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公司与并购-出口管制与制裁-跨境投资和并购,电信、传媒、娱乐与高科技-高科技
前言
当地时间2023年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旨在限制美国个人和实体投资中国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计算三大尖端科技领域的投资禁令(以下简称“投资禁令”或“第14105号行政令”)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随后2023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公布针对先进计算物项、超级计算机与半导体最终用途临时最终规则(以下简称“AC/S IFR”)[2]和针对半导体制造物项的出口管制临时最终规则 (以下简称“SME IFR”)[3],进一步明确对“美国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企业、美籍科学家以及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籍研发人员等)特定活动、超级计算机以及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等的限制措施范围,及时补足政策漏洞,两份临时最终规则主要规定已于当地时间2023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随着美国不断收紧对华高科技领域出口管制以及投资政策,导致“美国人”开展投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合作等活动面临的合规义务与法律风险进一步提升。本文旨在对美国出口管制新规以及投资禁令项下有关“美国人”的限制措施与合规风险进行解读,以期对相关人士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一、针对美国人限制措施解读
1. 落入“美国人”管辖范围的主体
《出口管理条例》( EAR)第744.6条是关于“美国人”(U.S. Person)特定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此处的“美国人”具体包括:①任何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的外国人或《美国法典》(U.S.C.)第8篇第1324b(a)(3)条规定的“受保护个人”; ②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的任何法人(包括外国分支机构);以及③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人。[4]
第14105号行政令项下的“美国人”定义与EAR上述定义基本相同,包括任何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辖区组建的实体及其任何外国分支机构以及美国境内的任何人。
Execu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原文链接: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3/08/09/executive-order-on-addressing-united-states-investments-in-certain-national-security-technologies-and-products-in-countries-of-concern/参考。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原文链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08/14/2023-17164/provisions-pertaining-to-us-investments-in-certain-national-security-technologies-and-products-in参考。
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原文链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10/25/2023-23055/implementation-of-additional-export-controls-certain-advanced-computing-items-supercomputer-and参考。
Export Controls 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原文链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10/25/2023-23049/export-controls-on-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tems参考。
§ 772.1 Definitions of terms as used in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原文链接: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72参考。
【重要提示】
符合上述“美国人”定义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组织等)和个人(包括已加入美国国籍或者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下同)均需严格遵守出口管制与投资禁令项下管控要求。
2. 出口管制新规项下针对美国人特定活动限制
(1)针对“美国人”通用禁令
根据EAR第744.6条第(b)款,未经BIS许可,任何“美国人”不得“支持”以下特定活动:
具体而言,“支持”具体包括以下行为:(i)从一个外国向另一个外国运输或传输任何不受EAR管辖的物项,美国人知悉该等物项将用于上述任何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包括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发送或从外国接收该等物项;(ii)转移(国内)任何不受EAR管辖的物项,美国人知悉该等物项将用于或由上述任何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使用;(iii)促进(facilitating)该等运输、传输或转移(国内);或者(iv)履行美国人所知悉的可能会有助于或有利于上述任何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任何合同、服务或雇佣,包括但不限于:订购、购买、搬运、隐藏、储存、使用、出售、出借、处置、服务、融资、运输、货运代理或为促进上述事项而进行谈判。
