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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披露新规(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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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也是海关总署第一次就“主动披露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既体现了海关对此次修订内容的重视,也反映了新规与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之前2019年161号公告及2022年54号公告相比,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拓展,值得企业关注。本文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点内容进行总结和分析,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海关主动披露制度的发展演变

2016年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首次确立了“主动披露”制度,明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制度核心是“企业主动报告违规行为”,从而获得海关从轻减轻处理。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主动披露”制度作了细化,并明确除了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外,对于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主动披露还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

之后,海关总署又先后出台了2019年第161号公告和2022年第5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的免罚情形,以及可以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的特定条件等,因此也极大鼓励了企业通过主动披露化解违规风险的积极性。

二、《征求意见稿》的最新规定要点

相较之前的161号公告和54号公告,《征求意见稿》对于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期限要求等,都有较大的突破,也是本次新规的最大亮点。具体总结分析如下:

1. 涉税违规不罚的披露期限进一步放宽

2. 主动披露不罚的范围有了重大突破,扩大至非涉税违规领域

之前的161号公告和54号公告,均是仅针对“涉税违规”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于非涉税违规,稽查等接受主动披露的部门均会将案件移送缉私部门进行处理。而对于“非涉税”类违规,比如申报不实未影响税款,仅是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等,无法按照前述公告适用不予处罚。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较大调整,明确将特定情形的非涉税违规纳入主动披露不罚的范围。具体包括:

3. 主动披露的相应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

(1)关于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的影响

新规明确:对于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评析: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进出口检验事项的主动披露,调查期间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将会被暂停,体现了对这几类特定事项相对更加严格的执法要求。

(2)关于同一违规行为再次披露的限制

新规明确: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评析:上述规定对2种主动披露情形进行了限制,该2种情形下,将导致企业不能适用不予处罚的结果。因此,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权益有较大的影响。根据目前的规定,相关表述比较原则和抽象,且2种情形的考量标准存在不同,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第一种情形,现有规定似乎仅从违规行为的属性角度考量。假设,某一票货物因归类税号申报错误影响税款进行了主批,一年内又有另一票其他货物的税号申报错误影响税款,是否就不能适用?或者,某一票货物因归类税号申报错误影响税款进行了主批,一年内又有另一票其他货物的价格申报错误影响税款,是否也不能适用?但从鼓励主动披露的角度来看,是否不应将此类主批拒之门外?

第二种情形,则强调了“基于同一货物”的前提条件。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为例,假设某一货物既有商标使用费,又对外支付技术许可费,如果仅就商标使用费进行了主批,之后再就技术许可费进行主批的,将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这与主动披露要求的全面、完整性是相一致的。但是,针对于企业定期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涉及一定时期内进口的多批次货物,则不应属于上述“同一货物”的情形,我们理解仍然应属于公告的适用范围。

三、适应新规要求的具体建议

《征求意见稿》虽然还未正式出台,但相关修订内容也充分体现了海关主动披露制度的发展方向: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可以不予处罚的范围,容错空间更大,整体上充分鼓励各种类型的主动披露;另一方面,主动披露的具体制度实施也相应地比原来更加复杂一些。为了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及时有效化解风险,我们也提出以下建议:

  • 建立合规自查机制,及时发现违规风险

通过主动披露能否获得不予处罚的有利结果,一个很关键的因素是披露的时限。无论是涉税违规还是非涉税违规,都有特定的披露时限要求,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有效披露,才能获得不予处罚的结果。因此,建议进出口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高效的合规自查机制,定期开展合规性审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从而把握住主动披露的有效时限,否则可能无法获得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

  • 全面准确了解情况,真正利用好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

海关主动披露一直强调全面、准确披露的原则,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对于不能再次进行主动披露的情况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更高。如果披露不完整,相关违规风险将不能得到完全解决。以近几年海关持续开展的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为例,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由于其情况的复杂性以及支付名目的多样性,在判断与进口货物的相关性时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实务操作中,也会出现部分企业因为判断不准确,导致少报漏报,甚至面临处罚的情况。因此建议企业如果涉及复杂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安排的,需要进行全面的审核和准确的分析,必要时可以寻求第三方专业律师的帮助,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准确判断,并及时通过主动披露,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及违法违规风险。

  • 分清违规情况,争取最好结果

《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情形的主动披露事项,其不予处罚的条件也各自不同。特别是对于非涉税类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由于涉及的方面较广,且不予处罚的判断标准也不同,基于准确的判断才能进行有效的披露,从而最大限度获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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