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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面面观|企业ESG信息披露的合规要点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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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规业务-环境法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前言

ESG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展示ESG治理成果的主要途径,也是包括监管机构、评级机构、投资者、合作伙伴、消费者、员工等企业的利益相关方更全面地了解和审视企业的ESG治理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鉴于ESG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对整个ESG治理及投资环节的重要性,我国发布了若干法律法规政策,逐渐扩大了ESG信息强制披露的主体和内容范围。如何进行ESG信息披露、未依法披露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ESG信息强制披露的企业及披露要求

当前,我国大陆地区对部分企业做了强制性的ESG信息披露要求,这些要求散落在各监管机构对主管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之中,主要体现为强制要求部分企业开展ESG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规定了强制性披露的ESG信息内容。当前,具有强制性披露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需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而需要强制披露的ESG信息内容则因监管机构对E、S、G这三个维度的关注重点不同而有所差别。

(一) 上市公司披露要求

1.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在内的165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明确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注册制下,企业应当关注与ESG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避免因应披未披、违规披露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需披露公司治理信息(G),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E)与社会信息(S)。[1]而在2022年5月实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证监会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ESG)。证监会规定的需强制披露的ESG信息的相关主体及披露具体要求,请见下表:

此外,上市公司强制性ESG信息披露的原则参照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11]同时,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并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12]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13]

2.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在证监会前述要求的基础之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上交所”)对不同板块、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需披露的ESG信息内容、披露形式,又有着更为细致的规定。如:

  • 不同板块的ESG信息披露形式要求不同:如深交所要求“深证 100”样本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需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14]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涵盖环境污染、职工保护、社会关系等环境(E)和社会维度(S)的内容。[15]上交所则规定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16]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同样需涵盖环境污染、职工保护、社会关系等环境(E)和社会维度(S)的内容。[17]
  • 不同行业的ESG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不同:如对于从事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水泥生产、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上市公司,深交所和上交所都规定了其在环境维度(E)应当着重披露的信息细项。[18]对于钢铁、煤炭、电力、建筑、化工、食品及酒制造等重点行业发生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深交所和上交所也提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

结合深交所和上交所有关的规则、指引,深交所、上交所规定的需强制披露的ESG信息的相关主体及其具体要求,请见下表:

(二)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

根据2022年2月8日起实施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会确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名单的企业,主要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过法律责任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

1. 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年度环境信息[54]:

  •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 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 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 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 其他环境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2. 生态环境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除前述年度环境信息外,还应该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55]

3. 生态环境部——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过法律责任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过法律责任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包括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等。[56]除前述年度环境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以下信息[57]:

  •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 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二、ESG信息自愿披露的要点

除了依据监管要求强制披露的内容外,企业为了向投资人、评级机构、合作伙伴、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更好地呈现企业的ESG治理情况,往往会在ESG报告中增加一些非强制性披露的ESG信息内容。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选择披露的内容或者随意起草披露报告。自愿选择披露主体在披露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要点,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一) 披露要点

对于自愿选择披露主体而言,主动披露ESG相关信息,展示企业在ESG方面的良好表现,对企业提高社会声誉、树立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都有一定的助益。国内外的监管及相关机构为鼓励企业主动进行ESG信息披露亦制定了相关的规则、政策。企业在自愿披露ESG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关注相关机构的ESG披露规则和政策,遵循相关的倡导原则,同时平衡利弊进行有效的ESG信息披露。

1.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以下ESG相关信息:

  • 环境信息(E):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58]
  • 社会信息(S):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59]鼓励公司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60]
  • 特殊规定:深交所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环境和社会责任部分披露报告期内履行与网络安全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为国家重大项目或者重要活动提供专项网络安全保障服务的情况,牵头或者参与网络安全业务相关的国家与行业标准制订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和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漏洞信息的情况,以及在网络安全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等。[61]

同时,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以下要点[62]:

  • 不得与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 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被深交所纳入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综合考核之中。[63] 其中,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考核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64]:

  • 是否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 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履行情况,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 是否主动披露公司积极参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针等事项的信息。

2. 国资委——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2022年5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的要求。根据该方案的倡导,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在2023年应通过ESG专项报告进行ESG信息披露,但未具体规定需包括哪些ESG信息内容。

该方案亦强调了要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要求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优化完善与上市公司的沟通传导机制,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上市公司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优化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3. 金融机构——利益相关方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体系,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和丰富相关的融资工具。近几年,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等文件,对银行保险机构、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及其利益相关方的ESG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一方面,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ESG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65]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

  • 银行信贷客户;
  • 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 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 基金及资产管理相关机构的被投企业。[66]

由于金融机构将加强对利益相关方的ESG风险尽职调查和实质合规审查、严格限制对在ESG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的授信和投资,因此,对于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方而言,如果有意获得金融机构的投资,享受国家的政策福利,则需要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披露自身的ESG情况。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自身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和对外披露绿色金融相关情况。[67]

对于有融资需求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尤其是出海企业,主动选择披露企业的ESG情况,展示自身的ESG表现,将有利于提升自身的ESG评级、吸引投资,帮助企业高效获得资金、为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4. ESG组织——加入相关组织并自愿承诺的企业

