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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飞机融资——“预付款融资”结构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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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宁

飞机的预付款融资(Pre-Delivery Payments Finance)是众多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在整机交付融资和交付后再融资渠道之外重要补充。由于国内机队规模逐年增长,不管是作为最终运营方的航空公司还是逐年增持自有订单的租赁公司,都面临着厂商购机合同项下购机进度款付款压力(视具体交易,预付款金额通常占飞机总价30%左右),因此预付款融资也就顺理成章的在中国飞机融资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而且,预期由于"新冠"疫情对全球航空产业的不利影响,短期内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资金压力难以缓解,拓宽融资渠道、利用预付款融资保持短期资金流动性的需求还可能会放大。

金杜航空金融团队在飞机预付款融资交易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将简要说明什么是飞机预付款融资,并对传统的典型飞机预付款融资的商业价值、基本交易结构(包括常见的交易文件)和法律关注要点进行梳理。

一、什么是预付款融资

预付款融资是指融资方为飞机买家支付其在购机协议项下飞机交付前应付的购机进度款提供的融资安排,传统的预付款融资是由商业银行向航空公司或租赁公司提供,但近些年的一个明显趋势是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也以融资方的身份向航空公司提供预付款融资(但是交易结构和文件形式与传统的飞机预付款融资有别)。预付款融资的金额通常不会超过购机价款总额的30%,期限通常不会超过2年。传统的预付款融资集中在空客A320,A330,波音B737,B777等机型,因为这些机型的流动性更高,利于融资方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处置,但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其他机型获得预付款融资。

二、飞机预付款融资的商业价值

由于飞机造价昂贵且建造周期长,制造商通过要求飞机买家在飞机建造进程各关键节点支付相应比例的预付款可以有效的分担制造商的飞机建造成本和缓释飞机买方的违约风险。

对于飞机买家而言,特别是同时购买多架飞机的航空公司而言,大额的购机预付款支出会大幅占用自有资金影响流动性,特别是预付款发生在飞机交付前一段时间,这就意味着飞机买家在支付预付款后并不会立即取得飞机用于运营收益,如能获得预付款融资,则可运用融资杠杆减轻财务压力,而且承担预付款融资的利息的时间也相对有限(至飞机交付)。

对于融资方而言,提供预付款融资的风险敞口期较短(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年)且因风险相较实体飞机融资而言不同,借款人对利率的承受度会相对较高;此外融资方在预付款阶段就介入可有效与飞机买家建立客户关系,有助于其后续参与整机交付融资或交付后再融资,获得更长期稳定的回报;特别是对于已经过度竞争的租赁市场而言,航空公司通常是将同一架飞机的预付款融资和长期租赁绑定与租赁公司合作,租赁公司可以通过提前介入航空公司的预付款融资赢得同一架飞机的后续长期租赁交易。

三、预付款融资的交易结构

1. 典型的预付款融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2. 预付款融资的参与方包括:

- 飞机买家通常包括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飞机买家与制造商签订购机协议并有义务按照购机协议的约定向制造商分期支付购机进度款。飞机买家通常要自筹资金承担不低于全部预付款金额20%的部分,融资方提供剩余部分的预付款融资后,飞机买家需要根据其与融资方的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分期偿还利息并在交付前还本。

- 制造商通常包括民航客机制造商波音、空客、巴航工业等,也包括公务机制造商湾流、庞巴迪等。进行预付款融资后,制造商将从融资方处接收已融资的预付款金额的支付。

- 融资方传统为商业银行,近年来也有租赁公司参与航空公司的预付款融资交易。融资方为飞机买家提供约定期数的预付款融资并直接支付给制造商以替飞机买家完成对应的预付款付款义务,预付款的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全部预付款金额的80%。

3. 预付款融资的核心交易文件

在飞机预付款融资里,由于飞机还在建造阶段,飞机买家尚未取得飞机的所有权,所以融资方无法就飞机本身创设任何担保,但也不同于无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方会要求飞机买家将购机协议作为担保转让给融资方并取得制造商的同意,涉及到的文件除了预付款贷款协议外,还包含购机协议担保转让协议和制造商同意协议。

