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息息相关。宏观看,各类主体的价格行为或因处于政府定价的公共领域、受价格指导监管的特定行业,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总体规制;微观看,企业需要在产品批发、零售、进出口、税务等具体的诸多场景遵守相关的涉及价格管理的要求。随着近年来内外部环境剧烈变化,平台经济兴起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不同场景下的价格行为可能引发的合规风险愈发突出。
阅读提示:尽管大多数企业并不处在价格高度管制的行业,但因其所处的产业集群和上下游供应链中可能涉及价格管制的领域,企业经营仍可能间接受行政机关价格监管的影响,更勿论在产品和服务的定价环节。本系列文章主要旨在,一是提供一个纵览性的价格规范体系梳理,便于企业定位自身,排除价格管理的思维盲区;二是聚焦企业的微观经营,重点在经销、零售、促销等环节提供合规洞察,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本篇为《“价”驭风险》系列文章上篇,主要涵盖政府定价、价格监测及调控干预等相关内容。
1. 概览
相较于直接、有针对性的价格管制、价格处罚而言,企业相对容易忽视“看得见的手”在宏观层面发挥的作用或从细微之处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作为“看得见的手”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相关规范冗杂且分布在各层级,各行业的法律规范之中。整体来看,价格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称“《价格法》”)为核心,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市、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地方性价格规范,对各类价格行为予以管控。此外,在诸如能源、交通、医药、金融和进出口等关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领域,其行业法规也对业内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了直接规定。相关价格规范简要梳理如下:
总体而言,政府价格行为涉及定价、监测、调控、干预和监督检查等诸多方面。本文就政府定价,政府价格监测与政府价格干预三个方面展开,为企业进行价格决策、执行价格政策以及实现自身合规提供指引。
2. 政府定价
从定价权的源头划分,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区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依其职能,在进行价格管理时有不同分工,具体如下:
-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效力[1],故为本文之目的,以下二者合称“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管理部门:
- 各级政府、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价格管理部门”)。
- 部分行业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例如交通运输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以及住建部门等)针对业内价格行为进行政府定价管理(“行业主管部门”)。
价格执法部门: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部门和反垄断部门)
企业识别政府定价应关注政府定价目录以及价格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就特定行业内的价格行为制定的行业定价规范。
- 集中定价目录: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定价目录中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了定价,或将定价权限进一步授权给其他部门。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央定价目录(2020)》《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和各地发布的地方价格目录中,政府分别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对水、电、交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直接进行定价或授权有关部门定价。就各地政府定价清单明确列举的项目来看,其适用的行业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广东省,重庆市,甘肃省等省市仍对“住房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而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省市已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省市已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而其他省份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于跨省经营乃至全国经营的相关企业而言,需留意各地的差异。
- 行业定价规范:价格管理部门亦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就特定行业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直接定价或授权定价,并且此类政府定价也被概括性的纳入到定价目录[2]中。以医药行业为例,因药品性质不同其价格分采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形式,并且还有形成了诸如《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等特殊规则来规范医药行业的定价行为。对于处于价格高度管制行业的企业或其上下游、业务关联企业而言,须在关注定价目录等一般性价格规范的基础上,留意行业价格规范。
显然,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落入政府定价的范畴,则应当执行政府定价,这类企业大多提供重要民生商品以及公共、公用事业服务。另一方面,诸如水费、电费、燃油费,部分港口费和道路运输费等,对特定类型企业而言是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在识别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可拒绝被加收政府定价之外的不合理费用。如柴米油盐之于个人,少有企业不涉及水、电、油等基础开支,小账不可细算,长期成本不可忽略。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对“商务园区”、办公楼中的商户、用户加收“电费管理费”“修理费”,以固定价格收取电费(而事实上政府采分时电价)等违法情形较为多发[3],给相关企业造成了额外的经营负担。特定行业方面,除房地产等一贯受高度价格管制的领域外,教育培训行业的各类定价乱象成为社会热点后,针对民办教育、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定价管制也日趋严格,在“双减”大背景下,已有教育机构因在政府定价的“培训费”之外自立项目向学员收取“资料费”而被认定为不执行政府定价而受处罚[4]。
我们建议企业从如下三个角度关注政府定价:
- 我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
- 我所处的行业相关法规是否有定价规范?
- 我的上下游是否受定价管制?我是否为应属政府定价的项目支付了额外成本?
