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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丨实务管窥:跨境破产合作及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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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债务重组

题述

近年来,在“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投资,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和投资架构涉及多处司法管辖区,也使得出海企业直面国际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行业、管控、运营、债务、纠纷等各类复杂风险与挑战。

国际化投资运营的中国企业,无论是在战略布局时选择目的地、或是自身经营已经陷入困境、或是面临供应商、下游客户或合作伙伴进入或即将陷入困境,均有必要对各主要投融资和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债务重组和破产、国际跨境破产合作模式和救济制度有一定了解,以从风险防控角度前瞻性规划布局,及时识别和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境内外应对方式,从而较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和资产安全,缓释风险,减少损失,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与企业国际化发展相伴的跨境破产和债务重组已在全球实践多年,本文选取近年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跨境破产案例进行介绍和评析,以助出海企业初步了解跨境破产重组实务,并就企业参与和应对提供些许借鉴思路。

一、全球跨境破产制度法律框架一览

全球图景与中国坐标双重视角之(一)(二)(三)系列文章中,我们对跨境破产全球图景、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制度设计、中国跨境破产制度以及欧盟跨境破产制度的区域整合等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此简要回顾:

  • 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UNCITRAL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制定,于1997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核准通过。此后数年内,通过不断修订及各国司法实践反馈,跨境破产制度基础框架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以 UNCITRAL示范法、《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关于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示范法》为制度核心,以《破产法立法指南》(共五部)《跨国界破产合作实务指南》《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司法角度的审视》为辅的跨境破产制度法律基础框架的搭建和完善。该法律制度框架已成为跨境破产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协调工具之一。
  • UNCITRAL示范法旨在为跨国破产案件提供国际合作框架,尊重各国破产法差异,不强制统一实体规则,强调需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承认外国主要与非主要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利益中心(COMI)或营业地为依据)、保障债权人平等待遇,允许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保护资产,同时保留公共政策例外条款,以促进跨境破产案件高效、公平处理,最大化债务人资产价值并减少司法冲突。截止2025年4月,全球60个国家的63个法域以UNCITRAL示范法为基础或在其影响下形成了相关跨境破产的立法文件。
  • 欧盟破产条例:作为跨境破产制度的区域性实践代表,《欧盟破产条例》于2000年颁布,经2015年修订以及其后若干次配套立法和附件更新,确立了以“主要利益中心”(COMI)为核心的管辖权规则,将破产程序分为主破产程序和从破产程序,明确自动承认机制,并引入集团破产协调机制、创设了促进破产程序透明度的破产登记系统制度。《欧盟破产条例》适用于除丹麦外的欧盟所有成员国。
  • 其他制度成果:为了解决跨境破产在各国法律改革方面不充分等问题,部分区域、非政府组织等为跨境破产制度法律框架搭建和完善亦做出了积极努力,如拉丁美洲区域的蒙得维的亚条约1889年和1940年,《北欧国家间关于破产的公约》(1933年),国际律师协会早期制定的《国际破产合作示范法》(1989年)和《跨国界破产协约》(1990年代),北美自贸区《法院对法院联系准则》等。

二、全球跨境破产合作挑战

在近数十年中,就困境企业的跨境破产和挽救机制,国际组织、区域立法机构、破产业界从业人员和法院已经在承认、执行、协调和合作等方面做出多种努力,跨境破产法律框架在全球化背景下已逐步构建,跨国破产实践已初步具备制度和合作基础。

尽管如此,任何跨境运营的企业一旦需进行跨境破产或债务重组,仍然会直面极其综合复杂的重重挑战,例如:

  • 多法域的差异和冲突:在跨境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律体系差异显著,导致债权人可能在不同国家的破产程序中受到差异待遇
  • 管辖权的博弈:由于跨境破产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债权人可能在不同国家提起破产程序,从而引发司法管辖权的争夺、冲突、责任分配以及合作过程中的礼让和遵从问题。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认定也常引发争议,导致平行诉讼和判决互斥时有发生
  • 多地破产程序的协调:需就重大资产位于多个法域的同一债务人、企业集团内不同子公司在各国同时或先后进入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多地破产管理人彼此之间的工作协同、信息交换等
  • 资产的处理保全:不同法域资产的调查、收取、竞争、使用、处分、执行需要协调,保全多法域资产并使其价值最大化、可回收性的难度较大,不同地域资产可能受到不同程序的中止或禁令等限制
  • 启动诉讼及程序的协调:在有必要对债务人或第三方提起破产或类似程序、就重大资产或业务提起的平行程序或第三方诉讼、涉及债权提交和确权核实的程序等方面需要多地协调
  • 债权人利益保障:在跨境破产案件中,由于各国法律对债权清偿顺序、担保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差异,债务人转移资产、债权人重复索赔、跨境债权人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导致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均衡

