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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建立合规制度,高管可能承担个人责任——法国《萨宾第二法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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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巍(合伙人) 朱媛媛(资深律师)张双(律师助理)

2016年12月8日,法国宪法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号法案》,进一步加大了打击腐败、贿赂行为的执法力度。

该法案被称为"Spain II"("《萨宾第二法案》"),因为它沿袭、承继了法国财长米歇尔·萨宾于1993年提交的第一份反腐法案。《萨宾第二法案》共有9编,169个条款,既有新设条款,又有对法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货币金融法等法律的修订条款。本文仅对《萨宾第二法案》中的主要亮点做简要介绍。

新设法国反腐局

法国反腐局(Agence Francaise Anti-Corrption,"AFA")是《萨宾第二法案》新设立的旨在防止并发现腐败、利用影响力交易、侵占、挪用公共资金及利益等行为的专门机构。

AFA的主要职能之一在于监督企业按照《萨宾第二法案》第17条的规定建立合规制度,并评价合规制度的有效性。AFA下设处罚委员会,如果企业未按《萨宾第二法案》第17条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处罚委员会有权对企业及其高管进行行政处罚。

但AFA并非检察机关,如果发现了贿赂或腐败行为,AFA应通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强制要求企业及其高管建立合规制度

为了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发现贿赂行为,《萨宾第二法案》第17条规定,建立合规制度是相关企业及其高管人员应当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

1. 哪些主体有义务建立合规制度?

《萨宾第二法案》第17条第1款规定,满足以下用工人数标准和营业收入标准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制度:(1)用工人数达到500人,或隶属于总部设在法国且总用工人数达到500人的公司集团;(2)单独报表或合并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达到1亿欧元。因此,法国企业在海外(例如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以及中国企业在法国设立的子公司,都有可能受《萨宾第二法案》第17条的影响。

建立合规制度离不开企业管理层的领导和承诺,因此《萨宾第二法案》规定,建立合规制度不仅仅是上述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董事长、常务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的个人义务。

2. 应当建立哪些合规制度?

《萨宾第二法案》第17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建立以下合规制度:

  • 制定行为准则,以定义可能构成贿赂或利用影响力交易的各种被禁止的行为。行为准则应成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因此需要根据法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与员工代表磋商的程序。
  • 建立内部预警系统,以便收集员工提供的关于违反行为准则的线索或信息。
  • 进行风险评估,区分企业所属的行业和实际运营地区,对企业的贿赂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分级,并定期更新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过程中,应设定针对客户、直接或间接供应商的评估程序。
  • 制定内部和外部的会计控制程序,以确保会计账簿、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目不被用来掩盖贿赂行为。此类会计控制措施既可以由企业自己的财务和审计部门完成,可以由外部会计师按照法国商法典的相关规定完成。
  • 针对最接近贿赂风险的企业高管和员工,建立培训体系。
  • 针对违反行为准则的员工,建立惩处机制。
  • 对已经采取的合规措施,建立内控及评价制度。

3. 未按要求建立合规制度有什么后果?

在英国《反贿赂法案》(Bribery Act)下,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是企业免于构成贿赂的一项抗辩理由。相比之下,《萨宾第二法案》更为严格,明确规定建立合规制度是企业及其高管人员必须履行的积极义务,否则即使没有实施贿赂行为,企业或其高管也可能因此受到处罚。

根据《萨宾第二法案》第17条,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建立合规管理制度,AFA下设的处罚委员会有权对企业处以不超过100万欧元的罚款,并对高管个人处以不超过20万欧元的罚款。同时,处罚委员会还有权继续要求企业或高管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完成合规制度的建立。

《萨宾第二法案》修改了法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构成贿赂犯罪的企业,法国法院有权判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萨宾第二法案》第17条第2款的要求建立合规制度。AFA负责监督、协助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并定期(至少每年)向检察机关报告企业建立并执行合规制度的情况。AFA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未能建立符合要求的合规制度,法国法院有权对企业和相关自然人分别判处罚金,并对自然人判处2年以下监禁。

建立法国的延迟起诉制度

与英国、美国类似,《萨宾第二法案》第22条确立了法国的推迟起诉协议制度。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前,检察机关可以与被指控涉嫌贿赂犯罪的企业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免于提起公诉。

达成司法和解的条件是,被指控的企业需要缴纳相当于过去三年平均年营业额30%的和解金,并且同意在AFA的管控下,于三年内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如果有明确的受害人的话,被指控的企业还应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里,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企业同意达成和解后,检察机关会将和解协议文本提交给法院,经过法院听证程序后,和解协议生效。如果被指控的企业履行了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免于提起公诉。如果和解协议未能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汇报,由法院决定恢复公诉程序。

总体来说,《萨宾第二法案》对法国的反腐败立法具有深远而重大的影响。《萨宾第二法案》对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的要求,甚至比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和英国《贿赂法案》还要严格。

法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企业在法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认真评估《萨宾第二法案》给企业以及高管个人带来的影响。如果属于《萨宾第二法案》规定的必须建立合规制度的企业,企业自身及高管个人均应结合具体业务特点,主动评估潜在合规风险,并与专业律师合作,建立、健全符合中法两国法律要求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金杜合规团队】

金杜是最早专门设立反贿赂团队的律所之一。团队中有前资深检察官、前公安干警以及执业多年的刑诉律师,已为数十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日常咨询、内外部调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行政及刑事案件应对等法律服务。金杜2016年被《Legal Band》评为"年度最佳合规律师事务所",2015年被《商法》评为"合规及反商业贿赂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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