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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对在线教育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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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肖马克、Iris Feng和Serena Guo

过去五年中,中国在线教育蓬勃发展,年收入从2015年的1,225.4亿元人民币增至2019年[1]的2,692.6亿元人民币。在线教育的快速发展要归功于消费者对互联网的热忱、中产阶级的持续壮大以及中国对教育的高度重视。

然而,在线教育的监管制度却未跟上该行业快速发展的脚步。在线教育的监管仍然十分分散,主要体现在,目前存在诸多对在线教育活动进行一般性监管的规定。

在线教育融合了中国经济两大高度敏感领域互联网和教育。但令人吃惊的是,直到2018年,在线教育监管政策才正式落地。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迎头赶上,通过颁布一系列监管规则,更好地规范在线教育。这些监管规定承认了在线教育的混合性质,因此需要各个部门合作建立监管框架。

概览

首个正式针对在线教育的监管规定为国务院于2018年8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80号意见")。80号意见要求电信、文化、工业、信息和广播部门的政府机构在在线教育方面与教育监管机构合作。

自80号意见发布以来,中国监管机构已发布了5项法规/规则(包括一项法规草案),旨在规范和指导中国在线教育的发展。

2018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条例草案》)清楚地反映了中国加强在线教育监管的决心。《民办教育条例草案》规定,除了与互联网相关的许可证之外,在线教育机构还必须获得民办学校许可证或向主管教育当局备案,这主要取决于其在线教育活动是否与文凭教育相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教育条例草案》迄今尚未获得通过,上述条款是否会生效尚不清楚。

影响在线教育的其他规定包括:

#

颁布日期

规定

主要要求

1

2018年11月20日

《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10号通知")

  • 校外在线培训机构应完成培训课程的备案
  •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合作,加强对在线教育内容的监管

2

2018年12月25日

《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102号通知")

  • 学校在使用面向中小学的学习应用程序( "校内应用程序")之前必须完成备案
  • 学校需建立"双审查体系",以确保对校内应用程序进行适当的审查

3

2019年7月12日

《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8号意见")

  • 面向中小学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活动应就培训内容和教师的详细信息向主管机构备案
  • 建立黑白名单,规范在线培训活动

4

2019年8月10日

《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55号意见")

  •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商需在取得ICP备案/许可证后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定义十分广泛,涵盖教师、学生或家长在教育场景中使用的所有移动应用程序。

在线培训活动(包括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的培训)的备案要求已经生效,在线教育市场的现有参与者须遵守。

如上所述,政府已经意识到在线教育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因此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80号意见和55号意见均强调了这一点,因为在线教育同时涉及到教育和互联网两个领域。

外国公司是否能够投资中国的在线教育?

正如大家预期的那样,对于外资是否能进入中国的在线教育并没有简单的答案。

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避免投资提供义务教育的在线教育,包括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外商投资特别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明令禁止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领域。

对外商投资教育的监管力度将取决于其中国子公司从事的活动。

除了需要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校备案外,外资中国子公司可能还需要从其他监管机构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或执照,才能开展业务。从下表可以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等许可证难以获得:

许可证

需要该等许可证的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许可证的可能性

ICP 许可证

如果在线教育/培训具有商业性质

很困难(外资持股上限为5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如果平台制作或传输广播或电视节目。

不可能

视听节目在线传输许可证

如果平台向学生提供自己的视频内容,且学生可以上传和传播视频

不可能

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果该平台在中国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文化活动(包括商业在线表演活动)。

不可能

在线出版许可证

如果平台在网上向学生分发和宣传在线教材或音像制品或其他出版物

不可能


无法逾越的法律背后又是怎样的现实?

尽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但在中国仍有许多大型教育公司活跃在在线教育领域。

有些公司采用离岸模式进行运营,但大多数公司采用了VIE模式。

所谓VIE模式,是指一家外国公司安排由名义持有人持有在国内注册的实体,并通过合同安排控制这些实体的一种模式。在VIE结构下,"受控"国内公司获得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证。合同安排通常包括独家服务协议,允许两个实体的财务根据公认会计准则进行合并。

希望规避在中国受限制或被禁止行业(如在线、教育和在线教育)的运营限制的外国投资者也使用VIE结构。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VIE结构是中国法律的一个"灰色"地带,因为它从未得到中国有关部门的默许,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国内公司决定不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且在诉诸法庭时此类合同安排被裁定为不可执行,因为它们旨在规避中国的监管要求。

使用VIE结构的大型教育公司包括香港和纽约上市公司。

运营商

主要服务

通过VIE结构持有的主要许可证

备注

A公司[2]

  • 学龄前学生的在线教育;
  • ICP 许可证
  • 出版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
  • 视听节目在线传输许可证
  • 首次公开募股时没有进行在线教育备案
   

B公司[3]

  • 在线课程,包括K12校外辅导和外语课程等;
  • 互动式学习应用程序;
  • ICP许可证
  • 该公司在披露中声称,其运营不需要其他许可证
  • 首次公开募股时没有进行在线教育备案
   

C公司 [4]

  • 所有小学和中学毕业生的在线K12辅导课程
  • ICP许可证
  • 该公司在披露中声称,其运营不需要其他许可证

  • 首次公开募股时没有进行在线教育备案
   

即使这些公司已经上市,但其中大多数公司都没有我们上面提到的必要的经营许可证。

因此,有关在线教育的相关规定似乎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仍然存在灰色地带。然而,加强监管这一趋势无疑会引起这些公司的担忧,因而存在相关风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办教育条例草案》明令禁止在义务教育方面采用VIE模式。

离岸模式

由于在线教育同时触及互联网和教育这两个在中国同等敏感且受到高度限制的行业,一些外国投资者避开了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的选择,因为外资企业无法获得合规所需的大部分运营许可。作为替代方案,一些公司正在通过一种"纯"离岸模式向中国学生提供在线教育服务。

从实际角度来看,中国政府很难对服务器位于中国境外的网站实施任何实质性的监管。

不过,这种离岸模式在很多问题上仍然面临中国法律的限制,比如与中国消费者的互动、很难将资金转出中国、开具发票、常设机构风险、隐私等。

[1]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739487/china-online-education-market-size/.

[2]  2019年3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3]  2019年10月在纽交所上市。

[4]  2019年6月在纽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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