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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广、更宽、更明确——迎接海关主动披露全面适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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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或“新规”)。新规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其最大的亮点是不再将海关主动披露免罚公告适用范围限定在“涉税”,即将公告范围扩大至“非涉税”,包括涉检领域,并对时限要求有所放宽,海关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更广、适用时限更宽、具体要求也更明确。

近年来,中国海关落实企业“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主动披露制度体系。海关总署曾分别出台2019年第161号公告和2022年第54号公告,逐步明确海关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要求和规定。2023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对其征求意见。本次新规没有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大的调整,我们在本文中对新规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对新规的解读

1. 主动披露免罚范围更广

新规将主动披露免罚范围从54号公告中“涉税违规行为”扩大到“违规行为”。54号公告中涉税违规行为是指“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发布”公众号文章解释涉税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税收征管的行为,如漏缴税款、少缴税款、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等行为。此次新规明确扩大到违规行为,即“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除了之前的涉税违规行为之外,进一步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纳入主动披露免罚的适用范围,并新增了加工贸易高报单耗、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监管货物程序性违规以及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

同时新规明确了不适用主动披露免罚的范围,包括(1)相关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违规行为[1];(2)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的行为[2]。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第一条(四)和(八)排除了加工贸易涉税违规行为、海关监管货物涉税违规行为,但因其为涉税违规行为,只要符合新规第一条(一)、(二)要求的,是可以适用新公告享受免罚红利。

2. 免罚条件更为明确清晰

新规明确了主动披露免罚的前提是及时改正,同时对于具体行为有更为明确清晰的条件

3. 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时限再次放宽

此次新规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

另外,对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都设置了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

对于没有时限要求的,我们理解应当是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这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能适用新规的行为,应当在两年以内主动披露,即可适用免罚的优惠。如果超出两年后再“主动披露”的,因上述行为一般已经超出行政处罚追溯期,也不会被行政处罚。

4. “同一行为”再次主动披露的条件更加明确

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即“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时间限定,即“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新公告。这意味着,如果一年后主动披露的,可以适用新规。

同时,对于最为关注的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明确了条件,即不能是“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只要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特许权使用费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海关发布”公众号解释为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间[3]。即新公告实施之前的主动披露不会认定为“首次”。

同时,新公告明确了对于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等不予适用。(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同时明确减免滞纳金的条件由“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放宽至“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

二、用足用好新政的建议

作为一项惠企政策,主动披露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鼓励企业自愿合规。新政继续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扩大容错空间,放宽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为更好的用足用好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健全进出口合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合规制度是业务规范运营的基础,及时改正也是主动披露的刚性要求。为此,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进出口合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包括对进出口业务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信息流设立规范的操作指引、内部记录,并明确各环节所涉人员的相应职责。企业还应当设立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确定工作流程和资料库,包括税则号列、价格、监管证件、检验检疫条件等,并建立重点产品目录。建立合规性评估审查制度和主动披露制度,将有关法律的要求落实到公司进出口管理中去。

2. 加强定期合规性评估,及时发现进出口风险

在海关发现前就及时发现风险并主动向海关报告是海关认定主动披露,并适用免罚的前提。针对海关重点关注的涉税、涉检和涉证项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定期合规性评估,包括主要产品的归类、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许可证件、与关联公司间交易的定价机制、有关检疫,产品安全、环保、卫生类检验项目等。及时发现进出口风险,并利用窗口期时间进行主动披露。

3. 稳妥开展主动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是主动披露的关键。《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4],不能认定为主动披露。因此,如果披露不完整、不真实、不全面,相关违规风险将不能得到完全解决。因此必须加强人员主动披露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的主动披露流程。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评估,能否适用主动披露免罚制度,并就问题引发责任开展评估,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从而最大限度获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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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第一条第(八)项

新规第一条第(七)项

https://mp.weixin.qq.com/s/eZm9FCwX5lWgVfXEfc08TQ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参考资料

  • [1]

    新规第一条第(八)项

  • [2]

    新规第一条第(七)项

  • [3]

    https://mp.weixin.qq.com/s/eZm9FCwX5lWgVfXEfc08TQ


  • [4]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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