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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出口管制与反制裁年度回顾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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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出口管制与制裁-海关与外汇

在当下全球经济贸易格局不断变化,地缘政治局势日益紧张的大环境下,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纷纷加强在跨境监管领域的执法活动,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时刻面临着外部政治政策环境错综复杂、多国多法域合规交叉监管、监管政策快速变化等风险,加强相关涉外法制领域制度规范建设及配合企业应对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和迫切。

2023年,为了应对当前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挑战,中国出口管制以及反制裁的相关立法和执法活动相当活跃,法律工具不断完善,包括数次调整管控物项,开展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调查并对有关违法或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首次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旨在限制危害中国国家利益、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外国实体的相关活动。此外,为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的管理,中国在2023年末相继更新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本文将总结2023年中中国出口管制以及反制裁领域的重要变化,并尝试结合实务经验为企业做好出口管制暨反制裁合规工作提出方向性建议。

一、中国出口管制及反制裁政策回顾

1. 中国出口管制法实践活动活跃

(1)新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实施

2023年7月1日,新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23)》”)实施,这是该条例自1999年生效以来的首次修订。此前,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密码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密码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商用密码管理制度进行了结构性重塑。而《条例(2023)》结合《密码法》和《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修订的方式,进一步适应对于商用密码管理需求的发展变化。[1]

1)明确管制物项范围

关于商用密码的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条例(2023)》沿袭了《密码法》的规定,进口许可是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是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

目前商用密码实施清单管理,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商用密码的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商用密码相关清单已被统合进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年末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下称“《管理目录》”)。此外,《密码法》和《条例(2023)》均明确,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2)明确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取得

《条例(2023)》对进出口行为的界定与《出口管制法》保持了一致,明确规制商用密码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在境外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或者在境外与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行为。

关于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取得,在沿袭2020年《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规定的基础上,《条例(2023)》明确,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商用密码出口,需报国务院批准,且是否准予许可暂无时限限制。

(2)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通用许可试点

2023年8月2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根据该通知,试点区域为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一是,推行通用许可便利化。针对部分化学品、航空零部件、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等两用物项,在试点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推行实施通用许可。获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可在批准的许可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或多种特定两用物项。

二是,优化通用许可适用条件。对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通用许可经营者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从事相关出口业务两年以上、连续两年年申请许可数量超过40份等要求,允许试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经营者将其关联企业的相关出口记录合并计算。

三是,视情授予较长通用许可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出口需求,视情给予1-3年通用许可有效期。

四是,优化通用许可审核措施。实际审核中,商务部综合考虑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物项敏感程度、最终用户可靠性、最终用途合理性、相关物项出口历史情况、贸易方式、出口经营者信用记录等相关因素,作出是否授予通用许可的决定。

五是,加强全流程监管。商务部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定期通过许可审核电子系统和实地核查,对自贸试验区内获得通用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使用通用许可的,可考虑适当延长通用许可的有效期;如存在超出通用许可批准范围违规出口或其他违规情形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针对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出口风险情形,商务部可要求通用许可经营者暂停或停止相关出口,必要时可变更、撤销通用许可。

六是,鼓励企业合规自查和主动报告。通用许可经营者应主动了解国家出口管制政策,依照《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检查内部合规制度的运行情况,并如实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如果企业在内部自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控制危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的,商务部依法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新版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目录发布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是基于上位法《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发布。该目录于2008年、2020年进行了两次调整。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修订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57号)(下称“《目录(2023)》”),并于同日实施。

 

《目录(2023)》的出台,在规范技术出口管理、维护国家经济技术权益的同时,将有效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新增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关注生命科学、自动驾驶等领域。近年来,中国国内激光雷达市场快速发展,激光雷达技术在民用和军事应用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包括自动驾驶系统、机器人技术等。2023年11月27日,美众议院“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致函美商务部,要求对中国激光雷达企业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将其列入相关管制、制裁名单。可以预见,激光雷达技术已经成为中国与外国进行科技竞争的新前线。此外,“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因“具有伦理争议,且可产生重大危害”被禁止出口,也反映了中国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的坚定立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目录(2023)》与《管理目录》的关系,商务部、科技部在关于发布《目录(2023)》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技术进出口条例》也明确规定,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如果出口的技术属于军民两用技术,则需适用出口管制领域的监管法规;如果出口的技术属于《目录(2023)》中的技术,则需适用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

