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ie Bruce, Jim Boynton, Andrew Fei(费思)
澳大利亚政府于2019年2月4日公布了澳洲金融服务皇家委员会针对银行、退休金和其他金融服务业不当行为的最终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们所对《报告》中的建议进行了深度分析,现与您分享报告对澳洲金融行业的影响及行业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报告》影响深远,揭示了金融服务业运作方式的核心问题。它将在金融服务提供方式、冲突管理、企业文化、行为、企业责任和薪酬等方面推动行业发生变化。监管机构将受到监督,我们也可能看到更多的诉讼。
《报告》中的大部分内容对金融服务机构来说并不意外。《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采纳并被纳入法律和市场惯例,因此及时了解皇家委员会提出的结论及其具体影响对金融机构是有利的。
您可以采取的对策有很多。我们的分析旨在为您和您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支持。
1、财务咨询行业变革加速
财务咨询行业的变革始于《澳洲未来财务咨询服务》(Future of Financial Advice, FoFA)改革,并经历了《专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s)改革,未来将进一步加速。
《报告》中没有直接针对限制纵向一体化的建议,但皇家委员会对利益冲突的关注可能推动这一领域政策的改变。首先感受到变化的将是财务顾问行业,然后是牌照持有人/经纪公司以及金融产品制造商和分销商。
《报告》中的建议将加速已经在重塑行业的力量,而这些改变将共同掀起一场行业变革。
(1)对财务顾问行业的影响
《报告》建议取消旧规则遗留佣金(grandfathered commissions),可能降低人寿保险佣金限额(至零),限制通过退休金账户支付的咨询费用以及要求每年询问客户是否继续选择订阅相关服务,这些都将减低财务顾问执业的价值,消除后期费用存在的价值,并加快服务模式向收取前期费用的转变。
这些因素加上新的专业标准和培训义务,可能会加速财务顾问的离职,尤其是在存在最终买家(buyer of last resort)或最终贷款银行(bank of last resort)安排的情况下。
金融机构如果已经过渡到按服务收费模式及其他更有效的咨询服务交付方式,则受《报告》的影响较小,同时将具备竞争优势。从业者也可以通过金融科技及其他更有效的咨询服务交付模式进行服务模式创新。
(2)对金融产品制造商和分销商的影响
《报告》带来的变化将继续推高个人化咨询服务的成本,愿意为咨询服务提前支付高额费用的消费者数量可能进一步减少。对于金融产品制造商而言,个人化咨询渠道带来的收入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这将推动分销模式的进一步创新。
(3)对牌照持有人/经纪公司的影响
合规负担及其成本的增加可能会推动进一步整合。所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持有人将被要求调查财务顾问的不当行为,并在发现不当行为时通知客户及采取补救措施。这项要求以及"安全港"(safe harbor)条款被取消的可能性将迫使AFSL持有人加强对其代表的监督措施。预计未来监督措施将更加关注调查、赔偿和违规报告。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金融产品制造商应考虑《报告》对其分销模式的影响,并确保自己不过于依赖个人化咨询渠道。金融产品制造商同时还应审查并考虑是否终止(如果有可能的话)所有旧规则遗留佣金安排,或是否可以及应该由客户支付佣金。
从退休金账户和/或旧规则遗留佣金中获得付款的经纪公司和顾问应考虑这些收入来源的消失对其业务有何影响。这些人士同时还应考虑如何通过提高效率来降低财务咨询成本,以及如何通过按服务收费模式向客户提供更大的价值。
所有行业参与者都应审查并酌情加强其利益冲突政策,如果存在缺乏独立性、公正性或偏见的情况,则应建立适当的信息披露机制。
2、企业文化和治理
《报告》高度重视薪酬、企业文化和治理之间的重要性和关系,并重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文化和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皇家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过去的不当行为主要责任在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而非个别害群之马。董事会有义务在必要时争取获得更多或更好的信息,并根据需要审查、挑战和质疑管理层的行动。
皇家委员会重申,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董事必须考虑的不仅仅是股东可获得的财务回报,考虑到客户的利益也是对公司最佳利益的一种支持。"公司的最大利益不能简化为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
(1)退休基金受托人的董事会
《报告》特别提及了退休基金受托人的董事的职责。虽然皇家委员会承认由股东委任董事是公司法的基本特征,但在《报告》中建议,退休基金受托人的董事的任命应仅参考退休基金成员的最大利益而非代表股东的最大利益。
接下来将发生什么?
