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私募基金托管人争议解决实务问答(三)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争议解决与诉讼-金融纠纷私募股权与基金

本篇为本系列第三篇文章。

问:契约型私募基金未备案先投资,托管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中基协于2016年4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第15条规定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但此系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违反的结果系行业自律处分,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基金合同未约定基金备案后方可投资,则只要备案时间未过分晚于投资时间,托管人只要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履行划款义务,则纵使后续基金发生亏损,先投资后备案的行为也与投资人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托管人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私募基金托管人是否有义务评估审核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第15条,托管人对此有评估义务,但此系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是非证券投资基金,即未投向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等有价证券的私募基金,则托管人对此无评估、审核义务。如果基金合同对此也无约定,则更加证明托管人不负有评估、审核义务。

问: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无义务审查底层项目和交易的真实性?

答:根据《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2019)》第15条以及托管行业惯例,无论是银行类托管人还是券商类托管人,都无义务审查底层项目及交易的真实性。

问:私募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后再向底层投资这一环节,是否有监督义务?

答:如果基金合同未约定托管人有监督资金投向底层标的监督义务的特殊约定,则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划款义务后,其没有义务和能力监督资金在投向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后是否向底层资产进行投资。

问: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无义务监督基金的收益分配情况?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第22条,托管人对此有复核义务,但此系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非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对此进行认定。同时,托管人的收益分配复核义务需要界定具体范围,即托管人应仅对下层投资标的支付至基金托管户以及基金托管户分配至基金募集户这两段的收益分配有复核义务。

问: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无义务监督基金的清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第18条,托管人对此有复核义务,但此系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非证券投资基金,实践中也有基金合同会做相类似的约定,在基金无法按预期进入清算期,则此时托管人履行通知、督促管理人采取措施并报告证监会后,则托管人已履行完毕其自身的监督义务。需注意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第34条规定:“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就该条在司法实践方面的适用问题,尚待进一步观察。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在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与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兴起,释放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活力。从城市空中交通的构想逐步落实,到物流配送领域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再到低空旅游等新兴业态的不断涌现,低空经济正深度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重塑经济发展模式。 新兴产业的兴起,往往伴随着各种法律问题的出现,虽然监管已就低空经济领域在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着诸多复杂或/且隐蔽的法律问题尚待解决,尤其是在低空基础设施领域。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投资回报与开发安全,还对低空经济产业的整体发展和公共安全有着深远影响。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控,可能会导致项目延误、成本增加或产生责任纠纷等不利后果,甚至还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阻碍低空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公司与并购,汽车、制造业及工业-汽车与出行

2025/03/12

前沿观察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投资,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和投资架构涉及多处司法管辖区,也使得出海企业直面国际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行业、管控、运营、债务、纠纷等各类复杂风险与挑战。 国际化投资运营的中国企业,无论是在战略布局时选择目的地、或是自身经营已经陷入困境、或是面临供应商、下游客户或合作伙伴进入或即将陷入困境,均有必要对各主要投融资和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债务重组和破产、国际跨境破产合作模式和救济制度有一定了解,以从风险防控角度前瞻性规划布局,及时识别和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境内外应对方式,从而较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和资产安全,缓释风险,减少损失,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继新加坡之债务重组制度概览(上)及(下)对一带一路出海目的地之一、总部经济模式为主的新加坡的债务重组制度进行概要介绍后,本文将概要介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相关的司法体系、法律发展及庭外重组。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债务重组

2025/03/12

前沿观察
乙巳新春,中国的推理大模型DeepSeek R1火爆全球。作为一款在推理能力上媲美OpenAI的o1且收费标准远低于o1的国产大模型,DeepSeek一时间在国内刮起一股扑面而来的全民AI风潮,并不令人意外,但这款来自大厂体系外创业团队的开源大模型,经由数位外国商界领袖与技术大佬口碑相传并最终形成在外国新闻媒体上“刷屏”的效果,则是非常耐人寻味了。 在笔者看来,DeepSeek火爆全球不仅仅是因为其在技术成熟度以及商业成本方面表现杰出,更重要的是DeepSeek是开源界一颗无比闪亮的新星,而美国1月份新出台的AI扩散框架新规,就像为DeepSeek闪亮登场打call一样。 通过分析为何DeepSeek的开源策略具有如此之大的“杀伤力”,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必须要特别重视开源创新范式,避免简单地一提到“开源”就等同于“开源软件”,而是要以专业的战略性法律思维,探索开源创新范式在当前环境下对国内企业可能带来的战略价值。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数字经济,人工智能

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