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们之前的“第一章 红筹架构如何设计境外股权激励?”中,我们解答了创始人关于上市前境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ESOP”,为本文之目的,ESOP指公司上市前制定的ESOP)的种类、架构、外汇及税务合规、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对ESOP的影响等问题。实践中,ESOP的境外上市衔接也是创始人和公司高管重点关注的问题。创始人经常询问我们以下问题:ESOP尚未执行完毕,是否影响公司境外上市?境外上市之前制定的ESOP是否在上市后允许保留?为上市目的,是否需要修改上市前已经制定的ESOP?境外上市需要披露ESOP的哪些内容?赴美上市和赴港上市对ESOP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境外上市后,员工是否需要缴纳境外税款?
因此,我们在此就红筹架构ESOP的港股上市衔接考虑要点进行基本介绍,并将在本文第三章中介绍美股上市衔接考虑要点,供创始人和公司高管了解和参考。
第一节 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前制定的ESOP相关规定概述
港股ESOP受《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港股ESOP规则”)规制。香港联交所于2021年10月29日公布了就修改港股ESOP规则的咨询文件。2022年7月29日,香港联交所发布了最终修订稿,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实施。
现行港股ESOP规则允许赴港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保留上市前ESOP,但有一定限制条件。 港股ESOP规则要点详细总结请见本文第四节。
第二节 上市前ESOP的上市衔接
现行港股ESOP规则对赴港上市公司的ESOP作出了如下规定:
1. 不符合港股ESOP规则规定的上市前ESOP的处理方式
(1)上市后:
- ESOP对上市前获授期权或激励股份的激励对象继续有效;
- 公司不得再根据该等ESOP继续授予期权或激励股份;
- 该等ESOP所发行的股份需要经香港联交所批准才能获得上市地位。
(2)上市时,公司应在招股书中披露:
- ESOP的所有重大条款;
- 所有已授予但未行权期权、未兑现激励股份的详细情况;
- 该等期权、激励股份在公司上市后可能对持股造成的摊薄影响;
- 该等期权行权、激励股份兑现时对每股盈利的影响。
2. 符合港股ESOP规则规定的上市前ESOP的处理方式
- 公司需在招股书中披露ESOP的所有重大条款;
- 上市前ESOP继续有效;
- 公司可以在上市后继续根据上市前ESOP继续授予期权、激励股份;
- 对于期权,公司根据ESOP授予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收市价及授予日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中的较高者;
- 对于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未施行价格限制,可以零对价授予/兑现。
第三节 ESOP港股上市衔接案例
1. A公司(港股上市)[1]
(1)市前制定的ESOP概述
(2)期权价格相关信息:
2. B公司(港股上市)[2]
(1)上市前制定的ESOP概述
(2)期权价格相关信息:
第四节 香港联交所对ESOP上市衔接要求的新修订
香港联交所于2021年10月29日公布了就修改港股ESOP规则的咨询文件。2022年7月29日,香港联交所发布了最终修订稿,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实施。新港股ESOP规则相较于之前的老规则,其最主要变化为:
结语
红筹架构公司在设计海外ESOP时,需要注意中国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中国外汇及税务合规、中国香港上市规则、开曼法规等多法域规则的协调,并考虑香港上市衔接问题。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