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笔者最近参加了一场面向企业法务的论坛活动。当谈到企业在国际仲裁案中聘请律师的问题时,有一位法务介绍了他所在企业的做法,如果案涉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是英国法,企业会选聘英国律师;如果案涉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则会选聘中国香港律师。其他几位法务人员也点头表示赞同。
这种做法听上去有一定道理——律师执照并非全球通行,律师只有在通过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当地的律师执照后方能在该国家或地区执业。如无当地律师资格,就不能代表客户在当地法院出庭。
然而,这一通识在国际仲裁领域并不适用。国际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完全可以不受律师执照的限制——这是国际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其他国内的主要仲裁机构,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也都遵循同样的原则,即仲裁案的代理人并非必须是律师,且代理人的国籍也不受限制[1]。换言之,只要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任何人均可成为仲裁代理人。当然,由于国际仲裁的高度专业性,实践中当事人基本还是会选聘专业的国际仲裁律师来代理案件。
在仲裁代理人资格的问题上,国际仲裁机构采纳的原则与我国是一样的,即“任何获得当事人授权的人均可以成为仲裁代理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年)第23.1条规定:“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任何获得授权的人均可以代表当事人参与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年)第13.6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类似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称ICC)和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也并未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资格设置任何限制[2]。
因此,既然仲裁代理人的国籍、执业资格不受任何限制,也没有任何强制性要求,中国企业在选聘国际仲裁的代理律师时,则完全不需要受限于律师的国籍或执业地区,而只需要考察相关律师的国际仲裁经验与能力。
举例来说,不论是适用新加坡法、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审理的案件,亦或是适用英国法、在ICC审理的案件,中国企业都完全可以考虑选择中国的国际仲裁律师。至少在起步阶段,中国企业不需要因律师的国籍或执业地区而将中国的国际仲裁律师排除在外。
一定要找合同准据法国家的律师?
如本文引言部分所述,选择国际仲裁律师时,并不一定要选择合同准据法国家或地区的律师。比如,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适用中国法的ICC国际仲裁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来自某欧洲国家)并没有因为案件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就聘请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而是聘请了欧洲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
同理,中国企业和相对方的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比如英国法),中国企业也可以考虑选聘中国的国际仲裁律师。这时,读者可能会问:案件的准据法是外国法,为何不直接聘请外国的仲裁律师,而要考虑中国的国际仲裁律师呢?理由有二:
(1) 第一,在外国的法院诉讼须适用该国法律,比如在英国的法院诉讼,不仅案件实体适用英国法,诉讼的程序也要适用英国法。相对而言,国际仲裁的程序法则与合同准据法没有密切关系。自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于1976年发布以来,国际仲裁的程序规则,尤其是不断更新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已经在国际仲裁领域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规则体系。国际仲裁的程序主要依赖仲裁机构的规则和仲裁庭不时依需发布的程序令来推进,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国际仲裁的程序与案涉合同准据法之间的相关性很小。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选聘熟悉国际仲裁程序、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而不需要根据案涉合同的准据法来“按图索骥”。
(2) 第二,根据笔者的经验,国际仲裁案件中的争议,或为事实方面的争议、或为法律方面的争议、或两者兼有之。即使案件涉及法律方面的争议,也是在特定的事实基础上产生的。在国际仲裁中,凡涉及案件事实,当事人均需要向仲裁庭“全景式”地重现案件事实背景和争议发生的过程,这是律师在国际仲裁案件中工作的重头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这部分工作与案涉合同准据法的关系也不大。
因此,就企业聘请律师处理一桩国际仲裁案的工作量来看,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工作,包括审阅前后数年的文件和沟通记录,访谈亲历人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准备事实证人证言等,可能占据仲裁律师至少50%的工作量;应对仲裁程序相关的工作,包括程序会议、申请临时措施和开庭准备等等,也会占据律师至少20%至30%的工作量。也就是说,仲裁律师70%至80%的工作与案涉合同的准据法并不挂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聘懂中文、熟悉中国企业的本地国际仲裁律师,其将能够更高效、深入地与中国企业沟通,有效地完成书面证据的收集整理,在企业的协助下理解、还原案件事实,同时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诉求制定整体案件策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是笔者认为中国企业无需根据合同准据法来选聘国际仲裁代理律师的主要原因,即大部分国际仲裁案件的工作量,都可以由专业的国际仲裁律师胜任,这一点不受律师执业地区的影响。当然,根据案情的需要,按照合同的准据法来选择合适的仲裁律师也并非不合理,企业的这一选项不应当被排除在外,但某些中国企业与外国律师合作的体验逊于他们与我国国际仲裁律师合作的体验,而非相反。
那么,如果案涉合同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当事人聘请了中国的国际仲裁律师,要如何应对外国法的问题呢?简单来说,对于案件涉及的具体外国法律问题,有多种方式可以解决,包括由该国律师就具体的外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聘请法律专家出具专家报告等方式。
在案件涉及不同法域时,国际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优势——比如,该律师事务所海外办公室的律师可以直接加入律师团队,完成相应的外国法律部分工作;此外,也可以通过国际性律所广泛的合作关系网,寻找到合适、优质的外国律师加盟团队或进行合作。
另外,国际仲裁案的仲裁员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当案涉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国法时,仲裁员可能分别具有普通法或大陆法背景,比如来自英国、瑞士或德国。也就是说,仲裁员也未必了解案涉合同的准据法。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让仲裁员充分了解案件所涉及的中国法内容,双方当事人通常需要聘请中国法律专家证人向仲裁庭出具专家报告,以阐明案涉争议的法律问题。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事人在国际仲裁案中选择律师时,可以但并非必须按照准据法国家来选择代理律师。
一定要找有具体行业知识与经验的律师?
