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昕 王晓雪 黄建贤
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随后于4月11日在博鳌亚洲论坛宣布了多项将在今年落地的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并明确给出落地时间表。中国金融市场由此开启对外开放的新篇章,这也将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带来新的商业机会。同时,外资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相关牌照申请等方面将有机会享受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同等的待遇。根据我们的观察,我们认为在下述几个方面,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将有较大的兴趣和机遇:
- 传统商业银行之外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内银行进一步补充资本;而此方面的挑战在于监管机构对股东资格的要求和审查,以及关联主体投资于多个境内银行的限制;
- 外国投资者扩大对于中国信托公司和其他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类金融机构的投资;在国内对于资产管理行业严格监管的大环境下,外国投资者对于资产管理类机构的投资,有利于此类机构在被迫控制其通道业务和灰色业务的情况下,学习境外资产管理行业的经验,提高产品设计能力,扩大境内外客户面,并进一步补充资本以对冲监管对于资本消耗的严格管理;
- 外国投资者扩大对于汽车金融、消费金融领域的投资,在迅速发展的中国消费金融市场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分享利润;
- 外国投资者扩大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甚至不良资产基金的投资,更深入的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 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可进入债转股以及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发展迅速的财富管理领域;
- 境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引进外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国际化发展,进入境外资本市场,境外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外,对此领域开放期盼已久的境外互联网巨头和支付机构也可借此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开展差异化竞争,或在其自身的生态圈中弥补上可以直接面对中国境内的支付客户的重要一环;此领域的挑战则在于反洗钱、网络安全法以及金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合规方面的严格监管要求。
下表简要概括了易纲行长在2018年4月11日提到的各相关金融行业在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的开放措施。易纲行长还表示,目前各部门正在抓紧修改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并将在后附图表的时间节点前落地实施。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各领域的开放进程,并在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发布后第一时间提供详细解读。
金融行业 | 开放措施 |
相关解读 |
银行 | 取消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
在现行法律项下,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要求不得超过20%、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5%。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银行时将享受与中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同时,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式将有更多选择。 |
大幅度的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
这可能意味着现存的外资银行将在业务范围、相关牌照申请等方面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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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领域(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除外) |
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
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形式中扮演着日趋重要、活跃的角色,但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该等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仍以内资为主。在该领域鼓励进一步开放,也将使境外投资者以更多种方式参与到中国的经济。 |
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 |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将享受与中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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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
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未来将可引入境外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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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期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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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过渡期内,外资将可控股;三年后,完全取消持股比例限制(即允许外资100%持股) |
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
这一开放措施与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思路是一致的,即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合资证券公司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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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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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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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业在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的对外开放。 更多信息可见《央行拟进一步放开保险市场的外资限制》。 |
下面我们对金融市场开放的重要会议以及已经确定下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附上本次进一步开放的举措及时间节点供参考:
1.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趋势回顾
a)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b) 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宣布对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一些限制措施的放宽。更多信息可见《中国拟放宽境外投资者对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股权比例限制》。
c) 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对2018年政府工作提出以下建议: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等市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2. 之前已宣布的开放措施
a) 银行业:中国银监会通过《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及《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等法规和政策,从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增加外资银行业务类型等方面提升了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水平。更多信息可见金杜研究院《银监会进一步简化和放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一文。
b) 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关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的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
c) 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允许境外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d) 其他:放开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等。
3. 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