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轻关易道,通商宽农-粤港澳大湾区海关制度概览与展望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等方面作了顶层设计和全面规划。根据《纲要》,到2022年大湾区市场互联互通水平要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基本实现高水平互联互通,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从全球和国内贸易实践看,关检的互联互通是经贸融合的重要手段。大湾区涉及三个关税地区,三种不同的海关治理制度,协调湾区内监管制度、创新边境合作模式将是重要举措。

习总书记在2016年杭州G20峰会上呼吁重振全球经济发展中贸易与投资两大引擎时,引用了《国语》中的一句"轻关易道,通商宽农",强调通关便利化的重要性。今天我们以习总书记的这一句引言为标题,在粤港澳大湾区迎来全新发展机遇的当下,总结和展望粤港澳大湾区的贸易通关制度。

一、粤港澳大湾区贸易通关制度梳理

粤港澳三地一直有密切的贸易合作和往来。三地海关在长期的边境合作中遵循不同层级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不同效力、不同范围内适用的贸易通关便利制度。

1、自贸区层面的贸易便利制度

201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广东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片区("广东自贸区")。2018年5月4日和8月14日,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发布国发[2018]13号文《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1] 和粤府办〔2018〕34号文《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2]

上述文件对广东自贸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和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提出了具体部署,包括:建设全球报关服务系统、建立进出口商品溯源体系、创新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和转运监管模式。同时还简化粤港澳货物通关安排,推动"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查验模式改革,探索在横琴口岸建设粤澳口岸联合查验区,创新"一站式"查验模式等等。

2、CEPA层面的贸易便利制度

CEPA是指2003年内地与香港、2005年内地与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围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促进投资便利化的一系列框架性制度安排,涉及海关业务的包括关税政策、原产地政策等。

CEPA签订后,海关总署先后以总署令的形式,制定和修订了关于CEPA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并且内地海关总署以及香港、澳门落实了一些具体措施,包括:对符合"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的港澳产食品将港澳地区认可的原产地、卫生证书以及风险监控结果作为监管依据,口岸检验检疫时间缩短到3小时内;在香港和深圳口岸推行"跨境一锁计划",减少同一批货物在香港和深圳入境及出境时的重复检查率;经香港转口往内地全部42个关区的葡萄酒可享有即时清关的待遇等。

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CEPA协议于2019年1月1日实现升级,原产于香港和澳门的货物进口内地将全面享受零关税。本次CEPA协议升级优化了原产地规则的安排,有望促使更多进入内地的产品被认定为原产于港澳进而享受零关税待遇。

升级后的CEPA专章规定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旨在使大湾区对接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促进货物往来便利化,突出大湾区的核心和枢纽作用。

升级后的CEPA提出的贸易便利措施包括:建设完善"线上海关"、探索海关货物电子数据交换;进一步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推动双方对除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以外的低风险货物的检验检疫结果互认、探索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并给予快速通关待遇;给予原料来自内地、在香港加工的食品以通关便利措施等。

3、特殊区域层面的便利措施

大湾区重点项目港珠澳大桥投入使用之后,2018年海关总署、香港海关、澳门海关在珠海签署了《开展港珠澳大桥口岸合作互助项目备忘录》[3] ,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在三个不同关税区之间快速流动构建了安全便利、优质高效的通关环境,建立了包括实施的"跨境一锁"快速通关模式、查验结果参考互认、小客车检查结果参考互认以及在货币、濒危物品、知识产权等共同领域的查缉合作等机制。

边境监管的前沿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对共性的监管业务同时出台直属海关公告,例如2013年同时出台来往香港/澳门跨境公路客车监管公告、2018年同时出台通行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跨境车辆备案公告等。

二、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政策展望

《纲要》提出,要推动贸易自由化,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口岸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研究优化相关管理措施。粤港澳大湾区内目前的政策和制度为上述要求打下了实施基础。可以期待和展望,在《纲要》实施的过程中,三地将围绕提升贸易自由化这个共同命题,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进出境监管方面展开更多层次、更广范围的开放和合作。

