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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O审核问询一窥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合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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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海关与外汇证券与资本市场-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电信、传媒、娱乐与高科技-电子商务

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2.38万亿元,增长15.6%。其中进口额增长3.9%,出口额增长19.6%。跨境电商行业的高速发展与一系列扶持政策密不可分,以出口领域为例,多地将跨境电商海外仓打造成国货出海的“新驿站”,以及构建涵盖不同区域甚至海外段的跨境物流快速通道等创新举措都给予极大助力[1]。在电商出海的火热势头中,去年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IPO市场动作频频,数家跨境卖家成功上市更是给相关业者的一剂强心针。

本文将参考前述企业在IPO审核过程中的多轮问询及回复情况,梳理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规焦点和常见风险,供业界探讨。

一、业务主体设置

本文参考的跨境电商卖家企业的主营业务多为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商品。该等业务中一般会涉及多个环节,包括:(a)境内采购;(b)境内出口;(c)境外进口;(d)网店注册;(e)网店运营; (f)境外销售等,前述环节可能分别由不同主体负责,也可能出现一个主体“身兼多职”。

对此,IPO审核过程中下列事项往往会被重点关注并要求披露更多信息:

(一)    发行人的整体业务体系,以及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定位和功能

从消费者下单后货物流转的角度来看,整体业务流程通常为网店接受消费者订单→网店运营主体处理订单,包括安排发货及款项收付等→货物从海外仓或从境内发出,通过物流服务商交付给消费者→从海外仓发出的货物为已办结进出口通关、存储在境外的货物,从境内发出的货物还需由境内主体采购并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基于其参与业务的程度,如果发行人的任何子公司有定位模糊或经营内容不明等情况,都可能受到进一步问询,包括需说明同质化较高的子公司的业务场景、功能及定位方面的相同点和差异,对无实际经营的子公司的设立背景和规划等。

(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是否具备开展相应业务的经营资质、许可或认证

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需要取得在境内外提供服务、买卖商品或开展其他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并确保该等资质、许可或认证的有效期及涵盖范围可以覆盖发行人的全部业务。

(三)    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之间交易安排的商业合理性、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之间交易安排将从成本、收益、税负、分工定位、经营企划等方面被审核,从采购到销售再到回款的全流程中各环节的具体细分类型构成、占比、对应关系、参与主体都可能受到关于商业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的问询。

例如,在电商出海实务中,境内出口至境外往往会通过香港中转,即在香港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境内主体的买家和出口对象,再由香港子公司向海外发货和销售。

IPO审核过程中,这一行业通行做法可能暴露许多问题。包括境内主体与香港子公司间的交易价格设定、香港子公司与境外进口主体间的价格设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前述交易纳税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收差异规避征税。发行人可能会被要求说明货物流转时,不同经营主体的相关会计处理、流转过程中内部转移定价的具体情况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被追缴税款或罚款的风险;货物流转过程中的具体涉税环节、关税、增值税、销售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缴纳方式、缴纳情况等。

二、店铺账号运营

跨境电商卖家可以根据销售渠道的不同分为平台卖家与独立站卖家,前者大多通过入驻境外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和销售,后者主要通过自行搭建的平台网站开展业务。

对于商品品类广、涵盖品牌多的平台卖家,在同一电商平台上开设成百上千家网店的并不罕见。鉴于境外第三方电商平台通常要求一个主体仅能开设一家网店,实务中跨境电商卖家会通过由多个主体注册网店实现前述安排。

该等“群店模式”实质上是否有悖平台规则一直是争议问题,有类似商业模式的发行人被要求就是否存在同一品牌/品类在同一销售区域多个店铺运营的情形、该等情形的合规性、受到平台处罚的后果、与开店主体间的权责分配等作出解释说明。

以非关联方主体的名义开设网店的情形更是IPO审核的关注点之一,发行人会被要求说明电商平台对相关店铺主体、店铺主体的归集单位是否有聘用员工及其他实际运营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由于该等情形下除了上述风险,网店的使用权、在售商品货权和知识产权等也可能存在潜在纠纷,该等以非关联方主体的名义开设的网店一般需要经过整改,清理或收归至发行人体系内。

另外,“群店模式”下还会出现网店注册主体仅负责提供网店登记注册信息,网店运营、境外进口和销售都由其他主体负责的安排。此种情况下,网店注册主体作为商品销售的名义主体并不享有商品的货权,商品销售收入亦由销售主体享有,境外段的税费缴纳、账务处理等可能会存在障碍。

三、报关和出口模式

与仅适用于B2C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不同,目前跨境电商出口模式已覆盖B2C和B2B,B2C模式下有特殊区域出口(监管代码:1210)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代码:9610),B2B模式下有直接出口(监管代码:9710)、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以及一般贸易出口(监管代码:0110)。

IPO审核过程中,不仅会要求披露出口申报基本模式,采用自行申报或委托申报的原因,不同商品出口报关主体和/或申报模式出现差异的原因,还会审核发行人采用的出口模式与其交易实质是否一致,包括其交易对象是消费者个人或是企业、其约定的贸易术语是否与报关和进出口义务的实际承担相匹配等,以及关注整体业务体系中各环节关税、流转税等的退还、免征和缴纳情况,特别是委托申报的情形下与报关主体间有无“假自营,真代理”等违规安排。

另外,如涉及通过境外子公司转售的模式,发行人还可能被要求说明境内外收入占比构成情况,量化分析物流运输记录、发货验收单据、海关报关数据、外汇数据、出口退税等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性及勾稽关系。

四、物流和仓储

跨境电商出口物流可以简单分为境内集货、国际运输和境外派送三个阶段,运输至境外目的地仓库前的阶段又称头程物流,自境外目的地仓库交付至终端消费者的阶段又称尾程物流。具体的物流方式又可以分为邮政小包、国际快递和集中发货。