(4)新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公布

2023年,商务部发布的出口管制公告数创《出口管制法》实施以来新高。继2022年11月1日对高压水炮实施出口管制之后,2023年中国相继宣布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3],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4],对石墨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5]。

 

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66号公告,公布了2024年版《管理目录》,该目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相较于2023年版目录,2024年版《管理目录》的变化主要为:一是,将前述2023年新增的管制物项纳入新版目录;二是,基于前述对石墨相关物项出口管制调整,在目录项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删除低敏感石墨物项(如炉用碳电极、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等);三是,修订了目录中部分物项所列出的海关税则号,以便企业通关报关时使用(需注意的是,《管理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2. 中国出口管制治理立场更加鲜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划重点”

2023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6](下称“《通知》”),为今后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划出重点事项。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

《通知》要求企业应熟悉《管理目录》及自身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特别是应基于拟出口物项的成分及特性等判别其是否落入《管理目录》,而不是仅依赖海关商品编号。《通知》还强调,即使是未落入《管理目录》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也应留意其是否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向商务部申请许可的情形[7]。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是出口许可申请审查的考量因素之一,《通知》主要从两个层面对此提出要求,一方面是出口经营者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范围出口两用物项,另一方面是进口商、最终用户不得违规改装、改变、转移相关物项用于非民用用途,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以及确需改变已批准的许可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3)内部合规制度

《通知》再次提醒两用物项出口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还提及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可以经申请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此外,《通知》明确了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对于出口管制合规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并重申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结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为该等第三方服务商增设的注意和报告义务及相应罚则条款,第三方服务商就出口管制合规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值得企业进一步关注。

(4)强化执法

《通知》提出,商务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商务部可以对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和处罚。

3. 中国2023年的反制实践

当前国际形势下,中美两国竞争的主旋律不断加深,美欧以中国相关行业的发展威胁其国家安全、阻碍其国家或外交利益为由,不断扩大对中国实体的打击,预计未来还会将越来越多的中国相关实体被列入不同的管制与制裁名单之中,由此导致该等实体可能面临供应链断裂、资金链断裂、订单违约、IPO受阻、股价波动,以及高管出境人身安全问题出现等一系列风险及影响。对此,中国政府亦推进了相关反制措施。

(1)“不可靠实体清单”首次启用

2023年2月16日,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关规定,决定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oration)、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Raytheon Missiles & Defense)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以及居留资格,对上述企业分别处以罚款等措施。[8] 这是2020年9月19日《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实施以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首次启用。

(2)完善相关规定,并公告一系列对外反制措施

2023年7月1日,《对外关系法》实施。该法明确了中国反制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法律基础。首先,《对外关系法》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其次,《对外关系法》明确,针对外交部通知并公告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制裁决议和相关措施,在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外交部公告和各部门、各地区有关措施,不得从事违反上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行为。

2023年,外交部通知并公告了14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通知,制裁措施涉及也门(制裁延期)、伊拉克(解除2名个人制裁)、南苏丹(制裁延期)、中非(制裁延期、解除对某实体制裁)、马里(制裁终止)、索马里(制裁延期)、刚果(制裁延期)、利比亚(非法出口石油制裁)等国家或地区,以及“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武装团体沙巴布等组织。

2023年4月,中共中央台办、国台办先后宣布对“台独”顽固分子萧美琴实施制裁。2023年,外交部共公布四次反制裁通知,其中12月26日,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宣布,根据《反外国制裁法》,中方将对长期搜集涉疆敏感信息、为美方涉疆非法制裁提供“依据”的美国情报数据公司卡隆(Kharon)等1家机构;对卡隆公司调查主任许勐(Edmund Xu)、前美高等国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尼科尔·莫格雷特(Nicole Morgret)等2人采取反制措施,禁止上述2人入境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区),冻结上述公司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9]