三、案例一丨雷曼兄弟破产案

1. 案件背景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9月15日,全球知名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以下简称“雷曼兄弟”)依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向纽约南部联邦破产法庭申请破产保护。同日,雷曼兄弟在英国的四家主要公司进入接管程序。此后,雷曼兄弟在全球21个国家地区的209家子公司陆续进入了破产程序。

经过三年的整理与核查,2011年12月5日,雷曼兄弟与债权人达成清偿计划,并获得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的批准。根据清偿计划从2012年4月17日开始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获100亿美元的清偿金额;第二个阶段清偿从2012年9月开始。

在随后的十余年中,雷曼兄弟管理人根据清偿计划多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截至2024年10月,雷曼兄弟管理人已经进行了29次债权分配,该清偿计划仍在持续进行中。

2. 雷曼案对企业跨境破产的借鉴要点

(1)多法域管理人合作的跨境破产协议

鉴于雷曼兄弟业务的综合性,为促进全球范围内雷曼兄弟的破产程序信息共享、资产保护和债权人合作,2009年5月26日,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荷兰和卢森堡的雷曼兄弟破产实体代表签署了《雷曼兄弟集团跨境破产协议》(Cross-Border Insolvency Protocol,以下简称“跨境破产协议”)。

跨境破产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各雷曼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和数据共享;允许破产代表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会议上出庭并发表意见;促进法院、破产代表和各委员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内保存资产并最大化回收;协调债权并调整分配,以确保债权人不会因同一债权从不同司法管辖区获得多次赔偿;以及维护所有司法机关的独立主权和权威。

点评:

破产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之间就跨境破产达成合作协议是复杂的跨国破产案件中常用方式,以此在程序上协调各国管理人工作,统一行动,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保障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可为中国跨国企业应对跨境破产重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2)外国破产管理人承认及协助

本案中,各国破产管理人积极介入共同推动跨国破产程序的进行。根据跨境破产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外国破产管理人有权参与所有破产程序,本国应给予认可。各国管理人负责管理各自程序内的雷曼兄弟境内资产,同时,外国破产管理人若发现相关财产可通知对应管理人。

点评:

该等互助实践契合了UNCITRAL示范法第二章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跨国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了解破产进程和维护自身权益

(3)信息互通

本案的跨境破产协议明确规定了各国破产管理人间通知的方式以及通知的事项。破产管理人对于其他方感兴趣的相关事项,应该以邮件的形式通知其他破产管理人以及依照程序设立的各种委员会。

点评:

这种信息互通机制符合UNCITRAL示范法的要求,保障了债权人在跨国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便于债权人及时掌握破产案件的动态,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各国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混乱和不必要的纠纷

(4)索赔程序

本案中,各国破产管理人密切配合,共同制定了统一的索赔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委员会负责制定详细的审计程序和会计方法,并收集相关资料,以确保对破产财产的准确评估和核算。各国管理人积极配合,按照确定的审计方法统一执行,对各自境内的资产进行审计和清理。

点评:

这一索赔程序的设计与UNCITRAL示范法的相关规定相呼应,体现了跨国破产案件中对债权人的公平对待和利益保护,同时也保证了破产程序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为最终的债务清偿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3. 雷曼破产案的制度启示

(1)雷曼案中UNCITRAL示范法的作用

UNCITRAL示范法以“修正普遍主义”为核心,强调司法合作、资产保护与债权人平等。然而,雷曼兄弟作为跨国企业集团,其209家子公司分布在21个司法管辖区,各国法律体系的割裂导致跨境破产机制的协调作用受限。例如,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与《欧盟破产条例》在资产分割和债权人回收率上存在显著差异,英国管理人坚持独立处置雷曼英国的资产,最终实现全额偿付本地债权人,但是对其他地区债权人的清偿率造成了实质的降低。

尽管UNCITRAL示范法在雷曼案中未能全面适用,但其理念仍渗透到案件处理中。雷曼兄弟管理人自发的跨境协议实践契合了UNCITRAL示范法“司法礼让”原则,避免了跨司法管辖区的重复受偿。

(2)雷曼案体现危机与改革的互动

雷曼兄弟破产案表明,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成熟依赖“危机驱动型改革”。只有在系统性冲击下,各国才能打破主权壁垒,加速国际协作机制落地。这一互动关系为跨国破产治理提供了关键范式。