澳洲银行高管问责制度("BEAR")将通过修订要求授权存款机构(ADIs)的负责人(accountable persons)承担一项与产品的端到端管理有关的额外责任。
BEAR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监管下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退休基金受托人)。此外,政府计划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AFSL和澳大利亚信贷牌照("ACL")持有人、市场运营商及清算和结算机构,使BEAR问责制度与英国高级管理人员制度的适用范围类似。
- BEAR制度将由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和APRA共同管理,其中ASIC将负责监督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行为,而APRA将负责监督审慎相关事宜
- BEAR制度将通过修订要求ADIs及其负责人必须以开放、建设性和合作的方式与ASIC合作。由于这一修订对自证其罪甚至是特权广泛原则的影响,可能会使基本的法律权利发生改变。
- 除了财务风险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对非财务风险(例如不当行为和合规风险)进行管理和考虑。对于受APRA监管实体来说,APRA的审慎标准将要求通过薪酬制度的设计鼓励对非财务风险进行管理。
- 监管机构将对企业文化进行评估,但不对其进行具体规定。APRA将首先对受APRA监管实体的企业文化进行评估。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董事何时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并参与辩论。
-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考虑和完善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质量,《报告》鼓励APRA就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质量进行指导。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 加强对薪酬的监督,改善向董事会提供的风险、非财务绩效和薪酬信息质量。
- 准备好将年度审核范围扩大至企业文化和治理、行为管理和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应主动识别和处理问题,并考虑以前的变化是否有效。
- 确保董事会会议记录恰当地反映审议情况,并识别存在分歧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 审查提供给董事会的信息,以确定是否通过提供正确的信息使董事会能够对管理层提出质疑,包括与行为准则相关的问题。
- 为BEAR制度的广泛实施做好准备,这将包括确定您所在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审查其职责、准备问责图和责任声明。
- ADIs应考虑如何实施与产品的端到端管理有关的额外责任。
- 退休基金受托人的董事应对受托人的代理和外包安排、代理人和服务供应商的监督和报告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关联方的情况。
3、薪酬和BEAR高管问责制度
皇家委员会中期报告提请注意金融服务业存在贪婪问题的根本原因,并表示"本报告识别和批评的所有行为都为个人和实体带来了经济利益"。因此,《报告》建议对金融业中个人获得薪酬和奖励的方式进行改变。
(1)APRA对薪酬的关注与目的不符及落后于国际标准
皇家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APRA的审慎标准和薪酬指导应超越对审慎风险的关注,以更直接地针对非金融风险和不当行为的管理问题。APRA的审慎标准和指导应遵循国际标准,并采用G20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制定的指导原则。FSB的指导原则要求就所有形式的风险而不仅是财务指标进行薪酬调整。
APRA应重新调整其工作重点:
- 制定审慎标准和薪酬指导,以识别和管理声誉、合规、行为及其他风险;及
- 要求董事会收集更多薪酬制度在实践中如何实际运作的信息,以评估薪酬制度的有效性。这些建议与APRA最近的举措和发言一致,因此并不令人意外。
我们预计APRA将对金融服务业长期可变薪酬中财务指标的使用设定限制。皇家委员会尚未对规定的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2)可变薪酬收回
所有金融服务实体都应该开始实施对既得薪酬的收回。这比许多金融机构目前的薪酬框架更进了一步,通过该机制的运行能够实现年内短期可变薪酬、未归属递延短期和长期可变薪酬的下调。
与对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的审慎调查不同,《报告》并未提及收回既得薪酬所涉及的实际操作和法律困难,包括:
- 企业如何收回既得证券;
- 与《2009年公平工作法》中限制的相互作用,该法案对雇主扣除员工薪酬及要求员工支付款项的能力有所限制;及
- 收回机制的实施和执行可能只能通过成本高昂的诉讼来实现。
- 如果没有真正的法律改革,或实施收回薪酬法定制度(而皇家委员会并未提出该建议),可以预计将收回机制纳入目前基于合同的薪酬安排中将导致这方面的诉讼大大增加。
(3)非公开薪酬调整