如果仲裁案涉及互联网行业纠纷,是否意味着必须要找一位互联网行业专家,或者专门从事互联网行业的交易律师来代理案件?如果案件涉及核工业或医药行业,是否也必须选择具有该领域行业知识与经验的律师来代理案件呢?
现实中,案件所涉的争议通常聚焦于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争议焦点。对于律师和仲裁员而言,他们所需要学习和了解的可能也就是与此相关的几个特定的专业问题。因此,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并不需要、也不可能成为不同行业的“百科全书”。对于同样不是特定行业专家的仲裁员来说,实践中即便仲裁律师精通该专业领域,通常还是需要由当事人专门聘请的行业专家出具专家证言,向作为“行外人”的仲裁员就案涉专业问题进行深入浅出、从零开始的解释。在国际仲裁实践中,聘请专家证人是十分普遍的做法。
中国企业在选聘仲裁律师时,考察候选律师是否具有国际仲裁的能力和经验比其是否具有特定行业的知识或经验要重要得多。国际仲裁案件通常会持续一到两年,程序十分复杂,因此,选择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能力强的律师才是重中之重。如果律师具有相关行业的知识和经验,应是一个加分项,但不一定是决定性因素。
找国际律师事务所还是国内的律师事务所?
对于打“国际官司”,有的中国企业倾向于第一时间考虑聘请外国或国际律师事务所,这可能是出于语言、法律文化和经验方面的考虑。而事实上,我们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在国际仲裁方面已经培养出一支优秀的队伍。中国企业在选择代理律师时,完全可以扩大自己选择的范围,既可以考虑国际律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国内律师事务所。
无论是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都不乏懂中文、了解中国企业的优秀国际仲裁律师。因此,国际或国内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是当事人考虑的选项,选择仲裁律师的关键还是在于律师的国际仲裁经验与能力,包括与中国企业沟通的能力和企业对该律师的信任度。
是否应该根据律师的报价来选择律师?
现如今,绝大部分企业聘请律师都需要完成招投标流程,或是对几家律师事务所同时进行询价,最终由企业“货比三家”。那么,律师费是否是选择国际仲裁律师的考虑因素呢?
律师费当然是企业必须考虑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应该选择报价最便宜的律师。采购法律服务不等于采购设备或原材料,因为律师提供的服务是“软性”的,没有“硬性”指标。企业遇到纠纷,就如同我们生病求医一样,费用虽然是一个考虑因素,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部分人都会主动选择医术最好、最擅长治病的医生。在选聘国际仲裁案件的律师时,道理也是一样的——只有在律师候选人的业务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应当参考律师费的高低来做出选择。
国际仲裁案件通常会持续一年以上,有十多个程序节点以及境外开庭等诸多复杂的程序,除了律师费,当事人还需支付仲裁员费用、仲裁机构管理费用、专家费用、出庭律师费用、翻译费用、开庭差旅费用等等,总费用通常能够达到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
国际仲裁通常遵循败诉方承担胜诉方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原则。因此,企业的要务是关注自己一方是否有理以及自己一方胜诉的几率。面对复杂的仲裁程序,在选聘律师的过程中,确保律师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才是关键,如果只看律师费的高低或给予律师费很高的权重,而不重视律师候选人的经验与能力、一味选择报价最低的候选人,可能是误解了律师服务的价值。
是否应同时聘请至少2家律师事务所?