首先由UNCITRAL示范法提供理论框架,其司法合作理念渗透到跨境协议与和解中,为实践奠定基础。其次是雷曼兄弟破产案倒逼制度完善,通过暴露漏洞推动法律修订(如新增企业集团条款)、扩大UNCITRAL示范法采纳范围,并促进软法(如司法合作指南)发展。这一互动关系为跨国破产治理提供了关键范式。

四、案例二丨韩进海运破产案

1. 案件背景

2016年8月31日,航运巨头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向韩国首尔中区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同年9月1日法院裁定接受其申请,韩进海运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2017年2月,韩进海运绝大部分资产已完成拍卖。然而随着韩进海运向以韩国产业银行为首的债权人提出一份自主重建计划被否决,2017年2月17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决定终止接管程序并将该程序转为破产清算。

2019年12月27日,韩国最高法院驳回韩进海运破产受托人上诉,索赔金额(610万美元及利息)终局生效,加速进行债权人分配程序。

各国对韩进海运破产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 美国:美国相对注重破产程序,承认配合韩国程序。如果外国破产程序被美国法院识别为主要程序,会自动导致美国相关程序的中止,并禁止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美国境内财产采取的一切行动
  • 新加坡:韩进海运向新加坡法院保证其将向所有境外债权人送达书面通知以保证各方充分参与破产重整会议及决议后,新加坡法院签发了新加坡境内一切针对韩进海运及其子公司的未决或潜在诉讼及财产保全或执行行为的临时禁令,中止了针对韩进的诉讼和资产扣押
  • 中国:法院受理了多起与韩进海运破产相关的案件,包括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16起案件、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11起案件等。然而,韩进海运破产管理人曾向中国法院提出跨境破产承认和协助申请,但在正式受理前撤回了申请,之后韩进海运在中国的资产被独立处理,部分债权人通过非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裁定承认了韩进海运的破产程序,对韩进海运给予的救济包括:中止对债务人在日本的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禁止以实现留置权为目的的公共拍卖,颁布禁令禁止债权人个别清偿、转移资产,承认管理人的地位等
  • 英国:韩进海运的破产程序在英国法院得到了承认与协助,但英国提供的救济措施中不涉及有担保的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
  • 德国:汉堡法院依据德国破产法典第十一部分的跨界破产章节于2016年9月23日批准给予韩进海运破产保护,不允许债权人扣押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只

2. 韩进海运案对企业跨境破产的借鉴要点

(1)程序协调与主权博弈

在韩进海运案中,韩国管理人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指定,主导全球资产处置等工作,在非主要程序国家如日本任命临时管理人负责境内资产保全与分配。船只被扣留时,韩进海运通过申请解除禁令与各国调度协作,需向主要港口国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并支付港口使用费等费用。

本案中,韩国作为主程序管辖国(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地),向43个国家申请承认,但实际获得承认的国家有限。采纳UNCITRAL示范法国家(如美国、日本)承认韩国破产程序为 “主要程序”, 承认了韩国管理人的地位,中止了各自境内扣押船舶等执行行为,保障了破产财产的整体性。

点评:

这种协调机制体现了UNCITRAL示范法在平衡司法主权与跨国合作中的核心作用,采纳UNCITRAL示范法的国家通过 “主从破产程序” 框架,在承认主程序后统一债权人清偿顺序;与其相对应的,未采纳UNCITRAL示范法的国家因缺乏明确规则,采取“对等原则”独立处理境内资产

(2)信息共享与债权人参与机制

韩国管理人在本案中通过全球债权人会议协调债权申报。采纳UNCITRAL示范法的国家要求管理人通过邮件等方式向各国通报资产处置进展。

点评:

跨境破产在未采纳UNCITRAL示范法的国家同步进行时,若亦无管理人或相关机构间跨境破产合作协议协调各项工作,则会因缺乏信息互通机制,导致该国境内债权人无法有效参与韩国程序,转而通过国内诉讼主张权利,加剧了程序碎片化

3. 韩进海运案的制度启示

韩进海运破产案是应用UNCITRAL示范法的较典型案例,验证了UNCITRAL示范法在协调跨国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的有效性,同时也体现出未统一跨境破产机制下跨境破产的协同难度和挑战。

尽管UNCITRAL示范法为采纳国提供了高效合作框架,但非采纳国的司法实践仍依赖国内法或双边协议。主要破产程序所在国的法院裁定效力在所在国家得到承认是没有问题的,所在国家的其他任何法院都无权干涉,但其在外国并不当然得到承认,除非存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承认破产裁定的效力。

