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晋(合伙人)张倩(顾问)
2017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新一任发审委上任以来,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境内首发上市整体通过率仅刚刚过半。同时,上市公司重组及股权再融资方面也有监管收紧的趋势,例如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要求公司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等。
鉴于A股市场形势日益严峻,债务融资方式逐渐成为广大公司的另一热门选择。虽然近几年监管机构在发债方面的审核也有所收紧,发债项目通过率(特别是可转换债券)相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反馈的相关问题也愈加细化,但总体相比股权融资而言,债务融资具有发行门槛低、审核时间短、种类选择多样等多种灵活性特点。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关于境内发债(主要是公司债券)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要点。
境内债券的基本类型
境内发债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三种类型,这三类债券的基础法律依据、发行主体及发行方式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债券类型 | 基础法律依据 | 发行主体 | 发行方式 |
---|---|---|---|
企业债券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 经发改部门核准发行 |
公司债券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 公司 | 面向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
债务融资工具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 |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 注册发行(交易商协会) |
公司债券的基本类型、法律依据及相关发行要求
就公司债券而言,根据发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个大类。其中,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通常称为"公募债")又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大公募债"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小公募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通常称为"私募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大小公募债和私募债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上,还体现在对发行主体的资产要求、债券发行规模及期限、资信条件要求等各方面,我们在下附表格中进行了细化分析:
公司债券类型 | 大公募债 | 小公募债 | 私募债 |
---|---|---|---|
发行方式 | 公开发行 | 公开发行 | 非公开发行 |
发行对象 | 面向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 面向合格投资者 | 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
净资产要求 |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 | |
发行规模 |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 | - | |
发行期限 | 一般3-10年,以5年为主 | 1年以上 | |
发行利率 | 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 无限制 | |
资信条件 |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 - |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 | - | |
债项评级达AAA | - | - | |
禁止性条件/负面清单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2018年修订)》罗列的各项情形 |
公司债券监管审核体系
在相关审核及法律监管方面,大小公募债都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但在具体审核方式上又有不同。为促进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5年初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就小公募债的审核方式进行了简化。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即在实践中,小公募债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预审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后,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受理、反馈、出具意见等预审核流程,出具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则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简化核准程序。
与公募债不同,私募债实行备案发行,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上述具体监管及发行交易等详细如下表所示:
公司债券类型 | 主管部门 | 主要法律依据 | 发行流程 | 交易市场 |
---|---|---|---|---|
大公募债 | 中国证监会核准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 核准发行: •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 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
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小公募债 | 交易所预审 中国证监会核准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 核准发行: 由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以证券交易所预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
|
私募债 | 交易所确认条件,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备案发行: •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 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私募债拟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发行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
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证券公司柜台 |
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及审核重点
根据我们最近的项目经验,监管机构对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通常比较关注以下几个法律方面,建议公司(发行人)在准备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对相关事宜予以关注:
1. 募投项目相关
募投项目方面,最近监管审核主要关注发行人是否有相应足够的资质、是否取得各项政府审批、是否拥有所必备的土地房屋权属或使用权、是否取得环保审批或备案等;涉及境外投资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完成,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的相关规定等。
2. 行政处罚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的,监管机构会关注相关处罚是否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中介机构对是否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涉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监管措施,也会关注相应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3. 诚信信息核查
部分反馈意见会要求对发行人诚信信息进行全面核查,该等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涉金融严重失信人、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海关失信企业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等,要求中介机构对以上各方面进行全面核查。
除了上述比较惯常的审核焦点之外,最近的审核项目也有公司因为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负债率激增以及会计处理不当等原因而被关注,由此可见监管机构对发债项目的反馈问题越来越细致,公司也应当对此有所关注及准备。
注意避免债券违约事宜
近年来公司债券违约事宜频现,因为债券违约而导致公司及中介机构受到处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以最近热门的"五洋事件"为例,今年7月,中国证监会完成了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听证和复核程序,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8月,五洋建设的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因三年多摊上12只违约债券,同时被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监会开出两大罚单,并被暂停相关业务1年。
从公司本身来看,一些公司本身存在经营不善而导致业绩亏损的情形,或因公司本身债务过高、偿债压力较大,或因为公司资金安排导致偿付资金短时间无法回笼等,使得公司现金流紧张进而导致违约。因此,在选择以发债方式进行再融资时,建议公司也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公司且具有足够偿债能力的发债方式,避免偿债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