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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评:经营者集中申报采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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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反垄断与竞争法

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修订)》(“《新申报标准》”)。《新申报标准》由国务院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26日正式实施。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新申报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影响进行介绍。

一、提高营业额门槛

《新申报标准》保留了原有的,以集中方的营业额作为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的标准,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较大幅度的提高了原营业额门槛。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营业额标准的,需进行事先申报[1]:

新申报标准对营业额门槛的提高,预计将能够有效地排除部分涉及中小型企业的交易,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节约审查机关的资源。我们也期待在新申报标准实施后,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的审查时间能够进一步缩短。

此外,值得说明的是,《新申报标准》征求意见稿曾针对“猎杀式并购”引入新的申报标准。具体而言,一项交易满足以下条件时,也需进行申报:

  • 当交易中一方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并且
  • 合并方或目标公司的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且其上一年度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全球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正式版《新申报标准》中删除了上述规定,其原因可能是如何确定企业“市值”或“估值”存在一定争议,依靠“市值”或“估值”来判断交易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存在不确定性。但是,《新申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标准体现了执法机构对于大型企业并购具有重大潜力的企业的监管态势,这与其他司法辖区的发展趋势也相一致。

二、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交易,也可能被要求申报

《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后,首次在法律位阶上强调了对于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交易,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依职权调查的权利[2]。《新申报标准》对此也予以呼应,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3]。

对于可能属于前述类型的交易,2021年发布并实施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分别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和原料药领域,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形做出了指引:

 

2023年批准的一起涉及巴曲酶原料药的并购交易中,收购方是巴曲酶原料药中国境内市场唯一的销售公司,其市场份额为100%。而被收购方是巴曲酶注射液生产企业。该交易并没有达到原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审查认为该交易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最终对此交易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该案是我国第一起未达到申报标准而被附加限制性条件的交易。对于该案的详细解读,请参见《首例被附条件批准的未达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评析

因此,企业在投资并购等交易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者数量较少的行业,即使相关企业没有达到营业额申报门槛,也应对交易是否可能具有限制竞争影响进行评估,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确定性。

三、适用时间

《新申报标准》于2024年1月26日开始实施。在1月26日后签署交易文件的交易,将按照《新申报标准》评估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1月26日之前签署但尚未实施的交易,目前尚未有官方说明其是否适用新标准,建议根据交易具体情予以评估,必要时向审查机关进行商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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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标准》第三条。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新申报标准》第四条。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九条第三款。

《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参考资料

  • [1]

    《新申报标准》第三条。

  • [2]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 [3]

    《新申报标准》第四条。

  • [4]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九条第三款。

  • [5]

    《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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