- 购机协议担保转让协议(Purchase Agreement Security Assignment):由飞机买家和融资方两方签署,飞机买家作为转让方将其在购机协议项下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作为买方购买和接收飞机、主张已付预付款、要求制造商履行购机合同向融资方或被允许的转让方交付飞机等权利)转让给融资方作为预付款融资本息偿还的担保,一旦发生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融资方有权执行被转让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让与担保并非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明文规定的担保类型,虽然常见的担保转让协议的准据法是英国法,判定其担保效力应依赖准据法,但实践中仍有境内银行在认定飞机预付款融资是属于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还是属于有担保的资产融资有所争议或是在评估中国航空公司破产的极端情况下融资方能否必然享有被转让购机权益的担保优先权有所顾虑,进而导致部分风险偏好谨慎的境内银行参与飞机预付款融资积极性不高或要求借款人额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认可了包含让与担保条款合同的合同效力,尽管让与担保在中国法项下仍然不属于担保物权,但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境内银行的上述顾虑,提高其参与飞机预付款融资的积极性。

- 制造商同意协议(Consent Agreement):由飞机买家、融资方和制造商三方签署,载明制造商同意飞机买家向融资方转让购机权益的条款与条件。该协议会赋予融资方"介入权(Step-in Option)",即在发生预付款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时融资方有权选择支付约定行权价格(Step-in Price)以承继飞机买家在购机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相应地,协议也会规定制造商享有"买断权(Buy-out Option)",即制造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向融资方退还其所融资的预付款及约定利息以阻止融资方行权。在飞机预付款融资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融资方可选择承继借款人的购机协议项下的权益以买方的身份继续履行购机协议,由于已支付给制造商的预付款中也包含借款人自有资金支付的部分且融资方行权价格是折扣价格,从理论上讲融资方的贷款本息应可得到超额保障,但对于融资方而言以买方身份介入飞机的购买和后续处置一般不会是其首选,而对于制造商而言允许购机客户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购机交易也通常是其所极力避免的。简言之,融资方希望保留处置购机合同的灵活性,而制造商则不希望失去对购机相对方的控制,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就体现在双方在制造商同意协议具体条款的博弈上,具体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进一步介绍。

四、预付款融资交易法律关注要点

- 融资方行权价格(Step-in Price)。融资方行权价格指在飞机买家违反预付款融资的贷款协议、融资方决定行权的情况下融资方购买飞机应支付给制造商的价格,这一价格通常需要扣减掉制造商已收到的预付款(包括飞机买家自有资金支付的和融资方支付的)和制造商给予融资方的购机折扣金额。对于融资方而言,确定一个合理的行权价格需要评估一系列的因素,比如飞机买家和制造商的实际购机价格信息高度保密所以在同意协议里约定的融资方行权价格不会是制造商和飞机买家在购机协议里达成的价格、行权价格并非固定金额而会受限于飞机购机协议中内含的价格调整机制、飞机构型变化和BFE(买方提供设备)调整等,因此融资方通常尽量争取将行权价格确定或封顶,或是在与飞机买家的融资协议里要求飞机买家同意补偿融资方增加的成本甚至提前清偿增加成本对应的融资金额。

- 融资方行权选择。在飞机买家发生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后,融资方可选择书面通知制造商行权,从而替代飞机买家继续履行购机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并承继飞机买家在购机协议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预付款抵扣应付未付飞机价格的权利)。融资方需要综合考虑飞机交付时间、行权价格、市场价值、处置前景等多重因素以做出对融资方最有利的决定。如融资方选择行权,则需遵守购机协议里约束原飞机买家的条款及制造商标准的行权条款(Step-in Provisions);如融资方不选择行权,则意味着融资方放弃了处置购机协议的权利,其不能依赖购机协议转让担保协议和制造商同意协议要求制造商向其履约,包括要求制造商退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此外, 制造商的同意协议会有条件的限制制造商在飞机买家发生购机协议项下的违约导致制造商有权终止购机协议后立即终止购机协议,而给融资方一定时间的等待期(Standstill Period)以评估是否行权承继购机协议。如融资方未在等待期内选择行权,则需等待制造商与飞机买家处置完合同终止事宜并优先弥补了制造商因飞机买家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出售飞机的差价损失、营销成本和支出等)后方能就退还金额主张清偿融资本息,如有不足,融资方只能依据融资协议向飞机买家追偿。

