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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同时首次发布了《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和通报显示,近年来资管纠纷呈现两大特征:其一,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出台后,穿透式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打破刚性兑付、禁止通道类业务等具体监管措施陆续发布,资管产品违约频发;其二,资管业务交易结构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资管新规》及后续出台的系列金融监管文件对资管纠纷的裁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将继续聚焦资管领域的代表性案件,学习和探究《资管新规》在近年来司法裁判实践中的应用。
此外,《资管新规》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国务院各部门也分别颁布了二十多部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落实《资管新规》。对该些规范或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我们将在下篇重点加以探讨。
本文主要探讨如下问题:
一、 法院在裁判中是否以及如何适用《资管新规》
(一) 法院裁判文书中援引《资管新规》的案件统计
我们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数据库中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含北京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法院在判决书中曾援引或提及《资管新规》的案件,筛选资管类案件共55件(以下称“资管案件”)。其中,按照《资管新规》重点监管要义的规范内容进行分类,29件案例与过渡期内通道业务相关,10件案例与禁止刚性兑付相关;9件案例与管理人职责相关,5件案例与投资范围合法性相关,2件案例与销售方适当性义务相关。整体而言,《资管新规》颁布后,在近年来资管纠纷集中涌现的情况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资管新规》进行说理和分析的资管案件数量相对有限。
(二) 法院如何在处理资管纠纷时适用《资管新规》
1. 《资管新规》属于监管政策类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仅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说理依据。
根据《立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具体而言,在民事案件中,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法院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此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更广义范围上还可能包括除前述立法性文件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主体发布的规定、办法、决定、通知、通告、公告等。
因此,《资管新规》作为规范性文件,法院无法直接依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对案件结果作出认定和裁判,而仅能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援引以作为法院论理的依据。在上述55件资管案件中,除当事人援引或提及《资管新规》相关规定外,法院均是在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援引《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而非将《资管新规》作为判决依据。
2. 尽管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资管新规》对法院把握资管业务特点、界定法律关系、考量合同效力、厘清当事人责任仍具有重要意义。
(1) 法院可结合《资管新规》解释法律概念,如界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资管业务中有关“发行”、“销售”和“代理销售”的具体概念等。
(2) 《资管新规》规范的主体范围和界定的当事人身份等对法院在个案裁判中的相关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确定资管业务所涉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界定合格投资者等。
(3) 《资管新规》中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可以作为法院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参考,从而影响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如《资管新规》规定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及其细化的若干义务等可能成为判断管理人履职是否适当的标准之一。
(4) 《资管新规》的规定及其背后蕴含的金融安全等公共秩序或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具体详见后文论述。
二、 《资管新规》对合同性质和效力判断的影响
(一) 《资管新规》有关穿透式监管的规定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资管新规》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概念,即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对此,《九民纪要》为进一步统一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明确穿透式审判的原则,要求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查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因此,《资管新规》中有关穿透式监管的规定通过《九民纪要》中的穿透式审判原则进而影响资管纠纷中有关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的判断。
有关规定列示如下:
以实践中常见的通过信托发放贷款的资管业务为例,以往对此类业务的讨论较多聚焦于被动管理型信托下受托人义务的衡量以及通道业务的效力等方面,但在穿透式审查思维的指导下,对合同性质的关注侧重点亦可能发生变化,裁判者可能透过信托业务的表象,实质侧重关注委托人与底层用资人之间所构成的借贷法律关系,从而在符合条件情况下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诸如对贷款资金来源的限制等规范,继而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如北京高院(2020)京民终36号案中的认定。
(二) 《资管新规》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影响
目前在我国《民法典》背景下,影响合同效力判断的因素仍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
结合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资管新规》可能从三个方面影响对合同效力的判断:
1. 违反《资管新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是否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资管新规》规定了若干禁止性或限制性情形,包括第15条规范资金池运作、第19条禁止刚兑、第20条和第22条限制杠杆及通道业务等。但《资管新规》效力层级较低,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级别,因此违反其中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一般难以直接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这一法定无效事由进而直接导致无效。然而,不排除违反该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可能在一定情况下构成违反公序良俗,或当事人可能存在虚伪通谋掩盖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从而因违反公序良俗或虚伪通谋而无效。
从上述55件资管案件来看,其中涉及讨论当事人是否违反《资管新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案件较多集中于通道业务领域,对此,法院较多援引过渡期条款并考虑效力层级因素,未对此认定为无效。
再如,起初引起广泛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01号案,也被业界称为《资管新规》第一案,受托人主张双方的“银信合作”实系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进而主张应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系争业务系存量业务,以及《资管新规》坚持“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相应过渡期为主要理由,认定系争合同仍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鉴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如今已经结束,不排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重新厘定违反《资管新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虚伪通谋的情况,并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4519号案中已明确到对此通道类业务不鼓励且要求今后应严格遵守的司法态度。
2. 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
如前所述,鉴于《资管新规》效力层级较低,因此违反《资管新规》通常不会直接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无效事由。然而,如果因违反《资管新规》而涉及到违反公序良俗的,则不排除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其内涵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在以往的民商事立法中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1]对此,《九民纪要》第31条进一步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从上述55个资管案件的实践来看,法院在当事人违反《资管新规》情况下会非常谨慎地考量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一方面是因为《资管新规》过渡期在2021年底才结束,既往案例基本集中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未全面落实《资管新规》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资管新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如大范围以此为由否认合同效力将极易破坏交易稳定性,过分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造成无形中提升《资管新规》效力层级等不当影响。
但仍需关注的是,根据《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的解释观点,违反国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认定构成公序良俗,且最高院民二庭同时指出,经“一行两会”联合下发的深改组讨论通过的《资管新规》即属于国家政策文件的范畴,因此违反《资管新规》中的规定仍存在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空间。[2]
如以下个案所示,如当事人违反《资管新规》情况严重,确实触碰至金融秩序等公序良俗的,则法院将结合《资管新规》中的相关监管要求,依据《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中有关公序良俗原则的认定,否定合同效力。
此外,以往实践中也不乏案例,法院认定当事人虽然违反部门规章等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而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并进而认定合同无效,试举例如下:
以上案例中,最高院通过裁判说理,扩大了“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法》背景下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情形,且在裁判说理中援引了监管规章等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与金融监管态度趋于一致,反映出金融司法审判支持国家加强和优化金融监管的积极姿态。尤其如今《资管新规》过渡期满后,金融监管日趋严格,未来应当引起广大金融业同仁的重视,避免由此引发违反公序良俗并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3. 穿透式监管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影响
诚如前文分析,《资管新规》穿透式监管通过《九民纪要》穿透式审判而得到落实。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据此查明投资所涉实际法律关系以及合同效力。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京民终403号案中,法院直接参照《资管新规》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规定,认定某信托的自购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违反了其他监管规定,并据此进一步判断交易行为的效力。
实际上,《资管新规》所强调的不少监管要义被《九民纪要》、相关部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作了进一步吸收和落实,并籍此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适用。鉴于这部分内容相对丰富且颇具实践意义,我们将在下篇另作具体论述。
感谢于浩律师和杨杨律师助理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第14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