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国际仲裁案一般由1名合伙人牵头负责并带领4-6名律师组成一个团队。这些律师均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有企业提出疑问:如果案件的被申请人有三家公司,三家公司均是关联企业,但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尽相同,是否应当让这三家关联公司各自选聘自己的国际仲裁代理律师来代理案件呢?
当三家公司同时被列为一个国际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时,虽然“人多力量大”,更大的律师团队有助于“集思广益”,但如果三家公司在案件中的立场相同、根本利益一致,就不应当分别为三个被申请人聘请三个不同的律师团队。试想,三个被申请人的“目的地”一致,为何需要分别开三辆车去同一个目的地呢?
在国际仲裁案中,这种“驾驶三辆车”前往同一个目的地的做法不仅将导致费用和时间成本高企,还容易出现仲裁文件中的观点、证据材料甚至仲裁主张不一致的情形,给仲裁庭带来信息的混淆和干扰。
因此,除非不同的被申请人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否则,“在同一条船上”、目的地相同的三家被申请人应当休戚与共、同舟共济,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确保在仲裁庭面前立场统一、明确。
如果企业希望“集思广益”,也可以委托多家律师事务所组成一个律师团队。
由不同律所派出的律师组成一个团队,好比在一列火车上增加车厢——车厢数量可以增加,但火车头只能有一个。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希望委托多家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团,必须从中选择一家律所作为“火车头”(lead counsel),负责组织、分工、统筹,并对最终的意见建议及仲裁文书承担最终责任。否则,律师团队缺少“火车头”或有多个“火车头”,一定会产生工作上的冲突和混乱。
在委托多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国际仲裁案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企业法律部担当“火车头”,负责组织、分工、协调多家律所意见并定稿仲裁文件呢?这样的做法似乎有助于避免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意见冲突,却有悖于企业法律部的定位与职责——虽然企业的法务亦为法律人,但应当注意,国际仲裁专业性极强,不属于企业法务的日常事务,也就是说,大部分企业法务对国际仲裁领域是不熟悉的。因此,要求企业法律部依赖其日常法律业务的经验与知识,总揽协调国际仲裁业务,处理多家律所的专业意见并做出精准的选择与判断,不仅可能“劳民伤财”,而且容易陷入“外行领导内行”的误区。
当企业面对国际仲裁案件时,法律部门作为企业管理高层与律师团队之间的沟通桥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法律部需要全面配合国际仲裁律师团队的工作,帮助律师团队充分了解案情、深入了解企业诉求,进而由律师提出恰当的应对策略。如果法律部门在国际仲裁案件中承担“总指挥”的职责,不仅会增加企业法律部不必要的工作量,影响其对律师团队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同时还会限制外聘律师团队的作用。
当然,在一个国际仲裁案件中聘请多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共同代理也并非个例,比如由一家中国律所主要负责,一家外国律所提供外国法支持和辅助;或由一家中国律所和一位出庭大律师共同代理等。关键是应当由最有经验的律师担任指挥,同时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相互配合,才能避免自乱阵脚。
如何找到适合的国际仲裁律师?
选聘国际仲裁律师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是查看律师评级榜单,包括钱伯斯(Chambers)、亚洲法律杂志(ALB)、法律名人录(Who’s Who Legal)、法律500强(Legal 500)等。拥有良好资历、经验、信誉和口碑评价的国际仲裁律师通常都是这类权威评级榜单的头部律师。
企业选聘国际仲裁律师,主要的目的是找到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与出色能力的专业律师。对此,企业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对比律师的资历来进行选择,包括教育背景、是否拥有代理国际仲裁案件的丰富经历、是否时常发表仲裁行业的专业文章等。
如果仲裁律师本身还担任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且实际审理这些仲裁机构的案件,而不是仅仅被列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单),通常表明这位律师是一位成功的国际仲裁律师,受到众多当事人和律师同仁的信任,因此才能够被指定为案件的仲裁员。
当然,律师同行的推荐也是一个非常可靠的选择律师的方式。
企业如何评估和判断国际仲裁律师的能力?