【重要提示】
根据EAR第772部分定义,“知悉”(Know或Knowledge)一词是指对某一情况的了解,不仅包括对该情况存在或基本上肯定会发生的积极了解,还包括对该情况存在或未来发生的高度可能性的了解。该等了解可以从个人有意漠视其已知事实的证据中推断出来,也可以从个人故意回避事实的行为中推断出来。[5]
根据EAR第766部分补编1第三部分“影响行政处罚的因素”[6],虽然部分违反EAR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以“知悉(knowledge)”或“故意(intent)”作为违法要素,但是如果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支持这一结论,则美国出口管制执法办公室(OEE)可将违反EAR任何规定的行为视为知悉或故意行为。一般而言,相关主体对构成明显违规行为的实际知悉或有理由知悉程度越高,OEE对此采取的执法措施就越严厉。因此,美国人不得在知悉情况下(或采取故意“装睡”策略)提供上述被禁止的支持行为。
Part 772—Definitions Of Terms,原文链接: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72参考。
Supplement No. 1 to Part 766—Guidance on Charging and Penalty Determinations in Settlement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Cases,原文链接: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66#Supplement-No.-1-to-Part-766参考。
(2)BIS通知对“美国人”的其他禁令
1)存在许可要求“美国人”活动范围
根据新规第744.6条第(c)(2)款,BIS特此通知“美国人”,以下活动需要许可证,该等活动可能涉及“支持”第744.6条第(b)款所述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相关最终用途。如果美国人知悉其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国内)符合第744.6条第(c)(2)(i)至(iii)款中所述的任何特定活动,则运输、传输或转移(国内),促进运输、传输或转移(国内)或与以下所述的任何物项、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相关的维修(包括安装)活动需要获得许可证:
根据第744.6条第(c)(3)(i)款,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美国人”活动范围具体包括:①授权运输、传输或转移(国内)不受EAR管辖但符合以上描述的物项;②通过运输、传输或转移(国内)的方式交付不受EAR管辖但符合以上描述的物项;或者③维修(包括维护、修理、大修或翻新)不受EAR管辖但符合以上描述的物项。
例如,对于具有美籍或者持有美国绿卡的半导体企业高管而言,如果其知悉(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前期商业洽谈、订单、合同、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声明等文件获知)拟销售产品最终将在中国某家知名半导体企业用于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而该家中国企业同时也生产先进节点集成电路(包括使用非平面晶体管架构或具有16/14纳米或更小的“生产”技术节点的逻辑集成电路、128层或以上的NOT AND (NAND)存储器集成电路以及使用18纳米半间距或更小的“生产”技术节点的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集成电路),即便拟销售的产品不受EAR管辖,美国人高管从事上述授权运输、传输或转移(国内)等支持行为也需要获得许可证。
BIS在SME IFR回复中澄清,仅从事“开发”活动的“设施”不属于EAR第744.6条第(c)(2)款的管制范围,主要是因为这样可能会过度管控专门从事将在中国境外或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的“设施”中“生产”的消费品物项(例如智能手机集成电路)的设计或其他形式的“开发”活动的“设施”。
根据BIS于2023年1月25日更新的常见问答,EAR第772.1条将“设施”(facility)定义为“人们出于特定目的所建造、安装(install)、生产或开发的建筑或室外区域”。因此,半导体制造“设施”是指在受限技术之上进行生产的建筑物。不包括不改变技术水平的设施后续的(生产)步骤,例如装配、测试或封装设施。原文链接: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product-guidance/3211-2023-1-25-updated-faqs-for-oct-7-advanced-computing-and-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equipment-rule/file参考。
【重要提示】
第一,建议关注后续BIS对“总部”术语的澄清。本次出口管制新规对任何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D:5国家组的公司制定全球许可要求,旨在以防止中国企业通过外国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获得受控芯片或在美国人支持下发展半导体制造业务,以期堵住之前的规则漏洞,因此对已在其他国家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的中国高科技企业将造成深远影响,同时也对美国人施加了更多合规义务与尽职调查要求。目前EAR中尚未对总部进行定义,相关个人和企业需要高度关注未来BIS对总部这一概念的澄清解释。
