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热点问答——彻彼桑土,绸缪牖户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公司与并购-海关与外汇

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法案[1],再次引发对“欧盟碳关税”的讨论。CBAM法案通过后,将成为全球首个以“碳关税”形式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机制。CBAM法案如何实施?CBAM对中国出口企业又有哪些影响?中国出口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准备?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对该等热点问题一一解答,供相关企业参考。[2]

Q1: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什么?

答: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指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的数额将与商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CBAM的结算机制与执行机制将在后续问答中介绍)。简单来说,相当于这些商品在进入欧盟关境时进口商额外支付了一笔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关税”,因此该笔款项也被称为“碳关税”,该机制也被称为“欧盟碳关税机制”。

Q2:CBAM法案生效了吗?

答:CBAM法案适用的是普通立法程序,[3]在2023年4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CBAM法案、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CBAM法案后,CBAM法案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后生效。[4]

欧盟的CBAM法案来到今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立法程序。

CBAM法案时间线[5]

  • 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洲绿色协议》[6],包括提议设定CBAM。欧盟委员会随后在2020年7月至10月进行了公开咨询,并于2021年将CBAM确立为提案计划。
  • 2021年2月,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Parliament’s Committee on the 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ENVI”)通过报告呼吁引入CBAM。2021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关于建立与WTO兼容的欧洲CBAM决议》[7]。
  • 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CBAM提案。该提案于2021年9月提交给ENVI。
  • CBAM提案先后在ENVI、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被讨论,并于2022年6月22日获得欧洲议会通过。
  • 2022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CBAM的一般方法。[8]
  • 2022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CBAM达成临时协定。[9]
  • 2023年4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CBAM法案。
  • 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CBAM法案。

Q3:CBAM将如何运作?

答:CBAM法案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商在CBAM法案下的义务将仅限于第33、34、35条下的报告义务,包括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季度CBAM报告(CBAM report),报告内容将包括各类进口商品在原产国各个设施生产的数量、实际总隐含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总间接排放量和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

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26年1月1日起,CBAM将通过以下方式运作:

  • CBAM申报人登记:欧盟进口商或者进口商的关务代表(indirect customs representative)需要申请完成CBAM申报人(CBAM declarant)登记。只有CBAM申报人能向欧盟关境内进口商品。
  • 分配CBAM账户:完成CBAM申报人登记后,欧盟委员会将在CBAM电子登记簿(CBAM registry)中为CBAM申报人分派账户,CBAM申报人将通过该账户提交CBAM申明(CBAM declaration)、CBAM证书(CBAM certificate)
  • 提交CBAM申明:每年的5月31日之前,CBAM申报人需要提交对过去1年的CBAM申明,包括(a)每种进口商品的总量;(b)每种商品相应的总计隐含排放量;(c)根据(b)项中总计隐含排放量并根据规则扣减后计算出的需要提交的CBAM证书总数。
  • 获取认证:在CBAM申明中还需要包括由认证方(verifiers)签发的认证报告(verification reports),认证CBAM申报人申报的总计隐含排放量。
  • 获得CBAM证书:CBAM申报人在公共平台上向成员国购买CBAM证书。
  • 保持CBAM证书数量,提交CBAM证书:CBAM申报人在每季度末确保账户中的CBAM证书数量至少对应本年已进口全部货物隐含排放量的80%,并在每年的5月31日前,提交与CBAM申明中申报的隐含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证书,以便欧盟委员会在CBAM申报人账户中扣减。
  • 未按时提交CBAM证书将受到处罚:如果CBAM申报人在5月31日前未能在账户中提交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将受到处罚。[10]

Q4:哪些商品将被征收“碳关税”?

答:CBAM将适用于附件1中被进口至欧盟关境的商品,包括水泥、电能、化肥、钢铁、铝、氢气。[11]附件1还列出了商品所对应的CN编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附件1中的大部分商品,CBAM法案所定义的温室气体是二氧化碳;但对于部分化肥,一氧化二氮额外作为CBAM法案所定义的温室气体;对于铝商品,则将全氟碳(perfluorocarbons)额外纳入CBAM法案所定义的温室气体。[12]

Q5:“碳关税”如何计算?商品已在出口国支付碳排放配额相关对价,还需要在欧盟交“碳关税”吗?

