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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0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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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1.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放开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6月29日发布2020年第33号公告,7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对如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整:(1)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且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2)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受消费者青睐的商品,且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3)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根据上述最新公告,与之前的常规免税购物金额每人每次8000元的限额规定 、跨境电商每人每年26000元的交易限值规定 ,以及原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每人每年30000元的限额规定 相比,这次海南自贸港的离岛免税额度可谓大幅提高。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将极大的激励离岛旅客的消费,推动海南免税购物经济的发展;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新政将吸引更多的具有丰富免税品经营经验的企业参与到海南免税购物经济的发展中去,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新政,海关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根据海关总署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海南离岛旅客购物监管办法》,并结合《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

  • 离岛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要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 离岛旅客购买或提取免税品时,不得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或离岛信息;
  • 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 对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
  • 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公告还明确要求免税商店负责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并应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旅客的购物、提货信息等,这些措施将便于海关从源头上对免税品的相关数据和旅客购买情况等进行统计和把握,为今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监管的进一步改进以及后续执法等提供数据支持。

2.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近年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不断推进,由单纯的"两头在外"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企业内销增长明显。2019年,全国加工贸易内销货值金额约为3,383亿元人民币,同比上涨8.4%。为满足加工贸易内销的客观需求,并在疫情期间稳定外贸经济,2020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要求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等,并要求海关总署负责,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

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此项支持性措施的具体操作要求:(1)允许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入境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但上述操作不可跨年。

二. 执法动向解析 ■外汇■

为了对经营主体的经常项目交易和跨境资金结算提供充分的便利,自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始终坚持可兑换原则并不断向便利化方向改革。但与经常项目相对,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这样的背景下,经常项目项下相关交易便容易成为资本项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渠道。

面对目前企业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渠道流出行为逐渐增多的情况,外管局针对性地对包括该类虚假欺骗性货物、服务贸易在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了打击力度。

根据我们为国家外管局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实务经验,转口贸易与中介服务费、咨询费是监管的重点与焦点。

1. 转口贸易业务是货物贸易中风险高发领域

转口贸易又称转卖贸易或转手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在生产国(出口商)与消费国(进口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三方进行的贸易。由于其"两头在外"导致监管难度较大的特点,转口贸易业务成为了货物贸易中外汇风险高发的领域。

2018年国家外管局通报的21件外汇违规案例中,涉及3件银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1件企业通过虚假转口贸易逃汇,国家外管局对相关银行处以的罚款金额合计达626.4万元。而2019年国家外管局通报的17件外汇违规案例中,涉及3件虚假转口贸易,罚款金额合计达256万元。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今年年初公示的一例行政处罚案件中,广东某投资公司因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被处罚款4,309.67万元。

实务中有些转口贸易虽然不具有伪造单证、虚构交易等明显违法的行为,但涉嫌利用真实交易单证套取利差汇差,也是转口贸易违法行为查处的重点对象,而企业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定、不了解监管视角,容易因持续或连续从事此类"好买卖"而导致被查处时的累计逃汇金额较高,以致出现上述行政处罚的金额动辄上千万元的情况。

2. 中介服务费、咨询费是服务贸易中风险高发领域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9年公示了一例行政处罚案件,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境内个人的境外购房人民币定金的同时,从境外收取海外房产项目宣传推广费及佣金,而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合法的交易基础导致其被行政处罚。

上海某公司在出口美容设备业务中,未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也未办理海关报关手续,而采取将货物直接交由快递公司空运境外的方式出口。收汇时又将出口贸易款与产品研发费、运费等非贸易收入混同合并收汇。具体而言,其未区分每笔外汇收入中的资金性质,分别统一错误申报为"运费"、"咨询服务费"和"贸易款"。最终该公司共收取22笔累计金额790.53万美元,申报为服务贸易收入,但实际均为货物销售收入。前述行为违反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出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风险提示及应对建议 ■外汇■

如上所述,虽然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政策企业享受到了更大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对企业留意相关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外管局对经常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管理要求提出了更大挑战。

1. 货物贸易中的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把握

以转口贸易为例,核心规定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其规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1) 首先,在转口贸易中,不应使用虚假或失效单据。使用虚假单据的典型情形包括:依据正本单据模板伪造,保留提单号、船名船次、起运港、到港港、集装箱编号等物流信息,变造实际发货人、收货人及货物信息等其他关键要素,或是向关联企业或者专业造假公司购买或出租单据。使用失效的单据的典型情形包括:针对同一批货物,与境外关联企业快速且频繁地进行仓单的背书转让,以此来完成多次通过转口贸易的收付汇。

(2) 其次,不应构造贸易背景进行境内外市场套利。近年来,在外汇管理上,执法部门重点关注构造贸易背景进行境内外市场套利的行为。即,关联交易各方构造转口买卖合同,以真实的货权凭证和真实的货物为交易媒介来非法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其真实目的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而不是以真实交易赚取贸易价差。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类构造型转口贸易明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只是借转口贸易之名,行违规转移资本或非法跨境套利之实,因此应认定为不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目前,外管局和银行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

  • 存在仅凭交易价差不足以弥补正常经营费用仍继续开展业务,或其所得买卖价差不足以弥补其因延期收汇所承担的资金成本和风险等情况。

  • 存在短时间内业务快速增长、与注册资金严重偏离、收支时间间隔较长、利润较高或负利润等情况。

  • 如果对交易对手为香港或交易标的为有色金属(电解铜、锌、铝)、高价值电子产品(IC集成电路、内存卡、LCD屏、服务器等)、金银(珠宝)等贵金属、以及矿石、大豆等大宗商品的离岸转手买卖,也会被重点关注并加大审核力度。

2. 服务贸易中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把握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项下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把握的难度更大。并且,随着服务贸易的类型和内容不断扩大,对服务贸易背景审核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企业需适应不断变化的服务贸易背景审核管理。目前,外管局和银行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

(1) 服务的对价是否合理

尽管从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定上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对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服务贸易的相关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收取比例。但是,服务费用亦不宜约定地过高或是过低。如与同行业或类似企业的情况(市场行情)相距甚远,则很有可能引起银行对服务费用合理性的质疑。另外,在服务贸易中,对于众多的关联企业间交易,内部转移定价的背景是否真实存在,具体费用转移定价是否合理,均是银行的重点审核内容。

(2) 服务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首先,企业需要确保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另外,对于企业首次开展的业务,银行也可能重点关注。

其次,目前很多国外公司,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平台为我国个人、机构提供跨境外汇股票、期货、贵金属交易、保险、开户等跨境金融服务。但是,由于此类业务未在我国取得给我国投资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相关行政许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境内企业或机构为此类国外公司提供推介客户的服务,并从国外公司收取中介费用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不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3) 交易单证是否符合要求

就企业所提供的相关合同、发票等背景资料、交易单证中,若合同条款仅做原则性规定、未列明具体费用的明细构成、发票将各费用的类别等笼统汇总为一笔,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银行较难判断单据的真实性以及交易金额的合理性,因此该类交易的真实性更易受到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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