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跌破1元,关灯吃面?——对“面值退市”的几点思考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作者:刘凌云、王文君、艾德雨、张心瑜

近日,某上市公司因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而面临终止上市。我们团队受该公司的委托,协助其准备参加交易所举行的听证。由此,我们注意到,"面值退市"已成为近期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在"新冠疫情"的困扰之下,企业面临的内忧外困以及退市后的巨大影响,促使我们在动容之余,也对这项制度作出审视与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面值退市"情况的粗略回顾

"面值退市"制度在法律层面的渊源在于现行《公司法》第127条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2006年11月,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首次提出对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低于面值的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当时规定被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股价情况未改善的(需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高于面值)才会被终止上市。2012年4月,深交所率先将该制度纳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但不再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补救期制度,而是直接作为终止上市的情形之一。此后,该规则陆续应用于所有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017年,被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共2家,无面值退市情形;

2018年,被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共4家,面值退市1家;

2019年,被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共11家,面值退市6家;

今年截止6月29日,被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共10家,面值退市6家,已触及面值退市风险的8家。 [1]

2018年7月,证监会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此后,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大幅上升、节奏大幅加快。2020年,仅上半年退市公司的数量就几近赶超2019年全年,且"面值退市"俨然成为主力。

"面值退市"规则的疏漏和改善

"面值退市"制度对于维持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清除"垃圾股",无疑有着积极和现实的意义。然而,目前的"面值退市"规则规定,"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即退市,几乎没有例外情形,这种"一刀切"的规则将股票的市价作为判断上市公司价值的唯一标准,没有考虑影响股价的多种因素,从而没有充分体现市场规律,也没有充分体现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监管导向。在我们看来,目前的"面值退市"制度至少存在如下疏漏和改善空间:

1. 系统性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系统性风险是证券市场公认的免责情形,并为证券司法实践所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在测算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产生的损失时,应当扣除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股票差价损失。

对"面值退市"制度而言,虽然系统性风险具有系统性,即对全部或绝大部分股票的交易价格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如果不排除系统性风险对股价的影响因素,那就会造成同等价格表现的股票在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时不退市,而在发生系统性风险时退市;是否退市不取决于自身的内在因素,而取决于外部的偶然事件,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当前的"新冠疫情"对我国和全球经济都造成了严重损害,对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都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可以被视为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或者相当于系统性风险的重大异常事件。在适用"面值退市"规则时,应当扣除"新冠疫情"对股价的影响因素。

从域外的做法来看,因"新冠疫情"的影响,纳斯达克交易所作出了一项特殊的宽限政策:对所有触发"1美元退市"情形的挂牌公司,将退市警告推迟至6月30日以后,补救期也就相应延后。受益于这一政策,在纳斯达克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途牛(Tuniu Corporation)虽然面临股价持续低于1美元的困境,但其暂时还未收到退市警告。[2]

从国内的规定来看,因"新冠疫情",中央和地方出台了大量的救济措施。

以企业破产条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强调:"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这体现了司法对疫情的妥协。

在证券监管方面,易会满主席在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发表的演讲中表示:"坚持科学监管,在充分尊重规律基础之上,体现监管的弹性和温度。疫情发生以来,我们一方面坚持按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和创新发展的机制作用。另外一方面,辩证把握监管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体现区别对待、分类监管的监管导向,较好实现了市场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希望这一监管理念在"面值退市"制度的实施中也能够有所体现。

2. 证券违法行为对股价的影响

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往往会不正当地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造成证券价格的异常或虚拟,使证券价格背离其真实的交换价值。以此价格作为判断是否低于面值的依据,则可能会造成误判。

例如,某上市公司虚增业绩,致使其股票在市场低迷时维持较高的价格,从而规避"面值退市"。

又如,某上市公司股价被竞争对手恶意打压操纵,造成股价持续低迷,从而触发"面值退市"。

我们认为,此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相应违法行为对股价的影响因素应当予以扣除,以还原后的股价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达到"面值退市"标准的依据。

3. 设置必要的宽限期或补救期

除了系统性风险、违法行为之外,证券交易价格还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为了避免"一刀切"可能造成的误杀,一些成熟的证券市场在类似规则中采取了更为宽松和具有弹性的配套措施。

