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法案[1],再次引发对“欧盟碳关税”的讨论。CBAM法案通过后,将成为全球首个以“碳关税”形式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机制。CBAM法案如何实施?CBAM对中国出口企业又有哪些影响?中国出口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准备?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对该等热点问题一一解答,供相关企业参考。[2]
Q1: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什么?
答: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指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的数额将与商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CBAM的结算机制与执行机制将在后续问答中介绍)。简单来说,相当于这些商品在进入欧盟关境时进口商额外支付了一笔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关税”,因此该笔款项也被称为“碳关税”,该机制也被称为“欧盟碳关税机制”。
Q2:CBAM法案生效了吗?
答:CBAM法案适用的是普通立法程序,[3]在2023年4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CBAM法案、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CBAM法案后,CBAM法案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后生效。[4]
欧盟的CBAM法案来到今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立法程序。
CBAM法案时间线[5]
- 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洲绿色协议》[6],包括提议设定CBAM。欧盟委员会随后在2020年7月至10月进行了公开咨询,并于2021年将CBAM确立为提案计划。
- 2021年2月,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Parliament’s Committee on the 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ENVI”)通过报告呼吁引入CBAM。2021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关于建立与WTO兼容的欧洲CBAM决议》[7]。
- 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CBAM提案。该提案于2021年9月提交给ENVI。
- CBAM提案先后在ENVI、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被讨论,并于2022年6月22日获得欧洲议会通过。
- 2022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CBAM的一般方法。[8]
- 2022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CBAM达成临时协定。[9]
- 2023年4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CBAM法案。
- 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CBAM法案。
Q3:CBAM将如何运作?
答:CBAM法案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商在CBAM法案下的义务将仅限于第33、34、35条下的报告义务,包括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季度CBAM报告(CBAM report),报告内容将包括各类进口商品在原产国各个设施生产的数量、实际总隐含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总间接排放量和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
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26年1月1日起,CBAM将通过以下方式运作:
- CBAM申报人登记:欧盟进口商或者进口商的关务代表(indirect customs representative)需要申请完成CBAM申报人(CBAM declarant)登记。只有CBAM申报人能向欧盟关境内进口商品。
- 分配CBAM账户:完成CBAM申报人登记后,欧盟委员会将在CBAM电子登记簿(CBAM registry)中为CBAM申报人分派账户,CBAM申报人将通过该账户提交CBAM申明(CBAM declaration)、CBAM证书(CBAM certificate)。
- 提交CBAM申明:每年的5月31日之前,CBAM申报人需要提交对过去1年的CBAM申明,包括(a)每种进口商品的总量;(b)每种商品相应的总计隐含排放量;(c)根据(b)项中总计隐含排放量并根据规则扣减后计算出的需要提交的CBAM证书总数。
- 获取认证:在CBAM申明中还需要包括由认证方(verifiers)签发的认证报告(verification reports),认证CBAM申报人申报的总计隐含排放量。
- 获得CBAM证书:CBAM申报人在公共平台上向成员国购买CBAM证书。
- 保持CBAM证书数量,提交CBAM证书:CBAM申报人在每季度末确保账户中的CBAM证书数量至少对应本年已进口全部货物隐含排放量的80%,并在每年的5月31日前,提交与CBAM申明中申报的隐含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证书,以便欧盟委员会在CBAM申报人账户中扣减。
- 未按时提交CBAM证书将受到处罚:如果CBAM申报人在5月31日前未能在账户中提交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将受到处罚。[10]
Q4:哪些商品将被征收“碳关税”?
答:CBAM将适用于附件1中被进口至欧盟关境的商品,包括水泥、电能、化肥、钢铁、铝、氢气。[11]附件1还列出了商品所对应的CN编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附件1中的大部分商品,CBAM法案所定义的温室气体是二氧化碳;但对于部分化肥,一氧化二氮额外作为CBAM法案所定义的温室气体;对于铝商品,则将全氟碳(perfluorocarbons)额外纳入CBAM法案所定义的温室气体。[12]
Q5:“碳关税”如何计算?商品已在出口国支付碳排放配额相关对价,还需要在欧盟交“碳关税”吗?