其中,邮政小包模式即通过国际邮政渠道或物流公司通过快件申报渠道邮寄商品并由邮政公司或物流公司完成进出口报关,原则上仅适用于个人邮递物品进出境,与B2C或B2B的货物贸易实质并不匹配。但得益于其费用低且交寄人无需负责进出口报关,跨境电商卖家或多或少都在直邮业务中使用过该模式寄出少量且交货期较长的商品。

由于该模式将导致境内出口主体缺失出口报关信息,其出口业务合规性难以评估,退税、收结汇等也可能出现障碍,使用该模式开展的业务部分通常需要整改为采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或一般贸易等方式申报出口。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涉及的仓库类型有国内外自营仓、平台仓、第三方合作仓等,发行人的仓储布局也会从仓库规模和权属、供应商资质、运维成本、物流增效、存货管理等角度被全面审视,发行人可能被要求说明存货入库、出库、退回、上架存放等关键控制节点设置及执行情况;不同类型仓库的分布地区、数量和面积情况,各自对应的销售收入金额和占比;货物派送迟延、漏发、冒领、损毁、丢失等情形及其占比;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与供应商的权责义务约定等。

五、产品质量

对于跨境电商卖家,其生产加工或采购的商品不仅需要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还应符合境外目的地关于进口及销售该等商品的要求。若跨境电商卖家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终端消费者所在地的市场流通相关法律法规或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跨境电商卖家的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跨境电商卖家的网店将受到投诉或被电商平台查发,面临商品下架、经营业绩下滑、遭受诉讼或行政处罚、商誉受损等风险。

因此,发行人的商品是否符合进出口国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一直是IPO审核项目之一,发行人会被要求整理进出口和销售其商品涉及的资质、许可、认证及符合情况;商品的设计和开发、质量检验、不良产品处理、产品包装和储存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制度、流程及其有效性情况;与消费者、平台客户关于退换货、售后服务的权责义务约定情况,产品召回、退换货、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情况等。

六、营销推广

“不当使用评论功能”、“向消费者索取虚假评论”、“通过礼品卡操纵评论”等是导致网店被境外第三方电商平台采取封号或下架商品等禁限制措施的常见违规行为。同时,如果境内主体参与开展“刷单炒信”活动,将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定的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伴随境外第三方电商平台纷纷追查虚假评论、严打刷单炒信,营销推广行为的合规性也成为IPO审查的又一关注重点。发行人可能被要求全面核查合作平台的所有店铺是否涉及其他不合规的营销推广行为,披露是否通过社媒或自建网站领取优惠券、社媒群组邀评等方式、或利用其他公司、组织进行控评或刷好评和受到平台警告或处罚的情况或潜在风险,说明广告推广的主要方式、费用去向和针对“刷单”“发送空包裹”“虚假评论”设置的识别措施及防范手段等。

另外,跨境电商卖家还需留意进出口国对于广告营销及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依规收集、使用和存储消费者在浏览、下单、支付等环节提供的个人信息。IPO审查过程中发行人也可能被要求说明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会获取用户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数据,是否已建立完善防泄密和保障网路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数据泄露、利用数据信息牟利、侵犯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情形。

七、外汇收支

如前所述,跨境电商卖家一般会选择境外企业作为境外销售主体,而网店运营主体通常为发行人自身或其他境内主体,由该主体负责境外的所有网店运营。该等安排下,境外销售利润如何汇入境内必然受到关注,鉴于境外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款项结算标准不一,通过私人账户甚至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归集资金、商流和资金流无法匹配、实际收入与纳税金额或出口退税金额不成比例等都会成为IPO审查中绕不开的问题。

关于外汇合规情况,发行人会被要求从多方面作出说明,包括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关于结算方式、周期等方面的具体约定;销售过程中资金的流转、归集及汇回境内的具体过程及方式、结售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资金是否留存在第三方账户或转入个人账户以及该等资金的最终流向和使用情况,发行人是否体外支付成本费用、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发行人是否将主要收益留存在境外或个人账户以规避缴纳境内企业所得税、资金汇回境内是否按照境内外实际税负情况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缴纳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等税法的相关规定等。

八、其他

除前述合规焦点外,境外知识产权侵权及税务问题也是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中的高发风险。在IPO审核过程中,针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发行人一般会被要求披露其在境内外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内容和取得链路,并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纠纷情况和受到的平台处罚措施及相关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措施。针对税务,发行人一般会被要求披露其各纳税主体适用的税种税率及纳税情况,并说明是否受到过任何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判令。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前述事项的定性与违规后果更多与境外销售地的法律要求有关,另一方面IPO审核侧重评估前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存在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或税务问题的发行人仍可能通过IPO审核,但这并不等于前述问题不构成合规风险。以境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为例,不少中国企业曾因参考或模仿“爆款”涉嫌侵犯商标权、外观设计或发明专利,导致进出口货物被海关扣押或没收、涉事产品被平台下架、店铺被封号甚至卷入诉讼、面临境外法院的巨额赔偿判决。同时,伴随本土品牌的崛起,中国企业亦需考虑主动采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措施,以使自身“爆款”免受其他竞争对手抄袭或不当利用。

综上,跨境电商出口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4年九项重点任务中明确提出的外贸发展前进方向[2],虽说电商出海领域更多受到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但无论是拟申请IPO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还是有志于行稳致远的相关业者,合规经营都是必修课。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天然涉及商流、物流和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跨境交互,且受到多法域、多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受到国际贸易形势和政策的影响,涵盖的合规问题复杂且多变。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业务问题值得再三研究和思考,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电商出海领域中的合规新风向,并及时分享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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