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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系列之产品与体系认证:食品行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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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公司合规体系农业和食品

食品行业的产品、服务以及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证明食品企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历来受到食品企业的青睐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此也采鼓励态度[1]。此外,基于食品企业自身的宣传需求,以及境内境外市场在不同场景下将认证作为准入门槛之一,食品企业的认证需求亦与日俱增。选择合适的认证、提升产品力并增强市场的影响,是很多食品企业的常见预期,然而我国认证服务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服务水平层次不齐,加之企业对认证服务的认识不足,易给自身造成合规风险。有鉴于此,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的认证制度体系以及常见的食品企业认证项目,并提示企业参与认证活动应避免的“坑”和“雷”,供广大食品企业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阅读提示:本文旨在简要介绍我国的认证制度以及食品企业常见的认证项目,并探讨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以及认证结论的跨境效力等实践问题,为本土和跨国食品企业参与认证活动提供合规参考。

*受限于篇幅,且因食品企业的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均基本都系自愿性认证,本文将不涉及关于强制性认证内容的探讨。

一、认证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认证条例》”),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依照一定的认证规则,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2]。认证对象,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认证依据构成认证的四大核心要素,也是食品企业在寻求认证,参与认证活动时,应逐一了解的内容。

  • 认证对象层面,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产品认证、服务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对于食品企业而言,较为常见的产品认证包括有机食品认证、非转基因认证、无抗认证等,而常见的管理体系认证则包括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体系认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 22000”)等。
  • 认证机构层面,企业应关注认证机构的资质以及获批的认证范围。具体而言,境内认证机构(含外资认证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的批准,方才具备开展认证活动的资质和能力。在此前提下,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的认证对象和业务所处的行业领域,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认证机构获批的认证范围,以进一步确认相关认证机构的资质与能力。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认证机构以及相应的认证人员是否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3]。对于认证机构而言,取得CNAS认可并非强制性要求,但聘用经CNAS认可的机构从事认证工作的,其认证结论将相对更具影响力和公信力。具体而言,由于CNAS与国际认可论坛(IFA)、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中的其他认可机构形成了广泛的国际互认机制,使得相关认证结论在互认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均具备公信力(而不仅限于中国境内),更加适合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而对于认证人员而言,取得认可是必要条件,仅经认可机构注册后,相关认证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企业在聘用认证机构时注意查验相关审核组成员的资质情况。

  • 认证规则层面,认证规则指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工作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针对认证程序,认证后管理,再认证,证书标志管理,收费等一系列规定。认证规则既包括认监委针对常见领域制定的、各认证机构均应遵守的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又包括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针对新领域认证的认证规则,后者应报认监委备案。例如,在食品行业内,有机食品产品认证、ISO 22000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规则,均由认监委统一制定,而相对小众的无糖食品认证,富硒产品认证等,则依照认证企业自定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企业在寻求认证时,可依照公开认证规则,进一步监督认证机构是否依规从事认证活动,避免对认证结果产生影响,维护自身权益。
  • 认证标准层面,认证标准指受认证企业或其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的标准。此处标准的定义较为宽泛,既包括各类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包括行业组织、社会团体、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细则。例如,针对有机食品认证而言,其依据的标准为《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而针对富硒产品而言,其认证依据可能为某一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富硒产品认证技术规范”。我们提示,企业在寻求认证的过程中,应一并考量相关认证标准的权威性,尤其是对认证机构自行指定的认证标准而言,应仔细审查其制定依据,例如相关技术指标是否依照或严于国家标准制定,内容是否与行业法律法规相冲突等。

此外,在境外认证领域,企业应当注意识别“认证”在相关国家的具体含义。以美国FDA为例,其是通过将相关产品标准纳入法律,形成行政许可的方式(FDA注册[4])来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其本质并非《认证条例》所定义的“认证”,故针对出口美国的食品贸易企业而言,所谓的“FDA认证服务”本质上并没有任何依据,企业应当注意识别[5]。

由于认证活动的本质是认证机构对于企业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的背书,因此认证机构的资质信誉以及合规情况至关重要。实际操作中,企业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机构的资质情况,认证类别以及认证领域,并可以进一步了解相关该等机构进行认证时所依据的认证规则,以及相关产品认证通过后,能够为企业提供的认证标志及标识合法性。存疑时,可进一步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供企业审查,以便企业进一步了解认证机构的资信合规情况。