1、实现信息和设施共享、提高通关一体化和便利化

包括推动粤港澳三地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等申报信息、物流监控信息、查验信息、放行信息、企业资信信息等全面共享和共用;普及电子申报、无纸化申报和自助通道;统一规划建设口岸查验设施,推广同一地点办理两地/三地出入境手续甚至"单边验放"的查验模式等。推动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原产地、卫生证书等方面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的双边/三方合作和互认,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结果采信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两地/三地车辆往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等等。

2、进一步降低关税门槛,促进湾区内货物和物品的流动自由

目前粤港澳三地根据升级后的CEPA规定已经实现了原产于三地的货物在区际内流通零关税,但目前从港澳地区入境内地的物品仍然执行正常的进出境物品税。我们理解进一步的发展方向是湾区内实现从货物扩展到一般的进出境物品所涉的进出口环节税全面实现零税率。同时可以考虑扩大暂时进境制度的适用范围以降低其关税成本,例如医疗器械、科研器械以及《纲要》中特别提及的科研合作项目需要的生物样品,简化其暂时入境的相关手续并考虑延长暂时入境的使用地区、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

3、共建湾区内自贸区三地合作平台,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纲要》指出,要将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作为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根据2018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自贸区将叠加包括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等等特殊贸易便利化政策。上述政策均可能在三个自贸区片区落地并适用大湾区和CEPA的特殊政策。

4、推动安全风险一体防控、协同区际海关执法

包括在高风险货物清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方面建立湾区内三地常态协调和合作机制,实时共享监控预警数据。加强三地海关在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具体案件中的合作,建立包括区内专家作证、案件移送和风险通报等具体机制。

5、强化湾区通关诚信体系建设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进一步完善了"认证企业"(AEO)认证制度。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已有AEO互认协作协议,高级认证企业将充分享受湾区内海关给予的对等通关便利优惠措施。下一步的发展将是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企业综合资信库等建设和应用,共享进出境活动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信息,并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深化差别化通关管理。

结语

中央和国家关于大湾区的规划和部署是国家战略和千年大计。轻关易道,通商宽农,这是建设贸易开放、流通自由的粤港澳大湾区的应有之义,也是根本举措。

金杜一直以来都充分关注粤港澳大湾区的整体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第一时间发表了《构建中国和金杜发展的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评析》。我们将继续保持与大湾区政府、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各类企业的密切沟通,为各行业投资者提供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的法律服务和商业建议,助力投资者实现更多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投资目标、合作机会及商业模式。

[1]具体请参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官方网站:http://www.china-gdftz.gov.cn/zcfg/zhl/201805/t20180524_4258.html#zhuyao

[2]具体请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808/t20180828_779360.html

[3]具体请参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425/2093629/index.html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本篇为本系列第三篇文章。争议解决与诉讼-金融纠纷,私募股权与基金

2025/01/09

前沿观察
2025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构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调查规则》”)第三条项下的贸易投资壁垒(“贸易壁垒”)。 该项调查于2024年7月10日启动,持续近6个月。根据《调查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务部后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与欧盟进行双边磋商、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例如,反制措施)。公司与并购-反垄断与竞争法,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跨境商事纠纷解决

2025/01/09

前沿观察
近年来,各国政府对企业供应链责任的监督力度逐渐增强,企业是否以可持续和负责任的方式运营,也已成为投资者与消费者在选择时不可回避的核心考量。在此背景下,企业因供应链中曝光的劳工权益等严重社会责任问题而频遭指控与舆论批评的现象屡见不鲜。 中国企业乘风出海,持续推进全球化步伐,已成为全球跨国公司群体的重要一员。随着各国环境与社会责任立法的日益严格,中国企业同样面临着替其供应商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风险。2024年6月,某知名品牌在美国当地法院受到了某声称来自其代工厂、参与了其产品加工的劳动者起诉。该起诉指控该品牌的代工厂存在强迫劳动行为。而一旦指控被确认,该品牌及其母公司将赔偿原告相关的全部损失并面临惩罚性和儆戒性赔偿(punitive and exemplary damages)。相应地,该品牌代工厂也收到了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发出的暂不放行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对企业的业务造成重大影响。这一系列连锁反应,无疑为企业敲响警钟:要更加关注来自供应商侵犯劳工权益等来自供应链端的社会责任风险。争议解决与诉讼-合规调查及公司治理,劳动,汽车、制造业及工业

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