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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清单新增多家中国物流企业,物流行业应谨慎应对出口管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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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出口管制与制裁

美国东部时间2023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新一轮关于实体清单(Entity List)的最终决定(Final Rule),在现有实体清单中新增49个实体,其中42个实体位于中国,其他位于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印度、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英国。

一、新增实体涉嫌向俄罗斯运送管制物项,多家中国物流企业在列

最终决定显示,新增实体涉嫌向俄罗斯军事和/或国防工业提供支持,具体而言,该等实体在今年3月1日之后向与俄罗斯国防部门相关的俄罗斯收货人提供美国原产的集成电路。该等集成电路的海关编号为854231、854232、854233及/或854239。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第746.5款“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工业部门的制裁(Russian and Belarusian industry sector sanctions) ”第(a)(1)(ii)项,自2022年9月15日起,向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出口、再出口或在两国境内转移包括前述海关编码在内的EAR第746节附件4中所列的任何受EAR管辖物项(包括原产于美国的物项)都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BIS未在最终决定中披露新增实体违反EAR第746.5款第(a)(1)(ii)项的具体行为,但是总结该等实体向俄罗斯运送该等美国原产物项的记录违反了EAR第744.11款(b)项下的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EAR第744.11款(b)项规定了实体清单调整的标准,即“根据具体及明确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经、正在或构成从事或参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的重大风险的实体及代表该等实体行事的人员可根据本节规定被列入实体清单。”该项列举了5项可被认定为“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其中包括转让、开发、服务、修理或生产常规武器,或通过提供零件、部件、技术、资助促成前述行为,以及从事可能违反EAR的行为。本次最终决定未说明新增实体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具体事由。本次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任何受EAR管辖的物项都需要申请许可证,且许可证申请审批政策均为“拒绝”。

本次最终决定是近期对实体清单的较大调整。我们注意到在本次新增的42家中国实体中,至少包括六家从事物流或提供货运代理、报关相关服务的公司。集中将物流企业列入实体清单,这是之前较少出现的情况,值得中国物流行业重点关注。

二、物流行业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的影响

但实际上,这不是BIS首次将物流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早在2020年5月即有中国物流企业由于“为中国军队使用的物项采购提供支持”而被列入实体清单;2023年3月,也有中国内地和香港物流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理由是涉嫌从事与伊朗Iran’s Paradazan System Namad Arman(PASNA)公司有关的贸易;2023年9月,亦有一家香港物流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原因是涉嫌采购美国原产物项用于支持伊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无人机项目。

尽管EAR很大程度上约束的是出口商、再出口商和境内转移方的行为,但物流企业,即使不提供实际运输服务,仅提供货运代理服务,作为交易参与方仍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BIS在官网中针对货运代理企业发布的合规指引(Freight Forwarder Guidance)[1],BIS明确说明,虽然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取决于客户的信息和指令,但其在《出口管理条例》(EAR)下仍应承担合规义务。根据EAR第764.2款的规定,违反合规义务的行为(“违规行为”)不仅包括采购和销售等基础交易直接违规的行为(EAR764.2(a)),也包括间接造成违规或者协助违规的行为(EAR764.2(b))、明知违反(EAR736.2(b),该项行为中明确包含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共谋(EAR764.2(d))和规避管制要求(EAR764.2(h))等行为。

若出现违规行为,则物流企业可能面临被列入出口管制限制名单(如实体清单、被拒绝人名单等)的后果,如上列举的列入实体清单的情况。另外基于EAR的上位法,即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1760(b)款,出现违规行为公司可能会面临民事罚金,即直接受到BIS的处罚,包括单次违法行为可被处以300,000美元(该金额每年基于通货膨胀率有所调整),或交易额两倍的行政罚金,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另外,还包括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和禁止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另外基于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1760(a)款,若违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故意从事、试图从事或故意串谋、或协助教唆从事)的,则将面临单次违法行为可能被处以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自然人被单独处以不超过20年的监禁的刑事责任(个人自由刑或与刑事罚金并罚)。除前述出口管制风险外,若物流企业违规行为本身亦违反美国经济制裁的相关规定,则还将面临经济制裁相关处罚后果,此前已有多家国际知名的物流企业受到美国经济制裁的影响,支付了巨额罚款或和解金。

三、物流企业应基于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合规措施防范出口管制风险

尽管存在上述美国出口管制风险,但是在实践中,物流、货代企业的认知往往存在偏差,有些物流企业认为自身不参与贸易链条,且并不掌握货物信息,也无法控制货物流向,因此自身实际风险较小;也有些物流企业意识到相关风险,但是基于上述情况认为无法对风险进行控制,因此很多物流企业往往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出口管制风险防范措施。

实际上,物流企业尽管不参与贸易链条,但是掌握发货人和收货人的信息、货物基本情况、货物运输路线和最终目的地等基本物流信息,且有能力在提供服务前对该等信息进行询问、核实和审查。因此,基于物流行业的特点,BIS仍然对物流企业施加了出口管制合规要求,如果物流企业实施合规措施,就能够有效降低相关出口管制风险。

根据BIS发布的合规指引(Freight Forwarder Guidance)[2],物流运输企业应熟悉“了解你的客户”和“危险信号”[3]相关指引,并在存在“危险信号”的情况下,采取尽职调查对基础交易信息进行问询,评估所有相关信息并在“危险信号”解除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提供服务,未进行调查可能违反EAR。与物流运输企业密切相关的“危险信号”包括:

1. 转运公司被列为货物的最终目的地;

2. 就产品和目的地而言运输路线不正常;

3. 产品的包装与装运方式或目的地不相符合;

4. 交付日期不确定,或者交付目的地不合理;

5. 运输的产品与产品运往国家的技术水平不兼容。例如,半导体制造设备在没有电子行业的国家几乎没有用处;

6. 运输产品的性能与买方的业务范围不相契合。例如,一家小型面包店订购多个尖端的激光器;

7. 客户不愿意提供基础交易所涉产品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信息;

8. 客户(几乎)没有商业背景;

9. 货物的接收方对拟运送产品的性能特征不甚熟悉,但仍然需要该产品;

10. 货物的接收方对拟运送产品用于国内使用,出口还是再出口持回避态度或不明确。

具体执行过程中,物流企业可考虑在提供服务前对客户进行审查,在货物发运前对货物信息特别是许可证要求进行询问,对运输中涉及的交易对象(包括收发货人、运输公司、运输工具)、交易国别(交易方、基础交易所涉货物的原产地、最终用户、装卸港等涉及的国别)、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审查,排查“危险信号”等。而且物流企业应当尽快搭建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系统性地对客户、供应商、物流运输业务、常运物项等进行审查进一步降低合规风险,并定期对相关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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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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