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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力发展制造业已经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基石,而制造业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厂房、办公大楼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国家鼓励制造业发展的政策不断推行,各地的工业项目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建设,而项目的顺利建成投产,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是重中之重。
但是,在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下,工程建设仍属于“强监管”的领域,受到报批报建、发包承包、质量、安全、环保等诸多方面的监管,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制造业企业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风险。而相较于专业的地产开发商而言,制造业企业对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经验和专业程度相对不足,故实践中发生上述法律风险的几率往往更大。
为此,我们基于已为多家制造业企业建设厂房、产业园乃至总部大楼等基建项目的经验,结合制造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方面的特殊要求,总结了制造业企业在工业项目建设中所需关注的重点问题和应对建议,以期能为制造业企业在项目建设中识别及缓释风险提供帮助。
一、“竣工验收”渐成施工单位的谈判筹码
竣工验收及备案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投产使用的法定前提条件,而竣工验收的办理离不开施工单位的配合。按照现行规定及实操要求,项目办理竣工验收至少需要施工单位配合对影响竣工验收的缺陷进行整改、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以及在竣工验收资料上盖章签字等。
同时,在工程实践中,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金额大、涉及主体众多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常因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基于项目推进的需要,双方对于上述争议往往会有反复多轮的谈判,但对于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等涉及双方核心利益的事项上,可能直至项目完工都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由于竣工验收及备案是项目投产使用的最后环节,施工单位为在项目未决争议谈判中争取主动地位,可能会以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为筹码,向建设单位进行施压,以期能够获得建设单位在上述争议事项中的让步和妥协。
具体到工业类项目中,由于制造业企业与施工单位的合作往往是“一锤子买卖”,缺乏类似地产开发商与其施工单位的长期合作机制和信任基础,因此,在该类项目中,施工单位为尽可能争取最大利益,采取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作为其谈判手段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另一方面,项目按期投产使用对于制造业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计划有重大影响,且制造业企业在与政府方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也面临着项目投产时间、税收考核等方面的产业监管要求,一旦项目延迟投产,不仅意味着生产效益减少,还会使制造业企业面临对政府方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工业类项目中,施工单位拒绝配合竣工验收对于制造业企业的利益影响尤其严重,往往导致制造业企业不得不“忍声吞气”,被迫接受施工单位的不合理条件。
二、制造业企业的应对策略及措施
考虑到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对于制造业企业的重大影响,为了尽可能避免制造业企业陷入被动,制造业企业应对此提前准备预案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结合我们在为工业类项目建设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中的经验,我们建议制造业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1、未雨绸缪:在施工合同中对施工单位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目前工程市场仍是“僧多粥少”的情况,在工程发包阶段建设单位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对于合同条款的拟定和谈判有较强的主导权。因此,为避免后续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设单位应尽可能把握发包阶段的优势地位,在施工合同对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尽可能地进行明确约定。相应地,对于施工单位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的问题,发包人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即应当提前明确约定施工单位不得因项目中存在的未决争议而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即将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作为一项施工单位的独立义务),否则应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逾期天数对施工单位处以较大金额的违约金处罚(具体金额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合同金额确定)、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未完成工作等。
若后续施工单位采取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谈判手段,则制造业企业可以依据上述违约条款,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金,且越往后拖延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越多,以此向施工单位反向施压,并配合其他应对措施以促成双方就项目争议的整体和解。
2、有备无患: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实施项目的收尾工程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是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但,如前所述,施工单位为向建设单位施压,往往拒绝或者拖延完成工程的收尾工作及验收过程中的缺陷整改工作,进而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为避免受制于施工单位,实操中建设单位往往会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工程剩余收尾工作,以使得工程实体达到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上述第三方代工的方式是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不配合行为的有效手段,但上述代工方式通常会使建设单位产生额外费用。为不影响建设单位的权益,上述费用需要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予以相应扣除。但实践中,由于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代工的操作不当,常常使得其实际发生的代工费用无法从施工单位追回。为此,建设单位在采用委托第三方代工的方式进行应对时,需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核心问题:
(1)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工的权利及其后果。
从合同角度而言,对于施工合同内的工程内容,应属于该施工单位的实施范围,施工单位可以通过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因此,如合同无另外约定,则建设单位一般不能单方面将合同内的工作再委托第三方完成,否则将构成对合同的擅自变更。因此,为避免上述风险,建设单位应提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例如施工单位明确拒绝施工等)享有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工的权利;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代工后的后果,例如,施工单位应承担因此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以及相应违约金等。
(2)注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催告、通知等义务,并保留好相应的记录文件。
按照实操惯例做法,在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代工之前,通常应先对原施工单位进行催告、通知等,且需在施工单位经催告/通知而仍不履行相关施工工作的情况下,才允许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工。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应注意履行合同约定的催告、通知义务,而且还需结合施工单位的配合程度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例如现场签收、邮寄、电子邮件发送、甚至微信发送等,并保留好相应的签收、邮寄记录文件。