二、食品行业认证

食品行业中,认证主要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就管理体系认证而言,两大主流的体系认证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22000”)。产品认证方面,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有机食品认证(“有机认证”)和中国绿色食品认证。具体介绍如下:

1. HACCP

HACCP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在我国HACCP已成文于各类标准之中,并且广泛适用于食品制造、加工、餐饮、饲料(宠物饲料)、零食批发和货物贸易行业。HACCP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发生在各个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各类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评估,进而采取预防性的食品安全控制,内容包括进行危害分析和提出预防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纠正措施、记录保持程序和验证程序。

2021-2023年间我国的HACCP认证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认监委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了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21年第12号公告)(“《HACCP实施规则》”),新版规则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6]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制度整合成新的HACCP体系认证制度,并且原有的GB/T 27341-2009[7],相关良好卫生规范标准[8]以及HACCP认证补充v1.0也已被转化并作为附件体现在《HACCP实施规则》当中。

需要明确的是,HACCP并非独立存在的体系,其实施还必须以良好操作规范(GMP)等制度[9]的建立为前提,并且以基于GMP而设置的标准卫生操作程序(SSOP)为基础。一般而言GMP的建立以《HACCP实施规则》附件和附录[10]为依据,并可参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等推荐性规范建立GMP,此处的标准和规范并不仅限于生产企业所在国的规范,实践中有诸多本土出口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参照欧盟、美国法规[12]或自有全球标准来制定GMP和SSOP,并不妨碍其通过中国HACCP认证,当然前提是不与我国的食品法规、《HACCP实施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规范有冲突为前提。就HACCP在各类食品生产、零售企业的应用而言,仍可参考分布在地方、行业标准中的各类HACCP应用指南[13],作为企业建立HACCP体系的抓手。

此外,欧盟以及美国立法中均将HACCP视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管理手段[14],故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通过HACCP认证几乎为必备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HACCP V1.0中的C、E类别(食品加工和餐饮)虽已得到GFSI(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的技术等效认可(Technical Equivalence),但并不等同其已获最终消费国监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认可,故保险起见,出口企业仍应根据自身HACCP的实施情况,仔细与目标市场的食品进出口以及食品安全法规进行比对和差距分析,并且寻求目标国认证机构(包括在华认证机构)依照当地法律和实践进行相应的匹配认证。

2. ISO 22000

作为另一主流的自愿性[15]食品安全管理工具,ISO 22000体系[16]以全面为最大特点,体现在对食品链中行业的普遍适用性以及内容的全面性。该体系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环节的绝大部分的食品企业,并且另还适用于养殖行业以及农牧业等范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俗称“从农田到餐桌”。

ISO 22000的内容涵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拟定、支持、领导、计划、实施、以及改进等环节,其中以“计划(planning)”为核心,具体为:

需要说明的是,ISO 22000以HACCP的内在原理为基础,吸收了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和过程方法而形成,并且以前提计划(Prerequisite Program,“PRP”)、追溯系统[17]以及应急计划[18]的制定为实施的前提。此处PRP并不等同于前述HACCP的前提条件,其建立依据包括食品法规、卫生规范[19],ISO/TS 22002中的适用部分以及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各专项技术要求[20],此外还须考虑企业的软硬件设备、终端消费者意识等因素。另外, ISO 22000强调各类控制措施的组合以及协同作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企业内部各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协同,追溯体系以及应急计划之间的组合与协同等。相较于HACCP而言具备更加全面的体系化特征。

尽管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 22000在一众食品安全管理工具中已具备相当的国际化程度,且在诸多国家均以不同形式得到承认,但在特定的国家或市场并非主流。因此,出口企业在寻求ISO22000认证时,除选择具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这一必要条件外,我们建议企业进一步确认认证标准版本在进口国的适用和承认情况,以及认证机构在进口国的认可情况,以确保认证证书在进口国的效力。

3. 有机认证

有机食品指有机生产、有机加工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生产指遵照特定的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繁殖业的平衡,保持生产体系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而有机加工指,主要使用有机配料,加工过程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尽可能减少使用化学合成的添加剂、加工助剂、染料等投入品,最大程度地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或原有属性的一种加工方式。