- 制造商买断权(Buy-out Option)。尽管制造商同意融资方在特定情形发生后可以行权选择替代原飞机买家履行购机协议,同意协议也为制造商保留了通过支付买断金额拒绝融资方行权的权利。制造商行使买断权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做出并向融资方退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和一定金额的利息,该利息金额通常会低于飞机买家在预付款融资文件项下应付的利息金额,这意味着如发生制造商买断情形,融资方产生损失只能另行依据预付款融资文件向飞机买家追偿。

- 融资方进一步转让。融资方的行权日期如果和飞机的交付日期距离较远,继续履行购机协议直至飞机交付意味着融资方已投入的资金将被继续占用且融资方继续支付飞机交付前其他应付未付预付款和购机尾款还需更大的资金投入,所以融资方通常会要求制造商同意其在行权后可进一步转让购机协议以退出交易收回本息;而对于制造商而言,通常也会考虑进一步转让的受让方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购机协议、是否属于法律允许其交易的主体、转让是否会与制造商自己的飞机营销计划相冲突等因素而对购机协议的进一步转让施加限制条件,所以在同意协议里制造商都会要求融资方转让购机协议前取得制造商事先同意,而融资方则可争取和制造商达成一致就满足特定条件的转让豁免掉制造商同意。

- 破产追回风险(Claw-back Risk)。如果飞机买家发生破产,就已支付给制造商的预付款被破产管理人追回的风险是在飞机预付款融资交易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融资方和制造商都力争避免承担该风险。飞机买家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之前支付给制造商的预付款被追回的风险主要源于两种情形:一是部分法域的破产法规定破产人的清算人或法官撤销并追回破产人在破产清算前特定期间的对外支付款项,并不以该等付款行为是偏向性的、无偿或明显对价不公平的为前提;二是在部分法域飞机预付款可能被法院定性为保证金而在付款方破产时满足特定情形下可被追回。制造商为避免该风险,通常都会要求在同意协议中增加融资方的补偿条款,要求融资方同意在其行权后如果飞机预付款被飞机买家的清算人或管理人追回,融资方应补偿制造商;而融资方则可考虑要求搭建具有破产隔离效果的SPV承担飞机买家的角色从根源上避免飞机买家破产情形下已付预付款被追回的风险。对于中国的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而言,支付飞机预付款既不属于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被破产管理人撤销的情形,其一般也不会被定性为具有担保性质的保证金(除非明确指明预付款为保证金),因此我们认为总体而言,涉及中国买家的飞机预付款融资面临破产追回风险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 租赁公司参与预付款融资。在境内租赁公司为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预付款融资交易中,其签署的购机协议担保转让协议和制造商同意协议与传统的银行预付款融资中的相应协议无实质性区别,区别主要在以包含预付款安排的租赁协议替代贷款协议 。中国租赁公司参与预付款融资需要注意避免被认定为"借租赁之名进行放贷",具体而言:一是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交付前向航空公司收取的租金实质上是其支付的预付款利息,无论是从租赁的角度(飞机尚未交付)还是贷款的角度(租赁公司并无放贷资质)解释都值得商榷;二是租赁公司向境外制造商支付预付款所依赖的担保转让协议并不能使租赁公司在支付预付款时就获得购机权益,租赁公司申请对外购汇付款时可能会被汇款行质疑。针对以上合规风险,我们的建议是要在租赁协议和制造商同意协议里事先约定飞机交付时解除购机协议担保的同时将购机协议完全转让给租赁公司,如此即便租赁协议包含预付款融资安排但其实质上还是为未来交付的飞机本身进行真实的租赁交易,在合规层面有解释空间。

航空产业无疑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航空公司或者租赁公司采购飞机都不可能仅凭自有资金,都需要严重的依赖外部融资支持,通过预付款融资,能有效缓解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在飞机交付运营前的资金压力,而融资方通过与制造商博弈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设置也能有效规避预付款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飞机融资项目的复杂性、专业性和多样性,其相关法律服务一直是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业务。金杜的飞机融资团队参与过中国市场上飞机融资及租赁所采用的几乎全部交易类型。在这些交易中,我们向客户提供最全面的法律服务,根据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条件的变化给予客户最切实可行的,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法律解决方案,包括结构化建议与文本意见。特别是,凭借金杜国际化的网络和跨境航空金融领域的人才储备,我们不仅可以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也可以牵头金杜海外办公室的飞机融资团队提供包括英国法、香港法和纽约法在内的境外法律服务,能够更好的为业内各参与方提供一体化、全方位的高效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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