第二,放弃美国公民身份或绿卡以支持中国制造先进半导体存在风险。去年BIS在EAR中新增对美国人支持行为的出口管制限制,导致支持或参与中国半导体制造活动的美国人陷入两难境地。部分美国人可能会被迫放弃美国国籍选择继续在华制造先进半导体,但是其配偶可能仍是美国公民,因此该等人士在中国赚钱退休后将能够返回美国。对此,BIS明确表态其强烈反对任何美国人放弃美国国籍以帮助中国,美国公民或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享有外国人无法享有的某些利益和合法权利,BIS警告任何考虑放弃美国国籍以在中国从事先进半导体行业的人士,要仔细权衡利弊,不要认为在参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后能够返回美国。BIS特意提示,就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评估而言,放弃美国国籍的人将成为外国人(即暗示存在后续被列入黑名单风险)。
2)尽职调查要求
AC/S IFR在EAR第744.6条中新增的第 (c)(3)(ii)款提出了尽职调查要求。适当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可公开获得的信息、拟提供物项的能力、专有市场数据以及最终用途说明。美国人应根据第744.6条第(c)(2)(i)至(iii)款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相关产品是否为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 D:5国家组中所列目的地的实体的“设施”中“开发”或“生产”“先进节点集成电路”。如第(c)(2)(ii)款所述,对于CCL第3类 B、 C、 D或 E产品组ECCN中所列物项,即使美国人不知悉活动是否用于“开发”或“生产”“先进节点集成电路”,许可证要求也可能适用。此外,部分除外情形可能需要尽职调查(例如第744.6条第(d)款第(3)项和第(5)项中的除外情形)。美国人应遵守EAR第732部分补编3中“了解您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指南。美国人也可以根据第 748.3(c)条向BIS提交咨询意见请求,以获得有关具体制造设施的指导。
【重要提示】
美国人应当加强尽职调查,以确定不受EAR管辖物项的最终用途是否涉及先进节点集成电路与其他传统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建议根据EAR要求收集最终用途、最终用户、最终目的地或与交易或活动相关信息,识别其中是否包含表明出口物项可能用于不适当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或最终目的异常情形(统称为“警示红旗”,详见下图)。
如发现存在“警示红旗”,则有义务开展尽职调查以查清可疑情形,在此过程中如果无法消除“警示红旗”或存在其他不安和疑问,则应当停止交易或者告知BIS以寻求官方指导,切勿盲目行事或故意“装睡”(例如指示销售人员告诉潜在客户避免谈论拟销售产品的实际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此种行为通常会面临美国执法机关的加重处罚。
(3)排除和除外条款
AC/S IFR在第744.6条项下新增第(d)(1)款,明确被排除管制范围以外的活动类型,包括特定行政或文书活动(例如安排装运或准备财务文件)、根据EAR第734部分排除的信息或软件(例如根据第734.7条已发布的技术或软件、根据第734.8条在基础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或软件)以及美国政府的执法和情报行动。SME IFR在第744.6条第(d)(2)-(5)款中分别列出了上述美国人限制规定的例外和除外情形。
【重要提示】
BIS将之前通过常见问答形式发布的澄清内容纳入本次出口管制新规,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美国人不得开展的受限支持行为,另一方面也列举了被排除在管制范围以外的活动类型,对于美国人开展涉华业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行为指引。
除此之外,关于BIS是否会推定公司高管(例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总裁、董事会)“促进”了一项受限交易(即使该等公司高管是“美国人”但对违规交易并不知情)。根据BIS澄清,具体取决于公司的工作性质以及高管在该公司和相关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如果该名高管后来声称其缺乏必要的知识,BIS将评估该名高管对被禁止的活动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内容。如果确认采取相关措施是为了试图规避 EAR许可证要求,限制该等高管通常可以获得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 EAR。对于确实收到第744.6条所禁止的交易信息的高管,BIS将审查该公司高管的作用,以及其代表公司作出的决定是否属于第744.6条某项“支持”活动项下被禁止的活动。
(4)许可审查政策
根据修订后的744.6.(e)(3)条,根据第(c)(2)款所列许可证要求通知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对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D:5国家组目的地将适用“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审核政策,但涉及不受EAR管辖(但与受EAR管辖物项具有相同功能)的外国制造物项的活动除外,该等物项将适用“推定批准”(presumption of approval)的审核政策。对于其他申请许可证审查政策均为逐案审查,考虑因素包括技术水平、客户及合规计划等。
3. 投资禁令项下针对美国人特定交易限制措施
美国政府担心仅从出口管制维度限制美国人促进中国先进半导体制造不足以防范所谓国家安全风险,例如在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领域金融机构工作的部分美国人帮助中国投资半导体产业,并帮助中国公司从世界各地获得半导体人才、知识产权和设备。为解决对华半导体等高科技行业投资担忧, 2023年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第14105号行政令,明确限制美国人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投资中国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计算三大尖端科技领域。
