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同源不同判 ?由三起原料药反垄断执法案件对比说起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作者:宁宣凤柴志峰、吴怡芳、阮思莹

前言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各国对相关药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原料药的供应短缺问题也再一次受到国际社会的空前关注。原料药垄断一直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对象。截至目前,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二十余起药品行业案件中,近一半涉及原料药。原料药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多样复杂,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不同原料药垄断行为的处罚认定思路也存在一定差异。葡萄糖酸钙案、异烟肼原料药案以及艾司唑仑案就是三起较为典型的执法案例。在这三起案件中,虽然涉案当事方的行为均造成了原料药价格上涨的后果,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处罚主体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却各不相同。我们将以此文对比分析上述三个案件,以期为相关原料药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引。

案件回顾

葡萄糖酸钙案

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康惠公司")、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普云惠公司")、潍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太阳神公司")在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控制该市场后,这些企业以不公平的高价对外销售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并实施了要求回购制剂生产企业生产出的制剂成品(即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要求制剂生产企业作为其代工厂并按其指令销售制剂成品等不合理交易条件。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生产企业和患者利益。

2020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市场监管总局")就该案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康惠公司、普云惠公司、太阳神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共计处以3.25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本案中的涉案当事方包括三家从事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业务的企业,即康惠公司、普云惠公司和太阳神公司,市场监管总局将他们视作一个共同主体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尽管这三家企业的工商注册独立,股权上没有关联关系,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也无亲属关系,即不存在法律上的控制关系,但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三家企业之间存在人员交叉任职、财务联系紧密、经营决策不独立等现象,认为康惠公司在事实上对普云惠公司和太阳神公司进行了控制,且三家企业"具有统一、协调的经营意志",在实施垄断行为时 "关系紧密,并不相互独立",应被视为一个共同主体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异烟肼原料药案

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新赛科公司")和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汉德威公司")在中国异烟肼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两家公司的异烟肼原料药在成本和下游制剂企业需求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价格上涨明显超过正常幅度。同时,为了提高销售价格,两家公司分别与隆舜和公司签订独家包销协议,仅向隆舜和公司及其指定方出售异烟肼原料药,拒绝向其他异烟肼制剂生产企业出售异烟肼原料药。上述行为破坏了异烟肼原料药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7月28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就该案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认定新赛科公司和汉德威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罚款289516元、154400元。

本案中的涉案当事方包括两家公司,即新赛科公司和汉德威公司。国家发改委基于这两家公司在中国异烟肼原料药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超过三分之二(且各自的市场份额均未低于十分之一),同时考虑了下游企业的依赖程度、相关市场进入难度等基本因素,认定两家公司具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在认定新赛科公司和汉德威公司具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还提及两家公司在同一时期,均出于提高销售价格的目的,与隆舜和公司签订独家包销协议,仅向隆舜和公司及其指定方出售异烟肼原料药,拒绝其他需求方的购买要求。该行为是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的体现,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具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之一。

艾司唑仑案

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中药业")、山东信宜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信宜")与常州四制药有限公司("常州四药")均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生产及供应商。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于2014年9月至10月间在河南郑州举行会议,协商艾司唑仑原料药对外停止供货与片剂涨价的有关安排。此后三家企业陆续停止对外正常供应原料药,大部分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原料药而被迫停产。同时,三家企业各自销售的艾司唑仑片价格也出现大幅上涨,且涨价时机高度一致。上述行为对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6年7月22日,国家发改委就该案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并对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合计260万余人民币。

本案中,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其中活跃的生产企业仅包括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这三个涉案当事方。国家发改委认定,这三家企业就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供应与销售进行一致安排,达成了横向垄断协议。在认定过程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考察了以下因素:其一,意思联络,该三家企业通过会议、电话、短信等方式沟通联络了调价信息等内容;其二,行为一致性,该三家企业同时拒绝对外供货,并且相继上调艾司唑仑片价格且调价幅度基本一致。
其中,就常州四药的违法行为认定而言,虽然常州四药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属于跟随者,但综合分析相关市场结构、常州四药参与会议的事实以及后续市场行为的高度一致性等因素后,国家发改委认定常州四药通过协同行为达成了横向垄断协议。

