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海关—最新政策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1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以下简称“253号令”),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53号令实施后,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的、并经相应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21号令”)和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并经相应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253号令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 注册登记改为备案——221号令要求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且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报关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而253号令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制;且报关企业一经备案,长期有效。
- 减少主体限制——221号令规定只有法人企业可以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253号令取消该限制,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 取消地域限制——221号令限制报关企业只能在获得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开展报关活动,到直属海关关区外开展报关活动的,必须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海关备案。253号令取消该限制,实现一地备案、全国报关。
- 优化调整临时备案单位的范围——结合新冠肺炎疫情中海关遇到的情况, 253号令将红十字会、基金会以及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纳入可办理临时备案的范围。
253号令的制订有助于简化、优化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响应了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已满足生效条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完成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 “255号令”),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255号令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 区分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概念——255号令包含了RCEP项下“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的原产地概念,即,可以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RCEP项下的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其具体原产国(地区),也可以在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不再具体判定原产国(地区),而由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
- 原产资格的获得和原产国(地区)判定——255号令明确了RCEP项下原产资格取得的条件,以及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判定其原产国(地区)的标准,包括一般性的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特别货物清单》中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和无法通过前两种标准确定原产国(地区)时的判断标准。
- 原产地证明——RCEP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255号令明确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应当符合的标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和出口货物的签证程序——255号令明确了RCEP项下原产货物在我国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可以选择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明确了申报的具体要求。255号令对我国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规定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按照255号令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对其的管理按照《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实施。
02外汇—外汇局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为完善外汇市场行为规范,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2021年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 号,以下简称《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指引》适用于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
(2)规范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既包括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也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3)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妥善保存交易相关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设置1年的过渡期。
《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既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更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