(1)投资禁令关注重点与合规要求
投资禁令主要涉及两项核心内容,一是要求财政部长禁止美国人对业务涉及特定类别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的受限的外国人进行特定类型的投资(即“禁止的交易”),二是要求就美国人对业务涉及其他类别的技术和产品的受限的外国人进行的特定类型投资向财政部长进行报告(即“应当报告的交易”)。以上两类交易重点关注可以通过在特定敏感领域发展技术和产品以提升相关国家(目前仅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事、情报、监控或网络能力的交易。投资禁令主要内容如下:
- 要求美国人就涉及受限的外国人的特定交易提供信息通知,并禁止美国人参与涉及受限的外国人的其他特定交易。
- 要求美国人将每项涉及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应报告的交易的类别通知财政部,并在每项此类通知中包含有关交易的相关信息。
- 要求美国人禁止直接或间接参与构成特别严重的国家安全威胁的涉及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交易。
- 要求相关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年一次向美国总统提供根据该行政令实施的措施在应对该行政令所述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方面的有效性评估,相关国家在对其军事、情报、监控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受限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方面的进展,以及在受限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应当报告的交易和相关资本流动方面整体行业趋势。
- 要求美国人向美国财政部通报由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实体所进行的任何交易,如果该交易是由美国人进行的,则属于应当报告的交易;以及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禁止由该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实体进行的、如果由美国人进行则属于禁止的交易的任何交易。
(2)实施细则对关键术语规定
同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该项投资禁令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投资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关键条款术语进行了细化,如果“受限的外国人”(即“受关注国家的人”)从事的活动涉及可能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受限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 则美国人可以被要求通知财政部或被禁止与该等主体进行交易。
目前“受限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包括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三个尖端科技领域,原因是美国认为上述三个领域对军事、情报、监控和网络能力有促进作用。投资禁令和实施细则中均表示,未来可能将促进这四种能力的其他科技领域列入投资禁令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实施细则亦设置“例外交易”类型并将其排除在“受限交易”范围之外,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利后果并将关注重点聚焦于高风险交易。
【重要提示】
首先,虽然投资禁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美国人投资交易在2023年8月9日之后完成,财政部可以要求美国投资人向其报告相关交易信息,包括参与交易者的身份和国籍(个人)或注册地或其他法律组织(实体)、交易各方的基本业务信息、交易的相关日期、交易性质等。
其次,美国对华投资的审查不是由美国政府机构进行逐案审核,而是由交易双方自行审查,并明确自身是否具有上报财政部的义务或者投资交易是否属于禁止的交易类型,因此将导致未来的投资交易的尽职调查、商业洽谈、合规审查时间延长,交易各方将承担更多审查义务,且需要承担审查不足或审查不力导致的违规后果。
最后,美国投资人需要在中国科技企业配合下将交易信息报告给美国财政部,而根据中国数据安全、反制裁、国家安全等法律规定,中国企业需要完成必要的风险评估与许可手续方可对外提供信息,因此包括美国投资人和中国企业均将面临中外法律冲突的困境。
二、美国限制措施带来的寒蝉效应
针对美国人的出口管制限制以及投资禁令相关限制措施对中美两国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活动、美国实体接收中国半导体领域高素质学生和研究人员、在中国高科技企业任职的美国人等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寒蝉效应。
1. 美国人员选择退出中国业务
中国高科技企业、上市公司创始人、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属于美籍或持有美国绿卡的情形并不少见。在美国不断加强针对美国人涉华业务活动监管、逐步强化对美国人违规行为执法活动情况下,上述人员或将主动或被动从目前就职的管理岗位或者核心研发岗位退出。根据相关企业对外公告以及媒体报道,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出台后,已出现知名中国半导体企业美籍高管或核心技术人才离职情况。
2. 美国人员选择放弃美国国籍
很多高科技企业美籍创始人、核心研发人员等可能会选择主动放弃美国公民身份或持有的美国绿卡,以防控税务风险、法律风险乃至政治风险。根据Greenback Expat Tax Services于2023年5月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截至2023年5月15日,共有5315名美国公民放弃了美国国籍,较之2022年的2390名呈现显著增长趋势,表明美国人对美国税法的复杂性和美国政府对本国公民的敌意日益不满。接受调查的美国侨民中有20%的人正在认真考虑或计划很快放弃其美国国籍,另有42%的人不排除在未来放弃美国国籍的可能性。[8]
