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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必有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办案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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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争议解决与诉讼-商业纠纷

前言

不同于上市公司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其流动性较弱,缺乏市场价值锚定,往往成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鸡肋”。若要食之,则面临重重阻碍,但要弃之,却也是必然不愿,因此此类公司股权的执行处置常常陷入僵局,空有冻结查控,却难以处置变现。本文拟结合笔者实操经历,向诸位分享公司股权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经验,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1]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现状概览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主要措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置通常也需经历这一过程。为便于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股权处置的现实情况,笔者筛选了某时刻(2023年7月13日9:30)某主流司法拍卖网站显示的正在拍卖的诉讼资产数量(标签项选择:资产类型:诉讼资产;拍卖状态:正在拍卖),并进行了简单的汇总统计,结果如下:

由上述图表可见,股权的处置及拍卖在司法实践中占比很低。从我们的经验看,一方面,这与被执行人持有的财产类型的比例相关(大多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机动车、现金),另一方面,也与股权处置及变价的流程启动、推动难度有强关联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拍卖标的的固有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数量少,变价难度高与其固有特征不无关系。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拍卖标的有以下特征:

1. 非标性: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风格、经营情况、价值情况均不相同。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典型的非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的实际价值很难通过某种方式进行衡量确定。即使是进行资产评估,受限于公司经营的复杂性及不可预测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也至多是一个参考值。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程序的推进以确定财产参考价为前提,在无法通过双方当事人议价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参考价的情形下,拍卖标的可能陷入难以顺利挂拍的僵局。

2. 低流动性: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没有交易市场,且基于公司股权的非标性,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总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流动性是较低的。这一特征导致:没有一个所谓的市场价值来对标的股权进行价值锚定且标的股权的买受人后续如拟出售股权会较为困难,这直接影响了市场上各类投资者的交易积极性,进而导致即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成功挂拍,也会陷入多次流拍、难以真正变价的困境。

3. 私密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并不公开,外界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甚了解,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私密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私密性会影响投资者的交易积极性。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私密性导致公司真实经营资料完全由其经营者了解、掌控,经营资料是否提供、提供的是否真实、完整完全仰赖于公司经营者的配合程度。一旦经营者作梗,评估审计、司法拍卖的流程即可能陷入僵局,这直接影响了股权司法拍卖的成功率以及人民法院启动拍卖程序的动力。

4. 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公司价值与经营者强相关。而公司的经营者又往往与公司的持股情况强相关,因此一旦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会随之变动,进而影响公司股权的价值。上述人合性会降低外部投资人购买公司股权的意愿,也引发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潜在买受群体大多为关联主体或公司内部人士的现象。此外,为保障公司人合性,《公司法》还赋予了公司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安排也降低了股权拍卖的交易稳定性,进一步降低外部投资人的交易热情。

有限公司股权的上述固有特征相互作用,共同造就了股权处置数量少、流程繁琐冗长且易受阻碍、拍卖成功率低的结果。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的一般流程及常见阻碍

1. 有限公司股权处置的流程

基于有限公司股权的基本特征,我国强制执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股权处置设置了较为繁琐的流程,我们列示进度图表如下:

2. 有限公司股权处置的常见阻碍

如上述图表,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流程本就冗长。而实践中,受限于各方因素影响,上述冗长的处置流程又易受阻碍,常见阻碍如下:

(1)启动环节:股权处置程序原则上以人民法院对标的股权作出拍卖裁定书为正式启动的标志。然而,考虑到股权价值无法先期进行预估,有无益处置的风险;股权处置的流程复杂,且有流程推进失败的可能。人民法院往往对于股权处置不持积极态度,且可能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为由拒绝作出拍卖裁定,在此情形下,股权处置的司法流程甚至无法启动。

(2)价值评估环节:如各方当事人对于标的股权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参考价,不可避免的是进入股权的审计评估环节。首先,股权的审计评估需要一定的费用,且考虑到股权评估工作的特殊性,审计评估费用往往不低,部分申请执行人不愿或无力垫付高额的评估费用,致使评估程序无法推进。其次,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有效期,如若执行程序被拖延导致审计、评估报告逾期的,可能会引发重新评估。

除上述影响因素外,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标的公司不予配合审计、评估工作的开展、拒绝提供公司财务资料的情形,此类情形会直接导致评估程序无法推动,最终导致标的股权无法顺利挂拍。

(3)案外人执行异议:实践中,股权代持、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交易并不少见。因此人民法院冻结或者裁定拍卖标的股权后,案外人可能提起执行异议(及后续潜在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一旦成立,则相关执行措施应予停止,而即使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也将大大拖延处置进度,如若导致审计、评估报告逾期,则还可能引发重新评估的后果。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的常见疑问及应对Q&A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的各个环节,流程的推动都可能受到来自各方的阻力,对于常见的疑问及应对措施,我们将以下述Q&A的形式予以呈现。不过,需指出的是,鉴于各地人民法院的执行风格、执行尺度不一,因此相关应对建议仅供参考:

Q1:质押股权被其他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时,程序应如何推动?

A:如自首先查封之日已超过60日,且首封法院已对标的股权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应通过本方执行法院或自行去函告知、提醒首封法院本方的优先权利。如自首先查封之日未超过60日,或首封法院未对标的股权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应联系、督促本方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股权移送本方执行法院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Q2: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资料为由拒绝作出拍卖裁定,拒绝启动拍卖程序,程序应如何推动?

A:从我们的经验看,应积极向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向工商登记部门调取企业全套工商内档;向税务部门调取企业近年度财务报告、报税资料,并基于上述材料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情况、股权价值,以及评估、拍卖程序的可行性。

Q3:标的股权所形成的股息、分红等收益,应如何处置?

A:从我们的经验看,应督促执行法院向标的公司发出法律文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如存在到期的股息、分红等收益,应督促执行法院通知标的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Q4:标的股权所在公司拒绝提供审计、评估所需资料,程序应如何推动?

A:实践中,此类情形引发评估僵局的概率较高。从法律规定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第二款)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换言之,司法解释提供的路径为:由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极端情况下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事实上,因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可能导致标的股权真实价值与起拍价的严重偏差,执行法院对上述条款的适用相当审慎。执行法院如持谨慎、消极态度,可能导致评估程序陷入僵局。

除上述路径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值得关注的是,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类案裁判方法|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中列示了一个典型案例,在标的公司以材料遗失等理由拒绝提供评估必需材料时,人民法院要求其限期提交材料,并警示相关法律后果。标的公司仍不配合,人民法院遂对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标的公司立即履行协助义务。此类法院责令标的公司履行协助义务的做法值得参考,是实践中一种完全可行、可操作的督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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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根据我们的案件办理经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处置流程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基本一致,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原则上亦可参照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处置情形。

参考资料

  • [1]

    笔者注:根据我们的案件办理经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处置流程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基本一致,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原则上亦可参照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处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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