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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下称“《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下称“双碳典型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双碳领域的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我国虽然并非判例法国家,但自2008年起,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最高院前院长周强指出,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统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类似案件或者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不相同的问题”。[1]
最高院此次发布双碳典型案例体现了最高院在审理双碳案件方面给出的司法导向,同时也明确了一些裁判新规则,对于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人员,需引起关注及重视。
一、双碳案例涉及哪些类型?
根据最高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下称“《统计规范》”),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分别纳入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列,并且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涉碳案件等环境资源案件。根据最高院的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112万件。[2]涉碳纠纷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空前增加,并且呈现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意见》着重提出对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并提出对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纠纷案件,绿色金融纠纷案件,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等17类双碳相关案件进行依法审理。
最高院此次发布的双碳典型案例共有11个,均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从案例的类型、范围来看,《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双碳相关案件以及已发布的典型案例类型不仅包括双碳领域备受关注的涉碳排放权交易、能源开发类案件,也包括一些不典型的、看似与双碳并非直接相关的案件(例如涉危废处置、篡改大气污染环境监测系统参数案件)。这反映了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物协同治理的总体要求,也意味着一些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违反相关部门法,同时也会违反国家双碳战略要求,继而受到严厉打击。
二、双碳典型案例体现了哪些司法裁判新思路和新规则?
1.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绿色发展理念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适用于案件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体现了绿色发展的新理念。该条款虽然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却已经被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
例如,双碳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是一起比特币相关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上海某实业公司因北京某公司为比特币挖矿提供计算机机房服务中相关违约行为而诉请法院判令该北京公司赔偿比特币相关收益。该案一审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故认定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相关损失后果应由各自承担,并最终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中,法院创造性地适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将资源消耗巨大、违反绿色原则的比特币“挖矿”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进而否定了相关合同的效力。
又如,双碳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是一起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中,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清产核资中积极排查环保隐患、履行危险废物处置职责后,法院裁定认可将案涉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列支。这意味着法院认可了污染治理费用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地位,体现了践行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破产审判新思路。同时,鼓励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及时安全处置,避免了后续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避免了企业破产终结后环境治理责任转嫁的问题、也避免了破产财产后续买受人或投资人的后顾之忧,突出了预防性司法理念。该案虽然并未直接涉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的审判思路却可为双碳案件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前述典型案例的发布,意味着“绿色原则”在实践中已通过司法判例予以落地。对企业而言,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乃至业务方向规划时,应特别关注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如果开展一些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不利于绿色发展的民商事活动,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可能会因违反绿色原则被认定相关民商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关权利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导致企业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2. 法院依法衔接刑事、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降碳减污
双碳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二是一起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中,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违法购买、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用于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经核算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量3049.7千克。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判决认定犯污染环境罪;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还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并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中涉及的三氯一氟甲烷是《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规定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已被全面禁用。而协同管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温室气体、协同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必要方式。案例中违法企业的违法购买、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刑事、民事相关法律规定,而法院统筹协调适用行政、刑事、民事三种责任,落实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3. 涉环境监测数据、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司法严厉打击
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会导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法有效监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严重扰乱环境监管秩序并影响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物协同治理成效;而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生命线,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也会严重扰乱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因此,在各类违法行为中,排放数据造假相关违法行为一直是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打击的重点。
在打击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2021、2022年,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2023年2月16日至17日举办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也继续将持续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列为生态环保督察执法的重点工作任务。
在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方面,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关注重点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2022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还对其中一家机构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已获立案。《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意见》也要求各级法院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即要求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部分企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碳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九是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该案中,天津某公司下属的供热站员工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致使监测数据失真,并且经天津市环境监控中心现场监测发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严重超标,法院判决认定相关员工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排放数据造假的坚决态度,同时为惩治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借鉴。
4. 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双碳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是一起产能置换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一,约定将两条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指标转让给广西某矿业公司后,又签订转让协议二,将该产能指标转让给广西某水泥公司。广西某水泥公司取得了相关产能指标转出转入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履行了公示公告程序并支付了价款,因此内蒙古某水泥公司表示不再履行转让协议一。广西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协议。法院判决认定两份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但转让协议一已无法履行,故驳回了广西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中,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保证了国家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要求的贯彻实施。
5. 通过司法案例确立了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
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意见》将“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内容,并要求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担保纠纷案件、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案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纠纷案件。
双碳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五是某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认定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该案体现了法院依据当事人交易合同约定、案涉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准确认定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承担的裁判思路。
案例六是涉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CER)服务费用支付的一起合同纠纷案。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CCER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购买CCER,可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该案中,法院区分技术服务机构已完成项目和未完成项目,依法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案体现了法院依据相关合同、法律法规判定当事人CCER相关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属的裁判思路;同时体现了法院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购买CCER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认可,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起到了鼓励作用。
案例七是某公司针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受到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中,法院认定碳排放配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未按时足额履行碳排放清缴履约义务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案例体现了法院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碳排放配额清缴提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八是一起涉及碳排放配额司法执行的案件。该案中,某公司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后,执行法院向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用于该案执行。该案是全国首例碳排放权执行案,开创了将碳排放配额作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方式,也对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6. 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将成为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中的重点考量,法院将更多通过适用创新性的修复手段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实现碳中和需要对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抵消,而抵消的方式既包括通过碳捕捉和封存等方面的工程技术抵消,也包括通过自然解决方式抵消。例如,林业碳汇就是一种潜力巨大的自然解决方式。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3]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会损害森林的吸碳、储碳功能,不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双碳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十是一起违法行为人盗伐林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中,法院判令违法行为人采取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措施,并且创新适用了将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在碳市场注销、以替代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赔偿方式,体现了法院通过鼓励购买林业碳汇抵销碳排放积极支持双碳工作的裁判思路。
案例十一是一起违法行为人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该案中,法院在刑事案件所涉生态环境修复中创新适用了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即与林业部门积极沟通、协同创新,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核算林业碳汇损失,并参照市场价格折算出碳汇损失赔偿金,体现了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司法理念。
三、双碳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有哪些新启示?
国家双碳战略实施以来,企业环保合规管理面临新趋势、新要求。《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意见》以及双碳典型案例的发布则标志着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将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以及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协同推进固碳增汇,这也进一步为企业环保合规提供了司法视角。
面对新的政策、立法、监管、司法形势,企业对自身合规管理要求的认识水平要整体提升,建立新认识、应对新挑战。特别是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可以前瞻性地做好合规管理规划,将合规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范围及时从传统的污染防治转到降碳减污并重,并特别关注双碳领域出台的合规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污染防治方面的常见违法行为,例如干扰在线监测系统,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同时,也涉及违背双碳战略,也属于双碳执法、司法关注的内容,企业在双碳合规管理中需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如果涉及此方面违法,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在双碳战略的大背景下还可能被认定为政治站位不高、未很好履行社会责任等,对于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尤需引起关注及重视。
见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2015年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著的《中国案例指导》一书所作的序言。
见《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和典型案例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89331.html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朱婧,《林业碳汇若干法律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