皇家委员会并未提出公开披露薪酬调整方式的建议。虽然这避免了对公司施加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似乎与其他旨在提高透明度的建议有所冲突。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BEAR高管问责制度
- 鉴于政府建议对持有AFSL或ACL的所有实体采用与BEAR制度等效的制度,这些金融机构应考虑如何实施可变薪酬的强制收回以及延长可变薪酬递延期。
- 金融机构应该建立问责框架、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其责任、确定薪酬调整的原则等。
- 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后果管理框架,明确规定行为及其他非财务风险与薪酬之间的关系。
加强对薪酬框架的治理
- 董事会应制定非财务指标,为合理的风险管理提供支持,这类指标应与股东的预期保持一致。
- 应就如何确定可变薪酬的下调以及哪些因素将导致调整向董事会提供全面指导,使董事会对此有更清楚的预期。
- 董事会应建立一个后果管理选择数据库,帮助实施一致和公平的决策过程,并对正面和负面风险结果设定明确的预期。
- 金融机构应向董事会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信息,使其能够对可能影响薪酬结果的问题进行充分审查,包括风险和审计综合评估/报告以及对调整的解释。
- 金融机构应加强就薪酬结果的沟通(但应适当考虑保密义务方面的问题),巩固权责和结果之间的联系。
- 开始考虑如何通过薪酬制度(合同、内部政策和其他方面)收回既得薪酬。
4、小企业信贷:产品设计和交付义务的重大变化
和我们预期的一样,皇家委员会建议不应将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NCCP")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小企业信贷。这也是对扩大负责任贷款义务可能提高小企业信贷获取难度及增加信贷成本的担忧作出的回应。
但是,澳洲政府提出的设计和分销义务(design and distribution obligations ,DDO)及产品干预权适用范围将扩大到《ASIC法案》规定的所有产品。我们预计政府将实施一种消费者和小企业测试,该测试将与目前使用中的一种定义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小企业的贷方将被要求做出"目标市场决定",并接受审查、公布、执行和监督。 "目标市场决定"应对产品目标市场的构成进行描述,列出产品分销的所有条件和限制,安排对决定进行定期审核,并明确分销商的报告义务。
《报告》建议修订《银行业执业准则》对"小企业"的定义,使该准则适用于雇用少于100名全职雇员的任何企业或集团申请金额低于5百万澳元的贷款。这样一来,新的《银行业执业准则》下的权利和保护将适用于更多小企业。目前尚不清楚澳大利亚银行业协会("ABA")是否会根据这一建议采取行动。根据我们的了解,小企业和家族企业监察专员(Small Business and Family Enterprise Ombudsman)还要求ABA考虑对《银行业执业准则》进行进一步修改。
针对农业贷款,《报告》建议成立全国农业贷款调解系统。此外,如果已发出自然灾害声明,银行不应就农业贷款收取违约利息,同时建议对不良农业贷款的评估和管理方式进行改变。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 贷款人应开始对信贷产品的设计和分销义务("DDO")进行审查,考虑适当的目标市场,是否需要通过变更涵盖一系列目标市场,哪些分销渠道仍然适用以及可能需要哪些限制。
- 根据ABA对修订小企业定义建议的回应,加入《银行业执业准则》的贷款人应考虑修改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能够准确识别满足新定义的小企业。
5、勇敢新世界:信贷分销和中介
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联名信用卡等传统分销模式受到威胁,贷款人需要寻找新的分销渠道。
取消销售点豁免将对购车贷款、信用卡产品和消费者租赁的分销产生重大影响。预计贷款人和分销商可能会通过推荐人豁免或信用代表模型来寻找其他分销模式。在零售领域,如果发行人选择不在店内发行联名信用卡,那么非NCCP法案监管信贷的提供者(例如先买后付类产品)也可能变得更加普遍,包括线上和实体店渠道。
随着政府禁止向抵押贷款经纪人支付佣金并引入最佳利益义务,预计贷款人也会考虑新的房屋贷款分销渠道。如果经纪人申请的贷款数量下降,新的数字银行和在数字平台上投入巨资的银行可能会获得优势。比价网站也可能面临业务拓展机会。
新产品设计和分销义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信贷产品(包括受NCCP法案管辖的和不受该法案管辖的信贷产品),这意味着发行人和分销商也得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修改,分销渠道是否仍然合理,应对分销商施加哪类限制,以及如何监督和管理这些分销商。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 贷款人应审查目前的信贷产品分销渠道,考虑投资新商业模型或抛弃现有分销渠道。
- 涉及销售点或其他可能被视为类似经纪业务领域的贷款人应参与到立法程序中,以免出现意外结果。
- 贷款人应开始审查其信贷产品的设计和分销义务,考虑适当的目标市场,是否需要通过变更涵盖一系列目标市场,哪些分销渠道仍然适用以及可能需要哪些限制。
6、负责任贷款 – 能否稳定向前?