根据《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第6.1.3条的规定,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另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可以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且该等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认证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认证申请。获证后,认证机构还将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跟踪检查,以确保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此外,获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均应施加中国有机认证标志,该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发放(或经由认证机构许可在产品标签上印制),每一标志均应在有机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且有独立编号(有机码)以便溯源。

认证机构方面,除选聘具备相应有机产品(OGA)国推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外,企业还应关注认证机构在有机产品细分类别(例如有机作物、有机水产)的认可和经验情况,以保障认证结论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4. 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21]。绿色食品认证不仅关注产品的质量安全,还涵盖了环境质量、生产技术标准等多个方面,以实现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

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个标准等级。其中,AA级产品生产要求更为严格,在安全性、无污染方面的要求更高。AA级绿色食品不仅要求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其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相比之下,A级绿色食品虽然也强调安全、优质和营养,但在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

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与有机食品类似,绿色食品适用目录管理,寻求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必须在《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中选用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不适用),不在目录内的产品将无法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认证机构方面,绿色食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下辖单位统一认证和最终审批,并且相应的许可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具体管理措施依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三、认证证书与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是一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实践中,不当使用和违规使用认证、甚至由于违规使用认证标识而导致行政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

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证书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文件,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就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而言,食品企业一是要确保自身使用的认证证书本身合法有效,二是要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正确的方式使用。

  • 证书有效性层面,企业应首先杜绝在未通过认证的情况下,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且应杜绝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等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违反此类规定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企业整改,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22]。其次,在初次认证前,企业应仔细审核认证机构的相关资质和认证范围,避免因认证机构非法从事认证活动而导致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无效[23]。再次,企业应积极配合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确保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中的相关要求,避免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或撤销;当企业获得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相关认证证书。最后,企业如使用被暂停、撤销、或者无效的认证证书参与投标活动的,则可导致废标;用以进行宣传的,则可导致企业承担广告违法[24]、虚假宣传[25]等行政违法责任。
  • 证书和标志使用层面,一是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不得伪造、冒用以及非法买卖认证标志,此处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26]。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即便企业冒用的是国外的认证标志,只要该等标志经由相关权利人通过在华设立认证机构等方式,在我国认监委完成了相关备案,即属于批准且受我国保护的认证标志,故未经授权冒用该等标志的,亦将遭到行政处罚[27];即便该等标志未经批准或认可,如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商业宣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企业不得误导性使用认证标志。根据《证书标志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28];相对应的,企业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29]。

三是,企业应遵守特定的认证标志使用规则。实践中,食品企业所涉及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以及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规范,可见于各认证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标志管理规范中。以ISO 22000体系认证相关标识使用为例,根据《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第5.4条,只有基于产品合格评定颁发的第三方符合性标志可以出现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所有其他的第三方符合性标志(如与质量或环境管理体系或服务相关的标志),不应出现在产品、产品包装上,也不应以有可能被解释为产品符合要求的方式出现。基于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第2.1.1条c)项规定的具体实施口径为:“……不得将获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上或最小包装上,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如:‘本组织(或企业)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为 xxxxx’”。类似的,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规范,均在《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中有所规定,企业应直接遵守执行,避免因误导性使用认证标志而引发的证书暂停、虚假宣传等法律后果。

由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自身具备的宣传属性和对社会的证明作用,其天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多个部门法的交叉规制,且受认证机构认证实施细则中关于标志和证书使用的约束。此外,针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特殊产品认证,还有专行规范约束其使用,故企业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应格外谨慎,避免触发不同规则项下的法律后果。

四、认证的跨境效力

对于从事跨境贸易的食品企业而言,认证的跨境效力是一个相对疑难的问题,包括如下几个层面:其一,我国认证机构,依照我国标准出具的结果是否获境外承认;其二,外国认证机构,依照外国标准出具的认证结果是否获我国承认;其三,在华获批设立的外国认证机构分支机构,依照外国标准出具的结果是否获我国承认。分析如下:

  • 关于依照我国标准出具的结果是否获境外承认的问题,其在两种情况下可获境外承认,一是我国与该国签有认证互认协议,例如我国与新西兰就两国的有机产品认证即达成了互认协议,双方确认两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的等效性,互相承认结果。二是我国的认证机构受CNAS认可,而CNAS与该国的认可机构签署有互认协议,则该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在我国标准与该国标准等效(例如等效ISO 22000)的前提下,可得到该国的承认。
  • 关于外国认证机构认证结果是否获我国承认的问题,结论是除满足上述两种互认安排条件外,无法获得我国的承认。例如,欧盟企业由欧盟认证机构认证的无麸质(Gluten-Free)产品,由于认证机构并未在我国注册获批,亦不存在任何监管或认可机构间的互认安排,故其认证活动在我国监管框架下不具有合法性,其认证结果将不被承认,其认证标志亦不受我国保护。
  • 在华获批设立的外国认证机构分支机构,依照外国标准出具的结果是否获我国承认的问题,结论是可以获得我国承认,但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特定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例如,某在华外资认证机构,经认监委批准设立,并完成相关认证规则备案后,依照欧盟非转基因(Non-GMO)认证规则,对外国或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非转基因认证的,其认证结论可获我国承认,并且相关认证标志受我国法律保护。然而,如该类认证机构按照美国农业部(USDA)认证规则,对我国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有机认证的(USDA ORGANIC),则其关于产品有机的结论亦无法获得我国承认,原因在于我国针对有机产品的认定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专行规范,未根据我国有机标准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得宣称产品有机,或在产品上标明“ORGANIC”字样等可能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为中国有机产品的标识[30](进口食品原标签上的有机标识应予遮挡)。因此,即便是获批的在华机构将全套美国有机认证规则于认监委进行了备案,因美国有机认证标准和规则与我国不存在等效关系,故从标准实质符合性的层面来看,宣称产品“有机”也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对于食品进出口企业而言,如需寻求能够在进口国得到广泛承认的认证结论,应直接选择进口国认证机构,或进口国认证机构的在华的分支机构开展认证活动,以确保认证结论在进口国的效力;反之,如需寻求进口食品认证结论能够得到我国承认,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我国认证机构,或出口国认证机构的在华分支机构(获批且已备案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并确保符合我国专行的行业认证规范(如有),有互认安排的除外。

结语

本文以我国的认证制度为基础,分析了食品企业在参与认证活动以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时须注意的合规要点,并谈及了跨境认证的效力承认问题,以期对食品企业有所帮助。诚然,认证制度可能会被部分企业简单认识为市场宣传所需或“投标门票”,乃至被某些国家或者合作组织视作抬高贸易壁垒的工具,而实际上,认证制度的发展自始源于企业对于高质量产品和高质量管理的不懈追求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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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条。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之一,每年从世界各地进口大量的食品和农产品,其进口食品主要管理机构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该机构依据美国联邦系列法规要求对食品企业注册进行管理: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人类或动物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FDA的网站上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否则其出口的食品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或拒绝入境。若输往美国的产品为低酸罐头或酸化食品,除进行以上食品企业注册外,企业还必须按FDA的21 CFR 108要求进行FCE(Food Canning Establishment)及SID(Submission Identifier)注册。

《规范防疫用品认证市场,帮助企业解决医疗物资出口难题--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负责人答记者问》https://www.cnca.gov.cn/rdzt/kzdfyyplyrzhdzxzz/rdjj/art/2020/art_c6ba7d9208ad4197b06735c69d055cb1.html.

认证依据:GB/T 27342-2009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GB/T 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14881、GB12693、GB23790等。

China HACCP 6.1: 前提计划  企业应建立、实施、验证、保持并在必要时更新或改进前提计划,以持续满足 HACCP 体系所需的卫生条件;前提计划应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计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原辅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召回与追溯体系、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应急预案等。

附录A 《企业良好卫生规范要求》。

例如 GB/T 29647-2013  坚果与籽类炒货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NY/T 2254-2012  甘蔗生产良好农业规范 、SB/T 10679-2012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良好生产规范 、 DB64/T 1648-2019  枸杞加工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例如美国21 CFR PART 110 (GMP)、 21 CFR PART 120等。

GB/T 19838-2005  水产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GB/T 19538-2004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SN/T 1252-2003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SB/T 11050-2013  商场食品零售关键控制点及评价方法、SN/T 2913-2011  出口食品用消毒剂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SN/T 3257-2012  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SN/T 3383-2012  进出口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DB37/T 867-2007  酱类食品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DB37/T 855-2007  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DB37/T 881-2007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

欧盟:Regulation(EC) No. 178\ 852\882, 美国:21 U.S. Code § 350g - Hazard analysis and risk-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等。

就HACCP和ISO 22000而言,后者并未在欧盟或者美国的立法中以强制性要求的方式体现,自愿认证的属性更加明显。

认证依据包括GB/T 22000、ISO/TS 22002系列标准等。

如电子标签追溯系统。

例如食品召回计划。

GB 14881 、GB 31621、 GB31654等。

例如 GB/T273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CNCA/CTS 0011-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豆制品生产企业要求、CNCA/CTS 000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谷物磨制品生产企业要求等。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和分级标准》第二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警示公告4家非法从事认证活动机构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ded7278612f9437e85fa38ae5c97e7b1.html.