3. 价格监测
类似于企业为优化定价和管理之目的,在采购,供应,零售等诸多场景下设置价格监控机制,价格管理部门亦有针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活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旨在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从企业的角度而言,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价格指数、分析预测等内容,从宏观视角为企业定价,调价和制定价格策略提供了重要参考。
基于《价格法》和部分省市的价格监测规范,参照四个《制度》[5],我们将价格监测的商品和服务整理如下,企业可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网站(http://www.jgjcndrc.org.cn)、各地发改委价格监测频道、网站和社会价格监测机构[6]等渠道获取价格监测信息:
除生产型企业需关注原材料价格信息这一典型场景外,广大涉及消费、零售的企业在完成自身上下游、竞品价格监控的同时,还需从宏观的视角关注相关商品、服务的价格监测信息。以食品,日用消费品行业为例,肉禽蛋及水产品超市集市平均价格,蔬菜水果超市集市平均价格以及日用工业消费品平均价格等监测信息不仅对于商超和零售企业有较高参考价值,对于产业链、供应链内的企业而言,亦是重要的价格决策参考信息。尤其是在疫情、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价格管理部门往往会加强对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监控工作,并且通过发布价格变动信息为市场“吹哨”,同时也为价格执法部门打击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来源和指引。
可见,作为政府部门价格政策制定,价格异动干预以及价格执法依据的信息来源,价格监测信息在企业了解上游和所在产业集群相关商品的市场价格走势,了解自身定价与平均水平之间的偏移程度,识别自身定价(调价)合规风险,完善定价策略以及预测政府价格调控政策走向等多个维度上,都具备相当的参考价值,且体现在帮助企业处理与上下游、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产品换代策略(优胜劣汰)等诸多方面,而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价格监测信息之于跨区经营企业作用更甚,企业应予以关注。
图源: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
我们建议企业从如下两个角度关注政府价格监测:
- 我是否有专人或专岗定期关注宏观价格信息并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对经营的影响?
- 我是否有成熟的价格监测—异动汇报机制,并有与之对应的预案?
4. 价格干预
企业的价格行为还可能直接或间接受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影响。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临时干预措施”)。
《价格法》本身并未明确何为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但从立法目的来看,显然关乎民生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如米、油、肉、蛋、奶等)[7]以及基本工农业生产资料等属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企业可参考价格管理部门监测的商品、服务清单,结合各地的行政实践具体进行了解。此外,《价格法》本身亦未明确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具体标准,需要结合各地出台的具体规则和行政实践予以确定。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分为三类。
一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价差率或者利润率,依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价差率和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合理幅度,其中平均价格,平均价差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均由各地省级价格管理部门予以公布。例如新冠疫情期间上海价格管理部门曾将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8]。
二是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规定限价,例如,国家发改委曾在2011年对全国电煤实施了临时价格干预,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9],再如,进博会期间上海市人民政府即对网约车运价、酒店旅馆客房价格以及公共停车场(库)价格采取限高措施[10]和奥运期间北京市实施货物运输临时运价干预机制[11]等。
三是提价申报和价格备案制度,例如房屋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备案制度等。
罚则方面,依《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诚然,面对市场机遇,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无论是企业自身涉及重要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还是间接受政府价格干预行为的影响,日常主动关注、提前识别易引起监管注意的价格敏感行为、事前控制价格合规风险并制定预案,准确执行、应对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系企业价格合规工作的核心一环,也对企业稳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敏感时期,企业尤其要关注这方面的政策和规则的更新和变动。
我们建议企业从如下三个角度关注政府价格干预:
- 我是否识别出自身和上下游可能受价格干预的商品或服务,并有与之对应的合规管理方案?
- 我是否了解最新的监管动向和可能的价格干预行为?
- 相关干预政策落地对我有何影响?我是否有相应预案?
5. 结语
价格管理部门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规制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广大企业的生产经营,了解其中的脉络规则,在配合监管、执行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内部的价格合规机制以满足相关合规要求,在当下价格合规问题日益凸显的特殊时期,更显意义和价值。
随后的文章中我们将梳理企业在经销、线上线下零售等场景的自主价格行为合规规范,并提供相关合规建议,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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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此处关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具有强制性的结论系指价格规范体系内相关规制行为的强制性,违反即引发《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下的法律后果。
《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广东省、上海市为例)中均写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目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市监处〔201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曾以《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为依据,就当事人向一般工商业户收取电费时,以综合比例电价为基础加收25%的费用,在电价中合并收取这一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在上海市市监局2021年发布的若干转供电收费典型案例中,上海市黄浦区市监局曾以《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为依据就当事人以固定价格收取用户电费且未对电费降价做出相应调整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沪市检虹口处[2022]092022002174号案
《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各地的价格监测条例、办法等。
地方发改委价格监测网站如:江苏价格监测http://fzggw.jiangsu.gov.cn/col/col78287/index.html;杭州市价格监测http://drc.hangzhou.gov.cn/col/col1629198/index.html;社会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有上海钢联价格指数、有色金属价格指数、成都五金机电价格指数等。
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关于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
奥运期间北京市将建立货物运输临时运价干预机制 http://www.gov.cn/jrzg/2008-06/27/content_10297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