答:根据问题3下的CBAM运作方式,CBAM申报人需要根据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确定CBAM证书数量,再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购买CBAM证书所支付的对价即“碳关税”。由此可知,“碳关税”与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CBAM证书数量、CBAM证书的单价均相关。

  • 计算隐含排放量

商品的隐含排放量需根据附件4中的计算方式得出,具体而言:


注:

  1. 隐含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商品生产中释放的直接排放量和源自“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生产的间接排放量。
  2. 实际排放量(actual emissions):根据商品生产过程、“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生产的一手数据计算的排放量。
  3. 默认值(default value):根据二手数据计算或获得的代表商品隐含排放量的数值。[13]
  4. 直接排放量(direct emissions):源自商品生产过程的排放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制冷与制热产生的排放量。
  5. 间接排放量(indirect emissions):源自“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生产的排放量。
  6. 简单商品(simple goods):生产过程中只需投入零隐含排放量的燃料和原料(前驱体)的商品。
  7. 复杂商品(complex goods):除简单商品外的商品。

 

  • 计算需要提交的CBAM证书数量

一张CBAM证书对应商品中一吨二氧化碳[14]的隐含排放量。CBAM申报人在计算需要提交的CBAM证书数量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扣除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carbon price)[15]。需要注意的是被扣除的碳价应当是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的,且CBAM申报人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商品在原产国已有效支付碳价的依据和证明,且该等证明文件上的信息需被独立第三方认证[16],该独立第三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也需反映在证明文件上。

另外,CBAM证书数量可以基于EU ETS(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发放的免费碳排放配额调整。

  • CBAM证书单价

CBAM证书每周的价格,为EU ETS配额在拍卖平台上的收盘价。

Q6: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要注意些什么?

答:CBAM法案生效之后,根据相关规定,过渡期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17]。所谓“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中国出口商应当抓紧最后的窗口期提前做好准备:

  • 尽快核查出口商品的隐含排放量等重要数据:无论在过渡期间(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还是过渡期结束后,欧洲进口商或CBAM申报人需要获悉进口商品的数量、隐含排放量、间接排放总量、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以完成报告和申报义务。且如上所述,该等数据与最终“碳关税”的计算息息相关。欧洲进口商或CBAM申报人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相关数据。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当尽快核查并准备相关数据,以便将来配合报告和申报;
  • 收集并保存在原产国已支付碳价的认证资料:如问题5下所阐述的,原产国支付的碳价可在计算CBAM证书数量时予以扣除。但是该等可被扣除的碳价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还需要提供相关依据和证明,相关证明还需第三方认证。建议中国出口商尽快收集并保存相关支付依据和证明,并寻找适格的第三方予以认证;[18]
  • 密切关注CBAM相关法令动态:CBAM法案中对CBAM申报、隐含排放量的认证、CBAM证书数量的扣减等仍有较多不明确之处,留待将来出台细则作进一步规定。为确保法案的顺利实施,欧盟委员会在过渡期开始前很可能会出台一系列相关细则,中国出口商应当密切关注CBAM相关法令的出台,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感谢实习生凌可欣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3/04/25/fit-for-55-council-adopts-key-pieces-of-legislation-delivering-on-2030-climate-targets/

本文解读所依据的文本,参见: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3-0100_EN.html#title2.中欧洲议会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的版本。

https://oeil.secure.europarl.europa.eu/oeil/popups/ficheprocedure.do?lang=en&reference=2021/0214(COD)

CBAM法案第36(1)条。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an-green-deal/file-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

European Green Deal,参见:https://commission.europa.eu/strategy-and-polic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an-green-deal_en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10 March 2021 towards a WTO-compatible EU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03/15/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council-agrees-its-negotiating-mandate/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12/13/eu-climate-action-provisional-agreement-reached-on-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

根据CBAM法案第26条、Directive 2003/87/EC第16(3)条和第16(4)条,对应的处罚金额为100欧元/吨二氧化碳,且该处罚金额根据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European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调增。

CBAM法案第2条。

CBAM法案第3(2)条、第3(3)条。

默认值在针对不同商品的隐含排放量的计算中取值方式可能不同。

或有同等全球变暖潜能值(global warming potential)的一定数量的其他温室气体。

CBAM法案第6条、第9条。

根据CBAM法案第9(2)条,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at documentation shall be certified by a person that is independent from the 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 and from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CBAM法案第32条。