NCCP法案下的不适合性评估目前不会改变(义务门槛不会从"并非不适合"改为"适合")。银行已经开始改变对费用信息的收集和核实方式以及对基准的依赖程度。但取决于ASIC抵押贷款诉讼的结果,有关法律可能被修改。
根据《报告》在借款人费用核实方面发表的意见,预计银行业将越来越多地通过数字技术获取客户的收入和支出数据,减少对家庭支出基准的依赖,尤其是在开放式银行(Open Banking)改革开始实施的情况下。预计ASIC还将发布与负责任贷款行为义务相关的修订后的监管指南,我们认为这将进一步改变贷款人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的方式。
最后,将产品设计和分配义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信贷这一决定(以及目标市场决定和分配限制)将与负责任贷款义务及其未来发展产生相互作用。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 贷款人应审查其当前的负责任贷款义务制度和流程,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任何改进加强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核实。贷款人应参考《报告》中提及的措施。
- ASIC发布经修订的ASIC 209号监管指南后,贷款人需要与ASIC合作并根据ASIC的预期优化其系统和流程。
- 贷款人应考虑产品设计和分销义务的影响,及其与负责任贷款之间的相互作用。
7、退休基金受托人相关要点
(1)消除部分受托人利益冲突,同时保留了其他一些冲突
可注册退休金实体(registrable superannuation entity, RSE)将被禁止承担除退休金基金受托人职责之外的任何义务。例如,受托人不得同时作为管理投资计划的负责实体(responsible entity)。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受托人不能代表多个RSE。代表多个RSE的受托人必须是"专家"退休基金受托人。这一点与APRA最近移除的禁止受托人开展其他业务的RSE持牌条件相呼应。此外,《报告》也不建议禁止退休基金受托人和负责实体的董事由同一个人担任。
《报告》并未详细阐述退休基金受托人应就确保上述要求得以实现承担何种责任。
(2)涉及退休金的"只收费,无服务"(fee for no service)安排将被大大削减
《报告》建议禁止从MySuper(我的退休金)账户中扣除任何理财咨询费用(基金内部咨询费用除外)。 除非满足特定的要求,《报告》还建议禁止从MySuper以外的其他退休金账户中扣除任何理财咨询费用(基金内部咨询费用除外)。
(3)退休金账户终身制
《报告》建议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默认退休金账户,但具体如何实施这一建议尚不清楚。这个建议出于对不符合成员利益的不必要账户发生激增的担忧。该建议与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Productivity Commission)最近提出的一项建议相同,但《报告》并未认可生产力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建议,例如将最多十家退休金管理公司列入最佳名单(Best in Show List)。
如何将退休金账户与个人绑定需要进一步考虑。最终采用的方法可能会对退休金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4)退休基金受托人将承担更大责任
违反《退休金行业监管法》第52条规定的受托人契约、第52A条规定的董事契约及第29VN条和第29VO条规定的MySuper相关义务,将面临民事处罚(请参见《报告》建议3.7)。
上述建议出于对目前相关违规行为没有民事或刑事处罚的担忧。这意味着违反上述义务可能会受到APRA或ASIC的民事处罚。对于此类适用范围在退休金行业内仍存在重大争议的广泛义务而言,加强违法处罚力度存在一定的风险。此外,尚不清楚民事处罚对于没有个人资产或个人资产有限的退休基金受托人将如何执行。
《报告》中一项令人并不感到意外的建议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BEAR为基础的高管问责制度应适用于所有RSE牌照持有人。这一建议反映的观点是,目前至少较大的退休基金是管理庞大资金的大型企业,原则上退休基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理由不承担与银行董事会和高管类似的义务。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受双重监管的实体应开始考虑将其退休金安排与其他安排区分开来。
虽然针对退休基金的BEAR制度可能与银行不同,但受托人应了解现行制度的要求,并了解从银行实施BEAR制度中可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有关进一步的行动请参阅本文章关于企业文化、薪酬以及BEAR制度的部分。
退休基金受托人应考虑目前与财务咨询牌照持有人签订的协议,确定为实施《报告》建议需要修改哪些内容以及如何修改。
RSE牌照持有人需要重新评估其关联方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团体人寿保险安排,以确保所签订的安排和保险合同符合成员的最佳利益及法律和监管要求。
RSE牌照持有人将需要对决定保费是否公平合理的规则进行评估。评估通常需要考虑给予退休基金会员的特定身份是否公平合理。
8、保险行业 – 合规成本提高、销售渠道减少、保费增加?