3. 中企被迫采取保守合规政策
虽然BIS努力避免出口管制新规对美国境外工作的美国人产生不利影响,但是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模糊之处和不确定性,仍有可能导致中国企业选择宽泛理解针对美国人的限制条款,对于美国员工或应聘人员采取“一刀切”式保守合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在招聘阶段倾向选择非美籍/美国绿卡人员,限制美籍/美国绿卡员工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等核心业务(即便该等核心业务并不属于美国法律法规项下限制范围)。
三、中美竞争夹缝中的美国人如何缓释风险
1. 防范开展涉华高科技交易违规风险
在美国出口管制领域,任何人故意(willfully)实施、故意企图实施、或故意共谋实施、或协助和教唆实施出口管制违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或个人不超过20年的监禁)和/或行政责任(可取30万美元或相当于违规交易金额2倍金额中之高者进行行政罚款)。近年来因出口管制违规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频繁出现,例如2021年7月,美国一名华裔电子工程师因共谋非法向中国出口具备军事用途半导体芯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
一是,建议明确自身是否属于受管辖主体。相关人员应识别自身是否属于出口管制与投资禁令项下所定义的“美国人”,落入“美国人”管辖范围的主体(例如属于美籍或持有美国绿卡的企业高管、核心研发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针对“美国人”的监管要求审核全部业务活动。
二是,建议厘清法律法规层面要求与合规义务。建议深入研究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对华投资禁令以及未来可能出台的对华半导体行业限制措施,一是需要厘清法律法规层面的监管要求与合规义务,避免触及法律红线出现明显违规行为,二是建议梳理当前规定尚未禁止以及作出豁免的业务类型,利用有关宽限期、豁免期以及因法律滞后留出的时间及时进行业务合规调整。
三是,建议开展风险排查并制定风险缓释方案。建议相关人员结合自身所处行业领域、公司主营业务、工作职务、工作性质以及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作用,从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最终目的地维度开展出口管制风险诱因排查。对于涉及中国高科技领域的投资活动,建议关注投资计划是否存在违反投资禁令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环节、投资科技领域、投资项目拟研发的技术类型、投资项目的目标用户及最终用途、被投资企业的性质、投资的具体方式等),并根据风险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缓释方案。
2. 警惕出口管制与投资禁令规避风险
近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充实打击规避行为的执法队伍力量,并持续加强违规调查与执法力度。今年2月,美国商务部BIS与美国司法部联合宣布成立“颠覆性技术打击小组”(Disruptive Technology Strike Force,DTSF),其工作重点就是调查和起诉对非法获取和使用颠覆性技术(例如先进半导体、超级计算机、量子技术等)出口管制违规行为。[10]今年3月,美国司法部(DOJ)宣布其下属国家安全司(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NSD)将雇用超过25名新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规避制裁、违反出口管制和其他类似经济犯罪行为。[11]
无论是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还是投资禁令,均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规避行为。因此,对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禁止或限制美国人开展的交易,一方面,美国人不得主动通过外国人或第三方中间机构绕过禁令或限制措施开展受禁交易。另一方面,美国人务必要对第三方个人或实体规避美国禁令或限制措施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建议参照美国法律法规尽职调查要求、官方合规指引与风险警示建议措施,加强对合作方尽职调查、警示红旗分析与风险评估,防范合作方借助空壳公司或者复杂的交易模式规避禁令或限制措施风险。
3. 评估弃籍行为未来潜在税务风险
美国《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877条和第877 A条项下的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规定适用于已经放弃美国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和已经终止美国居民身份的长期居民。满足特定弃籍税征收条件的人士会被定义为弃籍税纳税人,需要在美国缴纳弃籍税,税率根据具体不同类型的资产确定。应申报而未申报或未能按照规定申报缴税的弃籍税纳税人,可能会面临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罚款,严重者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12]
因此,对于拟放弃美国国籍/绿卡的人士,建议首先在专业税务律师协助下,全面梳理自身名下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美国税务申报合规情况以及弃籍行为对个人及家庭成员潜在影响(例如对父母、配偶、子女在美定居生活影响),事先做好税务风险评估与税务筹划。
4. 关注美国执法机构联合施压风险
