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新政策解析-海关
1. 《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7月8日实施
海关总署于2021年7月8日公布了《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该公告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进行补充说明,即"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在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交运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特殊物品审批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其中,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后选择"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功能进行在线申请。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直属海关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直属海关在依法受理该等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通常,直属海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或是就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特殊物品审批的申请材料,就"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申请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等相关规定,在我国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此外,出口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出口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销往国家(地区)以及是否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等内容)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实务中,部分企业由于其医疗器械产品未在国内注册(备案)而无法获取《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因此在出口时受到限制,该公告明确了企业就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办理出境手续时,《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也可以作为特殊物品审批的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了出口通关便利度。
2. 《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2021年8月12日实施
海关总署于2021年8月12日公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0号),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执行。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由海关总署确定、调整和公布。
根据该公告,2021年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汇总如下。其中,经对比分析2019、2020、2021三年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范围,在进口商品方面,洗碗机、空气净化器已经连续被抽查2年;在出口商品方面,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已经连续被抽查3年。
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 |
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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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子坐便器、食物垃圾处理器、电磁炉、打印机、文具、仿真饰品、汽车内饰件、服装、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纸或纸板制的盘、碟、盆、杯及类似品等 |
节日灯串、LED照明光源、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塑料食品接触产品等 |
二. 横琴合作区的《总体方案》提出创新跨境金融管理的要求-外汇
2021年9月5日,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横琴合作区")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横琴合作区在货物进出、人员进出、税收制度、市场准入、金融管理、人才引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优惠政策。
在金融管理方面,横琴合作区的《总体方案》首先提出了创新跨境金融管理的要求,在合作区内探索跨境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总体方案》明确了落实创新跨境金融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银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方面,《总体方案》要求银行真实性审核实现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呼应了近年来银行真实性审核淡化具体单证审核要求、转向以展业三原则为核心的事后核查的转变;
2. 在跨境直接投资方面,《总体方案》提出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便利性,响应了外商投资法所提出的"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的规定;
3. 在跨境融资方面,《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新的外债管理体制,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将有利于合作区内的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的"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4. 在跨境证券投融资方面,《总体方案》提出重点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在境外上市、发债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简化汇兑管理,顺应外汇管理改革服务于实体经济这一趋势。
同时,根据《总体方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作区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及时研究处置合作区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金融监测体系,构筑金融"防火墙"。伴随着金融领域创新和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管层面也势必将逐步对标国际监管规则,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审核和监测。这同时也要求相关企业对金融领域的合规风险予以重视、及时防控,做好合规风险管理。相关企业要培养合规风险意识,树立合规风险管理的理念,完善合规风险管理架构,根据相关的规定构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和流程,更加合规地开展相关业务。与此同时,相关企业也需积极化解相关风险,基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和流程,对于自身的金融合规风险定期排查,及时筛查存在合规风险的业务,梳理资金的流向并分析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原因,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