对于签署并加入了UNPRI、GBP和GIP等国内外ESG原则与倡议的企业来说,则需要关注对应原则或倡议组织对企业ESG治理的相关要求,并在对外披露ESG报告时将其纳入考量因素。目前,中国已有134家机构加入UNPRI,包括高瓴资本、君联资本、易方达基金、南方基金、广发基金等机构;[68]而加入GIP的中国主体则有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再保险等机构。[69]

5. ESG评级机构——参与境内外ESG评级的企业

企业在进行ESG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自愿披露的信息除了需考虑相关监管的要求和指引、金融机构或等合作伙伴的相关协议提出要求、企业参与相关组织对外进行承诺披露的事项外,若企业参与到境内外相关ESG评级,则良好的ESG治理能力及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也会有效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ESG评级,使得企业在寻求合作伙伴、投资者过程中获得竞争优势。不同的评级机构对于企业ESG评级有着不同的考量维度、评级方式及信息获取的方式,一些主流评级机构还会根据企业所在的不同行业细分相关的评级维度和权重,企业可以参考主流评级机构对所在行业的评级考量维度和权重,考虑对外披露ESG信息时进行重点阐述,以有效帮助企业提升ESG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评级结果。

(二) 自愿披露信息中常见的风险行为

部分企业在ESG信息自愿披露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如下违反前述披露要点或披露内容、形式与时机不当反致给企业造成风险的情况:

  • 违反事实:即企业披露的ESG表现违背实际情况,与事实不符。如2022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则处罚决定显示,纽约某投资顾问公司在向投资者发布某只基金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旗下投资公司针对基金所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会审查是否符合ESG原则,但事实上其旗下投资公司并未开展所谓的定期审核。
  • 虚假标签:即企业在披露中使用并不存在或缺乏公信力的认证或标签。根据我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国的绿色产品认证有着统一的实施规则和要求,认证机构或企业若在ESG信息披露中使用伪造或未满足法定要求的认证标志,则可能构成违规。
  • 依据存疑:即企业在披露中出现无法证实或违背常识的结论。比如烟草企业宣传不会危害健康的香烟、饮品企业宣传产品“纯天然”不含任何化学物质等。
  • 不知所谓:即企业在ESG信息披露中宣扬企业的经济业绩、所取得的商业成就,这些信息与ESG关联度较小,无法体现企业的ESG表现。或者企业披露的关键性议题并不契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主流关注点,无法有效体现披露主体对当地社区的关怀和社会责任、进而获得当地市场青睐。
  • 以偏概全:即企业局限于非核心内容,渲染企业的ESG表现。比如汽车厂商在披露中渲染节能车型能够减少消费者的油费、企业内部绿色办公的成就,这些信息虽然符合部分ESG标准特征,但是并非汽车生产企业ESG评价标准的重点内容(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供应链管理等),发展节能车型、内部绿色办公成就并不当然意味着车企碳排放和污染治理情况更优。
  • 滞后信息:即企业对外披露的ESG信息已较为久远,甚至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主流价值趋势,不具有时效性。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是因为企业未及时更新自身的ESG信息披露,也可能是企业在报告中盲目堆砌多年的ESG信息所致。
  • 舆论危机关口:即企业对外披露ESG相关信息的时机不当,如正遇上企业处于负面舆论危机关口,ESG报告中的正面内容反而可能激起公众更大的质疑。

三、ESG信息披露中的合规风险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前述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70]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71]

负有强制披露义务的主体,若违背证监会、各地证券交易所的前述政策及规则,则可能被交易所处以警示、谈话、限期改正、限制或暂停交易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72];情节严重的,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相关规定,还可能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具有强制性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还可能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处罚,处罚最高可至一千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以五百万元的罚款。[73]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违反前述证监会及深交所、上交所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要求,如自愿披露的信息与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而误导投资者、或选择性披露、或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而未明确预测的依据和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则同样可能面临投资者索赔的民事责任,或受到交易所处理及证监会处罚;若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面临公益诉讼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 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

负有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义务的企业需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且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74]企业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5]

负有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义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76]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7]

(三) 关于产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方面的法律风险

若自愿披露主体发布虚假ESG相关信息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或者出现虚假的标签、认证,引起消费者误解、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等,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等。

(四) 内容不合规,丧失交易机会或投融资机会

ESG信息披露的内容如果出现违背事实、依据存疑、不知所谓、以偏概全等不当的情况,一旦被发现或产生质疑,则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导致利益相关方、消费者、投资者或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好感降低,甚至丧失信任,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遭到消费者抵制,市场占有率下降,股价下跌,甚至深陷诉讼泥潭,丧失交易机会或投融资机会。

(五) 时机不恰当,引发针对企业自身的负面舆论

相关主体如果在不恰当的时机披露ESG信息,则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如正遇上企业处于负面舆论危机关口,企业此时盲目进行ESG信息的正面宣传,则可能激起公众更大的质疑。一般而言,建议企业在妥善处理及正面回应负面舆论,经过一段缓冲过渡阶段之后,再通过合适的渠道适当披露自身的ESG信息,逐渐修复企业形象。

