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万众期待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20日正式施行。民营经济作为市场上最有创造力、最有活力和灵活度的经济力量,一直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在公平竞争、投融资环境、规范经营、权益保护等方面,民营经济都遭遇不少困境。尤其在决定营商环境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保障上,民营企业和老板们经常徘徊在:希望、失望、再希望的循环中。
事实上,在过去的十年里,“保护民营企业”早已成为社会各界耳熟能详的口号。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司法机关,也相继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25年3月25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下称“《管辖规定》”),对“远洋捕捞”的执法乱象进行整治。3月26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专项监督。4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涉企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规范。
新的政策和法律层出不穷,唯有将规范文件中的“精妙条文”转化为破解涉企案件痛点问题的“致胜法宝”,才能使民营企业真正吃下“定心丸”。本文将从我们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出发,就如何破解涉企犯罪案件常见的痛点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一、善用管辖新规,拒绝“远洋捕捞”
自2024年以来,“远洋捕捞”已成了违规异地执法的代名词,主要针对的是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违规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等行为。此类案件通常有以下特征:a.涉案主体主要是民企及其实控人;b.案件通常由个别消费者或被害人进行举报引发;c.异地执法往往同时针对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且多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执法。[1]
违规异地执法之所以频发,“司法逐利”是重要原因。办案机关仅着眼于以罚没收入实现非税财政收入的增长,至于异地企业能否正常经营往往被忽视。此外,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犯罪地为主的地域管辖规则,但“犯罪地”过于宽泛,存在被扩大解释的空间。部分地方的办案机关往往从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上找到一些“弱关联”,甚至人为制造关联,然后堂而皇之地立案介入。可见,要从源头上遏制异地趋利性执法行为,既牵涉财政制度的改革,也涉及刑事管辖规则的明确。
2025年3月25日的《管辖规定》及时回应了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管辖区问题。其一,从地域管辖上,犯罪地跨省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其二,在级别管辖上,涉案主体为中型或大型企业,或涉案金额较大,抑或案件疑难复杂的,由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其三,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回复。[2]
公安部的管辖新规可谓是“对症下药”,而能否实现“药到病除”,尚需多方配套落实以及检察院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2025年3月26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专项监督。截至目前,四川省检[3]、贵州省检[4]、安徽省检[5]均制定了相应的行动方案。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亦可成为纠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的利器。
新规出台后,自上而下地大力推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远洋捕捞”的增长势头。但是,辩护律师在个案中的积极抗争也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安的异地执法有许多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6条提出公安机关异地执法需在当地公安的协助下进行。《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也明确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对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金杜律师近期代理的一个涉企犯罪案件中,就成功说服客户所在地公安对外地公安的办案协作请求进行实质审查,最终阻挡了异地公安对客户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当干扰。
图一:拒绝“远洋捕捞”
二、对照公安执法规范,抵制违规“查冻扣”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企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呈现出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的特点。尤其是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案件中,常常涉及公司账户、厂房设备、在建工程等经营性资产。出于追赃挽损或其它利益因素的考虑,办案机关往往怠于甄别,任意查冻扣,涉及财物涵盖涉案企业、实控人及其近亲属,甚至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在漫长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涉案企业可能由此导致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甚至走向破产。
早在2017年,最高检、公安部在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时候,就对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进行了细致、具体地规范。其核心内容包括:
其一,《规定》第46条:“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关于权限、范围、数额、时限的具体要求,可以对照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进行检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13年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冻扣的对象只能是涉案财物,即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犯罪工具以及其它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不过,实践中涉案企业及实控人名下的合法财产也存在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情况。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后续罚金刑以及退赔责任的履行,带有“财产保全”的意味。
其二,《规定》第47条:“对可以分割的不动产,应当只对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对不可分割的涉案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在民事诉讼中,在满足财产“等值”与“利于执行”的基本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因案制宜申请“置换查封财产”。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该条仅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涉案企业提供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实践中灵活“置换查封财产”也不多见,需要律师与办案机关做大量沟通工作,才能使企业纾解经营困难,降低查封带来的不利影响。金杜律师办理的一起虚开发票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查封了民企实控人名下的一套价值较高的别墅,使其不能通过抵押该房产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辩护人与公安、检察机关反复沟通后,检察官对实控人可能判处的罚金数额进行了预估,最终同意实控人预缴100万罚金后解除对别墅的查封措施。
其三,《规定》第50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随着人性化司法理念的推进,司法领域越来越提倡“活封活扣”。其体现的是对企业的最小侵害原则。不过,“活封活扣”更多出现在民事执行领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5条规定:“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同理,在涉企犯罪案件中,对需要查冻扣的,也应当预留企业生产经营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则要及时解除,避免出现“办了案子,垮了企业”。
在救济制度方面,如涉案企业遇到公安违法“查冻扣”的情况,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最高检2024年数据显示,在督办的31件趋利性执法案件中,21件涉及超范围查冻扣,最终成功解封财产 5.7 亿余元。浙江检察机关专项监督助力 123 家企业解冻资金 7000 余万元。[7]
图二:抵制违规“查冻扣”
三、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长期以来,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或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早在1989年,公安部就印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然而,类似现象仍屡禁不止。其发生原因包括:a.出于地方保护或办案经费等案外因素的考虑,个别地方公安直接插手干预经济纠纷;b.在发生商业合作纠纷、股东控制权争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因民事诉讼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当事人热衷于诉诸刑事手段,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手段在实践中的滥用;c.部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不够清晰,在罪与非罪存在争议时,办案机关有时会将经济纠纷误判为经济犯罪。