于此同时,韩进海运案也进一步推动了UNCITRAL示范法的全球采纳与改革。韩国、巴西等国加速完善本国跨境破产法,更多国家通过补充协议强化合作机制。

五、案例三丨远洋集团重组案

1. 案件背景

远洋集团(03377.HK,以下简称“远洋集团”)自2022年起因房地产行业下行陷入流动性危机,境外债务重组总规模超过60亿美元,涉及银团贷款、双边贷款及票据等工具。案件主要时间线如下:

  • 2023年9月远洋集团宣布暂停支付所有境外债务,并启动全面重组
  • 2024年6月27日,美国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伦敦分行向香港法院提交了针对远洋集团的清盘呈请
  • 2024年7月18日,为避免进入清盘程序,远洋集团发布重组支持协议,披露境外债务重组方案,该方案显示,远洋集团将境外债权分为A、B、C、D四组。重组计划先后根据组别所涉司法管辖地进行了英国法庭聆讯及香港法庭聆讯
  • 2025年2月3日,英国法院批准境外重组计划
  • 2025年2月19日,远洋集团境外债务重组的香港协议安排获香港法院批准并生效
  • 2025年3月17日,香港法院颁令撤销相关债权人对远洋集团的清盘呈请

2. 远洋集团案对企业跨境破产的借鉴要点

(1)重组管辖双轨并行

远洋集团的主要资产及业务集中于中国地区,以UNCITRAL示范法下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原则, COMI原则上应在中国,但本案中远洋集团采用了“英国重组计划(Restructuring Plan) +香港协议安排(SoA)”双轨并行的管辖机制,将境外债务分为四组,其中A组(银团及双边贷款)受香港法管辖,B、C、D组(美元票据及永续债)受英国法管辖。

点评:

本案并轨选择英国法管辖,一方面由于部分境外债务在发行时即受英国法管辖,一方面也基于Gibbs规则对债务豁免的限制,确保重组方案对持有受英国法管辖债权人的约束力,从而实现两地程序协同的整体债务重组。本案中双轨并行的管辖权安排,也是司法实践对UNCITRAL示范法下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原则的实践拓展

(2)跨组别强制裁决与债权人平等保护

根据英国《公司法》(2006年)第26条A款、第901G等相关规定,在符合“不得更差条件”(反对组别在重组中的待遇不低于清算等替代方案下的预期清偿水平)和“至少一类支持条件”(至少有一个具有经济利益的债权人类别以75%表决金额支持)同时满足的情况下,英国法院可做出跨组别强制裁决批准重组计划。

本案中重组计划的投票结果为A组、C组分别以100%和81.5%的支持率通过,B组及D组投票率通过率分别为47.7%、 D组34.9%。以长廊资产为代表的小债权人(仅占债务总额1.5%)就重组计划安排提出异议,但英国法院驳回了其关于“股东股权保留比重大”和“分组不合理”的主张,强调重组计划优于清算,并认可两大股东保留股权的合理性。英国法院最终批准通过了重组计划。

点评:

本案中英国法院各组别债权人清偿率虽存在差异,但通过对反对组别待遇“优于清算”的论证,体现了实质公平原则,这与UNCITRAL示范法要求平等对待所有债权人的原则仍是相符的

3. 远洋集团案的制度启发

远洋集团重组案不仅为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提供了跨境重组解决样本,也为UNCITRAL示范法的落地实践贡献了亚洲经验,给跨境债务重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启发:

  • 对债务人而言:应对跨境破产或债务重组时,均应综合研判境外重组所涉国家法律,了解重组管辖适用灵活性、表决机制与权益保护差异等制度规定,选择债权相关性高、程序效率高、司法实践成熟的管辖地;复杂多地协同重组案件下,应合理安排项目时间表,有效衔接多地重组所涉司法程序
  • 对债权人而言:需关注债务人可能优先选择对其自身有利的法域,提前评估该等法域对债务人的倾斜性条款,研判并提前准备异议文件;及时获取分组信息,审查分组依据是否基于客观标准(如债务类型、担保情况、清偿率差异等),必要时可向管辖法院提出异议;小债权人可通过联合行动、集体发声来扩大在跨境重组案件中的影响力,争取在重组中更多的权益保障
  • 就司法协作而言:各国可参考UNCITRAL示范法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积极进行立法采纳,改善管辖权、判决互认、执行等方面的程序衔接,降低企业跨境重组成本,增益困境企业拯救效果

结语

雷曼兄弟案、韩进海运破产案及远洋集团重组案是跨国破产重组中相对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也是多年来跨国界处理国际企业及企业集团破产重组的错综复杂司法实践的冰山一角。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出海全球布局和纵深发展,企业在面临境外发展受挫、债务困境或权益挽损时,需要与境内外顾问一起,结合境内外法律、国际条约及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各个重组方案的可行性,权衡利弊,理性择选和实施。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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