舟市监金处〔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ISO9001:2000认证证书过期后仍在企业官方网站网页中宣称“我司为ISO9001:2000认证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4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09年9月13日起,当事人在上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过期失效后,且未再取得新的有效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仍继续在自设网站的“公司简介”栏对外使用“本公司产品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等内容,对公司进行宣传。…..本局认为,当事人实施的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四)…..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沪市监闵处字(2019)第122019007677号。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条。

  • [3]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 [4]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之一,每年从世界各地进口大量的食品和农产品,其进口食品主要管理机构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该机构依据美国联邦系列法规要求对食品企业注册进行管理: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人类或动物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FDA的网站上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否则其出口的食品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或拒绝入境。若输往美国的产品为低酸罐头或酸化食品,除进行以上食品企业注册外,企业还必须按FDA的21 CFR 108要求进行FCE(Food Canning Establishment)及SID(Submission Identifier)注册。

  • [5]

    《规范防疫用品认证市场,帮助企业解决医疗物资出口难题--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负责人答记者问》https://www.cnca.gov.cn/rdzt/kzdfyyplyrzhdzxzz/rdjj/art/2020/art_c6ba7d9208ad4197b06735c69d055cb1.html.

  • [6]

    认证依据:GB/T 27342-2009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 [7]

    GB/T 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 [8]

    GB14881、GB12693、GB23790等。

  • [9]

    China HACCP 6.1: 前提计划  企业应建立、实施、验证、保持并在必要时更新或改进前提计划,以持续满足 HACCP 体系所需的卫生条件;前提计划应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计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原辅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召回与追溯体系、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应急预案等。

  • [10]

    附录A 《企业良好卫生规范要求》。

  • [11]

    例如 GB/T 29647-2013  坚果与籽类炒货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NY/T 2254-2012  甘蔗生产良好农业规范 、SB/T 10679-2012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良好生产规范 、 DB64/T 1648-2019  枸杞加工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 [12]

    例如美国21 CFR PART 110 (GMP)、 21 CFR PART 120等。

  • [13]

    GB/T 19838-2005  水产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GB/T 19538-2004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SN/T 1252-2003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SB/T 11050-2013  商场食品零售关键控制点及评价方法、SN/T 2913-2011  出口食品用消毒剂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SN/T 3257-2012  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SN/T 3383-2012  进出口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DB37/T 867-2007  酱类食品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DB37/T 855-2007  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DB37/T 881-2007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HACCP应用指南。

  • [14]

    欧盟:Regulation(EC) No. 178\ 852\882, 美国:21 U.S. Code § 350g - Hazard analysis and risk-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等。

  • [15]

    就HACCP和ISO 22000而言,后者并未在欧盟或者美国的立法中以强制性要求的方式体现,自愿认证的属性更加明显。

  • [16]

    认证依据包括GB/T 22000、ISO/TS 22002系列标准等。

  • [17]

    如电子标签追溯系统。

  • [18]

    例如食品召回计划。

  • [19]

    GB 14881 、GB 31621、 GB31654等。

  • [20]

    例如 GB/T273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CNCA/CTS 0011-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豆制品生产企业要求、CNCA/CTS 000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谷物磨制品生产企业要求等。

  • [21]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和分级标准》第二条。

  • [2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23]

    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警示公告4家非法从事认证活动机构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ded7278612f9437e85fa38ae5c97e7b1.html.

  • [24]

    舟市监金处〔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ISO9001:2000认证证书过期后仍在企业官方网站网页中宣称“我司为ISO9001:2000认证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25]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4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09年9月13日起,当事人在上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过期失效后,且未再取得新的有效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仍继续在自设网站的“公司简介”栏对外使用“本公司产品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等内容,对公司进行宣传。…..本局认为,当事人实施的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26]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四)…..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

  •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28]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9]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30]

    沪市监闵处字(2019)第122019007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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