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作为"数据合规,深圳先行"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本文将从数据权益与数据交易方面梳理《条例》对企业提出的合规要求与相关的违规责任,以期协助企业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做好相应的准备,更好地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数据交易活动。
一、 数据权益与数据交易
数据权益保护以及数据交易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以及突破,开创了数据权益保护以及尝试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的地方性立法先河。在此之前,立法层面对于数据权益的定义及赋权,以及如何实现、规范数据交易并无任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数据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个窗口。《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首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表明了对于合法数据交易的支持。
《条例》第三条对个人数据人格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个人数据主体的知情权、补充更正权、删除权、查询复制权等人格权益内容进行了总括性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则对于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财产权益明确赋权,并明确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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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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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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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
《条例》的此次尝试意味着,企业对其满足个人数据处理原则和要求,以及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从而有权参与数据交易活动。
二、 数据交易规则及相关合规义务
在国家推动建立数据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以依法双方自行交易。而企业在参与及进行数据交易的过程中,以及使用、处分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注意遵守以下规则与义务:
1. 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机制,对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第五十七条)。
2. 向第三方开放或者提供使用个人数据应合法合规:市场主体向第三方开放或者提供使用个人数据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特定第三方开放、委托处理、提供使用个人数据的,应当签订相关协议(第五十九条)。
3. 遵守个人数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约定:使用、传输、受委托处理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第六十条)。
4. 不存在禁止交易的情形: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个人数据未依法获得授权的;(二)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七条)。
5. 公平竞争的义务:
(1)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二)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八条)。
(2)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即所谓的"大数据杀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
(3) 市场主体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第七十条)。
三、 违规进行数据交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关于企业违反数据交易规则,利用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相关法律责任仅在《条例》中进行规定,且主要为行政处罚:
(一) 违反《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存在禁止交易的情形时仍然进行交易: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交易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交易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 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 违反《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四、 合规建议
(一) 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合规
合法合规处理数据是根据《条例》要求开展数据交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活动的根本要求。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是企业固定自身数据资产,享受数据财产权益的根本所在。企业可以参考此前系列文章对于个人数据处理以及数据安全保护相关的合规要求的梳理,识别自身的合规义务,做好数据合规工作。
(二) 规范自身的竞争策略,合法、合规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竞争
国家鼓励利用数据资产参与市场交易与竞争,而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针对自己的核心数据产品,规范相应的市场竞争策略,避免使用不正当竞争或者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