案件要点对比

案件要素

葡萄糖酸钙案

异烟肼原料药案

艾司唑仑案

涉案当事方数量

三个

两个

三个

涉案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存在事实控制关系

不存在控制关系

不存在控制关系

涉案行为主体认定

将三个涉案当事方视为一个共同主体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两个涉案当事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个涉案当事方分别单独认定违法行为

涉案产品市场

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

异烟肼原料药市场

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及片剂市场

市场竞争状况

全国获得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批准文号和GMP证书的企业共有三家,三家企业均实际生产

全国获得异烟肼原料药GMP认证的企业共有九家,实际开展生产的企业仅三家,包括两家涉案企业

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四家,实际在产的仅涉案三家企业

违法行为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

横向垄断协议(通过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

违法行为认定时是否考虑存在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

未提及

未提及

考虑

配合调查程度

暴力阻碍调查

积极整改

未提及

处罚比例

7%-10%

2%-3%

2.5%-7%

反垄断风险提示

对比分析葡萄糖酸钙案、异烟肼原料药案以及艾司唑仑案,执法机关主要通过考察涉案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控制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大程度的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等,分析认定涉案当事方之间具有一致性的行为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还是作为一个共同主体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抑或是构成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在三起案件中,不同行为下行为主体的认定方式与适用法律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原料药市场等集中程度较高的市场中,经营者需谨慎对待与其他经营者/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审慎处理敏感信息交换问题,避免与竞争对手讨论价格、产量等方面的竞争性敏感信息。同时,经营者需结合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妥善合理地做出经营决策,特别是具有一定市场力量的经营者更需谨慎做出与其他经营者相类似的涨价、减少供货量等经营决策,以避免在特殊市场格局下的反垄断风险。

感谢实习生张贤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2024年12月3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意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发明专利的适格客体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对中美两国对于人工智能专利客体的适格性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为出海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布局提供参考。知识产权-专利,人工智能

2025/01/15

前沿观察
2024年,我国经济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以“攻坚克难”为关键词, 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落地见效。从“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永恒主题”的战略方向, 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落实;从“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深刻把握,到“零容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监管;从“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是投资价值的源泉” 这一正确认识,到出台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等一系列规范政策出台。 2024年,是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建强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一年。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压舱石”和“优等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上市退市方面,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强制退市标准,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2024年全年55家上市公司平稳退市 ;外资投资方面,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支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股份减持方面,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市值管理方面,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价值;并购重组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强化监管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在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下,我国着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4年,是全面实施“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关键一年。“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场、秩序靠法治。”2024年全年,证监会办理各类案件739件,罚没款金额超过上一年的两倍。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操纵市场等一批大要案 ;持续打击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违法,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助力提高违法成本。突出“严”,立足“效”,着眼“准”,聚力“合”,以强有力行政执法工作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2024年,是资本市场波澜诡谲、上市公司犯罪查处愈发从严的一年。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本年度A股上市公司及关联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或遭受刑事侵害的案件共有102起,涉及97家上市公司。 纵览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情况,财产与金融安全仍是高风险领域,操纵证券市场、违规内幕交易愈发成为上市公司犯罪重灾区。从执法趋势来看,司法机关针对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施行刑事追责、市场禁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多元手段,不仅打击直接的犯罪行为,还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荐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洗钱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致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通过梳理及分析2024年度上市公司犯罪情况,我们形成本年度上市公司犯罪报告,继续揭示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趋势与特点,以期从一般社会预防的角度,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增强刑事调查与合规意识、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帮助。争议解决与诉讼-刑事调查及辩护,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

2025/01/14

前沿观察
排污许可制是针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也是环境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内容之一。2016年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开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原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层面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规章依据。2021年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再次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任务。在此背景下,2024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点将聚焦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体系等、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等。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的重点任务也包括对排污单位提出要求,即排污单位需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文拟结合我们长期为排污单位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经验,针对目前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就如何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谈谈我们的看法,以供参考。合规业务-环境法

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