(1)改变信息披露义务:保险公司应该主动向客户收集所需信息
皇家委员会认为《1984年保险合同法》下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并不合理,尤其是要求消费者披露"在当前情况下合理人士应当知道具有相关性的所有事项"。皇家委员会认为消费者往往并不了解保险公司关心哪些信息,因此会无意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消费者而言,信息披露义务将被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及不要做出虚假陈述的义务取代,这意味着要求保险公司主动收集所需信息,从而将负担从消费者转移至保险公司。这可能令保险公司更难以不完整的信息披露为由来避免索赔责任。原因在于证明消费者未能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可能会更加困难。
(2)"不择手段"的保险推销–建议进一步明确
保险产品的推销将面临更严格的全面禁令(批发客户或符合条件的员工股份计划除外)。《报告》指出,不请自来的保险产品推销方式"非常容易造成欺诈者或不择手段的人对不知情人士的掠夺"。
引入"不请自来"一词的定义是否能为反推销条款的适用范围带来更大的确定性还有待观察。而政府在拟定"不请自来"一词的定义时应谨慎,并考虑到保险产品的各种销售模式。
(3)保险索赔的处理应属于"金融服务",并采取"有效、诚实和公平"的方式
保险索赔处理目前不被视为"金融服务",因此ASIC对其干预能力有限。取消对保险索赔处理的豁免将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以"高效,诚实和公平"的方式提供索赔处理服务。
随着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加大执行力度,这些变化显得尤为重要。保险公司可能由于无理由拖延对索赔的回应、撤销评估或维修工作及错误的赔偿决定面临处罚或监管行动,尤其是面对自然灾害后的弱势投保人。澳洲保险公司应当从日本保险业采取的措施中吸取经验教训。
(4)对保险产品销售的其他限制
《报告》的其他建议主要涉及就特定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销售为消费者提供保护:
不公平合同条款机制将适用于保险合同。这不是新的建议,请参阅我们之前有关此提案的文章;
殡葬费用保险将被纳入"金融产品"定义中;
附加保险(综合性汽车保险除外)将采取递延销售模式;及
将对与汽车销售相关的附加保险设置佣金上限。
(5)通过行业准则进行自我监管是不够的 – 违反行业准则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部分金融行业准则将成为强制性规定,而ASIC批准的所有行业准则将包含"可执行的准则条款",违反这些规定将构成违法行为。
消费者将能够通过选择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或通过法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类似于澳大利亚金融投诉局("AFCA")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方式),而澳大利亚保险业准则治理委员会(Code Governance Committee)将对违反准则的保险公司实施制裁。
(6)与人寿保险相关的建议
由于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关键定义、条款和例外情况,皇家委员会建议澳洲财政部与行业协商,探讨对默认MySuper团体人寿保险的关键定义、术语和排除行条款进行立法的实际可操作性及其对定价的潜在影响。
《报告》的一大主题是如何避免利益冲突。就这一点,皇家委员会建议聘用关联方提供团体人寿保险的RSE牌照持有人,或与人寿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优先提供该公司保险的RSE牌照持有人将被要求向APRA提供独立认证,证明其所订立的安排和保险合同符合成员的最佳利益,且满足法律和监管要求。
ASIC在审查冲突报酬(conflicted remuneration)时应考虑进一步降低人寿保险产品的佣金上限。除非有明确的理由,否则上限应降为零。ASIC还被要求考虑是否仍然有理由保留对一般保险和消费者信用保险产品的冲突报酬的豁免。
另外,《报告》对除非退休基金受托人从默认会员处收到相反的具体信息,否则默认会员将被收取更高保费这一情况表达了担忧。RSE牌照持有人将被要求确认决定给予退休基金会员特定身份的规则是否公平合理。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所有保险公司都应仔细重新考虑在签订合同前的信息收集表中向消费者提出哪些问题。其结果是问题的数量和具体性都会提高,同时也可能导致保费的增加。
保险公司需要重新评估电话销售模式,通过合适的内部政策和培训计划协助员工评估客户要求的范围,包括所需产品的范围。
保险公司和其他理赔处理服务供应商需要重新评估其理赔处理流程,以确保符合澳洲法律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理赔处理服务供应商可能需要持有AFSL牌照或成为AFSL牌照持有人的授权代表,还可能需要遵守多项准则和法规。
