港进入内地才可能发生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从出口贸易角度而言,内地商品经由自贸港离境才按照出口管理,即相较于一般出口管理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鉴于此,海南自贸港并非如传统自贸港那样独立作为关税区存在,而仅是对货物及物品的跨境流转做出了特殊制度安排部署。该种制度设计既为海南建设高水平高质量自贸港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又实现了同现有进出口制度的良好衔接。

(二)零关税政策

在封关运作前,零关税政策仅适用于部分进口商品,即对部分商品从境外进入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了上述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经营等情形可以享受零关税政策的商品外,对于特定临时出入境行为也免征或暂不缴纳关税。

在分阶段安排的部署下,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的零关税政策将从部分进口商品适用免征进口关税政策,转变为除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列明的商品外,其他从自贸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得以享受零关税政策的商品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三)离岛免税政策

四、税制改革面:间接税的简并税制创新探索

简并税制,是指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简并税制将使得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体系向销售税的转变。

但简并税制下的销售税应当如何设计,如何实现同现有税制的有效衔接,如何落地与执行,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除了基本税制要素外,税制衔接问题也是其中的关键。一方面,应考虑销售税同海南其他税收制度的衔接,例如同“零关税”制度的有效衔接,保障其“政策红利不下降”。另一方面,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的指引下,应考虑同内地税收制度的衔接,对货物在内地与海南之间的双向流动进行协调,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及规避重复征税问题。

从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销售税进行监管也是保障其税制有效实施的重点。不论是为其设计相应发票对其流转进行监管,还是吸收其他国家经验采用签发免税证明的方式进行征管,均需从打击偷逃税的不法行为、税收执法成本与纳税遵从成本、税收征管的便利程度等多个维度进行权衡考虑,实现高水平征管。

税务观察

1. 加强实质性运营的管理与建设。实质性运营标准经历了从构想、明确到细化的过程,是防止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的重要举措,也是使税收政策红利落到真正符合要求、真正需要的纳税人身上的重要保障。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和资产都是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的重要表现,企业也应注意从这些维度进行把握,并就相关支持性文件材料留存备查。

2. 合法合规的做到政策“应享尽享”。为配合高水平高质量自贸港的建设目标,海南在税收制度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不少政策红利,从“双15%”的税收优惠制度,到新增境外投资、固定资产加速扣除等制度,企业和个人都应充分将自身情况同政策的条件要求进行对照审视,加强税务合规管理与建设,以保证合法合规的做到政策“应享尽享”。

3. 关注封关运作政策对“183天”标准的潜在影响。就现有发布的封关运作与分线管理的相关政策而言,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相关货物和物品,尚不适用于人员流动管理,故也暂未对申请个人所得税15%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认定“一个纳税年度在自贸港累积居住满183天”产生实质性影响。封关运作政策若进一步拓宽其适用范围,将不排除同“183天”标准的认定建立新联结的可能。

4. 持续跟进和评估政策变动对企业及个人的影响。海南自贸港的税收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为“分阶段”,这也就使得海南税收制度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不论是既有企业在海南经营营运,还是拟考虑于海南新设企业、将企业和人员迁址至海南,都需持续跟进政策的动态发展,实时评估政策变动对自身的潜在影响,以制定恰当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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