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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紧缺物资进口通关和进口捐赠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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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素芳、孙兴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疫情在全国多地蔓延,抗击疫情所急需的防疫物资告急。各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以及医院纷纷发出接受社会捐赠防控物资的公告。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际上部分国家、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个人纷纷伸出援手向中国捐赠医疗物资。面对国内一时的部分防疫物资的紧缺,国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千方百计从境外采购相关物资进口。1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1月27日海关总署发出通知(以下简称"《最新通知》"),要求全国海关全力做好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工作。我们根据关于进口通关和进口捐赠有关法律法规,就大家关心的疫情防控紧缺物资进口通关中的相关问题准备如下问答,供捐赠人、进口者参考。

一、进口捐赠物资是否可以申请免税?如何办理?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口捐赠物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捐赠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对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境外个人捐赠的可以申请免税。如果国内公司的境外母公司有意向捐赠境外物资的,建议直接以境外母公司名义进行捐赠。

2. 受赠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如果明确捐赠物资使用范围是湖北省的,可以选择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红十字会等机构作为受赠人。

3. 捐赠可以直接明确防控物资的直接使用人,即各大医院。建议捐赠前和各医院联络确认能否直接接受海外捐赠。如果部分地方医院回应不便直接接受海外捐赠,可以选择由省级慈善总会或红十字会按规定接收后再安排调拨。

4. 由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境外捐赠函、《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等材料。

根据17号公告和《最新通知》要求,对于进口捐赠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后续再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二、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能否捐赠?

此次捐赠的主要物资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涉及到包括医疗器械证、药品通关单等进口许可证件。根据原有规定,进口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验放。也就是说尚未在我国注册或者备案的,无法捐赠进口。
根据17号公告和《最新通知》的要求,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的特殊物品和医疗器械的,可向药监等主管部门申请有关证明文件,并向海关申请放行。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先申请放行,后再由受赠人和使用人补办有关证明文件。

三、对捐赠物资有什么具体要求?

对于医疗器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2006年第17号公告(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要求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因此,进口捐赠的应当是已经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的新的医疗器械,并根据产品进口要求提供包括厂家的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检测报告等。

对于药品,根据《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捐赠药品应为我国已批准进口注册的品种,且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药品批准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捐赠药品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同时要求捐赠药品最小包装的标签上应加注"捐赠药品,不得销售"或类似字样,并附中文说明书。捐赠药品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费用。

如果上述物资尚未在中国注册或者登记的,可参照上述问题二处理。

四、捐赠给武汉的物资能否在上海办理通关手续?

捐赠给武汉的物资可以在武汉海关办理,也可以通过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在上海以及全国各大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目前所有海关均能验放进口捐赠物资,各海关都建立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的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物资通关"零延时"。对于选择在口岸通关的进口捐赠物资,建议将"收货人"填报为本地5A级慈善机构,如省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完成本地通关手续后,可立即将防控物资运往武汉。

五、对于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参与此次疫情防控活动使用的进口物资是否可以申请免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可以比照进口捐赠物资的规定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免税。

六、公司想进口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发放给员工,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企业可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一般贸易方式下,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进口产品涉及到许可证件的在进口时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对于医疗器械和药品,因为涉及到许可证件,建议采购已在国内完成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并在进口时提供相应的证件。对于尚未在国内注册或登记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可向药监部门申请有关证明文件,并向海关申请放行。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先申请放行,后再补办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参照上述问题二)

七、公司正好有员工从境外回来,是否可以委托其在境外采购有关物资,并在进境时携带入境?

可以的。这种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方式,俗称"客带货"。对于"客带货"的货物入境时应当向海关进行如实申报,并缴纳有关进口税款,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具体要求参照上述问题六。

《最新通知》明确,海关对于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会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八、亲属正好在境外旅游,能否由其在境外采购后再人肉背回来?

可以的,但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行邮税。对于个人自用进境物品,不需要提交相应许可证件。但对于药品,实践中一般海关会要求出具国内医生处方。
与问题六征收的货物税不同,对于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的是行邮税。口罩、连体防护服、护目镜的行邮税税率为20%。药品的行邮税率为13%,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收。

《最新通知》要求,各地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九、个人可以委托境外亲友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寄回国内吗?

可以,但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对于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为此建议以个人名义邮递的医疗物资(包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的,应不超1000元人民币(寄自港澳台地区的不超过800元人民币),海外购买后可以直接发给国内的亲友。个人邮寄进境物品,需要征收行邮税,有关税率和许可证件要求参照上述问题八。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最新通知》要求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海关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十、个人能否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采购疫情防控物资?

经查询,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相应税号在跨境商品清单范围内,因此个人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上述商品。对于不在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跨境电商平台无法进行销售。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采购商品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且每人每年交易限值为26000元。为此,建议在平台单次采购5000元以下的防控物资。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需要缴纳关税,但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口罩、连体防护服、护目镜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9.1%,没有消费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需要提醒的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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