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发重磅消息。从“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到“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紧随而至的是针对证券违法的一系列行政处罚决定,展现出证券违法监管进一步从严的态势。伴随证券违法的从严监管,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证券犯罪也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追责及治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证券犯罪治理的重点之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阐述财务造假各方的刑事风险与责任,探寻监管与司法的查处重点。
一、上市公司方财务造假
1. 上市发行环节:欺诈发行证券罪
若上市公司在发行阶段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欺诈发行证券罪是公司在上市发行阶段最易触碰的罪名之一,困于业绩压力与上市发行的财务要求,拟上市公司存在美化财务状况的动机,但是一旦被认定为财务造假,则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引发相应的刑事追诉等后果。
2023年12月,某某储存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证监会亦在今年2月披露两家上市公司的IPO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公安机关对十余名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2]。“两高一部一会”同样在公布系列证券犯罪时强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披露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区分行为发生在股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等不同时期,分别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两种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3]。
广东某某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23/2023-12-22/1703244448_851085.pdf.
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61590/content.shtml.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209/t20220909_577056.shtml.
典型案例: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拟上市公司在发行文件中存在财务造假,但由于自行撤回申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最终未实际发行股票,亦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2023年11月,证监会先后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4],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近日,证监会披露首例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被查办的欺诈发行案件:上海某某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案。证监会强调“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也要一查到底”[5]。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尚未出现未成功发行股票而相关人员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事判例,但是2024年2月4日证监会表示“始终对欺诈发行行为予以全方位‘零容忍’打击,坚决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贯彻‘申报即担责’理念,‘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6]。可见,即便最终未能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亦在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范围之内。
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42785/content.shtml;证监会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42772/content.shtml.
证监会对上海某某芯技术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62911/content.shtml.
同前注3。
典型案例:某某芯欺诈发行行政处罚案
2021年8月24日,某某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2年7月26日,某某芯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7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经查,某某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536.72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合计1,246.17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18.48%,具体情况如下:
(1)某某芯通过虚构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2020年,某某芯通过虚构销售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12.17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782.78万元。
2020年2月,某某芯与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某某芯向某电子销售软件产品。2020年7月,某某芯确认对某电子软件销售收入632.08万元,增加某某芯2020年度利润总额632.08万元。经查,该销售交易不具有真实性。2020年11月,某某芯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某某芯向某科技销售设备及软件产品。某某芯于2020年12月确认上述销售收入180.09万元,增加利润总额150.70万元。经查,该销售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某某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020年,某某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724.55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433.35万元。
某某芯通过向名义客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提前确认对终端客户的销售收入427.8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2.94万元。某某芯提前确认对某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61.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万元;提前确认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235.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3.33万元。
(3)某某芯少计期间费用
2020年,某某芯少计提利息费用30.04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30.04万元,具体如下:某某芯存在向关联方无息借款的情形,但上述借款利息均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提利息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违反了《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2权益性交易”部分的相关规定。
某某芯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 信息披露环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上市公司刑事犯罪的高发区。《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对于财务数据的披露义务。202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登载了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其中“某某岛”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即在其列[7],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8]。证监会亦在官网公布近年的财务造假案例,某某药业、某某岛时任董事长分别被判处12年、15年有期徒刑[9]。证监会近期公布一系列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例之时,亦提示近期为正式披露年度报告的关键时期,提醒广大上市公司以案为戒,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10]。可见,监管机构近期将对于财务造假行为予以特别关注,监管力量或将集中查处一批信息披露财务造假行为。
2023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https://www.spp.gov.cn//zdgz/202401/t20240129_641643.shtml.
最高检:投资者保护是办理证券案件的重中之重,https://www.spp.gov.cn//zdgz/202402/t20240204_642583.shtml.
同前注3
同前注3
典型案例:某某岛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对某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吴某某等5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岛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为避免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制作虚假《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调减虾夷扇贝采捕面积以虚减营业成本,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而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出。某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能够在2016年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在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虚假消息,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虚假核销、减值,相关人员还虚增捕捞面积和营业成本,以核销2016年度的虚增利润。某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对吴某某等人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2万元;分别判处其他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吴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亦为财务造假的高发区。2021年,证监会通报部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时表示,并购重组领域财务造假情况相对突出,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常存在业绩承诺、业绩对赌等情况,此类情形同样会引发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动机。近日,证监会上市司在召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座谈会时强调,继续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坚决查处重组交易中的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12]。可见监管力量亦会对于并购重组中财务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通报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http://www.csrc.gov.cn/csrc/c100200/ca31d22c552e94d9c976982f2d69a426f/content.shtml.
证监会召开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座谈会,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62182/content.shtml.
典型案例:检例第66号: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某某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广东省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某某泰投资有限公司为某某公司控股股东。在某某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关人员作出了业绩承诺,在业绩不达标时需向某某公司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2011年4月,余某某等人采取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某某泰公司已代全体股改义务人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余元的事实,在某某公司临时报告、半年报中进行披露。为掩盖以上虚假事实,余某某等人采取将1000万元资金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款购买37张面额共计3.47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在某某公司2011年的年报中进行披露。
2016年9月2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将余某某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1月3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余某某等5名被告人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某、陈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伍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17年2月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中介机构方财务造假
1. 故意参与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全面注册制改革以来,证监会始终强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强调在证券案件中“一案双查”,同时调查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责任。证监会2024年首个罚单即对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中介机构处以行政罚款[13]。在某某储存案之中,四家涉案中介机构亦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缴纳巨额承诺金,赔付投资者损失[14]。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修订,明确了承担保荐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在证券发行环节从事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升格情形。2023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将对于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规主体实施精准打击。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故意参与造假,情节恶劣,坚决严惩,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所及相关责任人员)〔2024〕1号,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28/c7462200/content.shtml.
某某存储案中介机构承诺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已赔偿投资者约10.86亿元并整改,证监会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53700/content.shtml.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03974/content.shtml.
典型案例:康某药业注册会计师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被告人马某田意图通过提升康某药业的公司市值,以维持其在中药行业“龙头企业”地位,进而在招投标、政府政策支持、贷款等方面获取优势,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马某田下达康某药业每年业绩增长20%的指标,并伙同温某生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通过伪造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和营业利润,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在康某药业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共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1.13%、43.57%和45.96%;虚增营业利润35.9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8%、23.7%和62.79%。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马某田指使温某生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决策审批且未记账的情况下,累计向大股东康某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实业”)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康某药业股票、偿还康某实业及关联方融资本息、垫付解除质押款及收购溢价款等用途。上述情况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对康某药业审计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失实等犯罪行为,经中国证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侦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4日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杨某蔚、张某璃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2.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若中介机构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在资产评估、保荐、审计、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结语
在全面注册制改革开展的背景下,证监会更多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能,针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财务造假行为开展监管。不久前,证监会在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的查办力度,提升案件查办效率,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进一步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16]。面对全新的监管态势,相关市场主体应尤其注重相关发行文件、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避免因财务造假而产生相应刑事风险。
感谢实习生李旭日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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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召开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59642/conten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