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或干预经济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a.偏听偏信纠纷一方的陈述,轻易受理或立案;b.未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即对被控告一方采取拘留强制措施;c.利用侦查权为控告人收集证据;d.明示或暗示被控告人与控告人签订和解协议等。
刑事手段的介入,导致经济纠纷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2016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6条首次提出:“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其后,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9月《最高法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2024年12月《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以及2025年4月最高法最新发布的《通知》均重申严禁干预的要求。
虽然政策文件层出不穷,但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如何准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从实体层面看,需准确把握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以下场景中容易发生混淆和争议: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行为存在欺诈的,是属于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2.虚构借款用途获取银行贷款,是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还是民事违约;3.私募基金管理人改变资金用途的,是作为挪用资金罪论处,还是管理人违规操作;4.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是认定为虚开发票罪,还是税务违规行为;5.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部分混同,大股东进行资金调配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等。实际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行为,通常在表面上符合了罪名的部分构成要件。此时,应从罪名保护的法益出发,分析相关行为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法益侵害,力争在公安初查阶段就将案件挡在刑事诉讼的大门之外。
而从程序层面看,对公安机关插手或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通过检察院立案监督、向同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反映情况、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投诉等等,均是可行且有效的办法。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6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发布了《关于防止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各种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列举,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该规定对律师办案亦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图三: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四、明确涉案财物追缴范围,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
涉企犯罪案件多为经济类案件,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大,司法机关存在追赃挽损的巨大压力。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此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中一般都会有“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表述。涉财产判项的执行,因涉及民事、刑事两大诉讼领域,其本身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的混乱,尤其可能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64条,追缴的对象是违法所得(赃款或赃物)。而责令退赔的内容则是未能追缴的违法所得,其主要以被告人/单位的合法财产为处置对象。实践中,案外人持有或占有的财物常常被无辜牵连,面临被处置的风险。例如:a.案外人在司法查封之前就已经从被告人手中购入的房产,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面临被执行的风险;b.被告人将赃款或赃物用于投资,被投入企业的财产被直接追缴;c.案外人的账户因接收了“赃款”,进而被查冻扣。为确保追赃挽损、平复被害人的情绪,公安机关不断扩大查冻扣范围,案外人财产被殃及的情况越来越多发。
那么,案外人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呢?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对“追缴”判项的执行,需分情形处理:a.当赃款无合法原因或合理对价而流向其他主体时,可一追到底;b.当赃款用于支付正常市场交易的价款,转换为其他财产形式——如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股权,可追缴转换后的相应财产;c.当赃款用于清偿合法债务时,如是善意债权人,则不应追缴;d.当赃物用于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如是善意取得,则不予追缴。
其次,在不同的程序阶段,案外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a.在审前阶段,案外人的财物被采取查冻扣措施或被不当处置的,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b.在审判阶段,案外人虽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但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金杜律师在深圳办理的一起非吸案件中,被告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购买案外企业的股权,而该企业名下有一块价值不菲的商业用地。在被害人的强烈要求下,公安机关直接查封了这块土地。一审开庭后,该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合议庭申请出庭。合议庭予以准许,并在审完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后,通知案外人的代理律师陈述意见、举证质证。最终,该企业名下的土地未被纳入追缴范围,成功保全了土地。c.在执行阶段,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或者认为刑事裁判对财物性质认定错误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视情况通过裁定补正或再审程序解决。不过,根据我们的经验,案外人若发现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最有效的方式是在一审阶段就提出异议,将财物处置的争议解决在审判环节。
图四: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正式施行。对于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不能空转。作为涉案企业的权利维护者,律师有策略、有步骤、有智慧地抗争必不可少。全面梳理现有规范文件,借助最高司法机关的政策东风、盘点现有的法律武器、激活沉睡的条款、坚持不懈地争取,如此才能形成合力,真正在个案中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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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涉企异地刑事司法的法理甄辨与场景规制》,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
《公安部新规规范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专项行动排查已展开》,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504261078408.html 南方都市报,2025年4月26日;
4月9日,四川省检察院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2025年4月21日,贵州省检察院印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2025年4月25日,安徽省检察院印发《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动真碰硬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检察日报,2025年2月19日,https://login.12309.gov.cn:8443/spp/zdgz/202502/t20250219_684176.shtml
《专项监督剑指趋利性执法司法顽疾,浙江: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检察日报,2024年11月27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1/t20241127_6744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