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合规业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2023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施行第15周年。15年来,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进入高质量发展。与之相伴,我国反垄断制度体系从无到有,从匮乏到健全,既反映了全面推进反垄断进程的趋势,也体现了“经济宪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必然要求。2022年,《反垄断法》施行14年来,首次完成了系统性修改,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的,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完善反垄断制度规则,强化法律责任,推动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竞争治理效能。
如今,全球来到数字经济时代,各国反垄断执法也不再限于传统的工业经济,而纷纷开始关注数字经济。在数字经济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始成为反垄断监管所重点关注的对象。我国的反垄断制度也作出了相应的完善,例如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也在多个条款中加入了有关平台经济的内容。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世纪疫情”大考的双重冲击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经济增长持续承压,我国对于反垄断监管措施的选择也更加多样化。2023年4月13日,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甘霖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及,在公众高度关注的行政处罚之外,反垄断执法中还有规则指引、约谈提醒、行政指导等梯次性监管举措。本文我们将重点介绍我国关于规则指引和约谈提醒两类监管措施的具体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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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反垄断规则指引
(一)《平台竞争合规评价指引》亮点介绍
1. 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实施
2. 科学编制竞争合规运行报告
3. 客观评价竞争合规运行报告
(二)企业合规体系评价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作用
1. 我国现状
2. 域外参考
二、“约谈”制度
(一)《反垄断法》中的“约谈”与既往竞争法相关执法实务中的约谈
(二)反垄断约谈由谁发起?
(三)约谈后的整改措施
结语
作为我国反垄断梯次性监管的两项重要措施,规则指引和“约谈”制度在未来的执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
近些年,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关于经营者的竞争合规指引,与此同时,在互联网、公用事业、数字经济等容易发生垄断的领域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合规指引。反垄断合规指引作为一种较为宏观的制度设计,它并不像法律法规等具有强制性、严格性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也能够为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次明文出现在《反垄断法》(2022修正)中的“约谈”制度则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宽严相济”的执法态度。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梯次性、常态化监管措施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的同时,经营者也能及时纠偏以避免高额罚款等严重法律后果。然而,作为一项“新”制度,“约谈”从适用情形到发起主体再到后续的整改措施的确定与实施,都存在待澄清之处,留给我们许多思考和探索空间。
在《反垄断法》施行十五周年之际,我国反垄断制度体系更加趋于完善,反垄断监管也已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数字经济下,垄断现象和案件可能以更复杂的形态出现,而在经济发展面临诸多考验的今天,单一的行政处罚已不足以满足目前的反垄断执法要求,类似于合规指引、“约谈”制度等梯次性的监管措施将扮演更重要角色。事实上,我们注意到2023年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已经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就四家生猪养殖企业签署的互不挖角协议约谈相关企业,要求该四家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合规管理。中国反垄断正在进入全新的时代,大幕初开启,我们拭目以待。
感谢实习生陈昕、高嫣然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s://www.gov.cn/xinwen/2021-02/07/content_55857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