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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修法深度解析系列(五)——反垄断诉讼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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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反垄断法(2022)》”),首次对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施行)(“《反垄断法(2008)》”)进行修改,《反垄断法(2022)》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本篇为本次修法深度解析的系列文章之五。前文中已就反垄断法整体修改、平台经济和垄断协议(请见概览篇、平台经济篇和垄断协议篇)做了重点解析和提示。本文将重点聚焦《反垄断法(2022)》所涉及的有关反垄断诉讼的问题。

相较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执法调查等程序而言,反垄断诉讼在此前的反垄断法律实践中似乎较少被置于显著位置单独探讨。但实际上,反垄断诉讼就像窖藏的美酒,它味道醇厚,其中氤氲着诉讼的智谋与宏观、微观的剖析与洞察。它也香溢万里,反垄断诉讼的裁判观点对于反垄断实践的指导意义,在各法律领域中也显属突出。

在国家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本次《反垄断法》修法,对于反垄断诉讼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既体现在反垄断规则修改本身,对于反垄断诉讼个案中的法律依据将产生直接影响,比如笔者此前所处理案件中涉及的第三人主张某企业凭借产品技术及市场份额优势损害其利益等问题将有新的处理思路;这种意义还体现在反垄断诉讼新制度的确立,比如反垄断公益诉讼等。

在下文中,我们就将结合《反垄断法》的修法,将我们对反垄断诉讼昨天、今天和明天的观察与展望进行分析。

一、《反垄断法》修改前的反垄断诉讼实践

从类型上,此前的反垄断诉讼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中民事诉讼占绝大多数。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则体现了较强的类型化和集中度特点。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数量占有绝对优势,达到甚至超过了总数量的一半。此外,涉及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也占到较高比重,占比约在三分之一左右。除此以外,行政垄断类的案件也具有相当的数量。

从动态角度来看,反垄断诉讼又呈现出了较强的时代特征,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背景密不可分。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互联网平台领域,不仅案件数量随着平台发展而与日俱增,在各领域中已占有绝对数量优势,且案件类型及争议点也与互联网平台的各类新业务模式及其数据、算法等高技术特性高度关联。

反垄断诉讼的另一个特点,是原告的胜诉率往往不高。究其原因,与原告较高的举证难度不无关系。通常而言,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被告为公用企业),以及被告存在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特别是对于前者的证明,需要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和控制力等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对当事人市场分析及数据获取等方面能力要求极高,且无论分析结果如何,在诉讼中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也难以回避。

二、《反垄断法》修改与反垄断诉讼

就反垄断诉讼而言,本次《反垄断法》修改同时涵盖了规则和制度两个层面,具有较大程度的革新。

(一)反垄断诉讼规则层面的主要革新

关于《反垄断法》修改所涉及的规则的变化,在本系列此前的解析文章中已进行过较为深入的分析。结合笔者处理案件及解答客户问题的经历,特别关注到了几个规则的修改,预期这些规则将对反垄断诉讼实践产生影响。

首先,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被《反垄断法(2022)》所明确提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将其作为实施非法垄断行为的工具。伴随科技水平的提高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很多交易的撮合与履行均通过网络进行,而这些交易往往具有一个特点,即呈现出的内容较少、后台处理过程更多,因而,交易相对方可能主张其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被侵犯。类似案例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所涉及,比如某些网络平台的价格歧视案等,但其中大量案件并未被作为反垄断案件予以处理。此次《反垄断法(2022)》将技术和平台规则明确作为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无疑对于涉及通过一定技术而推进交易,以及涉及平台类的规模化企业,将产生直接影响。

其次,“安全港”规则将成为经营者在反垄断诉讼中进行抗辩的重要依据。本次《反垄断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即垄断协议涉及的“安全港”规则,实际上,对于市场份额较低的企业之间,其即使签署“垄断协议”,对于竞争的影响也很可能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无论是从宏观上考虑反垄断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还是从微观上考察具体经营者缔结“垄断协议”是否应予归责,“安全港”制度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此次《反垄断法》修改,明确将经营者组织、帮助垄断协议达成作为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在此前的反垄断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往往是相关交易的直接当事人,就垄断协议而言,通常是相应协议的缔约方。但在本次修改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不得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进而,即使经营者并非垄断协议当事人,只要其促使垄断协议的达成,那么在反垄断诉讼中也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反垄断法》作为其他具体反垄断规则的上位法,其修改内容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从诉讼角度,每一处细节都值得留意,也都可能成为诉讼的胜负手。比如“总则”部分中新增的“鼓励创新”这一立法目标,既可能成为大企业阻碍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市场创新而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的归责依据,也可能成为经营者证明其某些技术手段、产品特性具有合理性的抗辩依据。

(二) 反垄断诉讼制度层面的主要革新

1. 明确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案件中的适用,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实际上,早在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前,关于检察院在反垄断实践中发挥相应作用的问题即已经进行过一定程度的讨论。本次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经过了相当的准备和酝酿,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与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曾表示,该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被垄断行为所侵害的众多消费者的权益,督促大型网络平台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检察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具体实现。通过该制度,力求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整改,履行社会责任。

2. 明确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伴随2021年国家反垄断局挂牌及一系列措施的跟进,反垄断执法将得到极大的强化。

本次《反垄断法》修改,不仅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更是进一步将反垄断监管与反垄断诉讼相联系,明确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类似于证券等领域的法律实践,某企业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在违反行政监管规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同时违反行政及民事乃至刑事法律,也就可能涉及行政执法与民事、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而行政执法程序凭借更多样的调查手段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范围,对于某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以及实施垄断行为的背景情况将作出清晰的认定并附有详实的依据。而这些恰恰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所欠缺的。将行政执法和司法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衔接,无疑将强化反垄断效果,企业也很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

除上述制度层面的革新之外,在《反垄断法(2022)》中,还明确规定如果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将进一步提高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反垄断的震慑力度也将增强。

三、《反垄断法》修改后,对反垄断诉讼的展望

对比上文提到的《反垄断法》修改前的实践情况,在该法最新修改后,我们预计相应司法实践情况也将会有较大变化。

首先,随着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强化以及处罚数额的提高,也势必将产生更多的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与此同时,伴随行、民程序之间的衔接与联动等因素,反垄断民事案件的规模也将进一步增长。

其次,反垄断诉讼的规则也将进一步更新和完善。与《反垄断法》修改相配套,目前已经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多项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了管辖、举证、时效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要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力度的多次表态,反垄断诉讼的规则也势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再次,反垄断诉讼的审理将更加充分,诉讼策略的科学性、针对性、多样性要求更高。伴随着数量的增长和规则的完善,反垄断诉讼实践将愈发成熟和深入,而与此同时,《反垄断法》修改中关于行政与司法衔接的规定,很可能将很大程度上改变原告举证难的现实情况,从而对双方的应诉策略提出更高的要求。

最后,时代特征仍将在反垄断诉讼实践中加以体现。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互联网平台、医疗医药、通信等领域仍将不断发展,反垄断诉讼在这些领域仍将高发。特别是,随着《反垄断法》修改中关于行政与司法衔接,以及检察院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对于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将通过这些机制予以充分传导,为相对弱势群体的维权提供帮助。

我们也将继续密切跟进《反垄断法(2022)》及其他配套规定的实施,分享我们对反垄断诉讼部分热点问题的观点。如果读者朋友有相关问题,欢迎您联系并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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