四、合规建议

ESG信息披露逐渐成为主流趋势,我们为企业规范披露ESG信息,合规应对ESG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以下建议:

  • 结合监管要求,以及来自合作伙伴、存在合作的金融机构、评级机构、自愿加入的相关国际组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及期待等,综合考量和合理设定企业ESG信息披露的议题;
  • 根据自身的情况研判ESG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及自愿披露信息,并根据不同的监管要求识别自身的披露合规义务;
  • ESG信息披露的基础仍然在于企业自身的ESG治理能效。企业应实质性开展ESG治理,充分完善自身的ESG合规管理架构,落实ESG的管控改进措施,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ESG表现,为ESG信息披露奠定充足坚实的基础;
  • 充分研判ESG信息披露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在发布ESG报告等相关ESG信息时应充分考量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期待等因素,征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意见,避免因ESG信息披露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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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

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表示该法律或政策文件中未对此项披露的具体形式(是否需通过专门的ESG报告进行披露)作出明确规定。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五条。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六条。

参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七条第四项。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八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十三条。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二条。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九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4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13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5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6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9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11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4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6.11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6.11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7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7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4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13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4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7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7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8条第二款。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8条第二款。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9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9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9条。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4.1.5条。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4.1.5条。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4.1.5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10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4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6.1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6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5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6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5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11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10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12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9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附件3《电力》第十二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附件3《电力》第二十一条。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1条第一款。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1条第二款。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2.5条。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二条。根据该条规定,若上市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则年度报告中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即可。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三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2023修订)第2.4.8条。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11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六条。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十六条。

参见《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四条。

参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五点,《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

参见《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参见UNPRI官网数据:https://www.unpri.org/signatories/signatory-resources/signatory-directory,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6日。

参见《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参见GIP官网统计:https://gipbr.net/Membership.aspx?type=12&m=3,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6日。

参见《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参见《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参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84809272&ver=4545&signature=Wqa7RalMzGAyfQiLBox21oMu0HeAroOlDYeaHWkfKXl9cm7DL83iRf65eK5W--8IA0TuYTKOn6aznD6pebFGkUEpjCOqo8Flgw3HIG4Kj3Pb3qkmucLN4hGgwb-WHm7z&new=1。

参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1)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参考资料

  • [1]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

  • [2]

    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 [3]

    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4]

    “/”表示该法律或政策文件中未对此项披露的具体形式(是否需通过专门的ESG报告进行披露)作出明确规定。

  • [5]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五条。

  • [6]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六条。

  • [7]

    参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七条第四项。

  • [8]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

  • [9]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0]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1]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八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十三条。

  • [12]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二条。

  • [13]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九条。

  • [14]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4条。

  • [15]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13条。

  • [16]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5条。

  • [17]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6条。

  • [18]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9条。

  • [19]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11条。

  • [20]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4条。

  • [21]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6.11条。

  • [22]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6.11条。

  • [23]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7条。

  • [24]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7条。

  • [25]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4条。

  • [26]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13条。

  • [27]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4条。

  • [28]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7条。

  • [29]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7条。

  • [30]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8条第二款。

  • [31]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8条第二款。

  • [32]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9条。

  • [33]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9条。

  • [34]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9条。

  • [35]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4.1.5条。

  • [36]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4.1.5条。

  • [37]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4.1.5条。

  • [38]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10条。

  • [39]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4条。

  • [40]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6.1条

  • [41]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6条。

  • [42]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5条。

  • [43]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6条。

  • [44]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5条。

  • [45]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11条。

  • [46]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10条。

  • [47]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12条。

  • [48]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9条。

  • [49]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附件3《电力》第十二条。

  • [50]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附件3《电力》第二十一条。

  • [51]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1条第一款。

  • [52]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1条第二款。

  • [53]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2.5条。

  • [54]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55]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56]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 [57]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58]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59]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二条。根据该条规定,若上市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则年度报告中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即可。

  • [60]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三条。

  • [61]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2023修订)第2.4.8条。

  • [62]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11条。

  • [63]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六条。

  • [64]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十六条。

  • [65]

    参见《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四条。

  • [66]

    参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五点,《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

  • [67]

    参见《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 [68]

    参见UNPRI官网数据:https://www.unpri.org/signatories/signatory-resources/signatory-directory,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6日。

  • [69]

    参见《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参见GIP官网统计:https://gipbr.net/Membership.aspx?type=12&m=3,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6日。

  • [70]

    参见《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 [71]

    参见《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 [72]

    参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84809272&ver=4545&signature=Wqa7RalMzGAyfQiLBox21oMu0HeAroOlDYeaHWkfKXl9cm7DL83iRf65eK5W--8IA0TuYTKOn6aznD6pebFGkUEpjCOqo8Flgw3HIG4Kj3Pb3qkmucLN4hGgwb-WHm7z&new=1。

  • [73]

    参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1)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74]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 [75]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76]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 [77]

    参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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