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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2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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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最新政策解析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对现行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的实施,海关总署配套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相关要点如下:

注册方式——明确了两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方式。对于248号令列出的18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分配其注册系统账号,通过注册系统按流程提交申请;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申请其注册系统账号,按注册系统流程提交申请;

注册编号及包装标签标识——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要求;

注册有效期——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到3个月期间,应按照248号令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进口申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二)    《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了保持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延续性,海关总署配套发布了《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相关要点如下:

进口乳品类别上的拓展——在列举乳制品名称时,新增了酪蛋白、乳矿物盐和乳蛋白三类,并明确了相关产品在进口时按照乳品实施检验检疫;

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乳品种类——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对随附检测报告的要求——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卫生证书要求——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上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证书中的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三)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相关要点如下:

申请方式——(1)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2)“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办理流程——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

二、 外汇——外汇监管重点打击方向解读——地下钱庄交易对手

2022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10起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的案例包括企业及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10起违规案例累计被罚3059.3万元。本次通报的10起案例均为地下钱庄交易对手案例,涉及2020年至2021年外汇局处罚的2家企业和8名个人,案件最高罚款金额达740.9万元人民币[1]。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以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就运作方式而言,主要包括跨境“对敲”、构造交易以及其他非法经营三种方式。跨境“对敲”是当前最普遍的运作方式,即采用境内交割人民币、境外交割外币,资金形式上不跨境,但实现资金实质上的兑换和跨境转移。构造交易是指以虚假欺骗性手段,虚构或构造合法交易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实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如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利用道具商品进出口实现资金跨境等。其他非法经营模式则是指,如银行卡境外刷卡提现、非法分拆购付汇、现金走私、利用虚拟货币以及非法平台跨境转移资金等情况。

就法律责任而言,在相关违规案例中,有关部门不仅会对地下钱庄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亦会对通过地下钱庄交易对手进行处罚。根据通报的案例显示,交易对手往往会为了增大可用额度、灵活使用资金,采取通过地下钱庄方式非法买卖外汇,然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规定,一旦被发现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中对外汇犯罪进行全方位的刑法规制。外汇违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构成犯罪,除了罚金之外,相关人员还面临高达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外汇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处罚信息也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就地下钱庄与正规外汇买卖方式的辨别方式,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企业、个人在境内购汇、结汇一般只能在银行进行,小额兑换也可以在批准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进行,在上述场所以外办理结汇、购汇均为非法,涉嫌与地下钱庄交易。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且依旧保持“三步走”计划:即一是继续密切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二是加大对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处罚力度;三是督促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展业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十四号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公布,现行有效)

参考资料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十四号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公布,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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