4. 中美建立商贸工作组和出口管制交流对话机制

中国政府多次表示,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中一直高度重视出口管制的国际协调工作。特别是加强与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拟通过双边交流沟通机制,就规则进行澄清并推进国际间贸易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8月28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京与来访的美国商务部部长雷蒙多举行会谈。双方拟成立由副部长级和司局级官员组成的商贸工作组,每年举行两场副部长级会议,并邀请中美企业代表参加。此外,双方同意启动出口管制信息交流机制(美方称之为“出口管制执法信息交流机制”,export control enforcement information exchange),出口管制信息交流机制将有助于两国政府加强对彼此出口管制政策的了解和沟通,表达双方企业关切。[10]2023年8月29日,出口管制信息交流机制第一次会谈在北京举行。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美国商务部部长雷蒙多在旧金山举行会谈。双方同意,两国商务部将于明年一季度举行商贸工作组(副部级)对话首次会议。

二、中国出口管制案例实践解析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初步检索,2023年,商务部暂未公布出口管制处罚案例,而海关作为在进出口环节对管制物项实施出口监管的执法部门,查处了约30起出口管制违规案件,下文将选取两个人造石墨出口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关于商用密码进出口监管,请参见刘新宇、李佳等:《商用密码进出口监管实务热点问题解读——写在<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即将实施之际》(https://mp.weixin.qq.com/s/TCP4H2ZCvxBGD3QLWxEIJA)。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07/20230703419666.s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07/20230703424598.s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07/20230703424616.s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10/20231003447368.shtml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http://kmtb.mofcom.gov.cn/article/zhengcfg/j/202302/20230203393879.shtml

《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zcgz/gzgf/202302/20230203391289.shtml

2023年12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外交部官网:https://www.mfa.gov.cn/fyrbt_673021/202312/t20231226_11213135.shtml

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2023年8月31日,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xwfbh/20230831.shtml

案例一

2023年8月3日,天津新港海关对一家河北进出口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煅烧石油焦36吨,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但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公司在明知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情况下,以伪报品名方式将人造石墨伪报为煅烧石油焦向海关申报出口,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案货物价值36720美元。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11]、第四十条[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13],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14]。

【简评】

《出口管制法》生效后,公开行政处罚案例中,海关已经普遍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作为处罚依据。相较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单独适用《出口管制法》处罚的罚款金额可能大幅增加,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很大,甚至导致联合惩戒。广大企业应高度重视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

2023年2月22日,天津新港海关对一家宁夏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增碳剂21吨,申报商品编号3824993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但经查验并化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23100美元。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15]。

【简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被正式纳入出口管制。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而本案中的涉案货物其他人造石墨(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90)正是被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纳入临时出口管制范围的[16]。因此,如果本案发生于2023年12月1日之后,案中货物出口将不再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3〕0012号。

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607/20060702759453.html

三、展望与建议

基于以上对2023年出口管制和反制裁法律制度变化及典型案例的总结梳理,企业对国际形势和自身业务所涉法规和政策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预测有助于企业提前调整战略规划,准备好应对措施,确保合规操作和可持续经营。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为企业提出以下几点原则建议:

1. 充分掌握自身情况,做好应对潜在管制制裁风险的准备

国际情形复杂多变,出口企业需要重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建立客户筛查系统,并通过尽职调查识别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高风险客户。除了关注出口管制本身,企业还应关注与之相关的国外制裁及中国反制裁的相关要求,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2. 密切关注出口管制政策变化

新兴领域的产品、技术不断落入出口管制范围,中国出口管制合规也愈发重要和复杂。企业应密切关注出口管制的最新政策变化,比如清单变化,动态调整等。对于管制物项的出口,应关注2024年版《管理目录》以及商务部不时发布的出口管制或临时出口管制措施,除此之外,对于技术出口还应关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更新。技术转让、许可,以及投融资、并购交易等所涉及的技术境外转移事项,都有可能进入技术出口管制的规制范围,建议必要时可以借助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

3.  重视出口环节规范申报,切实防范走私、违规风险

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管制等禁限管理,一直是海关的监管重点,并且实务中处罚实例也比较多,建议重视出口环节规范申报,切实防范走私、违规风险。特别是应绝对避免擅自出口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以免构成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海关法》近期也已经启动了修订工作,并由海关总署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企业予以关注。

