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独立储能电站建设合规要点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证券与资本市场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2023年,被多家机构称为全球储能产业爆发元年。今年4月6日,特斯拉发布了“宏图计划”第三篇章的完整文件,储能在其中占有核心地位。特斯拉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储能,人类社会已能够完全摆脱化学能源,全面转向可持续能源。2023年4月9日,特斯拉宣布,将在上海新建一座储能超级工厂,专门生产该公司的储能产品Megapack,初期规划年产商用储能电池可达1万台,储能规模近40GWh,产品提供范围覆盖全球市场。该项目计划于2023年第三季度开工,2024年第二季度投产。

根据《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3》,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中国已投运的电力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59.8GW,占全球市场总规模的25%,其中抽水蓄能累计装机占比为77.1%,新型储能继续高速发展,累计装机规模首次突破10GW,达到13.1GW/27.1GWh,占比为21.9%。

储能电站,从商业模式上看,可以分为以配建形式存在的储能电站和独立储能电站两类。我国目前尚未有装配Megapack产品的储能电站。考虑到以配建形式存在的储能电站往往与主体工程一同报建、施工,因此,本文探讨以Megapack产品进行独立储能电站建设的主要合规要点。

一、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是2015年发布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从电站层面统筹规划电化学储能电站各类别储能电池土建、消防、采暖通风、给水排水以及相关电气类标准指标,而电池及电池系统本身的设计要求却未过多涉及,需要有相应的电池设计标准给予支撑。

工信部已于2022年11月18日公开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下称“《电池标准》”)的意见。根据前述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的拟生效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前述标准规定了应用于最大直流电压不超过1,500V(标称)的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以及试验方法,适用于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

按照特斯拉规划的Megapack投产时间,假设《电池标准》能如期生效,利用Megapack产品设计、建造的储能电站必须符合前述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届时已生效的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网公司已发布若干项储能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规范,包括《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 11376-2015)、《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测试规范》(Q/GDW 676-2011)、《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Q/GDW564-2010)、《电池储能电站设计规程》(Q/GDW 11265-2014)和《电网配置储能系统监控及通信技术规范》(Q/GDW 1887-2013)等技术规范。独立储能电站的商业模式决定其必须接入电网,故相关电站的建设亦需遵循电网公司的技术规范要求。

二、投资备案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独立储能电站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不属于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亦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因此,独立储能电站在建设前,业主应当在当地发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取得备案回执。

三、节能审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抽水蓄能项目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但是相关规则并未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

广东省能源局于2022年6月1日在回复网站留言时,表示:“目前,电化学储能电站行业不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清单内,如项目年综合能耗达到标准的,应依法依规办理节能审查”。

目前,各地对电化学储能电站是否需要节能审查态度不一,在各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有少数区域的发改部门公示了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节能审查批复,但亦有不少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仅有投资备案批复,未见节能审查批复。

因此,对于独立储能电站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有待规则层面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在项目建设前,建议业主方与当地发改部门沟通,了解当地政策执行口径。

四、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仅规定了电力生产项目,未规定储能电站需进行环评,因此部分人士认为储能电站不需要办理环评。实际上,储能项目,尤其是独立储能电站,需要配套变电站以完成并网,因此,现有的实践均以储能电站配套的变电站规模进行环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500千伏及以上的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需要提交报告书,100千伏以下的变电站无需进行环评,前述两者之间的输变电工程则需要提交报告表。

《电化学储能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导则》(GB/T 42318-2023)已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项标准的实施将为储能电站的环评文件编制提供指引。

因此,独立储能电站的业主方需根据配套的变电站规模,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环评手续。

五、安全设计审查

储能电站的电池组是一种含高能物质的部件,若维护不当或出现意外,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了《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下称《通知》)。《通知》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竣工验收、并网验收、运行维护管理、应急消防等多个方面对储能电站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独立储能电站作为一项建设项目,亦需遵循前述规定。

因此,独立储能电站在建设前,业主方需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开工建设。

六、并网调试验收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规定,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因此,独立储能电站实现并网在规则层面并无实质性障碍,但是并网前,储能电站必须完成并网所需的调试、验收工作,确保安全并网。

具体而言,在并网验收前,应完成储能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网检测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新型储能电站的相关验收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2022年7月25日,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启动验收规程>意见的函》;2023年2月3日,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发布《关于<电化学储能系统现场验收通用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待前述规程正式生效后,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验收将更加规范、统一。

七、电力业务许可证

此前,业界对于储能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说法莫衷一是。2020年6月,福建省投资集团所属的福建晋江百兆瓦时储能站更是作为获得全国首张独立储能电站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被新闻媒体报道。

2023年4月28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官方网站回复留言表示,“目前,除抽水蓄能外的其他新型储能项目暂未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暂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因此,现阶段,在国家出台新规之前,独立储能电站无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即可投入上商业运行。

以上是从建设合规视角,对Megapack产品独立储能电站的简要探讨。期待Megapack产品早日在中国投入使用,助力“3060”目标实现,加速世界向可持续能源的转型。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在商业、办公地产项目的运营法律实务中,国有企业持有的不动产租赁项目一直备受关注。如何依法规范并强化此类项目的管理,是国有企业实践中频繁面临的课题。考虑到上海市国资委对其监管企业(下称“市管企业”)已有较为成熟的制度规定且监管操作较为规范,我们特基于过往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市管企业持有的不动产租赁项目管理的若干要点进行总结与解读,主要从不动产招租程序的合规管理、减免承租方等相关方违约责任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把控、不动产租赁项目运营中的招投标合规操作以及在公开招租程序中保护现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这四个维度展开,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助力其在不动产租赁管理领域稳健前行。公司与并购-房地产业务,房地产-房地产租赁

2025/02/11

前沿观察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经历了早期探索、制度建设和创新发展数个阶段后,紧握“一带一路”政策机遇,中国企业出海已经成为全球国际化力量的一部分。中国企业的出海,有些是应对大国博弈的供应链攻防战,是新时代长征反围剿,更多的则是逐渐成熟和自信起来的中国企业家在全球视野下主动战略布局、重塑供应链、提升竞争力、更全面融入世界。 相较于已多年征战南北东西的大型央国企巨轮,中国的中小企业,尽管胸怀四海之志,很多仍是初次身临陌生海域。有的望洋兴叹,海岸线太长,想去的地方太多,不知从何起步;有的随风启航,随浪起落,漂到哪里算哪里,目的性不强;有的全局在胸,远景在望,但困于先后、主次、轻重、取舍不明。 本系列境外投资文章以法律为主视角,从出海战略布局规划、架构搭建、国别择选、出海经验谈等方面,为出海远征的中国企业提供管窥之见,以期能协助中国企业谋定后动、行稳致远。 继《境外投资系列丨兵法视角下之出海战略布局(一)》类比孙子兵法中用兵主要战略要素和出海战略布局考虑因素,介绍出海战略布局(庙算)重要性、回顾企业出海政策发展(道)、出海愿景目标(胜)之后,本文对在出海战略布局中如何进行“地利”的规划进行探讨。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

2025/02/11

前沿观察
继我们2021年初发布《“带路”俄语国家法律ABC》系列文章,随着俄乌冲突爆发、美欧对俄制裁升级以及国际地缘政治局势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企业在俄语国家的投资布局也在悄然发生改变。为便于投资者了解俄语国家热点投资国别最新的投资法律框架,我们特对此前发布的系列文章予以更新,以飨读者。 本系列将涵盖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等国别。本文为本系列的第一篇——吉尔吉斯斯坦篇。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

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