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执著还是固执?——注册制下家族信托的探索实例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随着注册制[1]的实施,近年来A股市场上出现不少企业在IPO申请过程中尝试保留家族信托架构的案例。本文结合注册制背景下的相关法规要求、科创板与创业板审核动态中提出的指导意见及近期案例披露情况,介绍A股IPO项目审核过程中与家族信托有关的最新现象,在此基础上讨论信托持股在A股IPO中的可行性及审核关注重点问题。

一、鱼和熊掌——信托属性 vs A股IPO基本原则

“CATS”,即信托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资产保护(Assets Protection)、税务筹划(Tax Planning)和传承计划(Succession Planning)[2]。前述功能构成了信托持股的商业逻辑和内在属性;与之相对地,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股份权属清晰”是A股IPO的基本原则。A股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需要对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持股路径进行公开、详尽披露。虽然A股IPO的法规并未明文禁止信托持股安排,但信托持股的上述保密和资产保护功能属性不符合A股IPO规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在相当长时间内被审核实践确立为A股市场的共识。二者之间的天然冲突具体如下:

二、柳暗花明——注册制下监管规则的灵活空间及交易所的指导意见

发行人股份权属的清晰与控制权的稳定历来是A股IPO监管关注和问询的重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4]提出发行人的全部股份都应该满足清晰的要求,但在注册制下监管规则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仅明确要求发行人控制权条线的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相关股份权属清晰,具体体现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5]。

作为汇总科创板及创业板的审核要求的指导性文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及《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6]对试点注册制以来部分发行人的控制权条线存在信托持股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在提高制度包容性的同时,对信托持股的情形明确了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对存在信托持股的情形下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提出以下要求:

  • 从法律要求来看,发行人控制条线的股份应该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权能完整;
  • 从政策要求来看,不得存在资本无序扩张、违法违规造富、利益输送等情形;
  • 从监管要求来看,要防止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股票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预期。

围绕以上指导意见并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审核部门在相关案例中对信托架构的主要关注点如下:

1. 揭开信托的“神秘面纱”

对于发行人存在信托持股的基本情况,审核部门往往要求中介机构就信托安排及信托当事人信息进行披露,过往案例中,对信托安排的披露至少包含了信托的设立情况(设立时间、地点)、信托类型及信托运作方式、信托的期限等相关内容;对信托当事人则往往披露信托设立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履行监督人等当事人的个人基础信息及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亲属关系、受托人的资质和信托行业经验、信托安排下各信托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自信托设立后信托当事人的变动情况。

在上述信托基本安排的披露之外,若涉及控制权条线下的信托持股,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在问询过程中对信托安排作出更加详尽和具体的披露。实践中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过往稳定性是否论证充分,如何持续维持控制权,信托决策机制与其他控制权约定(如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冲突等。

2. “稳”字当头

信托架构是否影响控制条线股份权属清晰及控制权稳定是审核部门判断是否可以保留信托持股情况时最为关注的要点。中介机构应当在论证中审慎地核查信托架构并发表明确意见,并且需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信托架构规避监管要求的嫌疑。

根据过往成功保留信托持股安排上市的案例统计结果,不难发现论述发行人信托持股数量极少且不涉及控制条线是一种获得审核部门积极评价的论证思路,在这一基础上,如能论述实际控制人条线股权结构简单且持股比例较高,成功保留信托架构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此外,就审核部门问询情况来看,信托持股过往是否存在争议与纠纷,也是判断信托持股合理性的重点之一,因而论述信托持股稳定,过往未发生争议与纠纷,或者信托安排有着良好的避免纠纷与争议产生的机制,也成为一种保留信托持股架构的论证思路。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信托持股比例较低,也不代表信托持股一定会得到审核部门的认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仍应当论证信托持股具有充分合理性。在过往案例中,对信托持股的合理性论证往往包含设立人及委托人的商业、经济的合理性,比较常见的商业合理性论证角度包括信托设立人的身份、家族财富管理之目的或说明信托结构为境外上市公司上层惯常的财富管理架构设计等。

3. 合法合规

信托安排本身的合法合规情况,也是应当重点核查及披露的内容之一。特别地,涉及海外家族信托的案例中,中介机构需结合专业海外信托律师的意见对信托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在审核问询过程中,审核部门关注的合规性问题还可能包括:信托股份的发行是否合法;股份发行的对价是否合理,出资来源情况;信托是否符合信托设立地法律;离岸家族信托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监管要求;信托的设立及后续变动是否符合境外纳税义务等。

上述问题需结合个案情况,充分穷尽核查手段并审慎发表意见,一般而言,中介机构采取的核查手段包括:与信托设立人、受益人、受托人等主体进行访谈了解信托设立的背景和目的、具体运作、决策情况及控制权安排;核查信托协议、信托设立文件、相关指令及决议文件;取得信托律师关于信托的存续、合法合规性(包括税务合规问题)、控制权等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三、投石问路——近期信托持股案例的实践情况

2020年以来完成上市的A股IPO案例中,发行人申报时直接或间接股东层面存在家族信托架构安排的主要案例情况如下:

上表中第1项案例为唯一一单在发行人控制条线保留信托持股结构的成功发行上市案例,该案例在审核过程中成功论证了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境外信托在境外上市公司层面享有表决权进而对发行人实现控制。但该案例为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后首批企业,且考虑实控人非中国籍等特殊因素,随着审核标准的变化及明晰,该案例的审核口径现阶段及未来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