例如,香港联交所的退市规则一直以来以非量化指标为主,没有面值退市规则,有大量"仙股"(价格低于1港元的股票)存在于港股市场。

再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虽然设置了"1美元退市"规则,但其考察的是连续3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同时设置了6个月的补救期,如果补救期内有一个自然月恢复至平均收盘价至少为1美元,就可以解除退市警报。美股市场的规则经历了没有补救期,到发出警告后有90天的补救期,再到如今的6个月补救期,恰恰是"1美元退市"规则越来越完善的过程。

还如,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置的是市值退市规则,当证券市值小于10亿日元,且在未来的9个月内没有改善,或市值小于总发行股本数的2倍,且3个月内没有改善的将被除牌。[3] 其考察视角是公司整体价值,而不局限于每股价格,并且也设置了较长的整改期。

历史上,新浪、网易、搜狐等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均有低于1美元股价,面临退市风险的际遇。后经三家公司努力改善公司基本面,加之规则本身给予的机会,才得以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充分证明了这些公司的实际价值。

4. 注册制趋势下的"面值退市"

从更长远的趋势来看,随着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原来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中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相应的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条件也应当废除。我们认为,基于类似的原理,"面值退市"制度是否保留,也是值得商榷的。 

结语

我们理解,随着注册制的推行,上市公司的退市会越来越成为常态,但是,在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期间,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退市对上市公司、公司员工和投资者的冲击,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破坏,不可小觑,不可不慎。即使抛开当下的特殊形势,"面值退市"规则也不宜"一刀切",而应当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逐步加以完善,在完善基础上推行。

值得欣慰的是,6月12日,深交所发布了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退市规则,在"交易类强制退市"一节中增加了"证券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规定的指标"这一兜底条款。这一规则虽然还仅限于创业板,而且没有对证券市场的重大异常波动作出界定,但至少提供了一种"刀下留人"的可能。


[1]数据源自我们在见微数据库中对沪深公告的检索和统计。

[2]参考自界面新闻:《纳斯达克因疫情放宽规定,途牛退市警告将延期》,访问地址: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4373764.html

[3]参考自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官网:《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访问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zqtz/201203/t20120328_207848.htm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2024年12月3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意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发明专利的适格客体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对中美两国对于人工智能专利客体的适格性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为出海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布局提供参考。知识产权-专利,人工智能

2025/01/15

前沿观察
2024年,我国经济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以“攻坚克难”为关键词, 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落地见效。从“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永恒主题”的战略方向, 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落实;从“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深刻把握,到“零容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监管;从“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是投资价值的源泉” 这一正确认识,到出台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等一系列规范政策出台。 2024年,是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建强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一年。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压舱石”和“优等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上市退市方面,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强制退市标准,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2024年全年55家上市公司平稳退市 ;外资投资方面,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支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股份减持方面,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市值管理方面,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价值;并购重组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强化监管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在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下,我国着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4年,是全面实施“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关键一年。“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场、秩序靠法治。”2024年全年,证监会办理各类案件739件,罚没款金额超过上一年的两倍。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操纵市场等一批大要案 ;持续打击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违法,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助力提高违法成本。突出“严”,立足“效”,着眼“准”,聚力“合”,以强有力行政执法工作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2024年,是资本市场波澜诡谲、上市公司犯罪查处愈发从严的一年。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本年度A股上市公司及关联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或遭受刑事侵害的案件共有102起,涉及97家上市公司。 纵览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情况,财产与金融安全仍是高风险领域,操纵证券市场、违规内幕交易愈发成为上市公司犯罪重灾区。从执法趋势来看,司法机关针对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施行刑事追责、市场禁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多元手段,不仅打击直接的犯罪行为,还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荐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洗钱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致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通过梳理及分析2024年度上市公司犯罪情况,我们形成本年度上市公司犯罪报告,继续揭示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趋势与特点,以期从一般社会预防的角度,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增强刑事调查与合规意识、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帮助。争议解决与诉讼-刑事调查及辩护,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

2025/01/14

前沿观察
排污许可制是针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也是环境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内容之一。2016年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开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原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层面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规章依据。2021年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再次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任务。在此背景下,2024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点将聚焦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体系等、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等。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的重点任务也包括对排污单位提出要求,即排污单位需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文拟结合我们长期为排污单位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经验,针对目前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就如何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谈谈我们的看法,以供参考。合规业务-环境法

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