(3)注意委托第三方代工的工作内容的关联性,以及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实操中,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三方代工费用的主张,施工单位往往会从第三方代工内容不在合同范围内、第三方代工所发生的费用不真实、不合理等方面提出异议。
为此,建设单位应注意(a)在委托第三方代工的合同中,将代工的背景进行明确阐述,并指出代工工作属于原施工合同的内容,以证明其关联性;(b)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时应尽量选择竞争性方式(例如招标、比选或询价等),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来印证第三方代工费用金额的合理性;(c)在第三方代工过程中及完成后,应注意保留第三方实际代工的完工记录、工程量审核文件、工程款请款文件、发票、付款回单等文件,用以证明相关代工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3、主动出击:采取其他针对性措施(例如兑付履约保函等)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反制
从实操做法来看,建设单位针对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的行为可主动采取的措施中,较为有效的主要有以下两项:
(1)兑付履约保函。从实践经验来看,一旦建设单位兑付履约保函,对于施工单位与保函开具银行或为其办理保函的担保机构的关系影响较大,且可能会对施工单位的征信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施工单位在其他项目中的保函开具,对其其他业务的开展影响较大。因此,如果施工单位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则建设单位可以其违约为由,要求兑付履约保函,并借此向施工单位施压,迫使其放弃通过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而获取额外利益的意图,而使双方回归正常合理的谈判状态。
(2)暂停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完成后,向施工单位支付竣工后的剩余工程款。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行使先履约抗辩权,暂停支付剩余工程款,以此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压。但需要注意的是,实操中施工单位往往会将回款压力同步传导至其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一旦建设单位不支付竣工后的剩余款项,则可能因此被迫卷入施工单位与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诉讼、甚至可能引发农民工讨薪等群体性事件,导致建设单位届时仍可能被迫需要先行垫付部分未到期的工程款。上述风险的防范建议我们将其该系列文章的下一期进行重点分析介绍。
4、斡旋谈判: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介入,争取就双方的争议达成阶段性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同意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如前所述,工业类项目能否按期完成,不仅影响企业的营收利润,还会影响当地政府的税收、就业、产业扶持等。因此,如果仅因发承包双方存在争议而影响项目的竣工投产,对当地的经济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寻求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介入,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与施工单位协商可行的解决方案。实操中,常见的方案是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双方针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先行确认及处理,剩余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事项由双方约定后续处理机制(例如施工单位继续补充支持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或由一方向法院起诉处理等),并在达成整体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换取施工单位同意配合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5、曲线救国: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以“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
为解决施工单位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而导致项目无法投产使用的问题,目前工程实践中出现了以“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替代需要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文件的做法。以海口市住建局于2021年9月7日颁布的《海口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为例,具体操作如下:
(1)工程质量未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合格的,鉴定报告代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人防工程未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机构对人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并组织人防专家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检测报告和专家意见为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予使用文件;
(3)消防工程未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消防设施设备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和鉴定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消防验收,并补充提供检测和鉴定报告;
(4)工程档案未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因纠纷问题产生不齐全的部分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按特殊情形要求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说明书并明确出具档案验收的意见;
(5)建设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后,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但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仅有部分地方出台规定允许以“检测鉴定报告”替代施工单位应签署的文件资料来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做法(例如海口市、山东莱芜市等),其他大部分地方对此并无明文规定,能否采取上述做法仍更多地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沟通。
6、诉诸法院:如采取前述措施仍无法实现项目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则建设单位只能诉诸法院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相关义务
实操中,建设单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案件也较为常见,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建设单位的胜诉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案件即明确判决支持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诉讼请求。
但是,由于诉讼或仲裁的程序较长,无法实现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目的;而且,即便获得法院和仲裁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具体执行“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判项时仍存在较大的障碍,例如施工单位告知遗失了相关施工资料、拒绝或者拖延签字盖章流程等。在此情况下,法院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仍需要协调当地建设部门采取相关替代措施(如提供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例如,在(2018)苏05执复109号执行裁定书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是在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后,通过相关资质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和鉴定,使得申请执行人完成了案涉工程的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
三、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是制造业企业将项目投产的“临门一脚”,而该阶段又恰恰是发包承包双方争议集中爆发的时刻。因此,为了避免因为合同争议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制造业企业在项目的发包阶段、履行阶段都需要做好相应准备并及时采取法律及合同赋予的应对措施,以有效破除施工单位滥用权利的困局及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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