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绿色新标杆还是贸易新壁垒?—— 简析欧盟电池条例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公司与并购-能源与自然资源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电池和废电池条例(Regulation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EU) 2023/1542)》(“欧盟电池条例”)将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欧盟电池条例旨在建立可持续的电池管理模式,提升欧盟供应链安全以及欧盟供应链优势,降低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环境与社会的负面影响。在中国新能源车企和电池厂商积极出海的时代背景下,欧盟电池条例的生效实施将对其欧洲战略和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一、从指令到条例:监管升级

欧盟电池条例取代了自2008年9月26日起实施的欧盟《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Directive 2006/66/EC,“欧盟电池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蓄电池,旨在规范电池在欧盟市场的投放,减少电池中有害物质的使用,提高各成员国废旧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水平。鉴于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指令需要由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落地实施,因此欧盟电池指令并未成为欧盟内通行的统一规则。与指令不同,条例可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因而欧盟电池条例自生效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直接实施。

欧盟电池条例适用对象宽泛,涵盖了各类型电池,特别包括电动车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ies)、工业电池(industrial batteries)以及其他便携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tarting, lighting and ignition batteries)。

该条例适用的主体也相当广泛,包括所有电池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生产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以及将电池产品投放市场的个人和法人等各类主体,对涉及电池原材料采购、制造、使用和回收的整个电池生命周期进行监管。

二、从碳足迹到电池护照:全面监管组合拳

欧盟电池条例推出了多项创新性的监管举措,如电池碳足迹、电池护照、供应链尽职调查等,并就电池使用物质限制、生产者责任、原材料循环使用作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以保证电池的“绿色”环保属性。

1. 电池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

碳足迹指的是因某一特定个人、组织或团体的活动而释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电池碳足迹是根据电池预计全生命周期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欧盟电池条例引入电池碳足迹的相关规定,着眼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对生产和使用电池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管理,避免作为“绿色”能源的电池实际并未实现节能减排。

欧盟电池条例针对电动车电池、可充电工业电池以及轻型交通工具电池的碳足迹要求分为碳足迹申报、碳足迹性能等级、最高碳足迹阈值三个阶段。上述三类电池的经营者需要在2025年到2033年的不同时间节点逐步实施(1)电池产品碳足迹申报(至少包含生产商、型号、产地、碳足迹等信息)、(2)在电池产品上标明碳足迹性能等级,以及(3)确保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内碳足迹不超过规定的最大碳足迹阈值。例如,对于电动车电池,预计自2025年2月起将被要求对其每种电池型号进行碳足迹申报,自2026年8月起在其电池产品上标明碳足迹性能等级,并自2028年2月起确保其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碳足迹不超过规定的最高碳足迹阈值。

2. 供应链尽职调查

欧盟电池条例项下对电池经营者的供应链尽调义务相对严格,但并非普遍适用,规模较小的电池经营者不承担供应链尽调义务。具体而言,所有从事电池业务的经营者(除非该经营者上一财年净收入少于4000万欧元(即约3.18亿元人民币)且不属于合并收入超过4000万欧元的集团内的成员,或该经营者从事电池再利用业务)应负有供应链尽调义务,包括:

(1)建立和实施供应链尽调政策:电池经营者应对钴、天然石墨、锂、镍及其化合物的供应商进行供应链尽调,识别其可能涉及的危害环境、气候、健康、社会、人权的风险;

(2)尽调第三方核查: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应对电池经营者的尽调政策及行为开展第三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若合格评定机构认为电池经营者适当履行了其尽调义务,则应出具核查合格文件;

(3)监督制度:电池经营者应向市场监督机构提供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每年审查并公布其电池尽调政策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等以供公众查阅。

供应链尽调要求提升了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也在无形之中提高了欧盟电池市场的准入门槛,欧盟市场经营主体在进口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电池产品时,出于对规避供应链合规风险的要求,可能会更倾向于考量电池经营者的供应链安全合规性而非产品价格优势,从而影响中国生产的电池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环保和人权要求的供应链尽调在近几年的欧盟立法中并不罕见。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草案》,强制规定所有成员国的满足特定员工人数和营业额门槛的大型企业及特定行业企业应当对其供应链的人权及环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法案》亦要求达到门槛标准的德国公司持续性地分析并报告其自身业务以及整个供应链中与特定的人权和环境标准相关的合规情况。

3. 可回收电池材料物质最低使用比例目标

欧盟电池条例对生产新电池时使用的回收钴、铅、锂、镍材料的最低百分比设定了阶段性目标。例如对于含有钴、铅、锂或镍的电动车电池,预计自2028年8月起应附有列明相关成分回收使用含量的文件;自2031年8月起,电动车电池中至少使用16%的回收钴、85%的回收铅、6%的回收锂以及6%的回收镍;自2036年8月起使用回收钴、铅、锂、镍的最低比例目标进一步提高,电动车电池中至少使用26%的回收钴、85%的回收铅、12%的回收锂以及15%的回收镍。

上述可回收电池材料物质最低使用比例目标,与欧盟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关键原材料法案》相呼应。欧盟作为电池所需矿产资源较为匮乏的区域,这些规定除旨在提升关键原材料供应链的安全性、多样性、循环性和可持续性外,更意在减少欧盟对关键原材料进口的依赖,提高欧盟应对关键原材料供应中断风险的能力。

