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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系列之供应链合规与危机应对(上):亡羊补牢尤未晚,莫待无花空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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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公司合规体系农业和食品

食品安全大于天。“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当我们在讨论食品安全时,这句话显得尤为真切。

近日公布的一则涉及运输过程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联合调查情况通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多方主体被追责并承担相应的罚金,部分个人已进入刑事调查程序。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田间到桌头,食品的供应链涉及无数个环节,除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和生产等主要环节外,食品还涉及到仓储、运输、容器盛装、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再次包装等,这些中间环节如同人体血管通道,在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历史上,供应链中间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并不罕见。

食品供应链中间环节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包括上下游公司、以及中间链条中多方供应商,实际中各种情形可能千差万别。本文以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例,聚焦相关方的责任内容、责任边界认定、应对措施以及风险防范建议,分上下两篇,上篇将从食品供应链各主体角色出发,探讨各方的义务边界和责任认定风险因素以及危机应对,下篇主要关注在发生运输环节安全事件时各方的责任内容以及风险防范建议。

一、供应链中间环节的主体及角色

典型的食品供应链中间环节涉及的各方主体和关系,可以简要图示如下。

为便于分析类比实际场景,我们对上下游企业均假定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食品企业”),将第三方企业假定为负责在上下游企业之间运输食品的企业。实际中如果下游企业是贸易类企业,则相关责任链条将延伸至最终使用相关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中间环节出现污染,各方义务和责任的边界

一个典型的错误认知是,既然事件是由运输方等第三方所导致的,则自然与上下游企业无关。

中间运输环节发生污染的情形下,首当其冲的主体显然是运输方和相关个人,但除了运输方担责外,上下游食品企业也必然会牵涉其中,面临相应调查、承担相应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承担实质性责任。如下我们分别从第三方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在食品安全中的义务着手,探讨实践中各方的风险点边界。

(一)第三方企业

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运输的企业并未设定专门的许可或资质要求。然而,在提供食品运输服务的过程中,企业仍需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运输企业可审视己方是否违反特定义务,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普适性要求:除了有关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等的一般要求,运输企业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和《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包括:(1)确保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以防食品污染;(2)满足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并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合适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配备保温、冷藏等设施;(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异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5月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一步规定了运输环节的要求,包括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洁检查,严格执行作业场所管理和装卸货操作规范,以避免产品污染。

2. 特定要求:对于部分食品,专门性法律法规中有更严格的运输义务。例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对小麦、稻谷、玉米等粮食的运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非专用运输工具(车、船)必须配备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这些必备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政策要求;禁止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此外,《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提出进一步要求:(1)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容器及运输工具;(2)曾装载过化肥、农药、玻璃纤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活牲畜和其他污秽物的包装材料及承载用具,须彻底清洗或消毒,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后方可用于粮食运输。

(二)上下游企业

对于上下游企业而言,上下游企业之间关于负责运输主体的约定往往是容易识别的事项,也可以作为认定各方责任的起始点,但实际操作远比此复杂。即便在一方负责运输的情形下,另一方仍然承担不同程度且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委托运输本身也并不能简单豁免委托方的责任。具体法律风险点分析如下:

风险识别因素1:协议约定

上下游企业销售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负责运输的主体,这一主体通常也是实际承运公司的委托方。运输委托方的认定对事后追责起到首要作用,也是作为认定食品安全责任方的依据之一。因此,明确负责运输的一方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引起的责任,对于上下游企业在事件发生后各方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认定将起到首要作用。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上下游企业在食品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对认定责任方起到关键作用,并不能免除任一方法定义务。在食品严监管行业,生产、加工、销售、经营等具体环节均有多项强制法定专门义务及相应责任,因此,双方协议的约定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躺平和彻底免责。具体如后文分析。

另外,在认定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外,各方协议的约定也会实质性影响各方之间相互追偿。在上下游企业某一方承担违法责任后,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协议条款中的事先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该方能否向其他协议主体追偿、如何追偿的问题,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屡次验证。

