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GDR系列之一:初探GDR》中,我们介绍了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的运行机制与发行情况。作为A股上市公司境外融资的新选择,GDR的发行及上市需满足境内及境外双向监管的要求,本篇将对GDR发行上市的境内制度体系及监管要求展开分析。
一、GDR境内制度体系
目前,GDR发行的境内监管机关主要包括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GDR发行上市既要满足境外上市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要满足GDR相关机制的特别规定,现就GDR境内制度体系总结如下:
1. 一般性规定
目前GDR发行上市需满足境外上市的一般性规定,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GDR还需满足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上表第3、4项所列境外上市新规生效后,GDR的发行亦需适用相关新规,我们将在下一篇项目流程相关内容中就境外上市新规对GDR发行的影响展开进一步分析。
2. 2018年“沪伦通”机制
沪伦通机制相关制度就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兑回期限限制、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要求、境外投资者持有权益上限、GDR跨境转换机制、存托人与托管人的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化规定。
3. 2022年“中欧通”机制
2022年中欧通机制对沪伦通机制进行了扩容,境内GDR发行人所在交易所从上交所拓展至深交所,境外GDR上市地从英国证券市场拓展至德国、瑞士证券市场。在具体规定上,中欧通机制整体基本沿用了沪伦通机制下的相关做法,但同时也根据中欧通的发展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而言:
(1)要求GDR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GDR存续数量;
(2)配合中欧通从英国证券市场扩容到瑞士和德国证券市场,将申请在境内市场开展GDR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资格同步由“伦交所全业务会员”拓展至“具有GDR上市交易所的交易资格”;
(3)A股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GDR,向境内交易所提交申请对应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材料的时间由上市日前5个交易日调整为上市日前2个交易日,进一步缩短了相关业务办理周期,便利境内上市企业发行GDR。
二、GDR境内监管要求
现行GDR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对GDR的发行及交易进行规制,一方面是对发行GDR上市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对GDR上市后持续性义务的要求,现就相关境内监管要求总结如下:
1. GDR发行上市要求
除上表罗列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要素之外,GDR发行还需确定转换比例,即每份GDR与对应基础股票转换的比例。目前境内监管对于GDR转换比例暂无明确规定,由发行人自行设定合理的转换比例,已发行GDR项目中有3单为每份GDR对应10股基础股票,有1单为每份GDR对应5股基础股票。实践中证监会在对GDR发行申报的反馈意见中亦较为关注发行人对转换比例的相关安排。[4]
2. 上市后持续性义务
目前,A股上市公司发行GDR并上市后,在境内监管层面的持续性义务主要包括转让限制义务、GDR存续数量限制义务、遵守外资管理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现就相关持续性义务总结如下:
除上述监管要求外,目前对于GDR项目的发行对象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并无特别限制。总的来说,就境内监管层面,作为A股上市公司融资新选择, GDR相比境内增发等传统融资渠道而言监管要求相对宽松。就境外制度层面,沪伦通制度出台后,伦交所对《伦敦交易所准入及披露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并针对A股上市公司赴伦交所发行GDR补充相关要求,修订后版本已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9]中欧通机制出台后,瑞交所和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亦成为境内A股上市公司发行GDR的可选上市地点,并正在积极进行相关规则的修订过程中[10],我们将在GDR系列后续文章中对相关境外监管内容展开进一步分析。下一篇,我们将结合GDR相关案例,梳理GDR发行上市的项目流程与发行优势,敬请期待!
感谢资小东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请见证监会官网发布的关于就《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1662244/content.shtml,截至本文发布之日,该草案正式稿尚未公布。
请见证监会官网发布的关于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1662251/content.shtml,截至本文发布之日,该草案正式稿尚未公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证监会国际部对明阳智能(601615)GDR项目、长江电力(600900)GDR项目的反馈意见中均提到了转换比例相关问题。请见证监会网站公示的明阳智能(601615)GDR项目反馈意见: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98/c3046866/content.shtml,以及长江电力(600900)GDR项目反馈意见: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98/c1514775/content.shtml.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国际部对明阳智能(601615)GDR项目、长江电力(600900)GDR项目的反馈意见中均提到了限制兑回期届满相关问题。请见证监会网站公示的明阳智能(601615)GDR项目反馈意见: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98/c3046866/content.shtml,以及长江电力(600900)GDR项目反馈意见: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98/c1514775/content.shtml.
《上交所暂行办法》第116条规定:“……(二)单只全球存托凭证存续份额数量所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占中国证监会批复数量上限的比例达到 100%的,存托人应当暂停办理全球存托凭证生成业务……”,《深交所暂行办法》第116条亦有类似规定。
《上交所暂行办法》第108条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全球存托凭证、境内基础股票等方式拥有境内上市公司权益的,应当遵守《监管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全球存托凭证、境内基础股票等方式拥有境内上市公司权益超过持股比例限制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实施平仓。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全球存托凭证、境内基础股票等方式拥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可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相关主体发出平仓通知。境外投资者拥有境内上市公司权益超过规定限制的平仓事宜,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深交所暂行办法》第108条亦有类似规定。
请见伦交所网站针对A股上市公司赴伦交所发行GDR修订的《伦敦交易所准入及披露标准》https://docs.londonstockexchange.com/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dmission-and-disclosure-standards-new2018.pdf
例如,瑞交所2022年5月17日发布公告称将于2022年第三季度就现有的发行人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修改规则的目的在于使GDR在SIX的上市和交易更具吸引力,具体请见瑞交所网站:https://www.ser-ag.com/dam/downloads/regulation/listing/communiques-regulatory-board/com202201-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