鉴于BIS已经关注到美国人放弃美国国籍以支持中国半导体行为,并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弃籍行为以及弃籍之后在中国开展的高科技领域业务活动可能会被认定为“参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BIS等美国执法机关后续势必会加强对重点人群(例如中国半导体等高科技企业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总裁、董事、核心研发团队人员等)的关注力度与针对性执法,包括但不限于将相关人员列入实体清单等黑名单、追究出口管制违规行为刑事责任或者其他刑事责任。对此,处于中美竞争敏感技术领域的人士应提高风险意识。
在此需要提示注意,如果相关人士在中国高科技企业任职期间已经发生美国出口管制违规行为,放弃美国国籍/绿卡并不会减轻其可能面临的美国出口管制法项下的相关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即便不存在出口管制违规法律风险,建议相关人士还应当结合既往工作情况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腐败等领域做好全面风险审查与出境安全评估,防止美国执法部门借助“长臂管辖”,以所谓窃取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腐败、电信欺诈、虚假陈述、签证欺诈等相关罪名追究自身刑事责任。
5. 严格遵守中国国家安全与反制合规要求
一方面,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规定,美国出口商为申请出口许可证需要在中国企业协助下收集并向BIS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交易方、受控物项、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等具体信息),投资禁令和实施细则亦要求美国投资人向财政部报告交易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因需要履行中国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义务,无法对外提供美国执法机关所需信息,继而可能导致无法申请到出口许可或者满足投资禁令下的信息报告要求。例如,中国《出口管制法》[13]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又如,《数据安全法》[14]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因此,包括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上述“美国人”在开展对华技术交流与投资活动中,除了需要遵守美国法律法规,还应当高度关注中国国家安全与反制合规要求,做好数据出境与国家安全合规审查,避免触碰中国法律法规红线。
结束语
中美元首旧金山会晤刚刚结束,此次会晤不仅有利于中美关系增信释疑、管控分歧、拓展合作,也为动荡变革的世界注入确定性、提升稳定性。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抓住中美关系回暖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未来美国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对华投资禁令等领域既有限制措施的落地影响。
无论未来中美关系如何发展,两国在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新兴技术领域的竞争态势仍值得高度关注,建议处于中美竞争夹缝中的相关人士及时跟进中美两国最新法规与监管动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缓释方案。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Decoding the US Expat Experience: Insights from Greenback’s 2023 Expat Trends Survey,原文链接:https://www.greenbacktaxservices.com/blog/2023-expat-trends-survey/参考。
Electrical Engineer Sentenced to More Than Five Years in Prison for Conspiring to Illegally Export to China Semiconductor Chips with Military Uses,原文链接:https://www.justice.gov/opa/pr/electrical-engineer-sentenced-more-five-years-prison-conspiring-illegally-export-china参考。
Justice and Commerce Departments Announce Creation of Disruptive Technology Strike Force,原文链接: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and-commerce-departments-announce-creation-disruptive-technology-strike-force参考。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Lisa Monaco Delivers Remarks at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National Institute on White Collar Crime,原文链接: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deputy-attorney-general-lisa-monaco-delivers-remarks-american-bar-association-national?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govdelivery参考。
Expatriation Tax,原文链接: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expatriation-tax参考。
2020年10月17日公布,同年12月1日实施。
2021年6月10日公布,同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