在任何情形下,事先订立成熟、完备的协议极为关键。

风险识别因素2:交付控制与进货控制法定义务

作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一环,上游食品生产企业承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制定并实施交付控制”义务。然而,这一条款仅为概括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义务的具体内涵未作进一步阐释,尤其是在上游企业与第三方企业的衔接环节中,从立法到执法实践均存在较大的弹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中对于“交付控制”均要求根据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实践中已有食品生产企业因未保存交付记录被认定为违反交付控制义务受到行政处罚[1]。另外,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产品交付运输管理制度,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对运输过程的环境进行监控”。

根据多地政策以及执法实践来看,食品企业的交付控制义务的边界是相对模糊和弹性的,仅仅认为己方并不负责运输就不承担责任的认知是极其危险的。上游企业对于第三方的行为是否存在明知、是否长期忽视检验、甚至持续容忍不合规行为操作,都可能成为上游企业承担责任的缘由。

与上游企业的交付控制义务相似,下游企业在接收环节亦有多重进货控制义务[2]。针对第三方企业与下游企业的运输衔接过程本身,《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等规定中规定了多处下游生产、销售企业的更细化操作要求,包括有:(1)投料控制义务:通过感官抽查等其他检验方式,对接收食品、原料进行采购验收;(2)购销过程控制义务:保证食品盛放容器、包装材料等无毒无害、清洁、无异味,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下游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应当查验并记录供货者许可证,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实际操作中,对于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下游企业来说,其投料把控直接关系到后续生产线成品的质量安全;而对于仅从事贸易的下游企业来说,其接收成品的手续是否严格、规范将直接影响食品在供应链继续流通。因此对于上述进货控制义务,下游企业万不可掉以轻心。

风险识别因素3:第三方过错不影响上下游企业的严格安全责任

无论作为食品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上下游企业均承担颇为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上游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难以随食品在供应链上的多次流转完全转移至后续企业。若上游企业存在过错,即便相关证据能证明污染是发生在后续环节[3],上游企业仍需担责。甚至于在多起案件中,由于无确凿证据表明污染发生在后续环节,即使上游企业已经采取了留样、出厂检验、提供合格证、记录保存等措施[4],监管部门仍将追究上游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相关部门认定违法的常见依据有:(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5];(2)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3)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7];(4)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8]等等。因此,上游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面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复杂挑战。

下游企业处理来自上游或第三方企业的食品、原料同样面临严峻挑战。若下游企业对来自上游或第三方的已受污染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在以往执法实践中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9]、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0]进行处罚。类似地,若下游企业销售由上游或第三方提供的实际受污染食品,也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1]、“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2]、“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3]等条款受到处罚。不过,《食品安全法》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有一定的豁免处罚空间[14]: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是食品经营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豁免条款极为考验企业的食品安全体系的设置和执行,否则很难达到法规要求的充分证据证明的程度。

风险识别因素4:委托运输模式下的风险

在上下游企业一方委托第三方企业的情境下,能否免除委托方的部分法律责任是常见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15],委托方必须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进行运输。显然,即便在运输方本身出现违反协议或法规要求造成食品污染的情形下,委托方仍然要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在以往多起执法实践中[16],监管部门认为,若上游企业未审核受托方资质、监督受托方运输等,属于未依法履行交付控制义务;在另一起案例中[17],受托方未按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未采取保温或冷藏措施运输食品,监管部门据此认定下游企业未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未监督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可以见得,无论在哪种情形下,由第三方负责实际运输均不意味着上下游企业可以简单免责。

风险识别因素5:有无健全的食品安全体系

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体系中的潜在漏洞难逃干系。在具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调查范围可能会从直接问题扩展至食品安全体系,除了调查本身的弹性外,食品安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用以证明企业存在违规情形,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从而作为处罚和追责的依据。

食品安全体系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原料供应到成品的交付,涵盖内容极广,从本文主题角度,我们列举部分如下与产品交付高度相关的内容如下:

1. 与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关义务[18]食品企业有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19]并制定相应《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的义务。企业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落实相关履职保障与奖励机制,并对以上内容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2. 与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相关义务:食品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定期检查与评价。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变化、是否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是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风险,应立即整改;若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3. 与风险控制清单相关义务:今年5月市监总局发布首批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涉及31类食品产品、针对不同主体业态和规模大小的食品企业。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参考《清单》,建立起一套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以系统的角度审视和管理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点,涵盖从食品原料购买、入库、标准运用、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交付、召回、无害化处置、标签、推广、培训等全链条食安相关风险。

4. 与制定落实“三大制度”相关义务:“三大制度”包括“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项工作制度。其中“日管控”是指食品安全员基于风险控制清单进行每日检查并及时记录,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基于企业自查、“日管控”等其他日常检查工作进行分析研判,使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得到解决,并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主要负责人听取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进行月度总结并布置下月重点工作。

食品企业需要评估,如果发生相关责任事故,现有的制度和执行情况是否经得起相应的检查和评估。

三、食品安全危机,如何应对?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性日益增强,一旦入口食品产生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将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进一步地,企业的品牌信誉与形象将受损,并可能产生一系列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召回的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 成立联合工作组,统一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往往牵涉多头,切忌各个部门独立处理,出现重大案件时,应第一时间组建危机事件联合应对工作组,涵盖包括法律、合规、公关、业务等核心职能部门,必要时迅速引入外部专家,统一协调并采取应对行动。所有对外公开的说明或文件,建议需要至少由法律和公关部门共同审核。
  • 涉事产品处理:经企业自行排查或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企业确有过错的。针对涉事食品原料、食品成品,供应链上各控制方应当第一时间封存问题食品、避免继续流入市场,及时通知供应链上下游涉事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保留相应证明文件。另外,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事产品,无论是已经抵达消费者端的,或者是仍在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之下的,都必须召回。有关食品召回的实操经验,我们此前曾撰写过专门的实务文章《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一文详谈食品召回》
  • 迅速调查取证,法律基本分析先行:企业需要建立法律底线思维,将案件本身的法律基本面作为案件处理的起点。相应的,案件发生后,公司应迅速查明事实情况,还原事故发生的原因,特定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固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同时,企业应在内部和外部进行关键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本身进行法律基本面分析,了解企业在法律层面的长短优劣,以此为出发点,结合各个条线和资源的情况,尽快制定总体应对方案。
  • 提前准备,从容应对监管:根据实际情况,与监管部门及时沟通、配合调查并详细记录,以备后续查阅和分析。如有必要,可以事先准备供内部人员参考的关键问题问答等以应对可能的询问和检查,比如包括对事件发生的详细描述、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其解决方案、未来的改进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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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罚〔2022〕Z602180201号;东市监罚〔2020〕Z10218A01号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

运市监处罚﹝2022﹞102号

无市监处罚〔2023〕1070号;尚志市监处罚〔2022〕109号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一)

德市监处罚〔2023〕13号、平市监李处罚〔2023〕23412号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4000049号

佛市监处字〔2020〕25号、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064号

景乐市监食处罚〔2024〕27号

沪市监崇处〔2024〕302024003615号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尚志市监处罚〔2022〕109号;兰市监处罚〔2024〕290号;兰市监罚字﹝2021﹞44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0〕40 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一共有三类: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视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员

参考资料

  • [1]

    东市监罚〔2022〕Z602180201号;东市监罚〔2020〕Z10218A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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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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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市监处罚﹝202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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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市监处罚〔2023〕1070号;尚志市监处罚〔202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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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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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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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市监处罚〔2023〕13号、平市监李处罚〔2023〕23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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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4000049号

  • [11]

    佛市监处字〔2020〕25号、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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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乐市监食处罚〔2024〕27号

  • [13]

    沪市监崇处〔2024〕302024003615号

  • [14]

    第一百三十六条

  • [15]

    第二十五条

  • [16]

    尚志市监处罚〔2022〕109号;兰市监处罚〔2024〕290号;兰市监罚字﹝20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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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余市监罚处〔2020〕40 号

  • [18]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19]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一共有三类: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视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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