答:根据问题3下的CBAM运作方式,CBAM申报人需要根据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确定CBAM证书数量,再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购买CBAM证书所支付的对价即“碳关税”。由此可知,“碳关税”与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CBAM证书数量、CBAM证书的单价均相关。
- 计算隐含排放量
商品的隐含排放量需根据附件4中的计算方式得出,具体而言:
注:
- 隐含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商品生产中释放的直接排放量和源自“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生产的间接排放量。
- 实际排放量(actual emissions):根据商品生产过程、“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生产的一手数据计算的排放量。
- 默认值(default value):根据二手数据计算或获得的代表商品隐含排放量的数值。[13]
- 直接排放量(direct emissions):源自商品生产过程的排放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制冷与制热产生的排放量。
- 间接排放量(indirect emissions):源自“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生产的排放量。
- 简单商品(simple goods):生产过程中只需投入零隐含排放量的燃料和原料(前驱体)的商品。
- 复杂商品(complex goods):除简单商品外的商品。
- 计算需要提交的CBAM证书数量
一张CBAM证书对应商品中一吨二氧化碳[14]的隐含排放量。CBAM申报人在计算需要提交的CBAM证书数量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扣除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carbon price)[15]。需要注意的是被扣除的碳价应当是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的,且CBAM申报人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商品在原产国已有效支付碳价的依据和证明,且该等证明文件上的信息需被独立第三方认证[16],该独立第三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也需反映在证明文件上。
另外,CBAM证书数量可以基于EU ETS(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发放的免费碳排放配额调整。
- CBAM证书单价
CBAM证书每周的价格,为EU ETS配额在拍卖平台上的收盘价。
Q6: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要注意些什么?
答:CBAM法案生效之后,根据相关规定,过渡期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17]。所谓“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中国出口商应当抓紧最后的窗口期提前做好准备:
- 尽快核查出口商品的隐含排放量等重要数据:无论在过渡期间(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还是过渡期结束后,欧洲进口商或CBAM申报人需要获悉进口商品的数量、隐含排放量、间接排放总量、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以完成报告和申报义务。且如上所述,该等数据与最终“碳关税”的计算息息相关。欧洲进口商或CBAM申报人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相关数据。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当尽快核查并准备相关数据,以便将来配合报告和申报;
- 收集并保存在原产国已支付碳价的认证资料:如问题5下所阐述的,原产国支付的碳价可在计算CBAM证书数量时予以扣除。但是该等可被扣除的碳价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还需要提供相关依据和证明,相关证明还需第三方认证。建议中国出口商尽快收集并保存相关支付依据和证明,并寻找适格的第三方予以认证;[18]
- 密切关注CBAM相关法令动态:CBAM法案中对CBAM申报、隐含排放量的认证、CBAM证书数量的扣减等仍有较多不明确之处,留待将来出台细则作进一步规定。为确保法案的顺利实施,欧盟委员会在过渡期开始前很可能会出台一系列相关细则,中国出口商应当密切关注CBAM相关法令的出台,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感谢实习生凌可欣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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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3/04/25/fit-for-55-council-adopts-key-pieces-of-legislation-delivering-on-2030-climate-targets/
本文解读所依据的文本,参见: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3-0100_EN.html#title2.中欧洲议会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的版本。
https://oeil.secure.europarl.europa.eu/oeil/popups/ficheprocedure.do?lang=en&reference=2021/0214(COD)
CBAM法案第36(1)条。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an-green-deal/file-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
European Green Deal,参见:https://commission.europa.eu/strategy-and-polic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an-green-deal_en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10 March 2021 towards a WTO-compatible EU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03/15/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council-agrees-its-negotiating-mandate/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12/13/eu-climate-action-provisional-agreement-reached-on-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
根据CBAM法案第26条、Directive 2003/87/EC第16(3)条和第16(4)条,对应的处罚金额为100欧元/吨二氧化碳,且该处罚金额根据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European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调增。
CBAM法案第2条。
CBAM法案第3(2)条、第3(3)条。
默认值在针对不同商品的隐含排放量的计算中取值方式可能不同。
或有同等全球变暖潜能值(global warming potential)的一定数量的其他温室气体。
CBAM法案第6条、第9条。
根据CBAM法案第9(2)条,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at documentation shall be certified by a person that is independent from the 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 and from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CBAM法案第32条。
具体规则有待CBAM法案后续规则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