4. 电池有毒有害物质限制

基于欧盟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中对于电池中汞、镉含量的限制要求,欧盟电池条例引入了新的电池有毒有害物质限制要求,例如,按重量计汞含量不得超过0.0005%、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铅含量不得超过0.01%。

5. 生产者责任延伸

欧盟电池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电池生产者对其引入欧盟市场的所有类别的电池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电池生产者在各成员国指定的主管机构完成注册,建立废旧电池收集回收制度,在废旧电池收集网点提供废旧电池免费收集服务,组织废旧电池的免费收集、运输、再利用、再制造、处理和回收,收集废旧电池管理信息并向主管当局报告,承担因履行延伸的生产者责任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等。

中国也建立了电池行业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并已设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以实现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

6. 电池护照(battery passport)

根据欧盟电池条例,预计自2027年2月起, 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以及电动车电池均需要带有电池护照。电池护照将通过二维码印刻在电池产品上以供公众和监管机构在线访问查询。其本质是电池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系统,旨在通过详细记录电池全生命周期数据,实现电池产品信息集中管理与数据共享,提高电池供应链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电池价值链。电池护照将包含上述碳足迹、供应链尽调信息、回收物质含量、化学成分等信息,还将包括电池的型号、容量、性能、用途、材料、使用寿命、零部件与更换备件来源、拆解信息、测试报告等信息。

以上所述的电池护照记录的电池全生命周期数据主要如下:

三、欧盟电池条例对中国新能源企业的影响

欧盟电池条例树立了全球电池产业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新标杆,并提高了欧盟以外地区生产的电池产品以及新能源汽车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对于在新能源汽车电池领域占据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中国企业而言,可谓新的“绿色贸易壁垒”。

总体而言,欧盟电池条例项下提出的供应链尽调义务、电池碳足迹、可回收电池材料物质最低使用比例目标、有毒有害物质成分限制等内容,对中国新能源车企和电池厂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欧盟电池条例项下的供应链尽调义务,该项义务意味着中国新能源车企和电池厂商需要承担更为繁重的尽调责任、更高的合规成本,导致供应链隐私性大大降低,并将在违规的情况下面临更为严苛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此外,不同于欧盟电池条例项下规定的碳足迹申报、碳足迹性能等级、最高碳足迹阈值的阶段性要求,中国电池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对电池碳足迹做出明确的、系统性的规定。因此,为满足欧盟电池条例项下可回收电池材料物质最低使用比例、有毒有害物质成分限制等规定,中国新能源车企和电池厂商仍需进一步提高出口欧洲市场的电池产品及新能源汽车的绿色性、环保性、可循环性的标准,在满足适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竞争优势。

面对欧盟电池条例,中国新能源车企和电池厂商应未雨绸缪,在全面评估自身供应链的基础上,针对新规的具体要求,主动调整产业布局、管理供应链、健全电池产品生命周期碳管理、达成碳足迹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电池产品以及新能源汽车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在商业、办公地产项目的运营法律实务中,国有企业持有的不动产租赁项目一直备受关注。如何依法规范并强化此类项目的管理,是国有企业实践中频繁面临的课题。考虑到上海市国资委对其监管企业(下称“市管企业”)已有较为成熟的制度规定且监管操作较为规范,我们特基于过往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市管企业持有的不动产租赁项目管理的若干要点进行总结与解读,主要从不动产招租程序的合规管理、减免承租方等相关方违约责任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把控、不动产租赁项目运营中的招投标合规操作以及在公开招租程序中保护现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这四个维度展开,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助力其在不动产租赁管理领域稳健前行。公司与并购-房地产业务,房地产-房地产租赁

2025/02/11

前沿观察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经历了早期探索、制度建设和创新发展数个阶段后,紧握“一带一路”政策机遇,中国企业出海已经成为全球国际化力量的一部分。中国企业的出海,有些是应对大国博弈的供应链攻防战,是新时代长征反围剿,更多的则是逐渐成熟和自信起来的中国企业家在全球视野下主动战略布局、重塑供应链、提升竞争力、更全面融入世界。 相较于已多年征战南北东西的大型央国企巨轮,中国的中小企业,尽管胸怀四海之志,很多仍是初次身临陌生海域。有的望洋兴叹,海岸线太长,想去的地方太多,不知从何起步;有的随风启航,随浪起落,漂到哪里算哪里,目的性不强;有的全局在胸,远景在望,但困于先后、主次、轻重、取舍不明。 本系列境外投资文章以法律为主视角,从出海战略布局规划、架构搭建、国别择选、出海经验谈等方面,为出海远征的中国企业提供管窥之见,以期能协助中国企业谋定后动、行稳致远。 继《境外投资系列丨兵法视角下之出海战略布局(一)》类比孙子兵法中用兵主要战略要素和出海战略布局考虑因素,介绍出海战略布局(庙算)重要性、回顾企业出海政策发展(道)、出海愿景目标(胜)之后,本文对在出海战略布局中如何进行“地利”的规划进行探讨。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

2025/02/11

前沿观察
继我们2021年初发布《“带路”俄语国家法律ABC》系列文章,随着俄乌冲突爆发、美欧对俄制裁升级以及国际地缘政治局势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企业在俄语国家的投资布局也在悄然发生改变。为便于投资者了解俄语国家热点投资国别最新的投资法律框架,我们特对此前发布的系列文章予以更新,以飨读者。 本系列将涵盖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等国别。本文为本系列的第一篇——吉尔吉斯斯坦篇。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

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