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但同时,在国际间政治、投资和贸易摩擦及新冠疫情强烈冲击的大背景下,资金流动性问题凸显,导致债券违约事件频发,违约规模快速增长,债券纠纷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涨,跨境债券领域的法律纠纷亦日趋增多。
如何快速适应金融强监管与违约潮下债券争议的新趋势,如何妥善应对跨境债券的信用风险及争议解决,成为当前金融市场中各利益相关方面临的挑战和关注的重点。
2023年1月10日,最高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会议中特别强调要“更加自觉地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严格公正金融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以此为基调,会议多次强调“公平”的重要性以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领域,会议提出“对于具有同质化诉讼请求的债券违约纠纷等类案,统一裁判尺度的任务更加紧迫”,透露出了同案同判、统一债券纠纷裁判尺度的趋势。
紧随其后,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下称“《债券纠纷报告》”),对上海法院2018-2022年受理的债券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其中专门梳理并揭示了跨境债券的法律风险,并将各类跨境债券纠纷划分为因境内持有人的诉权行使、跨境债券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境外债券纠纷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跨境债券监管所引发的各种纠纷等。
综合以上信息,在当前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我国法院有可能继续关注和强化对跨境债券纠纷的审查,侧重于对系统风险的防控,抑制风险性交易行为,这可能会使跨境债券持有人面临新的潜在法律风险。
为此,我们将围绕跨境债券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主债权的确认、增信措施的效力认定等跨境债券风险及纠纷解决的重点领域分别撰文,深入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问题,探析法院的裁判思路与审理态度,为此类纠纷解决和法律风险防控提供参考与提示。
一、跨境债券的类型
跨境债券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发行主体以及发行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跨境债券分为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包括境内主体在港澳地区发行的“点心债”“莲花债”等,该类债券在本文中统称为“境外债券”),境内主体在上海自贸区发行的离岸债券(即所谓的“明珠债”),以及境外主体在我国境内发行的“熊猫债”等。
实践中,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的境外债券为在我国境内发生争议和纠纷的高发地。我国企业境外发行债券主要包括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模式。间接发行模式下,境内企业或其他机构通过提供不同的增信措施以保障债券的正常履行,常见的增信措施包括①维好协议加股权回购承诺;②内保外贷,其主要形式为境内集团公司跨境担保和境内外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两种。
(一) 直接发行模式
直接发行模式是指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直接在境外发行债券,发债主体是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同时也是直接持有主要业务和核心资产的主体。
境内主体直接发行
直接发行模式的优势在于发行结构简单清晰。缺点则在于对发行主体的门槛要求较高,通常为国企央企等资质良好且拥有稳定经营业绩的企业。另外,当债券发行人向境外投资者支付利息时,发行人需缴纳境外投资者从境内获得利息收入的10%(如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对税率另有规定的,则以该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为准)作为预提所得税,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
(二) 间接发行模式
境内企业或其他境内境外机构如银行等通过提供不同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维好协议、股权回购承诺、跨境担保、出具备用信用证等方式以保障债券的正常履行。
1. 增信模式1:境内母公司维好协议加股权回购承诺
该模式下,境内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下设的SPV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债权;境内母公司通过提供维好协议或股权收购承诺协议为债券发行人提供增信支持。当发行人不能偿付时,由境内母公司为发行人补充流动性或购买其资产,以保证债券的正常履行。
维好协议/股权回购承诺
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通常规定境内企业应至少持有一定比例的境外发行人的股份,并为其提供流动性支持。理论而言,维好协议与担保性质不同,债权人只能主张维好协议提供者为发行人补充流动性,保证发行人能够保持适当的资产、权益及流动资金,不会出现破产等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诸多维好协议均约定了违约赔偿责任,从而使维好协议提供方对债权人负有直接的清偿义务与责任。
股权收购承诺协议(Deed of 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则是对维好协议的补充。股权收购承诺安排一般需要境内企业在境外已有存续及运营了一定时间、名下有一定资产的境外控股公司,由该境外控股公司出面发行债券或为境外发行人的债券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为了对该境外控股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增信,境内母公司还需向该控股公司提供股权收购承诺,承诺一旦境外发行的债券项下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境内母公司将通过购买境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资产,向境外发行人支付足够涵盖其所有债务责任的资金,即收购价格不低于债券到期应付的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和。
此种发行模式的优势在于发行门槛较低,亦不涉及担保问题,资金回流灵活;但缺点在于发行结构相对其他模式来说更为复杂,发行成本较高,法律风险较大。实践中针对此类发行模式出现的争议纠纷不在少数。
2. 增信模式2:境内母公司跨境担保
该模式下,境外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下设的SPV公司作为债券的发行人,境内的母公司则通过对债券提供跨境担保为债券发行人提供增信支持。
境内母公司跨境担保
此种发行模式的优势在于发行架构较为直接,债券定价主要参考担保人的信用评级,投资者对于直接担保的债券结构也较为青睐,因此这种结构可以实现较大的融资规模。缺点是相比于其他模式,此种模式需要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及要求相对复杂,其次发行门槛相对较高,对集团母公司的信用评级仍然有一定的要求。
3. 增信模式3:境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跨境担保
该模式下,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下设的SPV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通过第三方银行担保对债券进行增信,常见的方式是由担保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若发行人无法偿付债券,担保银行有义务代为支付。债券持有人亦可以直接要求担保银行代为支付。
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银行担保增信,债券评级一般等同于提供备用信用证的银行的评级,可降低债券发行成本,但需要额外支付银行担保费用。
二、跨境债券的主要法律风险与诉讼要点
在跨境债券的生命周期中,每个节点都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与潜在纠纷。本系列文章将聚焦于跨境债券纠纷的解决,从诉讼、仲裁及执行实务的角度出发,以程序流程为线索,对跨境债券纠纷的重点及要点进行全过程多角度的分析,为此类纠纷解决提供思路和参考。本系列文章将包含如下四个主题:
(一) 跨境债券纠纷要点之一:追责对象、管辖及适用法律
在纠纷涌现之初,首先要确定纠纷的具体指向对象。对于持券人来说,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究竟是发行人还是担保人亦或是债券管理人,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性质不同,最终纠纷的定性也不同。同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还需要确定管辖与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之前,这些都是必须首先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二) 跨境债券纠纷要点之二:主债权的确认
无论是主张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的责任,还是主张担保方/增信主体的担保及增信义务,证明并确认自己的主债权都是债券持有人不能回避的问题。跨境债券交易中,境外持券人的购券、持券过程往往十分复杂,名义上的持券人与实际出资认购债券的主体可能不统一,持券期间亦可能涉及多轮融资、回购等安排,从而导致主债权的确认面临一系列的困难。
(三) 跨境债券纠纷要点之三:增信措施的效力
跨境债券增信措施的效力问题本身早已是实践中老生常谈的重点,随着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以及《债券纠纷报告》的出台,以及近年我国法院对增信措施效力的裁判思路,该问题在将来还可能产生值得关注的新变化。我们将结合近年的裁判案例,探析法院未来对该问题的可能裁判思路。
(四) 跨境债券纠纷要点之四:财产保全、承认与执行
在启动法律程序追责的同时,持券人为确保将来能顺利实现债权,往往会同步保全发行人及担保人的财产。在境外获得对发行人/担保人的生效判决、裁决后,持券人还需进一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为此,我们还将梳理跨境债权纠纷中财产保全与承认执行实操过程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供读者参考。
感谢律师助理俞仁舟、实习生刘乔萍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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