除该案例外,成功保留信托持股架构上市的案例均不涉及发行人控制条线,且信托持股比例较低。以上表中第5项案例为例,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拥有美股上市公司的投票权为44.59%,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通过直接持股及两个家族信托持有少部分美股上市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投票权系通过直接持有美股上市公司股份合计而来,不包括其配偶、子女及两个家族信托持有的美股上市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与其配偶、子女在美股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换言之,虽然该案例中保留了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通过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结构,但家族信托并不涉及控制条线。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仍对发行人信托持股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要求披露该等家族信托的具体安排,最终未要求拆除相关信托架构。

四、鉴往知来——“闯关失败”带来的几点“反思”

对过往信托持股在审核过程中被拆除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下情形可能对论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存在较大不利影响:

结语

随着注册制的推行及境内资本市场对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的需求及认知的不断提升,A股IPO监管规则对家族信托逐步呈现出包容性。建立在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控制权仍然稳定的基础之上,家族信托安排通过A股IPO审核部门认可的空间不断扩大。本文谨对截至目前存在信托持股的上市案例审核情况及相关指导意见进行梳理,以期抛砖引玉,随着此类案例数量的增多,审核实践亦将随着市场变化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本文将保持关注。此外,为顺利推进A股IPO审核,存在不少发行人在审核过程中拆除信托持股结构的案例。拆除信托持股结构本身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拆除信托的具体步骤是否合法合规在后续的IPO审核中也会受到高度关注,相关问题将于金杜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系列文章中展开介绍。

 扫码下载文章

考虑到截止目前北京证券交易所可参考项目数量有限,本文所涉及的案例检索及相关审核口径梳理仍聚焦在A股市场沪深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

富一代老了怎么办?:财富规划与信托安排》,王小刚著。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35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第38条: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此外,证监会2021年2月制定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对A股IPO过程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的穿透核查提出了更全面和细化的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12条第(二)款: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第(二)款: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为便于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科创板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监管工作动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21年年初起定期编制并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提供了审核动态信息、重要法规政策及监管要求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

  • [1]

    考虑到截止目前北京证券交易所可参考项目数量有限,本文所涉及的案例检索及相关审核口径梳理仍聚焦在A股市场沪深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

  • [2]

    富一代老了怎么办?:财富规划与信托安排》,王小刚著。

  •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35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第38条: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此外,证监会2021年2月制定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对A股IPO过程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的穿透核查提出了更全面和细化的要求。

  •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5]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12条第(二)款: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第(二)款: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 [6]

    为便于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科创板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监管工作动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21年年初起定期编制并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提供了审核动态信息、重要法规政策及监管要求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指导意见。

  • 展开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自2023年7月12日《欧盟第2022/2560关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外国补贴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外国补贴审查制度成为近年来欧盟在竞争政策领域的重要政策工具。2024年,全球格局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持续演变,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张力愈发显著,《外国补贴条例》的发展与实施始终是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的关注焦点,其发展不仅标志着欧盟在监管框架上的重大变革,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全球贸易规则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广泛讨论。在这一年中,欧盟委员会(“欧委会”)通过发布工作文件、更新常见问题答复的方式,逐步完善各项详细认定规则,同时运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提供的政策工具强化执法,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投资与经营活动保持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投资与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本文将对2024年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规则发展与执法情况进行回顾,并根据我们在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领域的实践经验提出展望与建议。

2025/03/19

前沿观察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响应社会议题、提升市场透明度并管理长期风险,欧盟一直将ESG(环境、社会与治理)监管视为实现其战略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自2014年起,欧盟就开始通过立法加强ESG监管。2014年10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要求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在年报中披露有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非财务报告。 此后,欧盟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和2024年6月13日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Directive (EU) 2022/2464,“CSRD”)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Directive (EU) 2024/1760,“CS3D”),进一步扩大可持续发展报告义务的适用范围,并新增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要求。 前述法规虽然推动了欧盟的绿色转型目标,但给企业施加了较重的合规负担,引发了经济发展和气候目标之间的冲突。为简化企业在欧盟ESG法规下的ESG合规义务,2025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综合指令(Omnibus I)。 在该项综合指令中,欧委会提出了针对CSRD和CS3D等ESG法规的重大修订意见。该指令还将交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议,何时出台仍有不确定性。借此契机,我们对现行CSRD和CS3D下的企业合规要点进行了梳理,并简要总结对本次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供中国出海企业参考。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

2025/03/19

前沿观察
加纳是西部非洲地区的重要国家,长期位列非洲经济体排名前10位,其中采矿业是加纳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尽管加纳的国内经济近年来面临着供应链限制和财政短缺等经济压力,但采矿业仍然有所增长,据统计,2023年加纳采矿业产业增加值占GDP的12.9%,黄金产量达到420万盎司,较2022年增长了8.3% 。 近年来,加纳也是中企在矿业投资上特别关注的投资地之一。在促进外商投资方面,加纳政府把吸引矿业等关键支柱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作为优先事项,支持其工业化计划以振兴加纳经济发展。 2025年1月7日,约翰·马哈马(John Mahama)宣誓就职加纳总统。他在正式上任前已提出要建立强有力的新政,以促进加纳采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马哈马已上任两个月,其构想的新政正在逐步落地。 本文将介绍“马哈马新政”中涉及矿业领域改革的重点和加纳矿业投资监管制度,并介绍加纳矿业领域投资的注意事项。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和并购-能源与自然资源,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能源和资源

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