保险公司应评估其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不公平合同条款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重新评估销售和分销模式,尤其是考虑到《报告》中有就延期销售模式和取消反推销豁免的建议。
保险公司应与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uncil)、澳大利亚保险理事会(Insurance Council of Australia)和ASIC合作,确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合同条款受哪些行业准则规管,因为这些准则将成为"可执行的准则条款"。
(7)与人寿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行动
人寿保险公司需要审查其保险合同和取消流程,以确保他们只能在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撤销人寿保险合同:(1)客户未向人寿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或向保险公司作出虚假陈述;及(2)人寿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如果知道真相就不会签订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公司应考虑需要采取哪些流程才能证明这一点。
人寿保险公司应与澳洲财政部合作制定通用关键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应考虑取消人寿保险产品佣金对其定价的影响。
9、监管和执法的新曙光
《报告》花了大量篇幅对金融服务行业监管机构ASIC、APRA和澳洲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提出建议—《报告》中共有14条建议明确针对这三家机构。但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这些关于监管机构的建议也将对被监管者产生深远影响,被监管者也应为未来做好准备。
(1)执法失败
皇家委员会向监管机构尤其是ASIC发出了明确的信息:改进工作,否则就可能被替换。皇家委员会显然正在认真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民事执法机构,这一机构将大大削减ASIC的职权范围。尽管这一点并未写入《报告》建议,但皇家委员会明确表示未来可能有必要采取这一措施。
APRA监管下的机构也被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皇家委员会质疑APRA明显缺乏针对这些机构的执法行动,尽管《报告》也提及了下列两点之间的矛盾:
APRA作为审慎监管机构的核心任务;及
社会对APRA也应作为行为监管机构针对消费者保护采取执法行动的日益期望。
(2)保留双峰监管模式,但将有其他改变
《报告》发布之前舆论曾有相反猜测,但皇家委员会建议保留澳大利亚的"双峰"金融监管模式,即ASIC作为行为和信息披露主要监管机构,而APRA则负责审慎监管。
《报告》指出,如果取消ASIC部分职权范围(如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并将其交由ACCC负责可能带来潜在的好处。但皇家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这种改变将"扰乱对澳大利亚金融服务业相关事件做出回应的过程"。《报告》的最终结论是这种扰乱造成的损失将超过潜在的好处。
《报告》对澳大利亚的退休金体系和BEAR制度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建议。针对退休金体系,皇家委员会建议对APRA和ASIC的角色进行调整:
APRA应保留目前的职能,包括确保APRA监管的退休金实体能在稳定、高效和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中实现其财务承诺;及
扩大ASIC的职权范围,使其有权执行《退休金行业监管法》下的全部条款(目前仅限于信息披露事项)。
针对目前由APRA单独监管的BEAR制度,《报告》建议由ASIC和APRA作为BEAR制度的联合监管机构。 ASIC负责管理BEAR制度中涉及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行为事宜的部分,而APRA则负责审慎监管。随着时间的推移,BEAR制度应扩展到所有APRA监管的金融服务机构,而APRA和ASIC应共同管理和执行BEAR制度中的条款。
上述建议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之间的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部门在皇家委员会发现的不当行为方面的明显失误。随着ASIC采取"积极诉讼"的执法方式,《报告》中对扩大ASIC退休金体系和BEAR制度职权范围的建议可能使ASIC执法行动进一步增加。