4. 完善管理制度和合规体系

应结合企业业务模式特点,从整体上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出口管制要求的相应管理制度和合规体系,并重视该等管理制度和合规体系有效落实。在全面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拟订或更新出口管制政策,审慎评估第三方合作伙伴,包括货物承运人、报关代理商、销售代理、研发合作伙伴、金融服务提供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规风险;关注涉及外国员工或其他外国籍人员的技术交流或传递活动,特别关注管控物项的境内视同出口风险,健全企业日常管理流程和该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国际安全体系和秩序受到冲击。对于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国际和地区安全风险与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地位,出口管制的作用日益凸显。相信未来,中国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中国出口管制的相关工具箱,本团队也将持续跟进相关动向,并第一时间给大家带来解读。

中国出口管制——“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缀,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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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1]

    关于商用密码进出口监管,请参见刘新宇、李佳等:《商用密码进出口监管实务热点问题解读——写在<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即将实施之际》(https://mp.weixin.qq.com/s/TCP4H2ZCvxBGD3QLWxEIJA)。

  • [2]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07/20230703419666.shtml

  • [3]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07/20230703424598.shtml

  • [4]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07/20230703424616.shtml

  • [5]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10/20231003447368.shtml

  • [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http://kmtb.mofcom.gov.cn/article/zhengcfg/j/202302/20230203393879.shtml

  • [7]

    《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 [8]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zcgz/gzgf/202302/20230203391289.shtml

  • [9]

    2023年12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外交部官网:https://www.mfa.gov.cn/fyrbt_673021/202312/t20231226_11213135.shtml

  • [10]

    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2023年8月31日,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xwfbh/20230831.shtml

  • [11]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 [12]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 [1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4]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

  • [15]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3〕0012号。

  • [16]

    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607/20060702759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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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
医药行业长期处于反腐关注的重点。不久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再次发文强调,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深化重点领域反腐工作,医药领域位列其中。作为反腐败领域的重要法规,修改后的《监察法》将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监察法》虽然主要规制公职人员,但对于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非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具有管辖权。而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也曾发文指出,要针对典型行贿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医药领域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坚决遏制搞腐败“一本万利”的行为动机。在监察机关坚持行受贿一起查的大背景下,2025 年可能有更多医药企业及人员被要求配合或协助调查。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高度关注《监察法》的修改。 此次修改涉及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完善监察派驻规定;二是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监察措施;三是完善监察程序;四是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定;五是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建议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重点关注监察派驻、监察措施以及监察程序中的留置时间等关键内容。争议解决与诉讼-合规调查及公司治理-反商业贿赂及合规,医疗健康与医药-医药与医疗器械

2025/02/05

前沿观察
香港金管局(HKMA)近期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将在香港全面实施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持有的通证等加密资产制定的监管资本标准(巴塞尔加密资产监管标准)。 巴塞尔加密资产监管标准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规定了银行必须为其加密资产风险敞口持有多少监管资本金(regulatory capital)。巴塞尔加密资产监管标准还对银行的加密资产风险敞口提出了杠杆资本、敞口限额、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加密资产包括通证化资产(tokenised assets)、稳定币(stablecoins)以及比特币等无支持的加密资产。 巴塞尔加密资产监管标准对(1)使用无许可区块链(permissionless blockchain)的加密资产(包括使用无许可区块链的通证化资产和稳定币)、(2)无支持的加密资产(如比特币)以及(3)缺乏有效稳定机制的稳定币提出了非常严格的监管资本要求。这意味着银行需要为这些类型的加密资产持有大量的资本金。 香港金管局的银行资本规则适用于在香港成立注册的本地银行和其他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香港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香港本地银行业机构”,Hong Kong incorporated authorized institutions)。下图概述了巴塞尔加密资产监管标准和香港金管局拟议规则的核心内容。银行与融资-金融科技,数字经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

2025/02/05

前沿观察
根据国家统计局1月17日公布的权威数据,2024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87895亿元,比上年增长3.5%;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437581亿元,增长3.8%。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看,全年最终消费支出拉动经济增长2.2个百分点。 2024年,在政策层面积极提振内需市场活力的同时,监管层面亦同步持续发力。无论是食品、化妆品等传统消费领域,还是数字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兴增长极,尤其是面对快消行业新业态、新引擎,国家及地方陆续布局一系列新规,并在执法实践中稳步落地。 本文将基于团队对消费品行业的持续关注与丰富经验,从立法动态和执法实践两个关键维度着眼,对2024年度快消行业 监管的突出亮点进行年度回顾与盘点,旨在与读者共同探寻其中的脉络与意义。公司与并购-公司合规体系,农业和食品

202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