具体规则有待CBAM法案后续规则明确。

参考资料

  • [1]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3/04/25/fit-for-55-council-adopts-key-pieces-of-legislation-delivering-on-2030-climate-targets/

  • [2]

    本文解读所依据的文本,参见: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3-0100_EN.html#title2.中欧洲议会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的版本。

  • [3]

    https://oeil.secure.europarl.europa.eu/oeil/popups/ficheprocedure.do?lang=en&reference=2021/0214(COD)

  • [4]

    CBAM法案第36(1)条。

  • [5]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an-green-deal/file-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

  • [6]

    European Green Deal,参见:https://commission.europa.eu/strategy-and-polic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an-green-deal_en

  • [7]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10 March 2021 towards a WTO-compatible EU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8]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03/15/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council-agrees-its-negotiating-mandate/

  • [9]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12/13/eu-climate-action-provisional-agreement-reached-on-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

  • [10]

    根据CBAM法案第26条、Directive 2003/87/EC第16(3)条和第16(4)条,对应的处罚金额为100欧元/吨二氧化碳,且该处罚金额根据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European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调增。

  • [11]

    CBAM法案第2条。

  • [12]

    CBAM法案第3(2)条、第3(3)条。

  • [13]

    默认值在针对不同商品的隐含排放量的计算中取值方式可能不同。

  • [14]

    或有同等全球变暖潜能值(global warming potential)的一定数量的其他温室气体。

  • [15]

    CBAM法案第6条、第9条。

  • [16]

    根据CBAM法案第9(2)条,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at documentation shall be certified by a person that is independent from the 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 and from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 [17]

    CBAM法案第32条。

  • [18]

    具体规则有待CBAM法案后续规则明确。

  • 展开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当下,全球科技浪潮汹涌澎湃,资本市场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科技领域的创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全球经济格局。2023年3月3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正式推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8C章(“18C上市规则”),这一创新性的政策为特专科技企业打开了一扇全新的资本大门。2025年5月6日,香港证监会与港交所发出联合公告,宣布正式推出“科企专线”,进一步便利了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并且允许公司选择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这一举措直接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使得企业可以更高效地完成上市筹备工作。 如何选择合适的上市架构?如何确保研发投入与技术先进性的认定?如何应对数据安全和贸易保护政策的双重压力?这些问题不仅是企业上市路径上的重要考量因素,更是决定其未来能否长久发展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将结合18C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着眼于企业实际关注的关键问题,探讨企业选择18C上市规则为其资本布局带来新机遇。证券与资本市场-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电信、传媒、娱乐与高科技-高科技

2025/05/09

前沿观察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投资,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和投资架构涉及多处司法管辖区,也使得出海企业直面国际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行业、管控、运营、债务、纠纷等各类复杂风险与挑战。 国际化投资运营的中国企业,无论是在战略布局时选择目的地、或是自身经营已经陷入困境、或是面临供应商、下游客户或合作伙伴进入或即将陷入困境,均有必要对各主要投融资和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债务重组和破产、国际跨境破产合作模式和救济制度有一定了解,以从风险防控角度前瞻性规划布局,及时识别和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境内外应对方式,从而较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和资产安全,缓释风险,减少损失,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继新加坡之债务重组制度概览(上)及(下)、香港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一)及(二)分别对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进行介绍后,本文将概要介绍美国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相关的司法体系、法律发展及庭外重组。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债务重组

2025/05/08

前沿观察
让与担保,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担保物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从形式上看,让与担保与传统抵押权、质权等不同,是通过所有权移转的手段创设的担保,早期司法实践多有以通谋虚伪表示、构成流质条款、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等理由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无效的观点。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解释》”)对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引入,该种非典型担保形式的合同效力已无争议。 然而,在效力问题之余,尚有诸多问题未能解决。在股权让与担保的领域,由于股权自身存在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共存、自益权与共益权复合的特性,股权让与担保的内外部关系规制等问题尤为突出。 以下,我们将对股权让与担保实务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处理思路。争议解决与诉讼-公司纠纷

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