(3)对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监管机构将面临进一步监督,包括"能力审查"和新的专门负责监督监管机构的独立监督机构。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法院审理: 随着ASIC全面执行"积极诉讼"的新执法方式,将有更多的民事诉讼及更多个案交由公诉人跟进。《报告》向监管机构提交了20起民事案件和3起刑事案件。甚至在《报告》发布之前,ASIC就已针对行业巨头提出了多项个案。我们预计ASIC将不大可能接受涉案机构仅通过可强制执行承诺、侵权通知或自愿捐赠进行和解。
遵守相关行业准则:《报告》建议进一步发挥可执行金融行业行为准则的作用。金融机构应考虑是否需要对目前的操作方式和流程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则。
加大金钱处罚力度: 《报告》建议对《公司法》和《ASIC法》进行修订,针对不当行为引入更强有力的惩罚框架。若干条款将首次涉及民事处罚(例如《公司法》第912A条,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民事处罚力度也将增加。
准备接受更多监管和监督:鉴于监管机构被要求采取更加积极主动和有效的监管及执法态度,金融机构应做好接受更多监管和监督的准备。我们了解到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接受监管机构新的实质性调查。澳洲政府建议,如果ASIC认为某金融产品可能对零售客户或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可以主动发出"金融产品干预令"。
10、补救和集体诉讼
(1)金融投诉管理局:角色的变化,包括最后的补偿计划
最新成立的外部争议解决机构澳大利亚金融投诉管理局("AFCA")将:(1)参与公司补救活动的公开报告;及(2)负责管理新制定的、由行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最后的补偿计划(compensation scheme of last resort ,"CSLR")。
CSLR计划将为获得法院或审判庭胜诉判决或AFCA胜诉裁定,但无法获得金融机构所欠赔偿(如由于金融机构已破产)的消费者和小企业支付赔偿金。
CSLR计划:
适用范围将不仅限于财务咨询中的失误,但其适用范围目前尚不清楚;
将由从事所涵盖金融服务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这将是这些金融机构持牌的条件;及
将要求消费者和小企业在采取"合理步骤"但未能获得赔偿款项后诉诸AFCA、法院或审判庭在("合理步骤"将由CSLR计划定义)。
(2)高级管理人员和AFSL持有人的补救责任增加
BEAR制度将扩展到APRA监管下所有的实体。所有相关实体将被要求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对实体提供的所有金融产品的设计、交付和维护负责,并"对任何一种产品的客户提供任何必要的补救"。
如果AFSL牌照持有人发现其财务顾问在向零售客户提供财务咨询时有不当行为,需要进行合理必要的调查,以确定顾问不当行为的性质和详细情形,并"及时通知和对受影响的客户提供补救"。
(3)ASIC的执法方式和补救措施
ASIC的执法重点可能不再是补救优先政策,而将以首先决定是否应该由法院就违规后果进行判决。ASIC将被赋予酌情决定权,包括下达补救命令。
您可以采取的行动
金融机构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审查过去10年中所有已确定的不当行为,确定该不当行为是否已得到充分补救,或是否需要进一步补救;
实施适当的结构和治理变更,以应对BEAR制度的变动,包括确定适当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客户补救责任;
在补救活动公开报告方面设计并建立与AFCA联系的适当渠道;
建立能够迅速响应并完全实施ASIC指令开展补救活动的行政结构;
为皇家委员会调查后的澳洲金融行业新局面做好准备,ASIC不太可能仅满足于补救行为,而可能会更多地要求法院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
预留CSLR计划相关成本;及
为补救措施建立适当的报告和质量保证机制。维持适当的记录将有助于金融机构在未来监管机构进行审查或后续调查中提供相关信息
11、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由于澳洲主要政党的支持,绝大多数法律改革建议都可能最终得到实施。虽然其中一些建议需要更多时间来实施,但现任政府的计划是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实施改革。一些建议将能够通过现有立法或对法规、政策或资金支持作出的改变得以迅速实施。
我们的皇家委员会信息中心将随时为您提供《报告》的实施进展。
我们很乐意与您探讨《报告》的内容及其对您的业务有何影响。如您需要与我们进行讨论,请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