在参考各个律师评级榜单后,企业便可以将选择范围缩小至名列前茅的上榜律师,得出一个简短的候选人名单。在此基础上,企业法务和管理层还要进一步挑选出最合适、最能胜任案件工作的律师。
企业法务和管理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选择能够胜任案件工作的国际仲裁律师:
(1) 专业的国际仲裁律师必须熟知国际仲裁的法律知识。企业可以要求候选律师团队介绍并解释国际仲裁的各阶段程序,通过候选律师团队的讲解,评估团队的实力与专业度;
(2) 提供主要案情,并提出一两个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请律师团队当场分析并提供应对思路和策略;
(3) 询问与国际仲裁证据规则等主题相关的专业问题,观察候选律师是否熟知相关规则;
(4) 询问候选律师如何统筹团队。律师团队就像一个交响乐团,需要一名指挥来把控节奏和方向,组织管理整个团队。首席律师需要与客户对接,就案件整体策略、是否需要聘请境外合作律师、是否需要提前预约出庭大律师、什么人适合成为事实证人、选择谁作为专家证人等重大问题与客户沟通。因此,候选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的统筹能力,尤其是其是否有时间投入案件(而不是仅仅出现在案件开始的阶段),都应当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5) 企业应当选聘在国际上获得认可、在国际仲裁界有影响力的仲裁律师。这些律师与很多国际仲裁员有共事经历,专业能力极强,同时深谙与仲裁庭沟通的通行做法和礼仪,是仲裁员可以信任的律师。对于企业而言,仲裁庭对律师的信任也是加分项。
选对国际仲裁律师的重要性
几年前的一个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企业参与的国际仲裁案中,败诉的案件占90%以上[3]。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我们无法了解中国企业败诉与其选聘律师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关系。但是,媒体曾广泛报道的一起体育仲裁案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FINA)系列案可以带给我们一些思考。在这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案件的不利结果与律师的选聘有关。
孙杨案起因于2018年9月4日晚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的3名工作人员对孙杨进行的一次赛外兴奋剂检查。由于孙杨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质证明存疑,此次检查最终未能完成。2019年1月,国际泳联裁决此次检查无效,并裁决孙杨不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2019年3月12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因不满裁决结果,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4]。
2019年11月15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在瑞士蒙特勒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庭审并进行全球直播[5]。从开庭的情况看,本案证人明显不了解国际体育仲裁中证人作证的基本规则和方式。而开庭结束后当事人在媒体上的发言、律师团队的更换、当事人对翻译人员的不满和对裁决结果的抗议等一系列事件,也表明该案件中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当是出现了沟通上的问题。
从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公开发布的裁决书来看,孙杨团队聘请了两位中国律师和一位擅长处理国际体育仲裁的瑞士律师,并为本案庭审专门聘请了一位来自伦敦的出庭大律师[6]。
孙杨的“对手”,即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所聘请的首席律师是美国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 LLP律所Richard R. Young和他的团队[7]。Richard R. Young律师在反兴奋剂领域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曾经作为律师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参与过100多起反兴奋剂相关案件[8] 。
在双方都聘请了专业国际体育仲裁律师的情况下,唯一的问题可能是沟通上的问题。由于语言障碍,很可能会出现当事人高薪聘请的瑞士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和证人之间沟通不到位的情况,导致证人对国际仲裁庭审的作证规则以及不遵守规则的后果缺乏了解,从而导致案件出现被动。如果当事人聘请了深谙国际仲裁(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同时可以熟练使用中英文工作的律师,应当能够有效促进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沟通,避免一些明显的失误,案件最终的结果也应当对当事人更为有利。
小结
总之,在选择国际仲裁律师时,中国企业可以考虑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充分了解律师专业分工之不同。国际仲裁是一个专门的法律领域,企业应当选聘有经验的国际仲裁律师来主导案件。国际仲裁律师的选择不一定受限于案涉合同的准据法、律师的国籍或律师执照的地域,中国企业可考虑将选择范围扩大,尤其是考虑中国的国际仲裁律师;
第二,企业可以优先选聘具备特定行业知识或经验的国际仲裁律师。当然,行业知识是可以后补的,最重要的前提是律师具有国际仲裁专业能力和经验;
第三,无论企业选聘几家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团队,都需要确定首席律师,由首席律师统一带领和管理律师团队,与企业的法律部门打好配合。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海外纠纷面前不再被动、息诉,而是积极应诉,主动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在海外纠纷面前,选好、选对国际仲裁律师,与企业法律部一起组建一支高效的团队,是中国企业迎战国际仲裁、决胜千里的最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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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第18条,《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年)第17条,《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年)第24条。
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8条,2021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7条。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杜焕芳,李贤森:《提升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路径探析》,载《法治日报》,2019年7月9日。
新华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孙杨禁赛4年3个月》2021年6月23日,http://www.xinhuanet.com/sports/2021-06/23/c_1127589844.htm。
同上。
参见国际体育仲裁法庭2020年2月28日就孙杨案颁布的裁决,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AS_Award_6148_website.pdf?continueFlag=69128407fd804bd05c365b9696d99cab。
同上。
参见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 LLP,Richard R. Young律师履历,https://www.bclplaw.com/en-US/people/richard-r-you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